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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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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doc

    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风险的整体控制与管理,改善金融服务,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统一授信是指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对单一法人客户或集团客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第四条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按不同信贷业务品种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保函等信贷业务分项额度。未经原审批人同意,分项额度一经核定,不得相互调剂使用。第五条 实施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制度,必须做到“四个统一”。(一)授信主体统一。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只能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对同一法人客户核定综合授信额度。(二)授信形式统一。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只能确定一个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该客户的各信贷业务品种分项额度之和不得高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三)授信对象统一。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对象为与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法人客户,不得对未经总公司授权的非独立法人客户授信。(四)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法人客户统一授信为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即将客户不同币种的授信纳入统一授信额度进行管理。第六条 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应遵循“合理核定、统一管理、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原则。第七条 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原则上应坚持“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但单项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八条 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经营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收集客户信息资料,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初步授信方案;(二)负责权限内客户授信的审核认定;(三)负责落实授信限制性条款,按授信方案的要求受理客户用信申请;(四)负责授信后的管理,定期或随机检查客户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担保人和担保物的情况,监管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等;(五)建立客户授信档案。第九条 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核调查岗授信资料的完整性,对授信方案的合法合规性、授信额度的合理性等进行风险评价,形成风险评价报告;(二)负责权限内客户授信业务的审批;(三)指导、监督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工作;(四)对辖内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区联社”)信贷管理部门与自治区联社办事处信贷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和完善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制度;(二)负责监督、指导、检查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工作。第三章 授信种类第十一条 按授信方式划分,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分为内部统一授信和公开统一授信。第十二条 内部统一授信是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客户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由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掌握,不向客户公开,严禁对外泄露。第十三条 公开统一授信是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客户申请,在对客户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与客户签订书面授信协议的授信管理方式。第十四条 除实行公开统一授信的客户外,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其他客户一律实行内部统一授信。第十五条 公开统一授信额度按是否可循环分为可循环使用公开授信额度和不可循环使用公开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公开授信额度是指在授信有效期和授信额度范围内,客户可循环使用的公开统一授信额度。不可循环使用公开授信额度是指在额度有效期内,客户已使用的授信额度不能恢复,额度用完后不能再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用信的公开统一授信额度。第十六条 客户申请用于实物资产融资、运作实物资产等特定用途的公开授信额度一般为不可循环授信额度,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以及其他与固定资产贷款属性相近的信贷业务。客户申请用于满足日常经营周转需要的公开统一授信额度可以为可循环额度,但用于临时性、一次性融资需求的信贷业务除外。第四章 授信对象、条件及期限第十七条 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授信对象,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与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建立或拟建立信用关系的单一法人客户、集团客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第十八条 除信用等级为C级或五级分类存在不良的存量客户外,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统一授信(含内部统一授信和公开统一授信)法人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有权部门颁发并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等;(二)生产经营合法合规,财务制度健全,符合国家产业、行业政策和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信贷政策;(三)生产经营状况较好,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四)信用记录较好,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五级分类无不良;(五)授信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六)客户信用等级应在B级以上(含);(七)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 申请公开统一授信的客户除具备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一)信用等级AA级以上(含),近两年内无重大不良记录;(二)发展前景较好,主营业务稳定,经营效益较好,且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大于零(项目建设期除外);(三) 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二十条 申请可循环使用公开统一授信的客户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成立时间3年以上,且最近3年连续盈利;(二)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连续性强,有经常性的短期循环用信需求;(三)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管理规范,应收账款和存货周转正常;(四)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或五级分类存在不良的存量客户应进行内部统一授信,但同时应制定详细的压缩退出计划。第二十二条 内部统一授信的有效期为1年,内部统一授信项下单笔信贷业务的到期日不受内部统一授信期限的限制。第二十三条 公开统一授信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可循环使用的公开统一授信额度项下单笔业务合同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授信有效期到期之日起6个月(含),不可循环使用的公开统一授信项下单笔信贷业务的到期日不受授信有效期的限制。第五章 授信额度的核定第二十四条 法人客户综合授信额度采用定量测算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核定。定量测算是指根据客户相关财务指标及依据相关数理模型测算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理论值;定性分析是指在定量测算的基础上,对客户财务因素和非财务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确定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第二十五条 法人客户授信应先以公式法定量测算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计算方法详见附件1,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能提供完整财务报表的法人客户,主要考虑客户资产情况、负债情况、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测算;(二)对成立不到一年而无法提供完整财务报表的法人客户,主要考虑客户能提供的有效担保并结合第一还款来源进行测算;(三)对项目法人客户,主要根据项目总投资及项目资本金的要求进行测算;(四)对事业法人客户,主要根据客户的收入情况、支出情况、收入来源保障性等情况进行测算。第二十六条 测算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后,应根据客户的生产经营计划、销售收入、行业性质及地位、管理水平等因素测算客户的实际信用需求,结合客户第一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情况,制订客户授信方案,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综合授信额度理论值。第二十七条 对五级分类存在不良、信用等级为C级的淘汰限制类客户,原则上只收不放,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能大于目前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余额。第二十八条 根据公式测算法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小于目前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余额的存量客户,可直接按现有信贷余额核准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第六章 内部统一授信办理流程第二十九条 同一法人客户只能由一家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其进行整体授信并实施管理,该机构负责对法人客户收集授信资料、提出授信方案、进行授信调查、并实施授信后管理等,为法人客户的主管机构。客户主管机构按以下原则确定:原则上为与客户最先发生信贷关系的机构,也可由所有与客户有信贷关系的机构协商确定,特殊情况时由区联社指定。第三十条 内部统一授信办理流程为:收集授信资料制定授信方案授信方案审定授信额度使用。第三十一条 内部统一授信应收集以下材料:(一)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等基础材料;(二)近三年的财务报表,除小企业和事业法人外,财务报表原则上应经审计;(三)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为应该收集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二条 信贷调查岗在最高理论测算值的基础上,结合客户当前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发展前景和现金流量等情况,核准内部综合授信额度,制定授信方案,报信贷经营部门负责人审定。第三十三条 内部统一授信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授信对象;(二)授信总额度;(三)授信有效期;(四)授信监管条款。可对客户净资产、或有负债、短期偿债能力及其他可能影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的风险因素设定监管指标,作为客户使用授信额度时应具备的条件。第三十四条 内部统一授信后,客户在授信额度内的用信应严格遵循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管理业务基本制度及信贷授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客户的用信审批权限按各类信贷业务品种的审批权限执行。对与多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的客户,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照该客户在全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范围内的所有信用总额确定其在本机构用信的审批权限。第七章 公开统一授信办理流程第三十五条 公开统一授信办理的基本操作流程为:受理客户申请拟定授信方案授信方案调查授信方案风险评价授信方案审批签订授信协议授信额度使用。第三十六条 申请公开统一授信的客户,应向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 授信申请书,内容应包括金额、期限、授信品种、担保方式等;(二) 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等基础材料;(三)公司章程或组织文件;(四)法人客户简介,内容包括企(事)业单位规模、发展历史、经营范围、经营状况等;(五)近三年的会计报表及申请日当期会计报表,除事业法人和小企业外,年度会计报表原则上应经审计;(六)授信担保的有关资料;(七)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为应该收集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七条 信贷调查岗通过与客户沟通,拟定初步公开统一授信方案,公开统一授信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授信对象。(二)授信额度结构(包括授信总额度及分项额度安排)。(三)授信有效期。(四)授信用途。(五)授信业务定价。可根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成本、收益、客户风险和同业竞争情况,明确授信业务的利率、费率等。(六)担保条款。应对担保事项进行明确规定,可根据需要对用信时应提供的担保予以明确。(七)授信监管条款。可对客户净资产、或有负债、短期偿债能力及其他可能影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的风险因素设定监管指标,作为客户使用授信额度时应具备的条件。第三十八条 授信调查。调查人员应对客户进行全面调查,形成授信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 基本概况,包括:客户基本情况、产权关系、组织机构设置、经营管理素质和融资渠道等状况及其评价;(二) 信用状况评价,包括:银行负债、信用记录、账户开设、或有负债、信用等级、与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作等情况及其评价;(三) 主营业务市场评价,包括:市场环境、市场供需、主营业务市场前景等评价;(四) 财务状况评价,包括:客户当前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发展前景和现金流量等情况及其评价;(五) 授信金额及用信方式评价,包括:测算综合授信额度、分项授信额度分配及授信用途评价;(六) 授信风险及控制措施,包括:政策风险、行业风险等宏观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财务风险、管理风险等微观风险,评价时可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有所侧重,并针对风险提出控制措施和授信监管条款;(七) 客户拟提供的用信担保评价,包括:用信时拟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的保证资格、保证能力评价;用信时拟提供的抵押(质)物的权属、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评价;(八) 效益评价,包括:该授信业务对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的积极作用及综合效益测算;(九) 综合评价结论,即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做出是否授信、授信额度结构、用信担保方式、授信用途、授信业务定价、授信有效期、可否循环以及授信监管条款、其他限制性条款的总体结论。第三十九条 授信风险评价。风险评价岗对客户授信方案进行尽职审查,形成授信风险评价报告。风险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一) 相关授信资料的有效性、授信调查报告的完整性、授信的合法合规性评价;(二) 授信对象还款来源可行性分析;(三) 揭示授信可能存在的风险;(四) 审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结果、各分项授信额度分配、授信有效期、拟提供的用信担保方式等方面的合理性;(五) 出具授信审查意见,包括是否授信、授信额度结构、用信担保方式、授信有效期、控制风险措施等。(六) 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为其他内容。第四十条 授信审批。公开统一授信的审批(咨询)权限比照单一客户贷款余额的审批(咨询)权限执行,如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的分项额度超出本机构该项业务的单笔审批(咨询)权限的,应将公开统一授信总额上报有权部门进行审批(咨询)。有权审批人应对公开统一授信事项出具审批决策意见,审批决策意见应明确是否授信、授信额度结构、用信担保方式、授信用途、授信业务定价、授信有效期、可否循环以及授信监管条款等。第四十一条 公开统一授信的审批额度必须包含已经使用的内部统一授信额度,审批通过后,内部统一授信额度不能再使用。第四十二条 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公开统一授信的审批方案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第四十三条 对可循环使用的公开统一授信业务,原则上应就循环额度提供最高额担保,若客户一次性办理最高额担保有困难,也可在办理具体信贷业务时逐笔落实担保。第四十四条 法人客户在公开统一授信额度范围内申请用信,由各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行授权审批。第四十五条 法人客户与某一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公开统一授信协议后,在协议有效期内,只能向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信贷业务,其他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受理该客户直接向其申请的任何信贷业务。第八章 集团客户授信第四十六条 集团客户(含关联客户,下同)是指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企事业法人客户:(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第四十七条 根据集团客户关联关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将集团客户分为实行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和未实行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实行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是指集团成员之间存在股权控制关系并且能够取得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客户。未实行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是指集团成员之间虽然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人控制或其他关联关系,但没有或无法取得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客户。第四十八条 对集团客户授信须遵循以下原则:(一) 统一原则。集团客户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集中对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有存量信用或拟发生信贷业务往来的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二) 适度原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授信对象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三) 预警原则。应建立集团客户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第四十九条 集团客户主管机构负责集团客户授信调查、提出授信方案、对集团客户授信后进行管理和风险预警等。第五十条 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按以下方法确定:(一)集团客户存在母公司或集团本部的,原则上由母公司或集团本部注册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担任主管机构;(二)如集团客户不存在母公司(集团本部)或母公司(集团本部)与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没有建立信贷关系的,可由最先与集团成员发生信贷关系且尚有信用余额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建立集团信息并担任主管机构,也可由先发现和识别集团关系,并在信贷管理系统建立集团客户信息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担任主管机构;(三)对集团客户主管机构有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确定。第五十一条 集团客户的授信按单一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的审批权限及流程办理。第五十二条 实行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由集团客户主管机构先按合并报表以公式法测算出集团整体的授信理论值,根据集团整体风险状况和承贷能力,在授信理论值的基础上核定集团整体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各集团成员(含母公司)的主管机构按单一法人客户单独核定集团成员的综合授信额度,各集团成员客户综合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整体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第五十三条 未实行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各集团成员主管机构按单一法人客户核定集团成员综合授信额度后,由集团客户主管机构汇总累加各集团成员的综合授信额度,以此认定集团整体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汇总累加的集团整体综合授信额度不受集团客户主管机构授信审批权限的限制)。第五十四条 集团整体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后,集团成员应在各自授信额度内使用信用,不得相互占用授信额度。第五十五条 在核定集团客户母公司的综合授信额度时,应要求使用母公司本身的财务报表。对只向子公司收取投资收益或管理费,无实质经营活动的集团本部或母公司,要从严控制授信。第五十六条 采用总分公司体制的中直企业可比照单一法人客户对广西境内的分公司直接授信,但分公司使用授信必须取得总公司的书面批准。广西区内总分公司体制的客户比照单一法人客户只对总公司授信,分公司要使用总公司的授信必须取得总公司的书面批准。第九章 授信方案的调整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方案的调整是指对已审批授信方案中任何要素进行调整的行为。第五十八条 综合授信额度一经核定,在有效期内原则上不得调增,如遇客户资本扩张,业务发展或增加项目融资等因素确需调增的,须明确调增授信用途,在落实还款来源、考虑有效担保的前提下,根据调整后的额度按授信流程和审批权限办理。第五十九条 授信额度的调减或取消,由信贷人员提出调整方案报信贷经营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办理。第六十条 企业因重组、兼并行为承担被重组方或被兼并方所欠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务的,承债方案审批同意后,应同时调整相应综合授信额度。第六十一条 综合授信额度核定后,客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分析对债权安全的影响程度,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及时调减直至取消综合授信额度:(一)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可能对其产生重大负面影响;(二)资产面临严重损失;(三)财务报表有严重不实现象;(四)面临重大诉讼事项;(五)客户提供的担保发生不利变化;(六)利润较上年同期明显下降;(七)应收账款和存货的余额发生大幅度异常变化;(八)或有负债总额大幅度增加并超过净资产;(九)发生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体制变革;(十)货币资金余额以及在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结算量等发生重大异常变化;(十一)其他影响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权安全的情况。第十章 授信后的管理第六十二条 法人客户出现以下预警信号的,经信贷经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可以对授信额度予以冻结。公开统一授信的,应将冻结情况报原授信审批部门备案:(一)客户的贷款发生逾期、银行承兑汇票发生垫款;(二)客户贷款产生欠息超过60天;(三)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四)违反授信监管条件;(五)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为应该冻结授信额度的其他情况。第六十三条 授信额度冻结的法人客户,授信额度项下的信用余额只能收回,不能新增。第六十四条 客户预警信号解除的,由信贷人员进行核实,报信贷经营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予以解冻,公开统一授信的,应将授信额度的解冻情况报原授信审批部门备案。第六十五条 对授信有效期期满尚有信用余额的客户,客户的主管机构应提前组织客户授信方案报批工作。第六十六条 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相关材料按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管理。第六十七条 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后,信贷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信用状况,如客户发生明显不利于贷款安全的变化,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信贷风险。第六十八条 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内授信工作进行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在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违规处理:(一)不按规定审批程序审批客户的授信方案;(二)超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办理信贷业务;(三)与客户勾结提供虚假情况或财务资料,骗取综合授信额度;(四)对应提供而未提供财务报表的客户核定增加(调高)综合授信额度;(五)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客户情况进行分析而制定授信方案;(六)未落实授信条件而办理信贷业务;(七)未执行授信管理要求致使信贷资产形成风险的;(八)故意向外泄露客户综合授信额度;(九)不按规定对集团客户进行统一授信;(十)其他不按授信管理要求的情况。第十一章 附则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广西农村信用社最高限额循环贷款授信额度管理办法(桂农信办发200640号文)同时废止。附件1最高理论授信额度测算公式测算方法计算方法适用对象定量测算最高理论授信额度农合机构现有信用余额+(2.33×有效资产总额-3.33×负债总额) ×授信系数财务比较规范,一年以上工业企业定量测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农合机构现有信用余额+(4×有效资产总额-5×负债总额)×授信系数财务比较规范,一年以上商业流通、房地产和其他企业定量测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合格金融押品评估价值×抵押率成立不到一年不能提供完整财务报表的企业定量测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目投资总额×100%该行业规定的最低资本金比例项目法人定量测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年综合收入额一年各项税、费支出)×授信系数×资金来源保障系数(按拨款级别取数)事业法人相关说明:1 )授信系数按下表确定:信用等级AAAAAABC转换系数1.21.00.80.60(特定客户的系数由有权人审批并维护)2)事业法人客户系数按下表确定:资金来源自营收入国家级财政拨款区级财政拨款市级财政拨款县级财政拨款镇级财政拨款转换系数1.21.00.80.60503)有效资产资产总额-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4)行业规定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以国务院最新规定为准附件2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图及风险控制收集授信材料、尽职调查操作流程1.给予授信的客户应符合农合机构的规定。详见第四章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2.按照授信业务准入条件履行尽职调查。不按规定收集材料,履行尽职调查,误导审批授信方案。风险点控制措施制定授信方案1、不按规定对集团客户进行统一授信。2、未按规定对客户情况进行分析而制定授信方案。. 1、集团客户实行统一授信管理,详见第八章。2、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确定企业综合授信额度,制定授信方案,详见第六章、第七章。风险评价不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价。1.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价。2.主要对主体资格、授信主体的合法合规性、风险及效益、担保及利率定价进行评价。审批不按规定进行审批、咨询和报备。1.公开统一授信要按照贷款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内部统一授信由调查岗接认定,报信贷业务经办部门有权人审批即可。2、公开统一授信的审批额度必须包含已经使用的内部统一授信额度,审批通过后,内部统一授信额度不能再使用。使用授信额度1. 公开统一授信不签订授信协议。2.不按规定使用授信额度。3不按规定走审批流程。1.公开统一授信要签订授信协议,明确授信方案的基本要素,各分项授信额度确定后不得串用。2.内部授信额度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相关授权办法走审批流程。授信管理1.不按要求进行授信管理。2.授信管理不到位。1、按要求进行授信管理。2、在授信管理中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详见第九章,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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