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docx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治理方法第一章 总 就第一条 为了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 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看法银监发202223 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看法鄂政办发 202261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湖北省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合规设立的,不吸取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爱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加重大决策和挑选治理者等权益,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畴内开展业务, 市场定位在为农夫、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展服务,在服务" 三农 " 和小企业的前提下,自主挑选贷款对象,依据 " 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进展、自担风险 " 的原就开展业务;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 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众存款,不得发行债券或彩票;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吸取或变相吸取公第六条 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湖北银监局、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公安厅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和谐、标准、推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第七条县市、 区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详细实施工作,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 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的相关工作,置责任;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治理和风险处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工商、银监、人行、 公安等职能部门跟踪资金流向、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取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县市、区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承担;其次章机构设立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原来源应真实合法,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 万元,股份的注册资本不低名师归纳总结 于 2000 万元;第一大股东发起人持股不超过20%,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第 1 页,共 6 页份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为× × 县市、区× ×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 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应有 2-200 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宅;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第一大股东发起人原就上是治理标准、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净资产 2000 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近三年连续盈利;在当地县级政府的组织指导下, 由第一大股东发起人为主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股东;除上述条件外,第一大股东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三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五有较强的经营治理才能和资金实力;自然人股东应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要求,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第十一条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治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 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学问,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 3 年以上;二 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应具备从事银行工作 工作 5 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2 年以上, 或者从事相关经济第十二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县市、区 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人列入试点对象后,在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设 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应载明拟设立机构性质、组织形式、机构名称、业务范畴、拟注册资本和住宅,第一大股东发起人企业经营进展情形、拟任董事长和高级治理人员简历、相关法律手续的履行情形,其他前期筹建工作;二可行性讨论报告;内容应包括当地经济金融进展情形、农业经济进展情形、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 将来业务进展规划和开业后金融风险分析;三 出资人承诺书; 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 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托付资金入股;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自我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四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五 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形;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宅、经营范畴、注册资本实收 资本等方面的情形;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 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及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自然人股东的、住宅、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及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等;六除自然人以外出资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七章程草案应将本治理方法中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八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九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形的法律看法书;十拟任职董事、高级治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十一住宅使用证明,营业场所全部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十二审批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县市、区 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应进行仔细把关,对小额贷款 公司股东信用状况、资金来源有无集资和借贷资金情形在当地媒体进行公示,并拟定小额贷 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内容包括:一县市、区政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书;二县市、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即第十二条要求的材料;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由县市、区政府报市州政府初审并提出初审意 见后,报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审核;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后,持省政府金融 办批复的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 营业执照; 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 业监督治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二其他经批准的业务;名师归纳总结 第三章运营要求第 3 页,共 6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据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 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章、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第十八条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 " 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 " 为基准加点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供应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应将融资信息准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形;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治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 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切实加强贷款治理;其次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掌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其次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 向其供应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合规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形、融资情形、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其次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坚持 " 小额、分散 " 原就;勉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对农户和微型企业供应信贷服务,尽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掩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本公司股东发放贷款;其次十三条未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行政区域经营;其次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依据市场化原就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目前为人民银行规定贷款基准利率的 4 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 0.9 倍,详细浮动幅度依据市场原就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归仍条款等合同内容, 均由借贷双方在公正自愿的原就下依法协商确定,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按时精确真实地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报备;其次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审慎标准的信贷资产分类制度和信贷资产缺失预备制度以及与信贷资产的风险治理相适应的资本补充制度,低于 100%;信贷资产缺失预备充分率不得其次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连续经营一年以上,可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并报经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新增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名师归纳总结 第四章监督治理第 4 页,共 6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其次十七条 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动态监测系统,准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治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工商部门要做好准入把关,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督促企业依法经营; 各级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准时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显现的吸取、变相吸取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和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测, 认定高利贷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要准时查处吸取和变相吸取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行为;其次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挑选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托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使用的票据凭证和汇票专用章比照村镇银行治理;县市、 区政府可以托付该开户行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形进行相应监督;其次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第三十条 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按规定申请加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向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应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归仍等业务信息,合规查询和使用查询结果,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治理;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遵守现金治理规定,合理使用现金,防止洗钱行为;第三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加入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方法规定,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能,有权依法依规实行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治理人员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 取消高级治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经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可以托付指定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取消试点的依据;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假设有吸取和变相吸取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严峻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准时查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点资格;第五章 变更与中止并报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第三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以下变更事项之一的,须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登记:1. 变更名称; 2. 变更注册资本;3. 变更住宅; 4. 变更股东;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三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显现; 2. 股东大会打算解散;3. 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 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第三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第三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依据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治理暂行规定,向银行业监管部门申请改造为村镇银行;第六章附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九条本方法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名师归纳总结 第四十条本治理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 6 页,共 6 页-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