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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吉大春学期刑事诉讼法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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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吉大春学期刑事诉讼法学.doc

    吉大11春学期刑事诉讼法学期末作业考核规定案例分析题1、犯罪嫌疑人孙某,女,28岁,无业。孙某因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孙某患了“反映性严重精神病”,多次将自己衣服撕破,殴打同监室女犯,难以看管。对本案如何解决,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孙某已患严重精神病,无法接受审判,参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撤消案件;另一种意见认为,孙某犯罪时并非无刑事责任能力,被捕后患了精神病虽然给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带来了障碍,但假如撤消案件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是不妥的,鉴于犯罪嫌疑人患病的实际情况,可以取保候审。公安机关采纳了后一种意见。公安机关对孙某改用取保候审是否对的?为什么?答:本人个人意见是公安机关对孙某改用取保候审是对的的。 由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消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解决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经特赦令免去刑罚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相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假如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患了精神病与犯罪时就患有精神病,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在羁押期间患了精神病,只是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暂时不具有受审服刑的能力,但并不排除其犯罪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而犯罪时假如就处在精神病发病状态而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则认定犯罪嫌疑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主线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对于在羁押期间患了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参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撤消案件是不妥的。假如撤消案件,即使在犯罪嫌疑人精神正常后也无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即使应当逮捕,也可以变通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这里所说的“患有严重疾病”,当然也涉及患有严重精神病这种情形。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孙某在被逮捕羁押期间患了严重精神病,我们认为不能撤消案件,而应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孙某改用取保候审是对的的。2、被告人侯某,男,24岁,工人。被告人王某,男,25岁,汽车司机。被告人刘某,男,27岁,汽车司机。某年的5月10日,家住甲市的被告人侯某、王某、刘某在一起喝酒,其间,侯某提出:“弄个小妞玩玩”,王某、刘某表达批准。当晚10时许,被告人刘某将本单位一面包车开出,三人驾车在通往乙市的公路上,伺机作案。当女青年孙某骑车迎面而来时,被侯某、王某劫持上车,汽车朝乙市开去。途中三名被告人轮奸了该女青年,直到车开到乙市境内后,轮奸行为仍未实行终了。受害人被轮奸后又被抛出车外,恰遇乙市的治安联防队员及时报案,乙市公安机关当夜将窜至乙市的三名被告人抓获归案。甲、乙两市法院在管辖上存在争议。甲市法院认为此案应由乙市法院受理。理由是:第一,此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虽始于甲市,但犯罪行为的完毕无疑是在乙市境内,乙市也是犯罪地的一部分;第二,此案是由乙市公安机关侦破,并由乙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乙市法院受理更为方便。而乙市法院则认为,此案应由甲市法院受理。理由是:被告人的重要犯罪行为是在甲市实行的,并居住在甲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市法院应当受理此案。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答: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重要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假如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这重要是指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极大,或者罪犯也许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需要在本地执行等情况。被告人居住地,一般指被告人户籍所在地,也涉及其经常居住地。所谓犯罪地,则涉及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行地,犯罪行为终了地,犯罪结果发生地,销赃地等。由于犯罪地也许有多个,这样,对于一个单一的案件,就也许有好几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假如有必要,可以移送重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本案中,犯罪行为开始于甲市,但轮奸行为分别实行于甲、乙两市,可以说甲、乙两市都是犯罪地。至于何者为重要犯罪地,不好分清。虽然劫持和轮奸行为始发于甲市,但作为本案的一个重要情节,将被害女青年孙某轮奸并抛出车外,驾车逃跑,则发生在乙市。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符合由居住地法院审判更为适宜这一条件。虽然本案发案在甲市,破案却在乙市,是由乙市公安机关侦破的,显然再将案件移送甲市法院审判是不适宜的。至于最初受理的法院,本案在向乙市法院起诉时,该院即提出异议,尚未受理。因此,本案已不能单纯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地区管辖的规定来拟定管辖法院,还需引用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由甲、乙两市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一个法院管辖。本案由乙市人民法院审判较为适宜。3、被告人侯某,男,30岁,农民。侯某在与人斗殴中,用铁棍将于某右膝关节击伤,致使于某右膝关节严重骨折,后经治疗痊愈,但于某右腿行走不便,留下终身残疾。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规定被告人侯某补偿经济损失。县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5年,并补偿被害人于某所有医疗费用。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未上诉,县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认为县人民法院判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侯某只补偿医疗费显系偏轻,针对民事判决部分提出上诉,规定判处侯某补偿所有医疗费外,还应补偿误工费、营养费等其他经济损失。此案上诉期过后,县人民法院认为刑事判决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是将侯某交付监狱执行。该县人民法院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上诉时,将被告人侯某交付监狱执行刑事判决部分是否对的?并请说明理由。答: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享有独立的上诉权,但仅限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假如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已满,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那么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就将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可以据此将罪犯交付执行机关予以执行。本案中,该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侯某判决的刑事部分及时交付执行是对的的。 理由由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只享有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的上诉权,而不象刑事被告人对判决、裁定的任何一部分都享有上诉权。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这种上诉属民事性质的上诉,只能影响附带民事判决部分,使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进入二审程序,而并不影响刑事判决部分的生效和执行。4、某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抢劫案审查起诉时,被害人甲某规定向人民检察院陈述意见,办案人员认为,该案已经讯问了犯罪嫌疑人乙某,并已听取辩护人和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被害人的规定也已经由诉讼代理人反映,没有必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这样也可以尽快将案件提起公诉,所以,没有听取甲某的意见。在审查起诉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证据局限性,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案件后,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1)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时,应当审查哪些内容?(2)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时,是否应当听取甲某的意见?(3)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应遵循哪些关于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4)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是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在程序上应当如何解决?答:(1)应审查的内容涉及: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对的;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免去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献是否随案移送;证据是否的确充足;有无漏掉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采用的强制措施是否恰当;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物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解决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献是否完备。(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因此,听取被害人及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是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和法定方法。听取意见时,应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权利。(3)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写出补充侦查意见书,说明需要补充侦查的问题和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一个月之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在审查起诉阶段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的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二次。(4)直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告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5、被告人宋某,男,28岁,某运送公司司机,因酒后驾车肇事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某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一审判决宣告后,在上诉期限届满前,某区人民法院即告知公安机关将宋某释放。对于某区人民法院的这一做法是否妥当,意见不一。一种意见认为这种做法并无不妥,被告人因被判缓刑,终究是要释放的,要放在社会上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只有发生法律效力后,才干付诸执行,某区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因而不能作为释放被告人宋某的依据。你认为对于一审宣告缓刑的在押被告人,能否在判决尚未生效时即予以释放?答: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必须是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并且已过法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才具有执行的效力。因此,假如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押,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未满,第一审人民法院不能依据一审判决将在押的罪犯予以释放,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一审法院可以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且告知有关的公安机关,待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罪犯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但根据新刑法的规定,缓刑犯的考察由公安机关进行,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在案中,该区人民法院依据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将被判缓刑的罪犯予以释放,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对的的做法是变更强制措施,对宋某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待判决拟定以后再由公安机关执行。6、熊某因涉嫌杀妻被起诉,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2023,熊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熊某无期徒刑。熊某之父以熊某没有杀妻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年多未予以答复。无奈,熊父又向某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其时,杀害熊某妻子的真凶已经被公安机关抓获。某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确有错误,遂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该法院接到抗诉后制作了再审决定书,并在接受抗诉之日起将近三个月的时候决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中审判监督程序的运营有何错误?答:一.对熊父的申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年多未予答复是错误的。最高法院解释 第30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半年。经审查,认为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重新审判;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申诉,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告知驳回。二.某省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错误。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假如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案中,某省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抗诉后制作再审决定书错误。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不得制作再审决定书。四.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受抗诉之日起将近三个月的时候决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做法错误。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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