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docx
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方法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 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 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一章总 那么第一条 本方法所称实习,指学生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 习。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系部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 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初步认识的活动。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 求的学生,由系部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 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 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第二条学生实习要精心制定实习计划安排,强化校企协同育 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 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开展。第二章 实习组织第三条系部是本方法的具体实施者、学生实习的直接组织者、 管理者、责任主体,教务(科研)处负监管责任,其他有关处室做好 协调、配合和服务工作。第四条系部要成立系部主任、分管副主任、班主任及指导教师 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门人员(或指导师傅)组成的工作组,负责学生 实习工作的安排、组织、实施和督查、管理、考核等工作。系部要安 排专职指导教师,划片负责管理和指导,课时按教师授课课时量核 算方法核算。指导教师的安排与下厂实践锻炼的教师安排相结合, 到企业实践锻炼教师同时可安排为管理指导教师。要发挥好班主任在 校外实习学生管理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第五条实习审批程序。实习学生离校一周前,系部需向教务(科 研)处报送实习审批表、合格实习单位调研报告、实习计划安排(含 电子稿)、教育培训总结、校企合作双方协议等书面资料,其中,合 格实习单位调研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 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 安全防护等方面;除个别专业外,一次集中安排实习学生20人以上 的,需有学院和企业签订的校企合作协议。所有材料需按程序审批, 未经批准不能安排学生离校。第六条 各系部要与实习单位密切合作,共同制订实习计划安 排,每年3月10日、6月10日前,须将跟岗、顶岗实习计划安排报 教务(科研)处、招生就业处,教务(科研)处按要求及时上报上级 主管部门备案。实习中,各系部须对学生实习情况及时总结,并于学 期结束前一周报教务(科研)处备案。第七条学生实习原那么上由系部统一安排,实习岗位应与学生所 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并充分考虑就业因素。学生本人提交申请、监护 人签订知情同意书、系部研究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 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要有专人指导,班主任要及 时掌握、了解其实习情况,收取其实习手册等,并按规定实施考 核评价。第八条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须由系部统一安排,学生不得自行 选择。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干预系部按教学计划安排和实施 实习,不能硬性要求系部安排学生到不合格实习单位实习。第十条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 程标准或教学计划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不超过6个月。暑假、寒假原 那么上不安排学生实习,确需安排的由学校、学生和实习单位三方协商 同意后,由学生或家长填写知情同意书交学院备案后方可安排。 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安排学生实习。第三章 实习管理第十一条系部须与实习单位共同制定学生实习工作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制度性文件。系部每月 至少检查一次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情况,要充分运用网站、手机APP 等现代化手段,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及时与实习单位、学生、 指导教师沟通,掌握学生实习情况。第十二条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系部、实习单位、 学生三方必须签订实习协议,协议要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协 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原那么统一使用学院审定的协 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未按规定签订三方实习协议的学生, 不安排实习。认识实习由系部统一组织、统一要求,并制定计划安排、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确保安全实施。第十三条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顶岗实习, 学生监护人必须同意,并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系部负责收 取知情同意书并存档。第十四条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参加顶岗实习,系部必须在学 生实习前将申请书、安全实习协议书、监护人签字的知情 同意书、实习责任保险(复印件)收齐存档,否那么不准安排实习。第十五条系部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 六种情形:(一)安排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二)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 从事的劳动;(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 禁忌从事的劳动;(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 乐场所实习;(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 作。第十六条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 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安排学生跟岗、顶岗实习不得有以下三种情形:(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三)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第十七条系部应明确告知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按 照实习协议约定和有关文件要求,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实习报酬。系部应及时了解支付情况,但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收。第十八条系部和实习单位均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 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身份证, 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第十九条实习指导教师和指导师傅要经常教育指导实习学生, 遵守学院的实习纪律、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实习协议,保护实习单 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填写实习手册,并在实习结 束时交系部存档。第二十条 实习指导教师和指导师傅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 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将学生实习情况每月通报系部。在学生实习过 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及时处理 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第二十一条 系部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 宿。住宿由实习单位提供、安排。系部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 宿管理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 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报系部备案后方可办理。第二十二条 鼓励系部依法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研修。 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研修,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 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派人实地考 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并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 作。第四章 实习督查及考核评价第二十三条 成立院系两级督查组,系部督查组是责任主体。成 立以分管教学院领导任组长、教务(科研)处、招生就业处主要负责 人任副组长及教务(科研)处、招生就业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学院 督查组。成立以系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系局部管教学、学生管理、 实习管理的负责人及实习班级班主任为成员的系部督查组。院级督查组职责:督查系部是否按程序申请实习;督查系部校 外实习前的各类资料准备,如合格实习单位调研报告、实习计划安排、 校企合作双方协议书、三方协议书、实习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及总结、 学生实习手册准备是否齐全;督查实习责任保险缴纳情况;督查 系部督查组履职工作情况;不定期抽查实习点学生实习情况;解决发 现的有关问题。系部督查组职责:每月到实习点督查一次,督查学生校外实习 计划安排落实情况;指导教师在岗情况;实习学生在岗率;实习单位 安全制度是否齐全;学生实习安全防护情况;学生实习手册填制 情况;实习中是否存在教育部等五部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禁止的九种情形等。第二十四条学生实习考核由指导教师或指导师傅每月从德(30 分)、能(20分)、勤(30分)、绩(20分)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具体指标执行学生实习手册有关规定。考核结果按百分制记录, 获得相应学分,录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实习考核结果总评不合格者, 不予毕业。第二十五条 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系 部应当会同实习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 系部给予相应处分。第二十六条系部负责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材料 包括:各种协议、实习计划安排、教育培训、学生实习考核结果、学 生实习手册、各种管理制度、调研报告等。第五章实习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系部须要求实习单位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 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实习学生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第二十八条 遵循安全第一的原那么,系部定期不定期对实习安全 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实习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应要求相关单位或人 员及时改正。第二十九条实习前,系部要主动会同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开展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 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准参加实习。第三十条落实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 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 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当的责任,以及相 关法律费用等。学院为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保费由学院承当;系 部有责任要求实习单位为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保费由实习单位承 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保 险费。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 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予以赔付。不属于 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局部,由实习单位、学院及学 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当相应责任。系部和实习单位要积极妥善做好 救治和善后工作。第六章处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方法规定,存在“九不得”的情形,分清责任,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中:因审批把关不严 的,由教务(科研)处承当责任;没有按方法要求进行审批、制定计 划安排的,没有尽到主体管理责任的,由系部承当责任;对实习单位 存在“九不得”情形视而不见,没有及时向系部或学院汇报,导致没能 及时改正的,由指导教师或带队教师承当责任。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方法规定,造成重大事故触犯法律的,由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安排未满16周岁学生跟岗、顶岗实习的, 由国家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发现实习单位违反本方法中条款或违反实习协议 中条款,系部要及时告知实习单位限期改正。不能按时改正,系部可 视情况调整学生实习单位,并根据实习协议条款约定,要求实习单位 承当相关责任。第七章 附那么第三十五条系部根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那么和相应管理制度,并 抓好落实。第三十六条 本方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