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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宪法学历年真题及复习资料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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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宪法学历年真题及复习资料解析.docx

    1.下列哪一项是我国宪法界定公民资格的依据?(2006年卷一第14题-单选)D.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考点确定公民资格的依据。分析1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与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因此C项为正确答案。而D项是取得国籍的方式。命题思路公民是宪法上地重要概念之一,确定一个人是否为该国的公民主要看其国籍。而国籍的取得各国有不同的规定,此题的目的在于考察确定国民资格的依据与国籍的取得方式之间的区别。常见错误大多数考生没有仔细审题,误选了D。法条导读考生在复习这个知识点时,应当注意下列内容及其法条:1、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一旦取得中国国籍,就不得保留外国国籍;一旦具有外国国籍,即不具有中国国籍(国籍法3、5、8、9、13)。2、国籍的出生取得(国籍法第4-6条)国籍法第4条、第5条的规定是统主义的体现,第5条的“但书”是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的体现。国籍法第6条是出生地主义的体现,注意其适用对象。3、注意国籍法第1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与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4、国籍的加入、退出与恢复应当申请获得批准(国籍法第7、10、13条)。国籍申请的受理机关及审批机关是不同的(国籍法第15、16条)。(1)受理加入、退出与恢复中国国籍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与领事机关。(2)加入、退出与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公安部审批。答案:C2.根据我国宪法与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2005年卷一第60题多选)“第三者插足”的证据,公民可以委托私人调查机构以各种形式对“第三者”进行跟踪B.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公民可以委托法官对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听C.商场保安人员有权根据商场的规定,对“盗窃嫌疑人”当场进行搜身检查考点公民的基本权利分析1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4条规定,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宪法的此次修正使保护公民的人权有了根本法的法律依据。我国尚没有关于保护隐私权的专门规定,通常通过保护公民的名誉权来保护隐私权。A项的行为已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需注意的,我国涉及隐私保护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即将出台,届时,对隐私权的保护就有了专门的法律规定。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与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C、D两项显然违反了第37条的规定,属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侵犯。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公民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在一定条件辖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些条件是:(1)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2)只能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法定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在B项中,并非是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发起对犯罪行为的追查,而是公民个人,而且是由法官对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听,不符合公民通信秘密受到限制的条件,B项的做法侵害了公民的通信秘密。命题思路本题考查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涉及公民的隐私权、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以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注意把握对公民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的限制。法条导读公民人身自由也有一定限制,注意其及对公民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限制的区别。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几乎年年都考,每项权利都可能成为考查的内容。考生应着重掌握宪法第33-41条规定的权利,其他权利也应有所了解。答案:A、B、C、D3.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2004年卷一第10题单选)考点公民的基本权利分析1宪法第二章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其中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与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与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与法律规定的义务。”即我国公民享有平等权。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即我国公民享有出版的自由。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我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虽然拥有良好的环境是公民的正当要求,但在宪法第二章中并没有关于环境权的规定。因此,A项应选。命题思路本题考查公民的基本权利,结合法条的相关规定着重记忆教材的内容,比较简单。法条导读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以及一些特殊主体享有的权利等。宪法关于环境的规定体现在总纲的第26条,即“国家保护与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答案:A4.下列有关我国公民权利的表述哪些符合宪法的规定?(2004年卷一第57题多选)A.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与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与建议的权利B.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C.任何国家机关在接到公民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后,都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D.国家机关与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依法请求赔偿的权利考点公民的基本权利分析1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与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与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与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与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可见,A、B、D项是对该条的正确理解。C项错在“任何国家机关”,根据41条的规定,查清事实、负责处理的机关应为“有关国家机关”。命题思路本题直接考查对宪法第41条的记忆与理解,比较简单。注意准确记忆法条内容。法条导读第41条主要体现了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注意掌握监督的形式包括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监督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考生注意勿将其及公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相混淆。答案:A、B、D5.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民事案件过程中,要求县移动通信营业部提供某通信用户的电话详单。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何者为正确?(2004年卷一第85题不定选)考点公民的通信自由与秘密受法律保护分析1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用户电话详单记录了公民的通话对象与通话记录,属于公民的通信秘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只有在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时,才可依法定程序对其进行检查。因此,A、C是对该条的正确理解。注意,只有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可以对通信进行检查,人民法院没有这个权力。因此,B、D项是错误的。命题思路本题考查对宪法第40条的记忆与理解,稍有难度,尤其要记忆通信自由与秘密受保护的例外。常见错误陷阱在本题中,对电话详单的理解是正确解题的关键。有些考生未将通话详单归入通信秘密的范围,从而错选B、D项。要注意,对通信的理解不应限于传统意义的书信往来。法条导读掌握本条应从几个方面进行:(1)通信是广义的,包括传统意义的书信往来,也包括电话通话等一切通信交流形式;(2)受保护的内容包括两项,一为通信自由,一为通信秘密,不要漏记;(3)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只能基于国家安全与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其他理由如民事纠纷中对事实的查证等都不构成合法的理由;(4)行使检查权力的机关限于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其他机关都不具该权力。答案:A、C6.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2003年卷一第10题单选)B.宪法规定了对华侨、归侨权益的保护,但没有规定对侨眷权益的保护“总纲”部分考点公民的基本权利分析1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享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中国公民;(2)年满十八周岁;(3)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因此,A项错误。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与利益,保护归侨与侨眷的合法的权利与利益。”B项也错误。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与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C项理解错误。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与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第13条属宪法的总纲部分,D项正确。命题思路本题考查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纯粹考查考生对宪法法条的熟悉程度,要求考生不但要熟知法条的内容,还应了解法条所属章节。法条导读本题涉及宪法第13、34、43与50条的规定。注意将宪法总纲中涉及到的公民权利及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中的权利区别开来,考生不妨对总纲中涉及到的公民权利的法条进行归纳,以防出现类似的题目。答案:D7.刘某系某乡女村民,已生育三个女儿,现在又怀上了第四胎。乡、村两级干部决心把她作典型处理。于是,在某日一大早便破门而入,将还在睡梦中未及穿戴整齐的刘某强行带到村委会教育了一整天,并决定取消其读小学三年级的女儿“三好学生”的称号。根据我国宪法与法律,乡村干部的行为侵犯了刘某作为公民的哪些宪法权利?(2003年卷一第43题多选)考点公民的基本权利分析1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乡、村两级干部“破门而入”侵犯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权,B项应选。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与诬告陷害。”乡村干部将未穿戴整齐的刘某强行带到村委会,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D项应选。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与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乡村干部将刘某带到村委会教育一整天,侵犯了其人身自由,A项应选。取消刘某女儿“三好学生”的称号侵犯了刘某女儿的荣誉权,而不是受教育权。且侵犯的是刘某女儿的权利,而不是刘某的权利。C项不选。命题思路本题考查考生运用法条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除掌握法条内容外,还必须能够对实例进行正确的分析。常见错误陷阱C项干扰性较强,一方面注意审题,题目问的是侵犯刘某的哪项权利;一方面要注意理解“受教育权”的含义,并非及教育有关的权利都属于“受教育权”。法理导读注意对受教育权与荣誉权的理解与区分。受教育权指公民所享有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与公正评价权三个方面。荣誉权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有其所生利益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构成侵犯荣誉权的惟一方式。答案:A、B、D8.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一种情况不是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2002年卷一第8题单选)考点公民的物质帮助权分析1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与医疗卫生事业。”可见C项不是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命题思路本题考查对宪法第45条第1款的记忆,着重注意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以及国家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发展的事业类型。法条导读第45条集中规定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帮助与扶助,要注意哪些公民享有国家的帮助权。第2、3款的规定也应予以注意。即“国家与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与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与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与教育。”答案:C9.根据宪法与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2002年卷一第42题多选)考点公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分析1根据宪法规定,公民享有政治权利与自由。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只有选项C的出版自由是剥夺了政治权利后的结果。因此,A、B、D均不正确。A、B两项属于公民的文化权利,D项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命题思路本题具体考查剥夺政治权利后的结果,不但要掌握宪法的规定,还要结合刑法规定答题。法条导读宪法中只有第34、35条是关于政治权利与自由的规定,刑法第54条第3、4项是被剥夺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的必然结果。政治权利与自由就指选举权及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与示威自由。除此之外的权利与自由均不属政治权利与自由,尤其不要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控诉权作为政治权利。 答案:A、B、D10.根据我国现行宪法与法律,下列哪些人可以具有中国国籍?(2002年卷一第87题不定选)A.赵某,出生于中国大陆,父亲为美国公民,母亲为中国公民B.钱某,出生于法国,父亲为中国公民,母亲为日本公民C.孙某,出生于柏林,父母双方均为中国公民,1980年移民德国,定居柏林(德国采用出生地主义的国籍原则)D.李某,出生于中国,父亲为无国籍人,母亲也国籍不明考点中国国籍的取得分析1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赵某符合该条件,具有中国国籍,故A应选。国籍法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钱某符合该条第1款规定,也具有中国国籍,故B项应选。第6条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李某符合该条规定,具有中国国籍,故D项应选。虽然孙某的父母均为中国公民,但已经定居于德国,且孙某出生于德国,根据德国法律规定已取得了德国国籍,根据我国国籍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孙某不具有中国国籍,故C项不选。命题思路本题考查取得中国国籍的条件,注意掌握国籍法规定的三种取得中国国籍的情形。法条导读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我国采取的是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当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与出生在中国两个条件齐具时,必定取得中国国籍;具备了血统条件,但出生在外国,区分其父母是否定居外国与其出生时是否已取得外国国籍情形下,可能取得中国国籍也可能取得外国国籍;父母定居中国,但无国籍或国籍不明,适用出生主义原则,只要出生在中国即取得中国国籍。重要警示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也是司法考试的重点之一,其中主要考查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很少涉及。随着公民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本节内容在考试中的地位也随之突出。公民基本权利的重点在于公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人身自由。基本权利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鉴于考试经常会以权利分类的方式进行考查,考生应结合教材内容对本节涉及的基本权利进行归类记忆,并要理解每种权利的内涵,以防及其他类似权利相混淆。答案:A、B、D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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