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医院聘用护士劳动合同书.docx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编号:劳 动 合 同 书甲 方:乙方:年月日合同签订日期: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劳 动 合 同 签 订 注 意 事 项一 、 甲 乙 双 方 应 保 证 向 对 方 提 供 的 与 履 行 劳 动 合 同 有 关 的 各 项 信 息 真 实 、 有 效 ;二 、甲 乙 双 方 签 订 本 劳 动 合 同 书 时 ,凡 需 要 双 方 协 商 约 定 的 内 容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后 填 写 在 相 应 的 空 格 内 ;三 、签 订 本 劳 动 合 同 书 时 ,甲 方 应 加 盖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本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 乙 方 本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四 、除 约 定 服 务 期 和 竞 业 限 制 条 款 两 种 情 形 之 外 ,甲 方 不 得 与 乙 方 约 定 由 乙 方 承 担 违 约 金 ;五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劳 动 合 同 的 变 更 等 内 容 在 本 合 同 内 填 写 不 下 时 ,可 另 附 纸 ;六 、 本 合 同 应 使 钢 笔 或 签 字 笔 填 写 , 字 迹 清 楚 , 文 字 简 练 、 准 确 , 不 得 涂 改 ;甲 方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 主 要 负 责 人 )联 系 电 话 注 册 地 址 经 营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乙 方 性 别 联 系 电 话 户 籍 类 型 ( 城 镇 、 农 村 )身 份 证 号 码在 甲 方 工 作 起 始 时 间年月日家 庭 住 址区 县 邮 政 编 码户 口 所 在 地省 市 街 道 乡 镇 社 区 ( 村 组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甲 乙 双 方 遵 循 合 法 、 公 平 、平 等 自 愿 、协 商 一 致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就 ,订 立 本 劳 动 合 同( 以 下 简 称 合 同 ) , 共 同 遵 守 ;第 一 条本 合 同 期 限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采 取 下 列 第 一 项 形 式 :月年日 止 ; 其 中 ,( 一 ) 固 定 期 限 : 自年月日 起 至年试 用 期 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月日( 二 )无 固 定 期 限 :自年月日 起 ;其 中 ,试 用 期 自至年月日 ;时 止 ;( 三 )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 自年月日 起 至1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 二 条乙 方 的 工 作 区 域 或 工 作 地 点 为 :第三条乙方同意依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临床护理岗位 工种 工作;1、 具 体 工 作 内 容 按 岗 位 工 作 职 责 执 行 ;2、 依 法 执 业 、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甲方建立的医院治理制度;第 四 条 甲 方 安 排 乙 方 执 行 标 准 工 作 工 时 制 度 ,休 息 、休 假 参 照 同 等 岗 位 正 式 人 员 执 行 ;第 五 条 甲方每月 10 日前以法定货币足额支付乙方上月工资;甲乙 双 方 约 定 :严格执行重庆市关于工资水平的规定, 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一)岗位工资:元/ 月(中专 400.00 元/ 月、大专 450 元/ 月);(二)绩效嘉奖工资:临床科室依据本人实际工作业绩,安排科室奖金;(三)临床值班补助费参 照 同 等 岗 位 正 式 人 员 标 准 据实发放;第 六 条 乙 方 在 婚 假 、 丧 假 、 探 亲 假 等 各 种 休 假 期 间 的 工 资 支 付 标 准 按 医 院 规 定 执 行 ;第 七 条 因 甲 方 的 原 因 停 产 或 使 乙 方 待 工 的 , 在 一 个 工 资 支 付 周 期 内 的 , 甲 方 应 按 上 一个 工 资 支 付 周 期 的 工 资 标 准( 不 包 括 加 班 工 资 、奖 金 以 及 特 殊 工 作 条 件 或 环 境 下 的 津 贴 )支付 乙 方 工 资 , 超 过 一 个 工 资 支 付 周 期 的 ,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的 月 生 活 费 按 医 院 规 定 执 行 ;第 八 条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加 班 工 资 的 计 算 按 照 医 院 规 定 参 照 同 等 岗 位 人 员 执 行 ;第 九 条 甲 乙 双 方 对 工 资 的 其 他 约 定 按 医 院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条 甲 乙 双 方 按 国 家 和 重 庆 市 的 规 定 参 加 城 镇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其 中 , 乙 方负 担 的 部 分 由 甲 方 负 责 代 扣 代 缴 ;第 十 一 条 乙 方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的 医 疗 待 遇 按 国 家 和 重 庆 市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二 条 乙 方 患 职 业 病 或 因 工 负 伤 的 待 遇 按 国 家 和 重 庆 市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三 条 甲 方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 乙 方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甲 方劳 动 安 全 制 度 , 严 禁 违 章 作 业 , 防 止 劳 动 过 程 中 的 事 故 , 减 少 职 业 危 害 ;第 十 四 条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协商一样,可以变更本合同商定的内容;变更合同应采纳书面形式,双方各执一份;第 十 五 条 甲 乙 双 方 变 更 、 续 订 、 解 除 、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应 当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合 同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重 庆 市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六 条 甲 方 应 当 在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本 合 同 时 , 为 乙 方 出 具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证明 , 并 在 十 五 日 内 为 乙 方 办 理 档 案 和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手 续 ;乙 方 应 当 按 照 甲 方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工 作 交 接 ;甲 方 依 法 应 当 向 乙 方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的 ,在办 结 工 作 交 接 时 支 付 ;第 十 七 条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一 ) 严 格 遵 守 医 院 管 理 制 度 ;( 二 ) 服 从 甲 方 工 作 岗 位 安 排 、 调 动 ;( 三 )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予以解除本合同;2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违反临床护士岗位责任书的要求,或违反本人承诺,经训练后仍旧不改正的;违反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治理制度的规定,给医院造成严峻不良影响的;缺乏责任心,违反操作规程、护理常规或规章制度,给患者或医院造成严峻缺失的;违反医院劳动纪律治理制度,每年违纪超过 5 次的;或旷工累计达 5 天的;工作懒散或服务态度差,患者投诉达 5 次/ 年,或科室负责人投诉达 5 次/ 年;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不听从工作支配的,或连续三个临床科室都拒绝接纳的; 不按规定参与“ 三基三严” 培训与考试,每年缺考达5 次,或每年三基考试补考不合格达5 次的;连续 5 年没有完成医学连续训练学分治理规定的; 在护士岗位责任书的规定年限内不能晋升职称的;或工 进 步 , 连 续 3 年 绩 效 考 核 排 名 倒 数 10 名 的 ;作 表 现 差 , 调 整 3 个 科 室 仍 没 有第 十 八 条 甲 乙 双 方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劳 动 争 议 , 可 以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可 向 甲 方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委 员 会 申 请 调 解 ; 也 可 直 接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第 十 九 条 以 下 材 料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 一 ) 乙 方 的 执 业 护 士 资 格 证 书 ;( 二 ) 乙 方 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三 ) 乙 方 的 毕 业 证 书 复 印 件 ;( 四 ) 临 床 护 士 岗 位 责 任 书 ;( 五 ) 乙 方 的 承 诺 书 ;第 二 十 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或 与 国 家 和 重 庆 市 有 关 规 定 相 悖 的 , 按 国 家 和 重 庆 市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合 同 一 式 叁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存 乙 方 档 案 一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甲 方 ( 盖章 )乙 方 ( 签 字 或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经 办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3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