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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劳动合同后,OFFER LETTER还有效吗?时间:2011-03-31 09:03 作者: 来源: 我要评论(0) 【找法网 劳动合同案例】【案例】 小王是某电器设备制造公司的(以下简称电器公司)一名财务人员,当初小王来电器公司面试合格后,电器公司向小王发出了一份OFFER LETTER,该录用信中明确电器公司每年发给小王14个月工资,其中第13、14个月工资在第二年的1月底前支付,标准为基本工资。小王在进入电器公司后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没有约定公司每年支付14个月工资。另外,电器公司有关于年底发放双薪的规章制度,该制度规定,过试用期且年底在册的员工,可以享受13个月工资的待遇,第13个月工资在第二年的1月份发放,标准为基本工资。 小王是2007年2月份进入电器公司的,2008年3月份辞职与公司劳动关系解除。2008年1月份,电器公司支付了小王第13个月工资3500元(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小王认为公司应该支付其7000元,即两个月的基本工资,理由是当初电器公司发给自己的OFFER LETTER中写的很清楚,是14个月工资,而非13个月工资。电器公司则认为OFFER LETTER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已经失效,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执行,即发放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故不同意小王的请求。【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王与电器公司签订的OFFER LETTER中约定的有关年底发放14个月工资的效力如何认定。在对本案进行具体分析前,我们先来看一下OFFER LETTER 的有关法律问题: (一)OFFER LETTER的性质OFFER LETTER 是很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前,向劳动者发出的一份有关录用信息的信函。在该录用信函中,用人单位一般会向劳动者明确报到的时间、地点,薪酬福利以及职位等信息,劳动者收到该录用信函后,如果同意录用,则需要在指定的时间内将签名后的录用信寄至或传真至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签发OFFER LETTER 以及劳动者签回OFFER LETTER 的行为,一般是在双方劳动关系建立之前,因此,OFFER LETTER 在法律上应受民法、合同法调整,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二)OFFER LETTER 与劳动合同的关系一般用人单位会在OFFER LETTER中明确,该录用信的有效期,以及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即劳动合同签订后,该录用信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是失去效力。但也有很多用人单位发出的OFFER LETTER 中没有写明其与劳动合同的关系,那么在发生争议时,如何认定两者之间的关系?1、如果劳动合同的内容涵盖了OFFER LETTER 的内容,则不会出现两者冲突或不一致的情况;2、如果OFFER LETTER 的内容与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一致或相冲突,由于劳动合同签订在后,相当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同一问题另行做了约定,变更了OFFER LETTER 中的约定,因此,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3、如果OFFER LETTER 中的内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体现,则该部分内容仍然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三)OFFER LETTER 与规章制度的关系无论是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还是OFFER LETTER,都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双方权利义务内容所作的特别约定。这一本质特征是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所不具备的。在两者不一致时,应当以双方的约定为准。本案中,小王在与电器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与OFFER LETTER 中,均没有明确OFFER LETTER 的有效期,换言之,OFFER LETTER 中的内容在劳动合同签订后继续有效,双方关于年底发放14个月工资的约定是有效的,并不因劳动合同的签订而失去效力。至于年底双薪的规章制度与OFFER LETTER 不一致,由于OFFER LETTER 是双方的特殊约定,应当优于规章制度,因此,小王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建议】在OFFER LETTER 已经被普遍应用的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中,如何避免本案情况的发生,的确值得HR注意。第一,用人单位在拟定OFFER LETTER 时,可以将双方达成一致的事项约定清楚,常见的如: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合同期限、工作地点等。第二,对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OFFER LETTER的效力如何,建议在录用信中进行明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以避免事后若争议。第三,由于签订OFFER LETTER 时,双方劳动关系并没有建立,因OFFER LETTER 产生的争议,应属民法调整的范畴。因此,双方可以在OFFER LETTER中约定违约责任,可以是违约金的形式,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约定无论是用人单位违约还是劳动者违约,均应承但相应的违约责任。OFFER,在法律术语中,就是称为邀约。是对方提出和你签订合同的意向,并且只要你承诺该合同,则这个合同就成立生效的行为。所以OFFER一般是对方的加重责任,如果你不在一定期限内答复对方,那么对方就可以放弃OFFER中提出的与你签订合同的条件,己方没有签订的情况下是不需要负法律责任的。追问我在email中表示对这个offer没有异议。这样的情况下也是不存在法律责任的吗?谢谢,我现在很着急呀。回答你说的没有异议是已经答应了吗?你把你当时的具体表述发给我吧。如果你承诺了,就算是双方就合同达成一致了,所以理论上说,对方是可以追究你的违约责任的。你最好在OFFER中看清楚有没有相关的违约条款。但是因为事实上双方还没有实际的用工关系,所以即使追究违约责任也没有太大的赔偿。一般公司是不太追究这样的责任的。但是,一切先以书面上的为准。追问对方在邮件中说:Please kindly reply this mail to me ASAP for our offering process monitoring. Pls. provide me your mailing address for the hard copies delivery if you agree with the attachment.(附件中有3个文件,分别是offer,合同和保密协议。offer中没有相关的违约条款)我的回复是:The following is my mailling address:Add: *Post code:*然后对方就把3个文件的纸版寄过来了。回答一般合同都是需要签署后生效的,对话中对方只是给你发OFFER,他把合同发给你,也是要约的体现,你没有最终签署,你就不必对合同负责的。文中的IF YOU AGREE WIHT THE ATTACHMENT,应该并不是说当即就表示签约,是想说你如果同意发邮箱地址给对方,那么对方就把相应的文件传给你。Offer与劳动合同不一致,以何为准?时间:2009/10/27整理:浏览:576【字号: 】【Email推荐 】【查看评论】2008年6月,夏先生在一家猎头公司引荐下,到某IT公司应聘程序经理一职。经过几轮面试,该IT公司向夏先生发出了offer,并在offer中注明了夏先生的职位、主要工作职责、工作地点、入职要求、基本待遇等。公司允诺: "凡在当年度12月31日前结束试用期的正式员工,公司将会随最后一个月工资发放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年度服务奖金,以此形成每年 '14薪'的薪酬结构。"夏先生对此很满意,便按照offer上约定的时间开始了工作。但是在2008年12月的工资中夏先生并没有发现IT公司所谓的 "14薪",得到的解释是,虽然offer中有这样的说明,但是基于公司创业初期的成本考虑,公司随后决定所有员工都不再发放这一部分薪酬,同时在与夏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已将这部分规定删去。该公司认为,无论是从时间还是效力上看都应以劳动合同为优先,因此,公司不应当再支付多余两个月的工资。夏先生对公司的解释不满,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在这起争议中,双方分歧的焦点是当offer中的内容与劳动合同不一致时,该以哪个为准? Offer又被称之为录用通知,属于用人单位希望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员工可以选择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仅有这一张书面通知不能完全构成合同关系的建立,只有在要约人即员工作出承诺时,这一纸文件的内容才能对双方都有约束力。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会要求员工对offer书面回复以表示接受offer中的条件。但是形成劳动关系后,仍然需要双方签订一份经合意约定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才算完整。所以,offer与劳动合同都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不同的是,offer受民法、合同法规范,而劳动合同则受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约束。 一般情况下,offer中已包含了部分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如工作时间、地点、职位名称、薪酬福利等,与劳动合同通常会有内容上的重叠。当劳动合同与offer中的内容不相一致或相冲突时,便产生了使用效力的问题。一种情况是劳动合同产生于offer之后,劳动合同约定不同于offer的内容,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就同一问题作了新约定,此时,劳动合同条款的效力高于offer。例如,用人单位在offer中说明员工李某的职位为技术经理,而劳动合同中又约定李某的职位是技术主管,那么用人单位与李某都应该按照技术主管这一职位去享有和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另一种情况,offer中具备的内容没有在劳动合同中出现,这种情况下,不能完全依据协议形成时间来确定谁更具有效力,而是要看offer在劳动合同签订后是否还有效。如果用人单位并未明确约定offer的有效期,该部分内容在劳动合同签订后仍然有效。相反,如果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时书面说明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offer自动失效,或者以劳动合同内容为准的,未在劳动合同中体现的内容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IT公司在与夏先生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未事先说明offer将在合同签订后失去效力,因此,夏先生主张 "14薪"的要求应该得到支持。 在人力资源管理日臻完善的今天,offer已日渐成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习惯使用的管理文本,除了在offer和劳动合同中约定内容应谨慎外,还是应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offer的有效期限,以免节外生枝。offer的法律效力的问题2011-05-18 10:31lisijie515 | 分类:法律 | 浏览5430次我是一名应届毕业生。有个外企给我发了offer和合同,是通过email发的,email中写明,如果对offer没有意见就回复邮件,接着那个外企就会给我寄来纸质的offer和合同。但是其实我是把那个外企当做替补的,我想把那个offer和合同拖差不多一个月,而且如果找到了其他工作,最终很有可能不去那个外企。这种情况下,如果我真的反悔了不去那个外企了,会负法律责任吗?现在的情况就是,我还没签纸质的合同和offer,但是是在邮件里回复了。我应该怎么办啊?我要另外说明的一点是,对方通过email发送给我的不仅仅是offer,里面有三个附件,包括offer、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我回复了这封邮件表示没有问题。以后我反悔了,是不是不仅仅是对offer反悔,还是对劳动合同的反悔呢?这样会负法律责任吗?我真是很担心呢。想想要不要马上回绝这个工作了免得以后麻烦。但是现在又没有其他工作保底。很担心呀。案情概要? 某外商独资公司于2007年12月21日向王某签发了英文的offer,其中写明了王某的工作岗位和职责、工作地点、劳动报酬、试用期、正式聘用日期 (2007年12月18日)、奖金发放等事宜,并要求王某签字,自己保留一份副本,同时与公司签署 保密协议作为附件。同日,王某签字,并与公司签订了书面的保密协议。? 合同履行期间,公司按约定和中国法律规定为其在职期间支付、缴纳了工资和各种保险、公积金。? 2008年7月,公司认为王某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将其降职;之后,公司认为王某仍然不能胜任新的工作岗位,遂于2008年10月22日正式书面通知他:1.提前30日通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公司另支付1个月的工资;2.此通知日起的30日内,其仍可在公司工作,并享受其应该享有的假期;3.如果其立刻离职,公司将向其支付1.5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同时为其缴纳10月份的各项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王某接到通知后,于2008年10月24日通过邮件告知公司拒绝公司所有条件。? 王某于2008年11月7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以没有法律依据或事实依据为由,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法律评析? 在该案中,双方签订的是英文的offer(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法律并未禁止用外文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该文件中出现了 “3个月试用期后,公司根据业绩评价确定是否签订正式的 (formal)offer”这样的表述。英文 “offer”的本意为 “出价”、 “提议”。在国际贸易中,经常在来往信函中使用此词,意为 “报价”,即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此在合同法体系中被称作 “要约”。在合同法理论中,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承诺的,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公司向王某发出offer,王某签字并自己保留一份,交给公司一份。他的签字行为,其实就是合同法理论中的“承诺”,即答应按照offer中的各项条件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笔者认为,公司与王某皆签字的offer,其实就是书面的劳动合同。裁决也认定该offer符合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从而将其认定为劳动合同。? 在实务中,用人单位确实因各种各样的原因,或仅向劳动者发出 聘用 (录用)通知书,或与劳动者之间签订没有标题即没有表明是 “劳动合同 (书)”、“劳动协议 (书)”字样的文件。但无论如何,在与劳动者订立表明建立劳动关系的文件时,要注意明确记载双方基本信息、试用期、合同期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资等内容,并须双方签字、各执一份。否则,极易被认定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方面,如果企业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明确要求企业与其签订并提供一份由自己保存。Offer Letter 与 劳动合同 不一致怎么办?2008-07-02打印本页分享到:字体问:我今年年初被一家咨询公司录用, 收到了公司的Offer Letter (录用通知信), 在该Offer上, 公司承诺我的月工资为5000元, 职位是部门经理助理。我上任的第一天, 公司和我签订劳动合同, 但合同上我的工资被降到了4000元, 人事部经理解释说公司刚刚启动运营, 员工工资先打8折, 三个月后我的工资将能达到5000元。现在我已经工作了三个月, 公司对我的工作也比较满意, 但本月我的工资只增加了500元, 并没有达到Offer上的约定。我想请教贵刊, 公司的做法是否属于违约?答:录用通知信是用人单位单方的聘用意向, 从法律意义上讲, 它本身属于一种要约, 即用人单位向拟聘用员工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只要员工对于该录用通知予以接受, 那么用人单位就受到了该信函的约束。因此从这层含义上看, 您的公司应该兑现其在录用通知中的工资承诺。但是, 您的劳动关系中出现了两份法律文件, 一份是录用通知, 另一份是劳动合同。从两者的法律地位看, 劳动合同毋庸置疑将高于录用通知信; 从签订的时间看, 劳动合同晚于录用通知, 因而双方新的意思表示也将取代以前的约定。总而言之, 如果录用通知中的内容与劳动合同不一致, 劳动合同将最终成为有效的法律依据。所以从法律文本的角度分析, 您很难证明公司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当然, 根据您的案例陈述, 公司的确有不诚信的行为, 可是按照法律的程序规定, 这属于您的主张, 因而相应的举证责任须由您来承担。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公司曾向员工承诺三个月后按照录用合同提薪, 那么现在其就存在欠薪的违约行为。因此我们的建议是雇佣双方如果协议变更履行合同, 那么应该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如果当初您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三个月后的工资将增加1000元, 那么今天公司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或由其来举证为何不能依据约定来履行合同的义务。劳动合同的签定时间和鉴定时间不一致就是无效吗2007-06-22 17:42ygcaiqq | 分类:法律 | 浏览2451次我的劳动合同的签定时间和鉴定时间不是一致的.孩子上学需要我的劳动合同.学校说不一致是不对的.可我签了多年的劳动合同了,鉴定时间总比签定时间晚好长时间的(没有超过有效期)不知道这是不是就是无效的合同?分享到:2007-06-25 17:35提问者采纳你的问题涉及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和鉴证时间,以及谁有权宣布劳动合同无效。劳动部文件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劳动合同的生效有以下规定:“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劳动合同的鉴定在劳动法规上叫做劳动合同鉴证。劳动合同签订之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之内将劳动合同送交劳动局进行劳动合同鉴证。通过鉴证的即符合劳动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劳动局在劳动合同上加盖劳动局的“鉴证专用章”,并注明鉴证时间。用人单位一般不会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当天到劳动局作劳动合同鉴证,所以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往往与鉴证时间不一致。只要是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0日之内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的,都是符合劳动法规规定的。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所以,学校无权认为你的劳动合同无效;你申辩自己的劳动合同有效也没有权威性。孩子上学,事关重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劳动局。建议你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求助,请求他们在你的劳动合同上签署“本合同有效”的意见,加盖公章,注明时间。这样你在办理孩子入学手续时就有权威性的依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