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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6年半年度财务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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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6年半年度财务报告.docx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无锡银行 股票代码:600908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Wuxi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 (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二街 9 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 2016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一六年九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行股票将于2016年9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行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行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行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行的任何保证。 本行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行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 本行股东持股分散且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一)本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 1、本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国联信托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国联信托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国联信托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2) 锁定期满后,国联信托在实施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发行人,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实施减持。 (3) 减持计划 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国联信托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减持价格:自无锡银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国联信托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4) 若国联信托未履行上述承诺,国联信托所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2、本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万新机械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万新机械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万新机械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2) 锁定期满后,万新机械在实施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发行人,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实施减持。 (3) 减持计划 自无锡银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万新机械计划减持无锡银行股份。 减持数量:自无锡银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万新机械计划减持无锡银行股份不超过 4,000 万股,减持比例占所持有无锡银行总股数的比例为 34.35%,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 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万新机械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减持价格:自无锡银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万新机械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4)若万新机械未履行上述承诺,万新机械所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3、本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兴达尼龙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兴达尼龙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兴达尼龙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2) 锁定期满后,兴达尼龙在实施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发行人,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实施减持。 (3) 减持计划 减持数量:自无锡银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兴达尼龙计划减持无锡银行股份比例占所持有无锡银行总股数的比例为不超过 20%,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 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兴达尼龙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减持价格:自无锡银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二十四个内,兴达尼龙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4)若兴达尼龙未履行上述承诺,兴达尼龙所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本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无锡建发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无锡建发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无锡建发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2) 锁定期满后,无锡建发在实施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发行人,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实施减持。 (3) 减持计划 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无锡建发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减持价格:自无锡银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二十四个内,无锡建发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4) 若无锡建发未履行上述承诺,无锡建发所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二)持有本行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晓平、邵辉、王国东、惠刚、王敏彪、吴凌、王永忠、皮郁忠、许臻分别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其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 (2) 其持有发行人股权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无锡银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 其所持无锡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无锡银行已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无锡银行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无锡银行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5) 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其减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上述承诺的,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其减持收入未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其现金分红及薪酬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三) 根据财政部201097号文要求,持有本行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晓平、邵辉、王国东、惠刚、王敏彪、吴凌、王永忠、皮郁忠、许臻,以及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近亲属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其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 股份转让锁定期满后,本人每年出售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数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5%; 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五年内,本人转让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四) 持股超过 5 万股的员工股东 根据财政部201097 号文要求,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 5 万股的内部职工共计719 人,已有 714 人签署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本人所持股份转让锁定期不低于 3 年; 股份转让锁定期满后,本人每年出售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数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5%; 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五年内,本人转让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另有 5 人因死亡、股权已履行司法拍卖程序、无法取得联系等原因尚未签署承诺。该等股东持股 1,156,261 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 0.07%。 (五) 合计持股达 51%的股东承诺 合计持有发行人 51.12%股份的 29 名股东签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六) 报告期内新增股东承诺 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 70 名股东,70 名股东均签署承诺:自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登记在股东名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上述股份。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强化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本行特制定以下稳定股价预案。本预案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本行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自动生效,在此后三年内有效。 本行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本行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本行回购公司股票; 本行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本行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制订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本行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本行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本行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行、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本行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本行、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本行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一) 本行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本行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本行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本行股份总数的 1%,回购后本行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发行人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二) 本行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本行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无锡银行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无锡银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从无锡银行领取收入的三分之一,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无锡银行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三) 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 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 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本行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若本行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本行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本行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其从本行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 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本行承诺:“本行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行董事会将在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部分,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上报有权机关审批,自得到有权机关批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启动实施。本行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行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行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行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行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无锡银行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由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认定形式予以认定的,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愿将各自在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当年全年从公司所领取的全部薪金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三) 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关于出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保荐人证券承诺:“如因本单位为无锡银行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按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世纪同仁承诺:“如因本所为无锡银行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承诺:“本所为无锡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后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 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 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 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 本行 2016 年 1-6 月的营业收入为 12.28 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 12.11 亿元,同比上升 1.36%;净利润为 4.69 亿元,上一年同期数为 4.20 亿元,同比上升11.6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4.74 亿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 4.56 亿元,同比上升 3.87%。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本行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主要存贷款客户、资产负债结构、税收政策、主要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亦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营业收入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 2016 年 1-6 月与去年同期相比均上升,不存在大幅下滑或亏损的情形。根据目前江苏地区银行业状况及公司 2016 年 1-6 月的经营业绩情况,预计公司 2016 年1-9 月营业收入较 2015 年 1-9 月的变动幅度为 0%至 10%,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幅度为 0%至10%。 七、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的情形。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550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 本行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240号文批准。证券简称“无锡银行”,股票代码“600908”。本次发行的184,811,482股社会公众股将于2016年9月23日起上市交易。 四、 股票上市概况 (一)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 上市时间:2016年9月23日 (三) 股票简称:无锡银行 (四) 股票代码:600908 (五) 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848,114,814股 (六)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84,811,482股 (七)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新股184,811,482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八)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二、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 所述。 (九) 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 上市保荐机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 中文名称: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Wuxi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 中文简称:无锡银行 2、 法定代表人:任晓平 3、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4、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1,663,303,332 元 5、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二街 9 号(邮政编码:214125) 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 主营业务:本行的主要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资金业务及其他 8、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和本行的主营业务,本行的行业划分为“J 金融业”大类下的“J66 货币金融服务业” 9、 联系电话:0510-82830815 10、 传真号码:0510-82830815 11、 互联网网址: 12、 电子信箱:contact 13、 董事会秘书:王洪顺 1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 董事 本行本届董事会由 15 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5 名,相关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任晓平 董事长 2014 年 12 月-2017 年 12 月 邵 辉 董事、行长 2014 年 12 月-2017 年 12 月 王国东 董事 2014 年 12 月-2017 年 12 月 惠 刚 董事 2014 年 12 月-2017 年 12 月 汤兴良 1 董事 2016 年 8 月-2017 年 12 月 王敏彪 1 董事 2016 年 8 月-2017 年 12 月 殷新中 董事 2014 年 12 月-2017 年 12 月 孙志强 董事 2014 年 12 月-2017 年 12 月 唐劲松 董事 2014 年 12 月-2017 年 12 月 金凯红 董事 2014 年 12 月-2017 年 12 月 张 庆 独立董事 2014 年 12 月-2017 年 12 月 徐从才 独立董事 2014 年 12 月-2017 年 12 月 王怀明 独立董事 2014 年 12 月-2017 年 12 月 林 雷 独立董事 2014 年 12 月-2017 年 12 月 蔡则祥 2 独立董事 2015 年 7 月-2017 年 12 月 注1:2016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董事过晟宇、华伟荣因工作变动向本行董事会提出辞职申请,辞去董事职务,本行于2016年6月29日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补汤兴良、王敏彪先生担任本行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其任职资格批复已取得。 注2:2015年3月,独立董事张晓晶因个人原因向本行董事会提出辞职申请,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本行于2015年6月19日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补蔡则祥先生为本行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于 2015年7月6日获无锡银监分局关于核准蔡则祥任职资格的批复。蔡则祥先生于2015年7月6日开始履行独立董事义务。 (2) 监事 本行监事会由 9 名监事组成,其中 3 名职工监事,3 名外部监事,相关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徐建新 监事长、职工监事 2014 年 12 月-2017 年 12 月 陈思源 职工监事 2014 年 12 月-2017 年 12 月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方 柯 职工监事 2014 年 12 月-2017 年 12 月 吴媛媛 外部监事 2016 年 3 月-2017 年 12 月 周方召 外部监事 2014 年 12 月-2017 年 12 月 薛鸣峰 外部监事 2014 年 12 月-2017 年 12 月 赵汉民 监事 2014 年 12 月-2017 年 12 月 包可为 监事 2014 年 12 月-2017 年 12 月 钱云皋 监事 2014 年 12 月-2017 年 12 月 (3) 高级管理人员 本行共有高级管理人员 7 名,相关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邵 辉 董事、行长 吴凌1 副行长 仲国良1 副行长 王永忠 副行长 皮郁忠 副行长 许 臻 副行长 王洪顺 董事会秘书 注1:2016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本行副行长杨满平因工作变动向本行董事会提出辞职申请,辞去副行长职务,增补吴凌、仲国良先生担任本行副行长,其任职资格批复已取得。 1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票、债券情况 姓名 本行职务 在本行持股情况(股) 持股比例(%) 任晓平 董事长 500,000 0.0301 邵辉 董事、行长 500,000 0.0301 王国东 董事 440,918 0.0265 惠刚 董事 500,000 0.0301 王敏彪 董事 396,446 0.0238 徐建新 监事长、职工监事 500,000 0.0301 陈思源 职工监事 500,000 0.0301 方柯 职工监事 352,734 0.0212 薛鸣峰 外部监事 1,216,933 0.0732 赵汉民 监事 243,385 0.0146 吴凌 副行长 500,000 0.0301 王永忠 副行长 500,000 0.0301 皮郁忠 副行长 500,000 0.0301 许臻 副行长 211,640 0.0127 合计 6,862,056 0.4126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行股东持股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1、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1,663,303,332 股,本次发行股数为 184,811,482 股,本次发行前后本行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前十大)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锁定期限制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1 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SS) 166,330,635 10.00% 166,330,635 9.00%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 无锡万新机械有限公司 116,431,443 7.00% 116,431,443 6.30%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 无锡市兴达尼龙有限公司 110,984,508 6.67% 110,984,508 6.01%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4 江苏红豆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83,039,416 4.99% 83,039,416 4.49%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5 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SS) 83,165,317 5.00% 77,004,934 4.17%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6 无锡神伟化工有限公司 39,581,224 2.38% 39,581,224 2.14%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7 无锡市太平洋化肥有限公司 21,588,383 1.30% 21,588,383 1.17%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8 无锡市银宝印铁有限公司 21,177,094 1.27% 21,177,094 1.15%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9 无锡市银光镀锡薄板有限公司 14,653,353 0.88% 14,653,353 0.79%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10 无锡灵通车业有限公司 12,644,772 0.76% 12,644,772 0.68%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11 原其他股东 993,707,187 59.74% 993,707,187 53.77% 上市之日起 12 至96 个月 12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 - 6,160,383 0.33% 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合 计 1,663,303,332 100.00% 1,663,303,332 90.00% -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社会公众股东 - - 184,811,482 10.00% 无 合 计 - - 1,848,114,814 100.00% - 注:本次发行前本行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限自本行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2012 年 12 月 17 日,江苏省国资委下发关于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苏国资复2012127 号),确认了本行的国有股东及其持股情况:本行国有股东共 2 名,国联信托持有本行 166,330,635 股,持股比例为 10%;无锡建发持有本行 83,165,317 股,持股比例为 5%。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及江苏省国资委苏国资复2012128 号文关于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的批复,在本行本次境内发行 A 股并上市后,本行国有股东需按照本行本次 A 股发行规模进行国有股转持,转持股份划转至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混合所以制国有股东的上一级国有出资人按比例以应承担的转持股乘以首次发行价计算的金额,用以后年度的分红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本行不会从国有股东向社保基金理事会划转股份或社保基金理事会日后处置该批股份的行为中收到任何资金。 2、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本次发行后、上市之前的股东户数共 154,998 户,其中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账户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1 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SS) 166,330,635 9.00% 2 无锡万新机械有限公司 116,431,443 6.30% 3 无锡市兴达尼龙有限公司 110,984,508 6.01% 4 江苏红豆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83,039,416 4.49% 5 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SS) 77,004,934 4.17% 6 无锡神伟化工有限公司 39,581,224 2.14% 7 无锡市太平洋化肥有限公司 21,588,383 1.17% 8 无锡市银宝印铁有限公司 21,177,094 1.15% 9 无锡市银光镀锡薄板有限公司 14,653,353 0.79% 10 无锡灵通车业有限公司 12,644,772 0.68%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84,811,482 股二、发行价格:4.47 元/股 三、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其中,网下向投资者配售 18,362,514 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94%;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165,777,734 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89.70%。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 117,968 股,网上投资者弃购 553,266 股,合计 671,234 股,由主承销商包销。 五、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826,107,324.54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6 年 9 月 15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510389 号验资报告。 六、 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1、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36,789,531.22 元,承销保荐费 23,583,219.74 元;审计验资费 4,200,000.00 元;律师费 2,610,000.00 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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