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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济法基础复习资料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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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济法基础复习资料全.doc

    经济法基础复习资料第一章绪论    基本要求    (一)掌握经济法和经济法律关系得概念    (二)掌握仲裁的基本制度、审判制度的主要容    (三)熟悉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四)熟悉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五)熟悉仲裁、诉讼的适用围,行政复议围与仲裁协议    (六)了解法本质与特征    (七)了解法的形式,法律规、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八)了解法的实施的概念、法律责任    (九)了解仲裁机构、仲裁裁决    (十)了解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决定    (十一)了解诉讼管辖、诉讼时效与判决    考试容    第一节 法和经济法的概念    一、法和法律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与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体系。    法律一词有广、狭二义,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性文件;而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的总和。    2.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3.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    (二)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以及国际条约等几种。    (三)法律规、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1.法律规。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    法律规可依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2.法律部门。我国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3.法律体系。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二、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三、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容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部机构和有关人员;个人。    2.经济法律关系的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密切联系,不可分离。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主要包括:物;非物质财富;行为。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要求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相应的法律规依据;二是有经济法律主体,这是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实际承担者,三是有法律事实出现。    法律事实可以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四、经济法的实施    (一)经济法的实施的概念    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的活动。通常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    (二)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概念    法律责任,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2.法律责任的种类    (1)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行政责任。主要指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仲裁    (一)仲裁的适用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则不适用仲裁。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不属于中华人民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围。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1.协议仲裁制度。    2.或裁或审制度    3.一裁终局制度    4.回避制度    (三)仲裁机构    包括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四)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容    (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仲裁事项;    (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五)仲裁裁决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仲裁庭也可以进行调解。    仲裁应该开庭进行,仲裁不公开进行。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和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称之为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外,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四)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有:(1)决定维持;(2)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履行法定职责;(3)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和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三、诉讼    (一)诉讼的适用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审判制度    1. 合议制度    2. 回避制度    3. 公开审判制度    4. 两审终审制度    (三)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各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各级行政区划一致。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四)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五)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1)判决维持;(2)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履行法定职责;(4)判决变更。    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二)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三)掌握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四)熟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五)了解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六)了解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概念。    考试容    第一节 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二、企业的分类    1.按企业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不同,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等。    2.按企业投资者不同,分为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3.按企业财产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等。    4.按企业规模大小的不同,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    5.按企业主要营业的性质不同,分为工业企业、商业企业、金融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各种服务性企业等。    6.按企业的法律地位的不同,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7.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的不同,分为中央企业、地方企业、乡镇企业等。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并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应当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法定期限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法适用于按照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合伙企业。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组织,以及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法。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三、合伙企业财产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的性质。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三)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特定事务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享有法定权利,承担法定义务    (三)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合伙人依法或者依照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一)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二)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六、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包括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其中自愿退伙包括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包括当然退伙和除名。合伙企业法对各种退伙形式均作了具体规定。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合伙企业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应当解散。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二)掌握股份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三)掌握公司债券的发行    (四)掌握公司会计管理、利润分配的有关容    (五)熟悉公司的概念与分类    (六)熟悉公司会计行为的法律责任    (七)了解公司债券的概念、种类    考试容    第一节 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公司的概念与分类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公司有不同的分类。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两种。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人数必须是2个以上50个以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公司法根据行业的不同特点,规定了不同行业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所有权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并建立相应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并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    (1)股东。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除国家的特别规定外,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者政府部门、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然人均可以依法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2)股东会。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按照议事规则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    2.董事会和经理    (1)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董事会的职权、议事规则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2)经理。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3.监事会或者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是公司的部监督机构。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应当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4.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责任和任职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责任和任职资格,应当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份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一)股份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应当有5人以上,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开募集。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设立股份,应当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并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股份成立日期。    (二)股份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股份的股份持有人为公司股东,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份额对公司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股份股东大会是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组成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按照议事规则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    2.董事会和经理    (1)董事会。股份的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的职权、议事规则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2)经理。股份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3.监事会    股份监事会是股份必设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应当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节 股份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一、股份的股份发行    (一)股份与股票概念    股份,是指按相等金额或者相同比例,平均划分公司资本的基本计量单位,它是股份资本的构成单位,是股东权利与义务的产生根据。    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股份签发的证明股东权利义务的要式有价证券。    (二)股份的种类    1.根据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利性质的不同,可分为普通股和特别股。其中,特别股又可分为优先股和劣后股。    2.根据股票票面是否记载股东的为标准,可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3.根据股票票面是否记载金额为标准,可分为面额股与无面额股。    (三)股份发行的条件    设立股份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具备股票发行主体资格。    (2)公司所筹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4)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5)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6)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5;    (7)发起人在近3年没有重大行为;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对原企业改组设立股份申请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发行股票前1年末,公司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近3年连续盈利股份成立后增资发行新股份,除特殊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3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但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该项限制;    (3)公司在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股份发行的价格应当遵循同股同价、不得折价发行的原则。    股份发行的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二、股份的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的股份持有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把自己的股份让与他人,从而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    无记名股票采用交付方式转让。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转让。    股份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    公司一般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可以购买本公司股份:(1)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2)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三、上市公司    (一)申请股票上市的法定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无重大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公司的核准    股份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    (三)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1.招股说明书。    2.中期报告。    3.年度报告。    4.临时报告。    (四)上市公司的上市暂停与终止    1. 上市公司的上市暂停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上市公司有上述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决定上市公司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同时,应给予上市公司一定的期限消除原因。当法定暂停原因清除后,由原决定上市暂停的机构批准其股票恢复上市交易。    2.上市公司的上市终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1)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2)上市公司具有重大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3)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限期未能消除的;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限期未能消除的;    (5)公司决议解散的;    (6)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    (7)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第三节 公 司 债 券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公司债券的种类    1.按公司债券上是否记载债权人或者名称,分为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2.按公司债券是否可以转换成股份,分为可转换公司债券与非转换公司债券。    3.按公司债券是否有财产抵押,分为有抵押公司债券和无抵押公司债券。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    (一)公司债券发行的资格    股份、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发行公司债券。    (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1.股份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除具备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有:    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四节 公司财务、会计    一、公司的会计管理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主管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设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存储。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公司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人员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上市公司还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编制并公告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顺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和使用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会计行为的法律责任    公司违反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册以外另设会计账册,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在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与方式;    (二)掌握合同的生效、掌握无效、可撤销与效力待定合同;    (三)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与抗辩权的行使;    (四)掌握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    (五)掌握合同变更、转让的有关容;    (六)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有关容;    (七)熟悉合同的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八)熟悉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和缔约过失责任;    (九)熟悉合同的保全措施;    (十)了解合同的概念,合同法调整的围;    (十一)了解合同的主要条款。    考试容    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法的调整围    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形式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有三种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合同订立的方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要约    1. 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具备两个条件:(1)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1)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要约生效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即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受要约人也终止了承诺的权利。    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容作出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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