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12项制度.doc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一、消防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三、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四、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五、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六、电工、焊工和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持证上岗.29页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二、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三、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的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四、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六、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名。30页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一、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二、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三、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严禁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31页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一、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四、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二、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三、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四、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五、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32页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三、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四、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五、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33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一、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二、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建筑物和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技术规范的要求,按照标准要求安设防雷、防静电保护措施,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器防爆标准。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要有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应根据各类危险物品的类、项标准,分类、分项储存,不得超量储存。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道路运输时,应当到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有关消防要求,并发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准运证后方可运输.否则运输部门不得承运。 五、销售危险物品的营业场所、仓库、运输及装卸工具等设施,必须符合有关的消防安全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有相应的消防安全制度。六、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须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和环保部门同意才可进行销毁。 七、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岗位的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未经专业培训的无证人员不得上岗。34页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一、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二、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批准.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配备专职和兼职防火人员。四、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以及专职、兼职防火人员,应当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指挥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三、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四、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35页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一、对燃气和电气设备必须定期巡视、检查、保养,高空、高压作业要有两人以上进行,同时要有一定的安全措施。二、停送电时,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停电时先断负荷开关后断电源开关,送电时先送电源开关,后送负荷开关。三、凡在防爆、防潮、防尘的场所安装电气设备时,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四、凡安装临时电气设备,必须符合临时要求,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用后应彻底拆除,如较长时间使用,必须正式安装。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一、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二、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三、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四、其他违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