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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铁建总公司评审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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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铁建总公司评审暂行规定.docx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简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总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应严格执行国家人事部颁发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及人职发1990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本规定,统一政策标准,确保评审质量。第三条 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建立定性定量相结合、考试考核相结合的评价体系,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人才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创造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第四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由总公司统一领导,总公司人事部负责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总公司所属单位按国家和总公司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六条 总公司系统开展的专业技术资格范围包括:工程、经济、统计、会计、审计、卫生、档案、新闻、翻译、教育等(专业)系列。第七条 工程系列评审范围:从事交通工程(铁道、桥梁、隧道与地下工程、公路)、工民建(房建、给排水、暖通)、市政工程、通信信号(含电气化)、水利水电、机电(工程机械、机械制造、设备管理、电力)、计算机(含硬件、应用)、材料工程、工程测量、工程技术管理(科研、安全质量检查、劳动保护、劳动定额、施工调度、工程造价、项目评估)、管理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教育培训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消防、刑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工程(公安)系列评审范围。第八条 经济系列评审范围:从事企业管理(企业策划、资质管理、合同管理、项目评估)、经济管理(计划统计、工程造价、物资管理、投资、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与医疗保险、企业法律顾问、商业经济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统计系列评审范围:专职从事统计报表、统计分析、计划统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九条 会计系列评审范围:从事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电算化、资金运作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纳入会计系列范围评审。审计系列评审范围:从事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先从事财会工作,后在审计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符合条件者,可以申报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第十条 卫生系列评审范围:从事医疗、护理、药剂、医技、防疫、康复疗养、保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一条 档案系列评审范围:从事科技档案、文书档案、史志编辑、图书资料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二条 新闻系列评审范围:从事新闻采访、报道、编辑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三条 对可同时纳入两个以上系列评审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参加一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仅限于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已离退休的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第三章 评审条件第十五条 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十六条 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定职定级时,经德、能、勤、绩全面考核合格后,即具有本学历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受聘资格,不需再进行评审或资格考试:1、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即具有员级专业技术职务受聘资格。2、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即具有员级专业技术职务受聘资格;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二年后,即具有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受聘资格。3、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即具有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受聘资格。4、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即具有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受聘资格。5、硕士研究生毕业,即具有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受聘资格,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后,即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受聘资格。6、博士研究生毕业,即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受聘资格。非相近专业的毕业生工作期满定职定级时,须延长一年,经考核合格,可视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受聘资格。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二)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全面了解和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及相关知识。(三)具有较强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综合分析、判断、总结问题的能力,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具有主持过省、部级以上重点难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四)获得总公司一等以上科技进步奖1项的主要完成人,并在国家核心期刊或公开发行的专业行业重点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1篇为独著)。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一)学历、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本科毕业,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2、硕士研究生毕业,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四年以上。3、博士研究生毕业,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二年以上。(二)具有系统广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现代管理的发展趋势。(三)具有独立解决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难题的能力,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具有主持过大中型项目的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四)在国际或国内一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主办的代表性刊物(学报类)发表过1篇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为第一作者)。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一)学历、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专科毕业后,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四年以上。2、大学本科毕业后,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四年以上。3、双学士、研究生班毕业后,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4、硕士研究生毕业,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二年以上。(二)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三)基本掌握现代专业或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并且具有主持或参与过项目的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四)有本专业的学术论文1篇(为第一作者)。四、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一) 学历、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中专毕业后,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四年以上。2、大学专科毕业后,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二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一年以上。(二)了解和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三)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或管理工作的能力。(四)有本专业的论文或技术总结1篇。五、员级专业技术资格(一) 中专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一年。(二)初步了解和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三)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能力。 第十八条 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要求,根据人职发19904号文件规定应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即国家教育部承认的高、中等教育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本文所列学历,无注明均为此学历)。高职班毕业学历,可比照大学专科学历掌握。党校学历“作为以全国党政领导干部为主要对象的继续教育”,按照所学专业与所晋升系列及所从事工作三者相一致的原则,可作为经济系列和党校教师系列及各教师系列中专职从事政治理论教学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其他各种培训班、学习班、进修班等颁发的各类证书或专业证书一律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第十九条 对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掌握,以各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为基准,对照国家标准局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出版的人事信息代码汇编中有关学科和专业代码部分的规定来认定,同一学科内的专业可视为相近专业。第二十条 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资历,是指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从聘任(任免)之日计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一律以人事聘任(任免)通知(或档案记载)的时间为准,其他证明材料无效。在职参加一年(不含)以上的脱产学习和从事非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不计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资历终算时间为当年年底。第二十一条 对先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若后取得的学历专业与拟评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所要求的专业不相近,则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履职年限延长一年;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履职年限再延长一年。第二十二条 对先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后取得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要求的学历、资历条件逐级晋升。第二十三条 对先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取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包括具有大专学历并取得国民教育硕士学位证书)一年以上者,在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对取得学历前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履职年限可折半计算。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学历(脱产学习),任中级技术职务前后累加五年以上,可作为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但须有毕业后一年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职办19931号文件规定,经济、统计、会计、审计系列不再进行破格评审,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拟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通过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具体规定为: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任职五年以上,同时须具备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方可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对取得资格前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可按二年折算为取得资格后一年的方式来计算,但至少要有取得资格后二年的任中级技术职务年限。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学历可作为申报高级经济师的学历依据,除年满50周岁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0年外,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师资格考试。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跨系列调整。从主体系列转到相关的辅助系列,其履职年限可连续计算,但必须在拟转评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试用一年,经考核合格,并符合拟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任职学历、资历、外语和计算机测试等基本条件要求,可直接参加现岗位的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从辅助系列转到主体系列或辅助系列之间互转,其相近专业的履职年限可以连续计算,但必须在拟评专业技术岗位上试用一年,经考核合格,并符合拟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任职学历、资历、外语和计算机测试等基本条件要求,转评一年后,方可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第二十六条 对少数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可破格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1、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贡献者,或总公司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主要贡献者。2、在某一学术、技术领域取得重大成果,填补总公司系统重要空白,或在本学科、技术领域有较高造诣,对本学科(专业)有重大贡献,在总公司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或获得重要科技价值的发明专利,并在生产实践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3、在国家、省部或总公司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主持并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取得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科技成果,提高产品质量(产量)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获得总公司以上的奖励。4、获得国家优秀设计二等奖或总公司优秀设计一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设计者(总体或关键项目负责人),或中国青年科技奖的获得者,或詹天佑成就奖、人才奖和青年奖的获得者(含铁道建筑专项基金奖)。5、具有丰富的医学卫生实践经验,医疗技术精湛,其医疗效果和技术水平处于总公司系统领先水平,是总公司系统知名的医学专家。6、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独到的教学方法,教书育人成绩卓著,在总公司系统有较大影响,或在教研、教改、教材建设和学科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获总公司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获奖者。7、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对精神文明或物质文明建设有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在总公司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8、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被国内检索系统检索到的不少于2篇具有较高水平本专业学术论文,或主编出版过学术技术专著1部,或主编并出版过全国统编教材。第二十七条 各系列中级以下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进行破格评审。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采取个人申报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按照人事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第二十九条 行政领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其人事管理权限评审。第三十条 各级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建程序、评审方法、工作准则和管理监督必须严格按照总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每年只进行一次。经出席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的,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有效;经有否决权的学科组或低一级出席评审委员会二分之一(不含)以上执行委员同意后,方可向评审委员会或高一级评审委员会推荐。第三十二条 凡经评审组织否决的参评人员,一律不再复议。第三十三条 总公司已开展的系列未组建评审委员会的,采取委托的方式进行评审。总公司统一委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不按规定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第三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需向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提供反映本人学历、资历、外语等基本申报材料和业绩、成果、论文等评审材料。各单位人事部门对申报对象提供的申报及评审材料要认真审核。申报的各种表格和评审材料要做到规范整洁、内容齐全,措词准确,手续完备,规格统一。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及评审材料按照总公司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与评审材料有关要求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 试第三十五条 由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经济、统计、会计、审计、卫生和计算机软件等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各单位要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报考条件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凡未经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或不符合报考条件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一律无效。第三十六条 国家从1993年起实行了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目前已开展了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质量工程师、执业药师(中药师)、注册会计师、企业法律顾问等专业的执业资格考试,各单位要按照国家颁发的各执业资格暂行规定的报考条件,认真做好报名审查工作。对通过考试取得下列各类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视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受聘资格: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造价工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资格的人员,可视为具有经济师技术职务的受聘资格;取得执业(中)药师资格的人员,可视为具有主管(中)药师技术职务的受聘资格;取得造价工程师和质量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可视为具有工程师技术职务的受聘资格。第三十七条 凡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晋升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相应语种及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外语考试,取得国家认可的考试合格证书后,方可参加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可按照相应的任职年限提前一年报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外语考试。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经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同意,并参加集团公司或子公司当地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统一考试,否则,取得的考试合格证书无效。根据有关规定,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免试外语:1、出国进修、留学一年以上。2、公开出版发表本专业译著(文)2万汉字以上。3、年满55周岁。4.通过国家规定可以免试的各种外语考试。第三十八条 计算机等级测试将逐步作为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必要条件,各单位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计算机等级考试。第六章 考 核 第三十九条 申报各系列、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参加单位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前考核,考核达不到要求的人员,不能参加当年度评审。第四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制定合理有效的实施办法,并建好专业技术人员考绩档案。考核工作要注重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绩,严格程序和标准,提高透明度,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日常、年度和任期考核相结合,专家、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保证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并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第四十一条 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由总公司所属单位进行评审前的全面考核,组织业务答辩,填写答辩和考核意见。第四十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评聘分开,竞争上岗,聘约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受聘的专业技术资格从聘任之日起享受相应的有关待遇。专业技术职务聘期一般为三至五年,聘期内,应采取差额考核的办法,对考核达不到要求的人员,实行缓聘、低聘或解聘。第四十三条 对拟推荐参加评审或评审通过拟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要求在评审或聘任前,对拟申报评审或拟聘任人员的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公示的内容包括申报评审的学历、资历、业绩贡献、成果论文等。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凡对拟申报或拟聘任人员的参评情况有投诉或争议的,要认真调查并有结论性意见。对经调查证实公示对象参评情况与事实不符者,取消其申报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四十四条 从总公司系统外单位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资格须经人事部门重新确认。总公司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所属单位认定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后,其相应的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第七章 其 它第四十五条 逐步推行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挂钩制度,继续教育未达到规定学时的人员,不能晋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按照有关要求,制订与专业技术人员评聘相结合的培训计划,以“新理论、新技术、新技能、新信息、新知识、新方法”为主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促进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提高创新能力。第四十六条 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管理,严格发放范围,规范程序。总公司负责办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所属单位负责办理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管理按照总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行,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第四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总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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