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二建法规知识点归纳3.docx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一章第一节法律体系一、法律部门 :哪一部法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二、法的形式 法 - 法律 条例 - 法规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带地名) 规定 /方法 -规章 三、法的制定机关部委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带地名) 宪法 全国人大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行政法规 国务院地方法规 省、直辖市、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人大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市政府四、法的纵向冲突(上位法高于下位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五、法的横向冲突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统一新的与旧的冲突按新的机关特殊的与一般的冲突按特殊的制定新的一般与旧的特殊冲突不按新的也不按特殊,谁制定谁裁决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裁决不同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机关A 部门规章与B 部门规章冲突常委会裁决制定国务院裁决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第一章其次节法人制度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法人的位置与作用和法律关系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基本主体)具有民事权益才能和民事行为才能 建设单位也有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第一章第三节代理制度一、代理 :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方实施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独立承担)代理人(不是当事人,是工具、跑腿的,没独立人格)二、法律特点1. 代理人必需在代理权限范畴内实施代理行为;2. 代理人应当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 代理行为必需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29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三、代理的分类(一)托付代理:依据被代理人的托付行使代理权;又称“ 看法代理” 或“ 任意代理”(二)法定代理: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三)指定代理:依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四、代理的终止(一)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托付或者代理人辞去托付;(三)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五、无权代理 :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三种表现形式: (1)自始未经授权( 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已终止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追认,无权代理人不赔偿;不追认,就赔偿;(不是 无效而是效力待定)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 六、表见代理 :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有效;第一章第四节物权制度一、物权的种类(一)全部权:1占有权2使用权3收益权4处分权(二)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三)担保物权担保抵押权不转移占有欠 A 扣 B 商定(需对方同意)质押转移占有商定(需对方同意)物权留置权留置权欠 A 扣 A 法定(无需对方同意)地役权商定可以不相邻权法定不得不二、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的区分 物权效力,由物权法评判;合同效力,由合同法评判 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无关,一般情形下:(1)不动产物权:自登记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产生物权效力)(2)不动产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三、物权效力 自登记时生效, 不登记不发生物物权 效力不动产物权 (例外: 地役权)登记生效主义权效力;可以不登记也生效,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物权(例外:机动车、交付主义自交付时生效, 未经登记不得对船舶、航空器、企业动产)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章第五节债权制度一、债 :依据合同的商定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益和义务关系;二、建设工程债产生的依据(一)合同(二)侵权(三)无因治理: (损己利人)治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 他人托付,自觉为他人治理事务或供应服务;(四)不当得利: (损人利己)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 取得利益的行为;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29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三、建设工程债的分类(一)施工合同债(二)买卖合同债(三)侵权之债第一章 第六节 学问产权一、学问产权的法律特点【 1、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2、专有性 3、地域性 4、期限性】二、学问产权的类型比较著作权期限起点展期自然人: 作者死后 50 年单位: 首次发表后 50 年作品完成日不予展期专利权创造 20 年,有用新型、外观设计10 年申请日不予展期商标权10 年核准注册日可以展期三、著作权类型著类别著作权归属示例单位作品完全归单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第一类职归作者(作者所在单位有1.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务作品优先使用权)质技术条件作其次类职作者有署名权,其他权益2.由单位承担责任的,权务作品归作者所在单位是其次类职务作品托付作品通过合同商定,无商定时勘察设计文件推定为归受托人四、学问产权侵权赔偿实际缺失非法获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法院酌情(著作权、商标权 专利权 100 万元以下) + 禁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0万元以下,第一章第七节担保制度一、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担保的合同有三种形式:主债权转让、让无需同意;二、担保方式比较:第三人供应人的担保保证主债务转移、主合同内容发生变动;主债权转物的担保抵押可能是债务人本人,也不转移占有动产、不动产质押可能是第三人供应转移占有动产、权益金钱担保留置债务人本人供应转移占有动产定金转移占有三、保证 保证人保证合同 从合同 主合同 债权人 债务人 四、保证人资格(不能作为保证人)1. 国家机关(经批准的除外)2. 公益单位、社会团体 3.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29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五、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一般保证】(通过司法途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债务人保证人6 个月 6个月债权人起诉并执行债务人债权人一般保证:必需要在债务人拿不出任何东西后才可以找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可以直接找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也可以一起找;保证人脱身;六、保证合同商定不明保证方式有商定的无商定或商定不明的依据连带责任保证6 个月内不找保证人,保证期间按商定依据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起6 个月抵押 、质押 担保的范畴同保证范畴依据全部债务(主债权+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七、可以抵押和不得抵押的财产范畴可以转让 =可以抵押 不行以转让 =不得抵押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全部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全部的土地使用权; (3)公益单位、社会团体;( 4)全部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抵押、监管的财产;八、抵押权的设立(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设立主义自登记时设立,不登记不设立动产抵押权合同设立主义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需登记例外:机动车、船舶、航登记对抗主义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可以不登记;空器、企业动产的抵押权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九、重复抵押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依据以下规定清偿:(1)抵押合同 以登记生效的 (不动产),依据抵押物登记的先后次序清偿;次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 自签订之日生效的(动产),假如抵押物未登记的,依据合同生效的先后次序;次序相同的依据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十、抵押、质押、留置权的竞合 同一财产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依据以下次序优先受偿:留置权经法定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十一、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竞合 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十二、质押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益质押;不动产只能抵押,不能质押;十三、定金 定金合同应当书面商定,自定金交付时生效;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否就超过的部分无效;20 以内双倍返仍定金;保险制度 (新增)第一章 第八节一、赔偿金额 :保险期限内, 保险人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 明的累积赔偿限额;不得超过 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29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二、保险期限 :任何情形下, 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 效日或终止日;不得超出 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三、建筑工程一切险:各类工程在 建造过程中 因自然灾难 或意外事故 而引起的 一切缺失 (仅指“ 物质缺失”)的险种;(一)保风险,必定发生的缺失不保;(二)专保极端大事; (设计错误、施工方法不当、材料不合格、停电断电,不保)(三)只保财产不保人身;第一章第九节法律责任制度一、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民民)(二)行政责任(行政惩罚:官民、行政处分:官官)(三)刑事责任(国家罪犯)二、行政惩罚与刑罚种类的区分行政惩罚 刑罚拘留 拘役罚款 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合法)财产三、三种工程事故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自然人犯罪在生产、 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治理规定(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单位犯罪(惩罚设施或条件直接责任人员和 直接主管人员)结构其次章第一节施工许可制度一、不适用建筑法的工程1抢险救灾 2临时建筑 3农夫自建底层住宅二、适用建筑法但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1投资额 30 万元,或建筑面积300 小型工程;2按规定应办理开工报告的工程;3军用房租建筑是否实行施工许可,授权国务院和中心军委另行规定;三、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建设单位负责申请领取)(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 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 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 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 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 满意施工需要 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 质量 和安全 的详细措施; (安全措施需要报备)(七)建设 资金 已经 落实 ;(八) 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条件;(八)其他条件详解:【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只有 5 类强制监理的工程需要托付监理;【消防法规定】只有两类(大型人员密集场所 要先通过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其他特殊)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前需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29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四、资金落实的标准工期超过 1 年施工合同价30工期不到 1 年施工合同价50五、未能开工的工程施工许可证3 个月 内动工 两次延期开工报告6 个月 内动工 不予延期六、在建工程项目的停工和复工停工不到 1 年 可以直接复工,但复工时应报告停工超过 1 年 核验后方可复工其次章 其次节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一、资质条件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已完成工程业绩二、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资质申请类别(新增)适用首次申请资质资质续期 资质变更 资质升级 资质增项新建企业 首次 申请、增项申请资质(不考核工程业绩,按最低资质等级核定)资质有效期满 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扩大承接业务范畴(有12 种法定的信用不良 行为之一的, 1 年内不予批准)四、资质变更联合体:按较低合并:按较高分立:按实际达到五、不予批准资质升级、增项申请有 12 种法定的 信用不良 行为之一的, 1 年内不予批准六、资质的撤回、撤销、吊销、注销(新增)撤回合法取得 后,不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并重新核定)撤销 原本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而 非法取得吊销 合法取得 后,因违法而受到吊销惩罚(行政惩罚)注销 被撤销、吊销、关闭后,为确保证书失效而办理注销手续七、实际施工人主见权益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见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八、认定挂靠与视同挂靠甲借用乙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九、法律责任(单项题) 处以 惩罚,选 最轻 的惩罚; 不包括 惩罚,选 最重 的惩罚(多项题)应当处以 惩罚或正确的惩罚方式,从轻到重,依次选 23 个其次章 第三节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一、注册治理机关名师归纳总结 省建设厅发证(审批)报建设部备案第 6 页,共 29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二、注册类别适用初始注册资格证书签发后首次 提出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申请人不是本人,而是本人现在连续注册注册有效期满变更注册更换执业单位增项注册增加执业专业所属单位三、不予批准注册的法定情形1. 不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才能 的;2. 申请在 两个及以上单位注册 的;3. 未达到注册建造师 连续训练 要求的;4. 受到刑事惩罚,刑事惩罚 尚未执行完毕 的;5. 因 执业活动受到刑事惩罚,自刑事惩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6. 因前项规定以外的缘由受到刑事惩罚,自惩罚打算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的;7.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惩罚 打算 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8.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 3 年内担任 项目经理 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 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 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 11. 其他情形;四、注销注册1聘用单位破产的; 6 7年前超过 65 周岁的;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死亡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才能的;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的; 8依法被撤销、吊销注册证书的;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9收到刑事惩罚的;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连续注册的; 10.其他情形;五、建造师的执业范畴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以下情形的除外:(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二)合同商定的工程 验收合格 的;(三)因 非承包方缘由 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六、签字盖章 施工治理文件,由注册建造师签字 并盖章;120 天(含),经 建设单位同意 的;包含 多个专业 的施工治理文件,由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专业工程独立发包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范畴涵盖 该专业工程的, 可担任该专业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分包工程 施工治理文件,由分包 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竣工验收合格文件上,必须由担任 总包 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七、法律责任 重大事故, 5 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殊严峻的,终身不予注册;第三章第一节招投标制度一、招标范畴、规模范畴 +规模,两条件同时具备才需要招标名师归纳总结 范畴总投资 3000 万元规模第 7 页,共 29 页总投资 3000 万公用事业 +基础设施施工 200 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货物 100 万重要材料设备选购,不论合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援建服务 50 万同额大小,全部需要招标-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二、发包方式 直接发包(符合法定事由,经批准)公开招标(国资、国家重点或省重点)招标发包(符合法定事由,经批准)邀请招标 三、豁免招标与豁免公开招标的区分招标直接发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1. 涉及国家隐秘、 国家安全、1. 涉及国家隐秘、 国家安全、 抢险救灾, 相宜招标而抢险救灾而 不相宜招标 的;不相宜公开招标 的;2. 以工代赈的;2. 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 施工主要技术采纳专利或3. 项目 技术复杂 或有特殊要求, 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专有技术 的(只有一家能做)可供挑选的;4.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4. 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 在建项目追加的附属小型 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5. 实施条例增加的其他情形6. 实施条例增加的其他情形四、招投标程序中需把握的几个时间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5 日招标人澄清资格预审文件 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 3 日前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0日前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5 日招标人澄清、 修改招标文件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日前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开标前)中标候选人公示3 日五、开标开标时由 投标人 或投标人代表 或公证机关 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招标人、 监管部门和评标委员会无权检查;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唱标时,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报价都要唱出来;六、评标(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1. 5 人及以上的单数(招标人代表与技术、经济专家);2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也不得是监管部门人员;3专家不少于 2/3 ;4专家随机抽取, 招标人代表直接确定;5定标前名单应保密;(二)评标的留意事项(多项题)1.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位置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2.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不能对评标标准进行细化;3.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 评标结论;签字 又不书面说明 其不同看法和理由的, 视为同意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29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七、不予受理与废标的区分 不予受理 废标 拒收(当场就能发觉)拒绝其投标(当场不能发觉)逾期送达的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投标人未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未密封的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但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投标文件设定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八、投标人资格 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投标无效;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均应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其成员发生变化的,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又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或参 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应投标均无效;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依据资质等级较低的确定其资质;九、【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和投标有效期一样,从投标截止之日起运算】十、投标文件的撤回、补充、修改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通知撤回、补充或修改投标文件;在投标有效期内(截止时间后),投标人补充、修改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 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十一、招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在评标过程中) 对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运算错误,评标委 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 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 说明 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畴或转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示意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十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没收投标保证金属于法定民事责任(只有招标人可以没收);(一)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二)中标人舍弃中标的;未能在投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的,视为 舍弃中标;十三、定标 (以下两者满意之一即可)(一)能够最大限度的满意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判标准;(二) 能够满意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十四、报告招投标情形和发出中标通知书 把握先后次序:先定标,再报告(监管部门审查并确认招投标情形合法后),再发中标通知,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 日内,向监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形的书面报告;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9 页,共 29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十五、签订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依据 招标文件 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 价款、 质量、 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样;十六、投标人异议程序(新增)招标人收到异议后3 日内答复,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异议至迟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至迟在提交投标文件 截止时间 10 日前招标人收到异议后3 日内答复,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 招标人当场回复并书面记录对开标提出异议开标现场当场提出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招标人收到异议后3日内答复,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十七、投标人投诉程序(一)异议前置程序: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评标结果 有异议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 异议 ,对异议答复 不服 才可向监管部门 投诉 ;未经异议程序,不得投诉;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开标 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二)非异议前置程序: 其他认为招投标不合法的情形(中标人串标、 骗标、亏本竞标),可以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违法事实之日起 10 日内直接向监管部门投诉;投标人对监管部门投诉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发动民告官程序,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十八、【串标(刑事犯罪) :泄露标底】【亏本竞标(作废标处理)】【骗标(行政惩罚) :挂靠、以他人名义投标】十九、中标无效违法 1.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 2.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直接 3.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举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 或者在全部投标导致 被评标委员会拒绝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违法 4.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 ,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形和资料的 , 或者行为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影响 5.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猎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正中标 竞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形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结果 6. 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第三章 其次节 承包制度一、发承包的禁止性规定发包有 2 个禁止:禁止肢解发包;禁止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包有 2 个禁止:禁止挂靠和被挂靠;禁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项目;分包有 4 个禁止: 禁止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位认可);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禁止分包再分包;禁止擅自分包 (未经建设单依据合同商定, 建筑材料、 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选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0 页,共 29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二、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的比较 专业工程分包(专业承包资质)劳务作业分包(劳务分包资质)相同点:应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 需要建设单位认可或总承包合同商定 不需要建设单位认可主体结构不得进行专业分包 分包单位不得再进行专业分包主体结构中的劳务作业可以全部分包 分包单位可以将劳务作业全部再分包一、不良行为记录第三章第三节信用体系 新增 行政: 经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托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惩罚 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二、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的分类(一)资质不良(二)承揽不良(三)质量不良(四)安全不良(五)拖欠三、诚信行为公示施工中的行政惩罚 招投标处理打算 打算后 7 日内 打算后 20 个工作日内 6个月3年 6个月(整改有实效的, 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可以缩短,最短不得少于 3 个月)(取消招标投标资质资格6 个月的除外,实际取消多久,就挂多久)第四章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一、【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二、竣工日认定方法商定不明的处理法院认定以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认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两者关系:合同对竣工日认定方法有商定的,按商定;没有商定发生争议起诉的,按说明【注: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日起算】三、意外损害险费用承担商定不明的处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 劳务分包单位自行缴纳 两者关系:分包合同对意外损害险用费承担有商定的,按商定;没有 商定发生争议的,按条例规定 四、合同内容商定不明的处理 第一步 其次步 第三步 协议补充(协定)合同其他条款或交易习惯(推定)合同法 62 条(法定)五、合同法 62 条 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预备时间;合同价款商定不明,依据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六、说明 16 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商定的,依据商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样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时当地 (工程所在地、 合同履行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1 页,共 29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七、阴阳合同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 实质性内容不一样 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 结算 工程价款的依据;八、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逾期不予答复当事人商定, “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商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 竣工计算文件” 的,依据商定处理;承包人恳求依据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九、工程量争议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依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供应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依据对当事人供应的 其他证据 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十、欠款利息和垫资利息欠款利息 有商定按商定,无商定按贷款利率垫资利息 无商定的,不予支持;有商定的,仅支持低于贷款利率的部分十一、欠款计付利息起点(一)利息从 商定 的付款日运算;(二)当事人应付款时间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的,以下时间视为应对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 交付 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 结算 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 起诉 之日;十二、赔偿缺失与被违约方减损义务(新增)赔偿缺失 =直接缺失 +间接缺失违约方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见范畴当事人怠于实行减损措施致使缺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缺失要求赔偿;十三、合同效力类型合同生效条件 欠缺生效要件的后果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权益才能和行为才能(交易资格)效力待定意思表示真实 可变更、撤销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符合法定的形式合同效力类型特点详细事由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他人利益无效合同违法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重大误会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违心显示公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名师归纳总结 效力待定合同无交易(自然人)超越民事行为才能订立第 12 页,共 29 页无权代理资格无权处分-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十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合同法规定 :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人;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三、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工程支付的 实际支出 ,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缺失;四、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工之日起运算;十五、无效施工合同种类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商定的竣超越资质挂靠中标无效转包、违法分包【注:垫资的商定有效】【注:超越资质等级许可承揽项目,但竣工前已取得相应资质,认定为具备了相应资质】十六、无效施工合同的结算施工合同无效, 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恳求参照合同商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施工合同无效,竣工验收不合格,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分包人恳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恳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工程不合格造成的缺失,发包人有过错的,因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十七、【甲对乙的行为未明确反对,合同法规定:视为拒绝;民法规定 : 视为同意】十八、合同变更(主体不变内容变)1. 合同变更需当事人双方协商一样内容明确;2. 合同变更内容商定不明,推定为未变更;合同转让 (内容不变主体变)1. 债权转让:无需对方同意(通知到对方时即生效)2. 三种合同转让行为无效:;债务转让:需对方同意(一)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依据当事人商定不得转让(三)法律规定 3. 【主权力转让 , 从权益一并转移】十九、合同的撤销 重大误会、显失公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合同,一方(误会方、不利方、受害方、违 心方)可以与对方协商变更或撤销;协商不成的,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行)变更或撤销;当事人恳求变更 的,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