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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及案例分析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Where there is life,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招投标讲座一、招标投标法颁布的基础和背景一、招标投标法颁布的基础和背景二二、招标投标法简介、招标投标法简介三、工程招投标十八怪四四、工程投标的技巧、工程投标的技巧五、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工程标底编制六六、建筑工程施工的评标与定标、建筑工程施工的评标与定标七七、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八、八、FIDIC合同条件简介合同条件简介一、招标投标法颁布的基础和背景(一)基础(二)依据(三)背景(四)时间(五)2001年全国工程项目招标情况(一)招标投标法颁布的基础(一)招标投标法颁布的基础11951年我国提出基本建设工程必须推行合同制。21980年10月,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中,第一次提出了“招标投标”,对一些适用于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的办法。31981年武汉洗衣机厂,在国内率先提出采用公开招标的办法,采购产品零部件,以降低生产成本。吉林省吉林市及经济特区深圳市试行工程招标投标,收效良好,对全国产生了示范性的影响。(一)招标投标法颁布的基础(一)招标投标法颁布的基础41983年6月,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了第一个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51984年六届人在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建筑业的改革关键是要推行投资包干制和招标承包制。61984年9月18日国发84123号文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共十六项内容,其中第二项即为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一)招标投标法颁布的基础(一)招标投标法颁布的基础71984年11月20日。国家计委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81985年6月14日发布计设1985926号文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91991年国家物资部印发了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一)招标投标法颁布的基础(一)招标投标法颁布的基础10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23号令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该办法共八章:总则,14条;机构与职责,第58条;招标,第918条;标底,第1923条;投标,第2429条;开标评标定标,第3037条;罚则,第3843条;附则,第4447条。(一)招标投标法颁布的基础(一)招标投标法颁布的基础131998年8月6日,建建199816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该规定共计八个问题招标发包工程的范围、方式和招标公告的发布第15条;进一步加快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第67条;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规范招标投标程序,推进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改革第813条;改进和完善对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第1416条;工程招标投标的统计考核第1719条;禁止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第2023条;积极推进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第24条;继续加强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密切合作第25条。(二)招标投标法颁布的依据1.1998年3月1日,开始实行的建筑法(三)招标投标法颁布的背景(三)招标投标法颁布的背景桥垮、楼塌、路陷、大堤崩溃的原因直接指定发包:全国施工工程面积的40%以上虚假招标:行政干预招标:投标单位贿赂投标:中标后擅自转包或分包:倒卖合同部门规章:数量:160多件,内容:招标程序、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等各不相同职责:交叉冲突、相互掣肘,招投标单位难以适从工程质量事故工程质量事故实例1.9459,江西贵溪光志镇中学礼堂屋架突然坍塌,洞穿舞台下的教室,造成正在上课的学生7人死亡,5人重伤,10人轻伤。2.94年6月4日7时30分,深圳龙港镇由港商投资兴建的宿舍楼,在进行五层结构施工时突然一塌到底,倒塌面积1320M2,死亡11人,重伤8人。3.95年12月8日12时40分,四川德阳旌湖开发区即将竣工的德阳棉麻公司8层综合楼,象遇到地震似的晃动,然后倒塌,死亡17人,重伤5人。工程质量事故实例4.95年12月10日,广东东莞清溪镇,一幢8层宿舍楼突然倒塌,造成8人死亡。5.96年4月,湖南祁阳县农委C栋住宅楼过梁断裂,造成楼板逐层被砸,坍塌100多M2,死亡1人,轻伤1人。6.97年3月25日晚7:30,福建浦田江口镇“新光电子有限公司”职工宿舍楼突然倒塌,死32人,重伤78人。工程质量事故实例7.97年7月12日,浙江省常山县城南开发区第51栋住宅楼突然中部坍塌,两侧向中部倾倒,顷刻间一幢楼变成一片废墟,有36人丧生。8.98年1月,四川涪陵市涪蔺公路上的工农石拱桥坍塌,造成6死两伤,交通中断。9.98年6月28日,投资4亿元建成仅18天的云南昆禄公路就破败不堪,有的路段凸起1M多高,有的路面坍塌了一半,不少地段常常要人们下来肩扛手抬才能把车弄过去。工程质量事故实例10.98年八月25日,辽宁沈四高速公路上的青羊河大桥,由于桥面混凝土厚度不足(设计厚度15CM,实际厚度10.85CM),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C30c21),加强筋漏放,致使在1998年10月25日早晨5时,因桥面塌陷,造成两辆货车相撞,死伤各2人。11.99年1月4日,重庆市綦江县耗资600多万元建成的彩虹大桥,突然从两头齐岸处断裂,整体垮塌,数十名过桥者随大桥坠入桥下的綦河,造成40多人死亡,14人重伤的惨剧,直接损失631万元。12.99年1月18日,正在建设的渝长高速公路学堂湾大桥(跨度40M,重约80T)断裂垮塌。工程质量事故实例13.99年1月18日,正在建设的渝长高速公路学堂湾大桥(跨度40M,重约80T)断裂垮塌。14.99年1月25日,湖南长江县星河开发区一座新建的四层住宅(私人住宅)楼突然倒塌,九名民工和宅主妻子被埋进废墟,虽经抢救,但仍有3人死亡,7人重伤。建设部统计数字1)“八五”期间,全国共发生建筑恶性事故86起,平均每年17起。1996年,建设部门在全国共检查19万个住宅工程,查出1245个工程有严重质量问题,其中210个工程不得不全部或部分拆除。2)北京市建委对9597年竣工的房屋建筑进行检查,发现98%的建筑有质量问题。3)最近国家计委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对78个国家投资项目进行稽查,发现一些在建项目仍存在不同程度的工程质量隐患。(四)招标投标法颁布的时间(四)招标投标法颁布的时间1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二、招标投标法简介二、招标投标法简介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总则1)目的: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三方(国家、社会、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2)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活动。3)性质:强制性4)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法。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实行政府采购,可以节约费用10%,按我国现有的采购规模为1000亿元,可以节约100亿元人民币。广东通过招投标,一般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平均降价510%,市政工程项目平均降价1020%,有效地净化了建筑行业的不良风气。)第二、三条第二、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家明确规定五大类项目必须招投标一是有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交通、信息网络、道路,以及其他的基础建设项目;二是有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共事业项目,包括供水、供气、供电等市政工程项目和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商品住宅等项目;三是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四是国家融资或授权、特许融资的项目;五是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工程造价:施工合约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采购单项合约估价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约估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各项目单项合约估价均低于规定招标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均须公开招投标。第四条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五条:原则第五条: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公开开、公公平平、公公正正和和诚诚实实信用信用的原则。公公开开原原则则:是是指指招招投投标标活活动动应应有有较较高高的的透透明明度度,具具体体表表现现在在招招标标投投标标的的信信息息公公开开、条条件件公公开开、程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序公开和结果公开。公公平平原原则则:招招标标投投标标属属于于民民事事法法律律行行为为,公公平平是是指民事主体的平等。指民事主体的平等。公公正正原原则则:是是指指按按招招标标文文件件中中的的规规定定的的统统一一标标准准,实事求是的进行评标和决标,不偏袒任何一方。实事求是的进行评标和决标,不偏袒任何一方。诚诚实实信信用用原原则则:诚诚实实是是指指真真实实和和合合法法,不不可可用用歪歪曲曲或或隐隐瞒瞒真真实实情情况况去去欺欺骗骗对对方方。信信用用是是指指遵遵守守承承诺,履行合约。诺,履行合约。如何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之原则1、制作标书不易2、标书被抄袭3、公司机密可能泄漏1、制作标书不易从标书中可以反映出一个企业的实力,运作情况,管理经验等状况。标书主要分企业介绍(包括业绩、运作规模、资质),管理人员素质要求,管理及维修、保养方案,费用测算,管理文本与规章制度,管理指标及承诺,目标期限及承诺等几大块;有些投标企业自身没能力制作,就花钱请他人代作。2、标书被抄袭在制作标书的过程中,根据要求,不得不把公司的管理制度及文本资料、运作方案及费用预算案做上,而且一般要做近10套,评标结束,这些标书由评委及相关人士自行处理,不作退回,这是否对投标企业的知识产权负责?标书没有退回投标企业,而流失在外,出现不少抄袭现象。3、公司机密可能泄漏第六条:原则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七条: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招标人第八条:招标人第九条:项目必须满足的条件第九条:项目必须满足的条件第十条:招标方式第十条:招标方式第十一条:邀请招标的条件第十一条:邀请招标的条件第十二条: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力第十二条: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力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确认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确认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的权限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的权限第十六条:对公开招标的要求第十六条:对公开招标的要求(公开招标的程序公开招标的程序)第十七条:对邀请招标的要求第十七条:对邀请招标的要求第十八条:资格预审第十八条:资格预审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包括的内容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包括的内容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应包括的内容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应包括的内容第二十一条:现场踏勘第二十一条:现场踏勘第二十二条:应保密的事项第二十二条:应保密的事项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澄清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澄清第二十四条: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第二十四条: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招标招标系指为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公布的条件,招标系指为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公布的条件,挑选承担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科学试验或挑选承担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科学试验或勘察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所采用的一种方式。勘察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所采用的一种方式。通常的做法是,招标人(或业主)将自己的意通常的做法是,招标人(或业主)将自己的意图、目的、投资限额和各项技术经济要求,以图、目的、投资限额和各项技术经济要求,以公开的方式,招请有资格的承包单位(有兴趣公开的方式,招请有资格的承包单位(有兴趣参加),让他们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统一条件参加),让他们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统一条件投标报价,然后通过评审比较选出信誉可靠,投标报价,然后通过评审比较选出信誉可靠,技术能力强、管理水平高且报价合理的可信赖技术能力强、管理水平高且报价合理的可信赖的承包单位,以合同形式将规定任务委托其完的承包单位,以合同形式将规定任务委托其完成。成。第八条:招标人第八条:招标人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九条:项目必须满足的条件第九条:项目必须满足的条件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施工招标工程必须满足的条件11、建设设项目已经批准立项2、向建设行政部门办理了报建手续3、建设资金能满足建设工程的要求,符合规定的资金到位率4、建设用地已经依法取得并获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技术资料能满足招标与投标的需要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同工程招标应具备的条件招标类型招标条件中应侧重的事项勘察设计招标1)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2)已取得可靠的设计资料建设监理招标1)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建设项目的主要技术工艺要求已经确定材料设备供应招标1)建设项目已经列入年度投资计划2)建设资金已按规定存入银行3)有详细的设备清单第十条:招标方式第十条:招标方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十一条:邀请招标的条件第十一条:邀请招标的条件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第十二条: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力第十二条: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力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确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确认认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机构申请条件1)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5)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6)具有可以作为招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招标代理机构的条件指标甲级乙级业绩近3年代理中标金额或者代理中标的累计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个8亿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个3亿元以上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0人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不少于10人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负责人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7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不少于50万元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的权限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的权限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工程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工程标底和草拟工程合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飞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被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之间不能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不能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也不能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有上述行为的,除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外,情节严重的,还将收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在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第十六条:对公开招标的要求第十六条:对公开招标的要求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公开招标的程序担保保证第十七条:对邀请招标的要求第十七条:对邀请招标的要求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第十八条:资格预审第十八条:资格预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包括的内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包括的内容容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应包括的内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应包括的内容容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一条:现场踏勘第二十一条:现场踏勘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第二十二条:应保密的事项第二十二条:应保密的事项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澄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澄清清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四条:合理编标时间第二十四条:合理编标时间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建设部、监察部曾对全国30个省市的274个工程进行了检查,发现8%的项目规避招标,1.8%的项目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45.3%的工程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时间少于20天。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五条:投标人第二十五条:投标人第二十六条:投标人的资格第二十六条:投标人的资格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第二十八条:投标文件的递交第二十八条:投标文件的递交第二十九条:投标文件的修改第二十九条:投标文件的修改第三十条:项目的分包第三十条:项目的分包第三十一条:联合体投标第三十一条:联合体投标第三十二、三条:禁止投标人的事项第三十二、三条:禁止投标人的事项招标与投标禁止行为投标投标是指凡有合格资格和能力并按招标者的意图、愿望和要求条件承担任务的施工企业,经过对市场的广泛调查,掌握各种信息后,结合企业自身能力,掌握好价格、工期、质量的关键因素,在指定的期限内填写标书、提出报价,向招标者致函,请求承包该项工程。投标人在中标后,也可按规定条件对部分工程进行二次招标,即分包转让。第二十五条:投标人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投标人的资格第二十六条: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作 出 响 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第二十八条:投标文件的递交第二十八条: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二十九条:投标文件的修改第二十九条:投标文件的修改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第30条:对投标人分包的要求条:对投标人分包的要求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第31条:对联合体投标的要求条:对联合体投标的要求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三十二条:对不正之风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对不正之风的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招标投标的禁止行为(一)不按规定进行招标(二)泄密与串通(三)行贿(四)弄虚作假(五)转让中标项目(六)不订立或不履行合同(七)进行部门、地区封锁(一)不按规定进行招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者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招标人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以及自行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二)泄密与串通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己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泄露标底;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三)行贿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四)弄虚作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五)转让中标项目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或将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六)不订立或不履行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七)进行部门、地区封锁有权单位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为投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34条:开标的时间地点条:开标的时间地点35条:开标会的主持人与参加人员条:开标会的主持人与参加人员36条:开标的过程条:开标的过程 (废标的条件废标的条件与与重大偏差重大偏差)37条:评标委员会条:评标委员会 38条:评标的保密条:评标的保密 39条:对投标文件的质疑条:对投标文件的质疑 40条:推荐和确定中标人条:推荐和确定中标人41条:中标人应满足的条件条:中标人应满足的条件42条:否决和重新招标条:否决和重新招标43条:确定中标人前对招标人的要求条:确定中标人前对招标人的要求44条:评标委员的职业道德要求条:评标委员的职业道德要求45条:中标通知书条:中标通知书 46条:订立合同条:订立合同47条: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条: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48条:对中标人的要求条:对中标人的要求第三十四条:开标的时间地点第三十四条:开标的时间地点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三十五条:开标会的主持人与参第三十五条:开标会的主持人与参加人员加人员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还应含全体评标委员)第三十六条:开标的过程第三十六条:开标的过程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废标的条件(自动放弃投标权)徐州投标单位未报送投标申请书的投标单位未参加标前会议的投标单位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送交标书的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或参加开标会但迟到十五分钟以上的投标单位法定代表参加开标会时不能出示法定代表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身份证的,或虽出示法定代表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身份证,但其本人未出席开标会的;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时,其代理人不能当场出示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的,或虽出示上述证件但代理人本人未出席开标会的。无效标书的条件(徐州97229号)1、标书袋袋口处有较大的破损致使标书可以从标书袋中抽出的;2、标书袋袋口处未贴密封条或密封条两骑缝处未加盖投标单位法人章和投标单位法人代表印章的,或虽加盖印章但印章数量不够的(每一骑缝处不少于各两枚);3、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装订成册的;4、装订成册的标书没有封面或虽有封面但封面上未注明投标工程名称的;5、装订成册的标书封面上未加盖投标单位法人章和投标单位法人代表印章的;无效标书的条件(徐州97229号)6、装订成册的标书没有目录或虽有目录但未注明每项标书资料的起止页码的;7、装订成册的标书未编页码号的;8、未装订的标书资料任何一份上缺盖投标单位法人章和投标单位法人代表印章的;9、标书资料不全或份数不够的;10、投标综合说明中未对招标文件的各项条款明确表示认可和接受的;11、标书内容未达到招标文件要求或违反有关规定的;12、投票综合说明及标函汇总表中涂改和行间插字处未加盖投标单位法人代表印章的。无效标书的条件(江苏建招97372号)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盖章;2、投标书未加盖投标人法人章、法人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印鉴;3、授权委托书无投标人法人章、法定代表人的印鉴(或签字);4、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辩认;5、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书面声明以哪个报价为准的;6、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在名称上和法人地位上发生实质性的改变;7、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重大偏差情况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三十八条:评标的保密第三十八条:评标的保密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第第39条:对投标文件的质疑条:对投标文件的质疑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四十条:推荐和确定中标人第四十条:推荐和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中标人应满足的条第四十一条:中标人应满足的条件件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 的 各 项 综 合 评 价 标 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四十二条:否决和重新招标第四十二条:否决和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第四十三条:确定中标人前对招标第四十三条:确定中标人前对招标人的要求人的要求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的职业道德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的职业道德要求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四十五条:中标通知书第四十五条: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订立合同第四十六条:订立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四十七条: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第四十七条: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四十八条:对中标人的要求第四十八条:对中标人的要求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章法律责任对招标人的处罚:第49、51、52、55、57条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罚:第50条对投标人的处罚:第52、53、54条对评标委员会的处罚:第56条对中标人的处罚:第58、60条对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共同处罚:第59条对干预招投标活动的处罚:第62条对工作人员的处罚:第63条处罚的决定部门:第61条重新招标的规定:第64条第四十九条:对招标单位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一条:对招标人的处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对招标人的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五十五条:对招标人的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五十七条:对招标人的处罚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条: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