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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doc

    • 资源ID:58290109       资源大小:20.04KB        全文页数: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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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doc

    侵权责任法常考法条梳理 【紧急避险和合法防卫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别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注意:不是补偿,而是补偿。)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导致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假如危险是由自然因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用措施不妥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导致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做紧急避险的题目,一方面明确:险情来自何方?假如是天灾,避险人可适当补偿;假如是人祸,由祸首独自承担,避险人无需作任何补偿。)【用工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导致别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导致别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导致别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注意雇工与帮工的区别:本条规定的雇工侵权,即使雇工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亦不对外承担补偿责任,而是由雇主单独承担;假如是义务帮工,帮工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别人损害的,由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被帮工人单独对外承担。)【特定场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合等公共场合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别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别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教育机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可以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是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是普通的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做在校生遭受人身伤害的题目,一方面要明确:伤害来自何方?若伤害来自教育机构自身,则教育机构直接承担责任;若伤害来自校外第三人,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若伤害来自校内另一在校生,学校有过错的,与另一在校生的监护人承担按份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补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补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导致的,销售者补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补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机动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局限性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局限性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补偿责任。(注意:机动车买卖,已交付但未登记的,所有权已经发生移转。)【医疗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导致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补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补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补偿的,医疗机构补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狗咬人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导致别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可以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受害人的一般过失不能让动物的饲管人减轻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导致别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补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补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补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坠物倒塌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导致别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仅仅限于所有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补偿后,有其他负责人的,有权向其他负责人追偿。(注意与87条高空抛物的区别,此条中发生的坠物事件可以找到明确的负责人,而87条所合用的是找不到负责人的情况,并且87条所规定的不是补偿责任,而只是补偿)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导致别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补偿后,有其他负责人的,有权向其他负责人追偿。因其他负责人的因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导致别人损害的,由其他负责人承担侵权责任。(注意两款当中的“其他负责人”是不同样的,第2款中的“其他负责人”是建设群体之外的人。)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合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立明显标志和采用安全措施导致别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个著名的坑是过错推定,一定记住。且这里的设立标志和采用安全措施两个行为必须同时具有方达无过错的限度。)【环境污染责任】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导致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体现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为: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用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导致环境污染损害时,免于承担责任。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导致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补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补偿。污染者补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解读:由于环境污染侵权采用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因此在存在第三人过错时,就也许出现第三人和污染者两个向被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主体。因此,此条规定事实上规定污染者和第三人向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后污染者可向第三人行使完全的追偿权。其实质是要污染者对被侵权人垫付补偿费用,这一规定更加有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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