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校园绿化管理暂行规定.docx
学院校园绿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环境建设,美化师生员工学习、生 活环境,增进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 本规定。第二条 校园内各部门、全院师生员工及工作、学习、 生活在校园内的其他各类人员都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总务处负责校园绿化规划、绿化工程的组织实 施和监督管理。相关服务实体和人员负责校园绿化的养护、 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管 理校园绿化工作。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须经 总务处审定。第五条 校园内各部门自管区域内附属绿地的绿化规 划和建设,由各部门负责,总务处负责方案审定、监督检查 和技术指导。第六条 学院及院属各部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按审定 的方案,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工程。第七条学院规划绿地的建设、改变工程,由总务处组 织实施。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八条 学院的公共绿地、行道树、居住区绿地等,由 总务处委托相关服务实体负责养护、维护;各部门自管区域 内的绿地,由各部门负责管理。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学院绿化规 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 被。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学院绿化用 地,已占用的绿化用地,必须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特殊需 要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必须报总务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 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十一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损坏树木花草和绿 化设施。确需移植、砍伐的树木花卉,必须经总务处同意并 报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移植、砍伐,并按市 园林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偿措施。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 必须经总务处批准,并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 长的原则进行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 时,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事后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爱护花草树木是广大师生员工应尽的义务,全院师生员工应积极向一切损坏绿化的行为作斗争。第十四条 在校园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责令其纠正不良行为外,并依法查处其违章行为。(一)采花摘果、折枝摘叶。(二)擅自在公共场地种植树木花草。(三)在绿化区域内点火和堆放杂物。(四)在园林建筑上刻画、敲打、涂抹。(五)在绿地内、树林内挖坑取土,倾倒垃圾。(六)在树木上刻画、钉钉子、拴绳晾晒衣物。(七)在草坪上践踏、坐卧休息和穿行。(A)攀爬树木或荡秋千。(九)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停放在绿地上。(十)其他破坏校园绿化的行为。第十五条因宣传活动需要在树木上拴挂标语的,必须 选择在直径20公分以上的树木上悬挂,事后须及时清理。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 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总务处责令停 止施工,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十七条对侮辱、殴打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 的,由学院保卫部门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总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