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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建筑保护设计 (4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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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建筑保护设计 (43).pdf

    中国城市化进程中残破性历史建筑保护策略研究摘要中国城市化进程使历史建筑尤其是残破性历史建筑的历史性保护面临巨大的挑战,正确的保护策略是基于其特殊的价值构成而得出合适的保护方法,以残破性美学价值和残破性历史价值为代表的残破性相关价值又是其价值构成最独特之处。应根据现存本体价值、残破性相关价值及其与建筑本体完整性的关系等三个基本方面的差异将残破性历史建筑划分为四个基本保护类型,在保护实践中应运用与每个类型相对应的保护原则和方法以最大限度地保存残破性历史建筑的各种价值。关键词残破性历史建筑;残破性美学价值;残破性历史价值;保护类型;保护原则作者简介兰巍,1978 年生,天津大学建筑学院博士研究生(天津 300072);杨昌鸣,1957 年生,天津大学建筑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天津 300072)。中图分类号 K879.1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1-6198(2009)03-0042-04 在国内许多城市中,都存在着汇集了国内外不同时期的建筑风格和艺术形式的各类历史建筑,它们是这些城市发展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也是中国近代城市发展史的一个缩影。这些建筑的本体特征和价值特征各不相同,其命运也有所不同。其中,那些残破性历史建筑的命运尤为值得关注。所谓残破性历史建筑,是指建筑本体严重残损的历史建筑,其表现为整体结构的完整性受到破坏、建筑本体的重要内容如外立面和内部空间等遭到不正确的改造、记录建筑历史信息的重要构件和装饰遭到破坏等等。在国内近年来对残破性历史建筑的保护和改造实践中,固然有一些成功的例子,但各种形式的破坏更是多得不胜枚举。可以说,人为因素对残破性历史建筑所造成破坏的程度之深和范围之广远远超过了其他本体完整的历史建筑,如何对其进行合理有效的历史性保护是一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课题。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大背景下,城市开发对建筑遗产尤其是残破性历史建筑保护的压力空前增加。自上世纪 80 年代开始,我国的城市化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城市化水平由 1980 年的 19.8%达到 2008 年的 44.9%,全国城镇人口激增至 5.9 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十五”计划研究课题组认为,在未来 30 40 年城市化率将达到 70%左右,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城市化水平相当。一方面,许多残破性历史建筑都处于城市中心地段,其巨大的商业价值往往成为一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竞相追逐的目标。同时,城市化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如交通运输、能源、人口膨胀等问题都不免投射到这些城市的中心部位,这无疑加剧了残破性历史建筑保护的紧迫性和难度。另一方面,残破性历史建筑的特殊历史价值构成特征和保护规律还远远没有被相关决策部门所认知。我们遗憾地看到,“以拆代改”、“以重建代更新”等急功近利、漠视文物保护要求的改造策略主导了近年来国内多数城市的开发实践,致使大量具有较高甚至极高历史价值的残破性历史建筑和历史性街区被错误地改造、更新甚至全部拆除。例如,承载了天津 600 年历史的老城厢竟以改造为借口被夷为平地,严重破坏了该地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名实相符的可信度,堪称近年来残破性历史建筑和历史街区因城市开发而遭到野蛮破坏的典型实例。大量的破坏事例也促使人们反思残破性历史建筑资源具有的重要潜在价值,以合理地对其进行保护和修复。正确的保护对策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措施和提高城市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之一,也是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迫切任务。本文认为,应以最大限度地保存残破性历史建筑的各种价值为出发点,深入分析其特殊的价值构成规律,兼用分类法与比较法以把握几种基本保护类型并总结42相应的保护原则和设计方法,是制定正确保护策略的关键环节。一、残破性历史建筑的特征分析残破性历史建筑的本体完整性尽管严重不足,但相当一部分残破性历史建筑还是包含着一定的价值,如其它非残破性历史建筑所具有的原真性价值、情感价值、美学价值等等,两者的价值构成中有重合的部分,这里不必赘述。本文所关注的是残破性历史建筑所独有的那部分价值,即由建筑本体残破本身所形成的价值,本文称之为“残破性相关价值”。残破性相关价值完全是残破性历史建筑所独有的价值成分,是其价值构成上最特殊的方面,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自足的价值体系。大量事实表明,正是这种残破性相关价值以及作为其载体的历史建筑在价值构成上的特殊性,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残破性历史建筑所特有的保护理念和保护方法。残破性相关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美学价值和历史价值,这是建筑本体的残破性最易渗透进去而产生新价值的两个渠道。由于残破性所产生的美学价值和历史价值具有与一般历史建筑的美学和历史价值截然不同的特征,故本文称之为残破性美学价值和残破性历史价值加以区别。残破性美学价值的实质是历史建筑因其本体残破而在某种条件下产生一种特殊的美感,这种残破性的美学因子是由历史建筑或是历史遗迹悠久的岁月感所支撑的,是人们对历史的倾慕追怀在审美层面的外化。这种审美过程的发生在于残破感能够引起人们对历史的联想,其发生与否取决于作为审美客体的残破状态以历史性象征的形式是否被作为审美主体的人所认知。例如,一些建筑因为占据形胜之地,久之被视为脍炙人口的美景,甚至其残体亦能随岁月流逝而成为标志性的人文景观,雷峰塔便是其中一例。雷峰塔昔日曾构成著名的“雷峰夕照”之景,位列西湖十景之一。其实在其建成的大部分时间里,雷峰塔都是以一种残破的面貌存在的。这个建于北宋太平兴国二年(997)的八面七层砖木结构楼阁式塔在北宋末年的战乱中首次遭到破坏。南宋庆元年间(11951200)对全塔进行了重修,砖砌塔身由七层降为五层。明嘉靖十四年(1555),雷峰塔又遭倭寇之乱的严重破坏,从此时直至 1924 年塔身倒塌的 400 年间,雷峰塔一直以裸露砖砌塔身展现残缺美,而这种特殊的残缺美也构成了近世雷峰塔给人们的实际印象。著名的“雷峰夕照”景观的审美主题其实就是典型的残缺美。清乾隆年间成书的 西湖志纂 对此景描写道:“孤塔岿然独存,砖皆赤色,藤萝牵引,苍翠可爱”1,雷峰塔的沧桑、凝重的历史美感跃然纸上。正因为雷峰塔具有独特的残缺美,便与西湖对岸的保俶塔的婀娜秀丽构成了另一个新老对比的美学命题。晚明散文家张岱在 西湖梦寻 中引李长蘅题画诗评论说:“湖上两浮屠,雷峰如老衲,保俶如美人。”2 此说颇为精当。残破性历史价值是因久远年代衍生出的纪念性在残破状态上的凝固,这种残破状态本身或是记录了某个特殊的历史事件和历史瞬间,或是可以警示、激励后人等等。残破性历史价值的问题,可以借用 20 世纪初奥地利艺术史学家阿洛瓦斯 里格尔(Alois Riegl)的理论加以说明。里格尔在其名著 纪念物的现代膜拜:特征与起源 中将纪念性的价值(memorial value)分为岁月的价值(age val-ue)、历史的价值(historical value)和有意向性的纪念价值(intentional memorial value)。他认为,有意向性的 纪念价值 是“与纪念和 可能的 记忆有关”3,它们“能唤起过去某个特定历史瞬间或是这类历史时刻的集合”4,因此它们得以具有永恒的和持续的价值。关于历史的价值,里格尔将其定义为“代表过去人类某阶段活动的某些特定历史时期”5,他认为“越是忠实地保持纪念物的原初状态,其历史价值就越巨大”6。里格尔所论及的意向性的纪念价值和历史的价值正与残破性历史价值相类似,只不过后者是限定在残破性这个范围之内。例如,圆明园遗址即我国一个具有极高残破性历史价值的建筑遗产,其永恒价值在于记录那个屈辱时代并警示和激励后世,而这种巨大价值又是以现存残破状态为基础的,对其进行任何不必要的改变都足以造成严重的损失。近些年曾有“重建圆明园”的炒作,除了拙劣的模仿和巨大的浪费之外,这类假古董的价值恐怕还比不上圆明园遗址中的片瓦残砖。二、残破性历史建筑的保护类型分析本体价值的重要性不同、残破性相关价值与残破性的关系差异以及建筑本体的完整性对本体价值影响程度的不同是三个最基本的差别。从上述这些差别出发,可将残破性建筑遗产分为四种基本保护类型,每种类型都有与之适应的保护设计原则。43(一)残破性历史建筑具有较高价值且其价值的核心部分与建筑本体完整性近似无关;(二)残破性历史建筑具有较高价值且其价值的核心部分与建筑本体完整性直接相关;(三)残破性历史建筑具有一般价值或较低价值且其价值的核心部分与建筑本体完整性近似无关;(四)残破性历史建筑具有一般价值且其价值的核心部分与建筑本体完整性直接相关。第一类残破性历史建筑通常具有较高甚至极高的价值。由于建成年代久远或是与特殊的历史和文化背景相关联,建筑本体虽然残破但建筑仍然保存巨大的本体价值,而且这种本体价值的保存不因建筑本体的残破而降低,其中一些建筑甚至包含与建筑本体的残破直接相关的内容。例如,残破的外观具有特殊的“残缺美”或是“废墟美”,或是这种残破性与某些著名的历史事件有关,这些联系都会给历史建筑本体的残破性本身带来极不寻常的标志性意义。这类残破性历史建筑的例子包含大量的著名建筑遗产,如雅典卫城遗址(Acropolis,Athens)、迈锡尼城遗址(Mycenae)、庞培古城遗址(Pompeii)等等。对这些遗址所采取的保持现存状态的保护方式的合理性基本上是举世公认的,其面临的问题主要是保护技术方面的改进。而对于大量名气远低于上述著名建筑遗产而依然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的残破性历史建筑来说,其保护方法的选择往往带有很大的弹性,各种不当的保护方法无疑会带来巨大的损失。第二类残破性历史建筑所具有的价值与第一类大体相当,两者最大的差别是其价值与建筑本体的完整性直接相关,这类建筑所具有的残破美或是其本体上的一些记录历史信息的记号不构成其价值的核心部分,或是残破美和历史记号等残破性相关价值的重要性尚不足以抵消建筑本体的不完整性所导致的使用价值的损失。对此类残破性历史建筑来说,只有恢复了建筑本体的完整性,才能恢复其原有价值的核心部分。第三类残破性历史建筑具有的价值是较为普通的,其建成年代也不很久远,岁月带来的沧桑感以及自然或是人为因素造成的本体破损也形成了一定的残破性相关价值,复原所带来建筑本体的完整性对恢复原有的历史价值意义不大甚或破坏了现有的残破性相关价值,反而降低了建筑的整体价值。第四类残破性历史建筑所具有的价值和建成年代与第三类残破性历史建筑相当,建筑本体的残破并没有形成残破性相关价值,建筑残留部分可能还保存着一定的历史价值,但其原有价值需要通过建筑本体的复原才能得以恢复。对此类残破性历史建筑的保护,既要肯定其恢复后所具有的历史价值,也要最大限度保留老建筑的残留部分。三、残破性历史建筑保护原则基于上述残破性历史建筑的类型划分,可提出相应保护设计原则。残破性历史建筑的设计原则中有一个特殊的参量需要考虑,这就是一些建筑蕴涵着残破性相关价值,这种特殊价值在表象上就是残破的外形。而残破外形又必然与新建筑形成一系列关系,其中较明显的是新老形式元素之间相互衬托的微妙关系,即新老元素两方面都可以从这种关系中找到美学或是文脉上的依据。对第一类残破性历史建筑来说,鉴于残破性相关价值的极端重要性,应严格保存其既存的残破状态,除非必要的维护,不应改变这个残破状态,修复技术的运用程度应止于维持建筑现有结构的存在,且要严格保证修复技术的低干涉度,这颇似 19 世纪末的意大利建筑师兼艺术理论家卡米洛 博依托(Camillo Boito)所定义的考古学修复。同时,对残破部分应保持一定的独立性,这个独立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是指老建筑在结构上与新建筑的分离,而在空间上的交织则是允许的,而且,随着建筑技术的进步和保护性设计理念、手法的发展,新老空间的交织也愈发成为一种大趋势。残破性历史建筑与非残破性历史建筑在新老空间交织上是有差别的,老建筑的残破部分与新建部分之间的对比不宜过于明显。用新材料来渲染这种对比不是一件难事,降低对比度并将其转化成新老元素之间交相辉映的效果才是凸显残破性相关价值的正确的设计手法取向。第二类残破性历史建筑倾向于在保留现有残留部分的基础上进行复原和改造处理。鉴于此类建筑即便带有一定的残破性相关价值,也不构成价值主体,因而残破状态的保存不具有独立性。但这并不说明要去除残破面貌,建筑的完形应充分考虑局部的差异性。就是说既要突出原作,使修补部分在视觉上退隐于原作之后,又应保持修复后在形象层面的相对统一,兼顾美学和功能上的完整与史迹真实性间的平衡。第三类残破性历史建筑本身具有的价值较低或是一般重要,这类建筑几乎不可能形成残破性相44关价值。残破的老建筑片段有时因与新建筑结合而起到一定的修饰和文脉作用,但这并非真正的残破性相关价值。这类历史建筑的保护方法一般是在保留其现存状态或是稍有改变的基础上,将其融入新建筑中转化成一些标志性的符号。这类建筑的保护和改造中反例很多,其中较为典型的是人为制造残破感,截取原本可以完全加以保留的老建筑存留部分的片段,并将这些片段当作猎奇性装饰品来装点某些商业性的所谓创意,这不但与历史建筑保护的原则宗旨相距甚远,即使从老建筑的改造和再利用的角度来说,也是不应该提倡的。第四类残破性历史建筑的保护原则比较直接。由于这类建筑没有形成残破性相关价值,因而通过修复设计或是加建新建筑是恢复其原有核心价值的普遍原则。值得注意的是,修复设计应遵照原有的建筑设计意图,历史性修复不是单纯的外形复制,而是应严格按原材料、原技术、原工艺进行修复。通过上述不难见知,以本体残破性为出发点来分析价值构成的特殊性与保护方法的关系,是探讨残破性历史建筑保护策略的基本思路。现存本体价值、残破性相关价值及其与建筑本体完整性的关系等三个核心要素的差异性是划分不同保护类型和与之对应的保护设计原则的逻辑基础。在当前我国城市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应尊重最基本的历史建筑保护伦理,以最大限度地保存其各种价值为出发点,将每一个具体的残破性历史建筑纳入到大的保护类型框架中以把握整体保护策略,并综合各种客观条件严密分析其具体的保护设计方法,才能得出符合一般保护规律且具有针对性的保护方案。参考文献1 西湖志纂 卷 1“名胜”。2 西湖梦寻 卷 4“西湖南路”。3 4 5 6 Alois Riegl,Der moderne Denkmalkultus,seineWesen und seine Entstehung,Vienna,1903(English translation:For-ster and Ghirardo,The Modern Cult of Monuments:Its Character andIts Origins,in Oppositions,number25,Fall 1982,pp.21-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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