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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行政执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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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行政执法.docx

    环境行政执法 目录第一局部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体系第二局部 环境保护法的效力和适用第三局部 环境资源管理体制及运行第四局部 环境保护法的根本制度第五局部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手段和形式法律是一种公平的规那么,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那么,社会上人及人之间关系的标准。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根底,以国家的强制力的保证实施为手段。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标准性文件如规章。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标准性文件。环境法的体系*环境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现在已经形成了以宪法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规定为根底,以综合性环境根本法为核心,以单项专门环境立法为主干,以国际环境条约内容为补充,以及包括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环境纠纷处理、环境损害救济、环境管理组织等内容的环境法律、法规、根本制度和环境标准组成的完备体系。环境法的体系根本大法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26条、9条 综合性环境法综合性规定 污染防治法以防治污染为主自然资源保护法以保护自然资源为主 ?土地法?城乡规划法?水法?等 程序法民事、刑事、行政程序诉讼、仲裁、调解、行政执法、侦查、检察 ?行政处分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环境标准以各类环境标准为主相关法其他法规如民法、刑法中的环境法标准目录第一局部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体系第二局部 环境保护法的效力和适用第三局部 环境资源管理体制及运行第四局部 环境保护法的根本制度第五局部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手段和形式法律的效力:效力等级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法国内法: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存的条款除外环保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省级政府制定的环保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规章。环境执法中法规的适用原那么在具体的行政执法中,当多个法律标准对同一行为或事实都有规定时,在法律标准的适用顺序上,需要注意这样几个原那么:高位法优先适用一、地方法优于环保部门规章环境法特别环境标准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新法优于旧法四、法不溯及既往和保护原那么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依据环保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及环保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环保部门规章及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的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根据专属职权制定的规章;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优先于一个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应当按程序报请国务院裁决。不溯及既往的认定目录第一局部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体系第二局部 环境保护法的效力和适用第三局部 环境资源管理体制及运行第四局部 环境保护法的根本制度第五局部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手段和形式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就是什么时间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产生效力的问题。一空间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可及于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土,包括陆地、水域和上空,以及延伸意义上的领土。原那么上,环境保护法只具有域内效力,特定条件下有域外效力。二对人的适用范围 法律对人的适用范围,我国一般采用折衷主义原那么,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保护主义为辅的原那么。三环境保护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1、环境保护法生效时间2、环境保护法失效时间3、环境保护法的溯及力 环境保护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在刑法中采从旧兼从轻原那么;有关奖励的标准也具有溯及力。 国家环境资源管理体制一、国家环境资源管理的概念是国家采用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教育等多种手段,通过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机关以国家名义,行使对影响资源和环境的活动进展指挥、组织、标准、监视的职能,以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的活动。二、国家环境资源管理体制的概念是指有关环境资源行政管理的组织构造、责权构造及其运行方式。国家环境资源管理体制四、我国环境资源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根据?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我国实施环境资源管理的行政部门,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15个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环境污染防治或者自然资源保护监视管理权的部门,具体包括: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视管理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辖区3、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5、港务监视6、渔政渔港监视 7、军队环境保护部门、8、各级公安机关、9、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 、10、铁道行政主管部门 、11、民航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1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3、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4、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权的行使一、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权的概念一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是指环境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对环境管理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具体权利义务的行为,或对相对人是否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进展监视检查的行为环境资源管理的根本特征:1环境资源管理主体是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管理部门;2环境资源管理的对象是具有环境义务或责任的相对人;3环境资源管理一般以执法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而成立。环境资源管理权的特点二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权是指负有环境资源管理职能的环境保护源职能部门在具体环境资源监视管理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力范围和依法可以采取的法定执法形式。2.环境资源管理权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法定性。有法律的依据或授权;2行政性。即环境职能部门所拥有的环境行政执法权力;3特定性。环境资源管理权有特定的权力范围。二、环境资源管理行为生效及效力一环境资源管理行为的实现环境资源管理权的具体行使是借助于环境保护职能部门的具体监视管理行为来实现的。环境资源管理行为的生效要件:主体资格合法。即环境资源管理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环境资源监视管理权的行政机关。授权、委托环境资源管理活动必须有合法的依据。环境管理管理的相对人必须是负有环境保护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管理对象不可任意扩大。环境资源管理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定程序和形式进展。 二环境资源管理行为的效力凡符合环境资源管理生效要件的环境监视管理行为,即为有效的行为,具有以下效力:确定力。非依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约束力。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予以维护和执行。相对人必须按照执法内容充分履行其义务。执行力。当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时,环境监视管理机关有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环境管理行为的撤销、废止、变更及终止三环境资源管理行为的撤销、废止、变更及终止撤销。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环境监视管理行为,有权机关在发现其确属违法或者处理不当时可以宣布其无效。废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环境监视管理行为,有权机关在发现其及新的环境法律规定相冲突或者不适应目前情况时可以宣布其废止。变更。指有权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及程序对环境监视管理行为的内容作出局部改动,使该局部的效力或者内容发生变化撤销、废止或者作出新的决定终止。指环境监视管理行为因某种现实的出现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如执行完毕、执行对象不存在、期限届满等。目录第一局部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体系第二局部 环境保护法的效力和适用第三局部 环境资源管理体制及运行第四局部 环境保护法的根本制度第五局部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手段和形式环境行政执法环境行政执法是国家实现环境保护职能的主要手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实施者但并不是唯一主体,在我国还有其他相关部门具有法定的环境行政执法权。环境行政执法概念及特征1.环境行政执法是国家实现环境保护职能的主要手段是指有关的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委托进展环境管理的组织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环境法律法规中抽象的权利义务变成环境法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的过程。环境行政执法特征:1)实施执法行为的单方性;(无需及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同意2)执法主体的多部门性;3)执法手段的多样性;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包括环境行政处理、环境行政处分、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环境行政监视检查等。4执法行为的超前性。预防为主原那么的表达,通过行政制裁及时制止危害环境后果的发生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包括环境行政处理、环境行政处分、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环境行政监视检查等。环境行政处理是指环境行政执法主体为了贯彻执行环境法律、法规所采取的手段、方法和措施。环境行政处理包括:1环境行政许可2环境行政征收征收税费3环境行政准司法行为包括环境行政调解和环境行政裁决。2环境行政许可指环境管理主体根据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环境法律所制止的事项的权利和资格的行为。 环境行政许可证的种类有:土地使用许可证;农药生产、销售、使用许可证;森林采伐许可证;海洋倾倒许可证;渔业养殖许可证;渔业捕捞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狩猎许可证。环境行政执法的方式一环境行政监视检查指环境监视检查主体对相对人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履行环境行政监视管理行为所科以的义务的情况进展的监视检查。 几类形式:一般检查及特定检查;依职权的监视检查及依授权的监视检查;事前监视检查及事后监视检查等。 环境行政处分1行政处分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环境行政处分是行政处分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表达。一行政处分的内涵第三条1、主体:有行政处分权的行政主体。2、对象:违反行政法标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3、前提: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标准的行为。4、性质:以惩戒违法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环境行政处分是指环境监视管理机关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相对人给予的一种惩戒或制裁。?环境行政处分方法?环境行政处分方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21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21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分方法?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分方法?同时废止。2003年修订过?环境保护行政处分方法?*名称变化已经实施了10年的?环境保护行政处分方法?2021年底作出重要调整,修订后名称变更为 ?环境行政处分方法?,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方法在立法目的、制度设计、执法形式和监视形式上都有较大突破,突出了以人为本。在制度设计上,突出环保特色;在执法形式上,兼顾了处分违法及纠正违法,更加强调执法效果。环境行政处分的种类1新?环境行政处分方法? 第十条【处分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分的种类有: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停产整顿;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五暂扣、撤消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七行政拘留;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分种类。环境行政处分的种类2其中,环保部门有权实施的有4种:警告;罚款;暂扣、撤消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关闭和责令停产整顿那么需要地方政府实施。同时,对于环境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实施行政拘留。虽然这3种处分权力不由环保部门实施,但它有助于遏制环境违法。 环境行政处分的实施机关1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监察机构环境行政处分的实施机关2新?环境行政处分方法?第十四条【处分主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分。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分,适用本方法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自己的名义第十五条【委托处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分。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分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分。委托处分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视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分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当法律责任。环境行政处分的管辖1新?环境行政处分方法?第十七条【案件管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行政处分案件。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政处分案件,由污染行为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新?环境行政处分方法?第十八条【优先管辖】两个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环境行政处分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第十九条【管辖争议解决】对行政处分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二十条【指定管辖】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重大、疑难或者实施处分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处分确有困难或者不能独立行使处分权的,经通知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当事人,可以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交由有管辖权的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分。新?环境行政处分方法?第十六条【外部移送】发现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违法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实施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的案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涉嫌违法依法应当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分代替刑事处分。第二十一条【内部移送】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 受移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新?环境行政处分方法?第六条【标准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一样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分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新?环境行政处分方法?第九条【法条适用规那么】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应当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效力等级一样的,可以适用处分较重的条款。 环境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标准环境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假设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由环境保护部部常务会议于2月20日审议通过。环境保护部3月11日下发了?关于印发标准环境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假设干意见的通知?(环发202124号)。环境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是指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分、处分种类和处分幅度的权限。正确行使环境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是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推进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环境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处分六项原那么:过罚相当、严格程序、重在纠正、综合考虑、量罚一直、罚教结合10.环保部门在行使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时,既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也不得排除相关因素,要综合、全面地考虑以下情节:(1)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2)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3)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4)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5)环境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6)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四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指环境行政相对人不履行环境法律、法规所科以的义务时,环境监视管理主体以强制方式促使其履行的行为。其方式包括:强制划拨和扣缴,运用于排污费缴纳及罚款给付。强行退还,适用于土地违法案件。强行撤除。强制履行。如责令停业、关闭撤消、扣压许可证等。交纳滞纳金;强行拘留。三、环境许可证制度一环境许可证制度的概念及意义1、环境许可证制度的概念 是指从事有害或可能有害环境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展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我国环境许可制度始于1987年水污染领域的防治。2、环境许可证制度的意义1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模式从直接收理逐渐向间接调控过渡2采取灵活性较强的管理方法 3加强企业内部环境管理,也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环境权益 二有关环境许可制度的法律规定1、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2、水污染防治法规定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4、噪声污染防治法 四、排污收费制度一排污收费制度的概念和意义1、排污收费制度的概念是指国家以筹集治理污染资金为目的,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依据法定的征收标准,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法定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征收费用的制度。五、环境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一环境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的概念和意义1、环境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的概念1什么是环境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安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及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2什么是环境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是指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及破坏事故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及破坏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承受调查处理的规定的总称。2、环境事故报告制度的意义1可以使环境保护监视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及时掌握污染及破坏事故情况,便于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蔓延和扩大。2可以使受到污染、破坏威胁的单位和居民提前采取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对人体安康、生命平安的危害和经济损失。3、排污费的收缴12344、排污费的使用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工程三环境事故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1、事故报告2、事故处理六、限期治理制度一限期治理的概念是指对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者,以及对设立有特殊保护区域内超标排污的已有设施,经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视,设定一定期限由排污者在该期限内实施完成治理任务,使污染物排放到达治理目标的一种强制性措施。二限期治理的法律规定我国调整限期治理制度的法律主要有?环境保护法?第18、29、39条以及其他单行污染防治法律。如:?环境保护法?第39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三限期治理的根本内容1、限期治理的对象2、限期治理的目标3、限期治理的期限4、限期治理的决定机关5、决定限期治理的程序七、环境监测制度一环境监测的概念是指依法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方法,对环境中各项要素及其指标或变化进展经常性的监测或长期跟踪测定的科学活动。二环境监测的分类按照环境监测的目的来分,可以分为三类:研究性监测。预防性监测。包括经常性监测、监视性监测等。特定目的监测。又可分为环境质量监测、污染监视监测等。三环境监测报告制度我国环境监测实行报告制度。包括:环境监测月报制度。由县级以上环境监测站编制。环境监测季报制度。由地、州、市以上环境监测站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制度。分为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5年环境质量报告书两种。由各级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年鉴制度。由地、州、市级以上环境监测站编写。八、环境标准制度一环境标准的概念和意义1、环境标准的概念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公众人体安康、社会物质财富、维持生态平衡,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按照法定程序对环境要素间的配比、布局和各环境要素的组成以及进展环境保护工作的某些技术要求加以限定的标准。我国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根底标准和环境保护方法标准等都是强制性标准。2、环境标准的意义1环境标准是国家进展环境管理的重要技术根底手段。 2环境标准的发布和实施,能够促进排污者推行清洁生产。 3环境标准的标准性决定了它在环境立法、执法和司法中的独特作用。 二环境标准体系是根据环境标准的性质、内容和作用,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将其进展分级和分类而共同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三环境标准的制定、修订及废止1、国家环境标准的制定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的制定3、地方环境标准的制定4、环境标准的修订及废止四环境标准的实施及监视1、环境标准的实施2、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3、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实施4、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的实施5、国家环境根底标准的实施6、环境标准实施的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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