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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民法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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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民法笔记.doc

    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一、 民法一词的来源(一)我国近代的几次民事立法与民法一词的关系1.大清民律草案,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步独立的系统的民事立法,有划时代的意义,它的产生有两大社会背景,一是当时的商品经济,二是清末改革维新的成果2.中华民国的民律草案,内容和体系基本沿用大清民律草案3.1929年由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民法总则(民法典第一编),具有近现代民事立法的所有本质特性。(二)国外近代的民事立法1.日本民法典,通过明治维新向西方国家学习法治文化,所取得的辉煌成果,它的精髓在于它没有照抄国外的法典,而是选择了德国民法典的体例,同时又萃取了法国民法典的内容,大陆法系的框架内容和基本法系是由日本民法典完毕的。2.德国民法典,起草于1874年,历史背景是德意志帝国经历了分裂和统一的历程,德国法学家通过对寺院发以及成邦国立法的否认,以及对罗马法的推崇,研究历程,它的整体构思是以罗马法中的学说汇纂为基础的,有五编构成,即民法总则,义务编,物编,家庭法编和继承编,牛津法学词典这样评价它:日耳曼因素在家庭,财产方面影响巨大而在义务方面,由罗马法占主导地位,它证明了系统的各个立法,是最有价值的做法,因而被全世界各国效仿。3法国民法典,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为法律带来了巨大变革,法律变革的前提是政体变革,而私法方面重要的变化 是解放土地上的奴隶,改革财产权制度、平等继承权,从法律文化角度上讲,它是根据罗马法、巴黎法,寺院法以及国王的法令和大革命期间的法令产生的民事立法提供了良好的模式,并且提供许多的基本概念和原则。4罗马法,市民法:罗马法也称古罗马法,是对古罗马帝国法律的泛称,它是人类历史上法律文化最辉煌最灿烂的法律文化成果,在居多的法律奉献中,把法律划分为公法,私法的奉献是最伟大的,这种划分不管是在立法方面,研究方面都一直沿用至今,无人打破,罗马法中最重要的是古罗马的司法,在民法范畴内许多基本原则是在古罗马的司法中确立的,罗马法中有一部法律叫市民法,在当时,这是一部专门调整古罗马城市市民与市民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从地区划分,它属于内国法,它所调整的市民关系是人身和财产关系,这点与现代民法调整的关系是相吻合的,这部法律内容丰富,条文明晰,它所取代的社会效果是良好的,所以后世的法学家们都认为罗马法中的市民法是民法的来源,是最早的民法,随着罗马的不断扩张,市民法的权限也更大,因此也被称为万民法,上述就是民法来源的最早例证。二民法的含义(一)狭义的民法指各国以法典化的形式统一鉴定的该国民法典(二)广义的民法泛指以各种立法方式鉴定和颁布的调整民事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三民法的特点(一)民法是私法是公法的对称。私法的调整对象完全不同于公法。公法是从公共机构及其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而私法是从非公共机构及其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从权利角度来解释,私法是拟定私权,保护无权的法律。(二)民法是权利法由于民法是确立私权、保护私权、调整私权的法律,所以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是创设民事权利的法律。(三)民法是实体法由于民法是创设民事权利的法律,所以民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各项义务均为实体上的义务,均不是程序上的。(四)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最基本的部门法律并自成体系最基本含义:1民法的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2按民法所调整社会关系来讲,其调整对象是非常广泛的,涉及到每个人3按民法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所处地位来讲,民法与刑法地位相称民法自身自成体系,博大精深。在民法体系中,民法典是主线大法,是母法。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 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有形物的,智力成果与民事利益。财产关系:由于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而产生的债的关系。特点: 调整主体与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财政法主体地位不平等,有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 民法当事人的意思表达具有自愿性、自主性且必须出于主人的真实意图,而财政法其当事人意思表达不自由、自主自愿。 我国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绝大多数都具有等价有偿的特点,比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贷款关系、有偿服务关系等。 我国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涉及社会财产关系和家庭财产关系,建立在商品经济关系之上。二、 我国民法调整一定范围内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因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而发生的具有特定的人身利益内容的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民法只调整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所调整的人身关系与实际的人身关系密不可分。具有不可转让、放弃、剥夺性、不可分离性。具有特定人身权和人身权主体,两者密不可分,不能随意按照民事主体的一直加以抛弃,不可剥夺性表现在人生主体权外的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非因法律单位不可剥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人身权不能想财产同样流转。(无需转让也无法转让)我国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不直接体现财产关系,不直接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人身关系可以在一定的法律条件下转化为财产关系。有一些人身关系自身也是财产关系,如著作权、专利权、器官移植、捐赠:是主体对自己身体权的行使,对器官的处置、处分第三节 民法的沿革一、 民法的起源和发展脉络 古罗马发(背景、特点)君主制、共和制、社会制度、法律体系 182023法国民法典背景、大革命、拿破仑在产生法典中产生的作用民法典内容,原文,特点 1922苏俄民法典背景,十月革命,列宁,法典与革命的关系 我国历史上的民事立法。1991大清民律草案北洋政府,南京革命政府,新中国立法与改革开放,重大民事立法。第四节 我国民法的法律渊源一、 民法的法律渊源的含义法律渊源原指法律的效力来源法律由谁、以什么形式创设的继而变为法律的表现形式,不同的法律渊源创设者不同,效力不同,表现形式不同,所谓民法法律渊源指其不同的创设者,表现形式,效力不同。三、 我国民法法律渊源的种类。(一)宪法中调整民法关系的规定一国宪法是该国主线大法,由该国最高立法机关依照特定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主线大法,它规定的是该国的基本国体、政体。规定法律机关的职权,职责,规定该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义务,同时,对重大、基本的民事关系加以确立、保护。宪法在众民法法源中具有最高效力,成为制定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宪法依据。(二)民事法律作为我国法律渊源的民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统一制定和颁布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有效领域内生效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民法通则物权法协议法著作权法继承法婚姻法等等。(三)民事法规由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及其各部委调整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效力范围是在国务院所管辖的所有区域,其法律效力是高于地方法规而低于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效力。(四)地方性民事法规。由地方政府、地方人大按各自立法权和立法程序制定的在本地方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总称,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其行政法律区划外无法律效力。(五)民事立法解释、民事司法解释立法:由司法机关已经制定的民事法律、民事法规做出解释,与被饥饿时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我国很少运用)司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出于对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及民事司法的需求而对相关的民事法律行动中所合用的法律做出司法解释,效力范围仅合用于各级审判机关的审判中。(作用比较大)(六)民事惯例(民事习惯)经有权国家机关认可并赋予某些民事习惯或规范效力。宪法十三条:【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五节 我国民事法律的合用范围是指我国民法的效力范围,指在什么范围的时间、空间效力。一、 对人的效力范围。指对什么人产生效力(一)我国民法对享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产生法律效力。(二)我国民法对处在我国境内的外国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及无国籍人、多重国籍人产生法律效力(三)我国民法对位于国外的我国公民,我国法人及我国非法人组织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二我国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一)我国民法在我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我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有效领域内,涉及我国国家主权所能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陆、领水、领空、空中空间和地下层。(国际公法)我国民法不同法律渊源的法律效力范围是不同的。(二)我国民法在是为我国有效领域内产生法律效力。所谓是为我国有效领域:从地区上讲这些空间都处在我国领土、领水、领空内,而依照国际公法有效原则,在法律上应认定为某国的有效领域内。 我国驻外国的使领馆 航行或行舶在公海或外国领域的具有中国国籍的航行器。(陆上,地下,水上,水下,空中) 其它应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效领域范围。(三)我国民法在我国领域外的空间效力范围。1发生在我国领域外的我国公民民事活动,除按所在国法和国家私法,它国民法可以、应当合用我国民法。2.发生在我国领域外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除依照所在国法,国际私法,它国民法可以或应当合用我国民法例如认定溯及既往的法人或法人组织 的法律问题,当合用我国民法。三、我国民法的时间效力范围。(一)我国民法何时产生法律效力1.我国民法从颁布,公布之日之后产生法律效力。2.我国民法自颁布、公布之日之后产生法律效力这合用与重大民事立法,因素是让全社会有个了解、理解的过程。 在所颁布的条文中规定 单独颁布法律宣布其生效(二)我国民法何时生效1.新颁布的法律规定废止相应旧法2.新法规定旧法与之想接触部分丧失法律效力3由单独的法令来宣布民法的时效,只用于新旧政权的交替。如: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废除4.默视废止(自然失效)新法生效旧法自然失效。(三)我国民法的溯及力问题。1.从原则上讲,我国民法无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不能规定社会成员遵守一部尚未成立的法律。2.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本着有助于当事人的原则来进行。合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可以比照,民法 解决。协议法物权法民法通则的生效方式第二章 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述。一、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种类(一)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述民事立法、司法、民事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他必须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质: 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民事立法者与司法者必须秉持的法律观念及价值取向的集中体现。 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与民法所有及整体基本准则而不同于其他。 它必须是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集中体现。 民法所调整的社会规律的对的反映。 它是民事立法、司法、实行民事行为最基本的准则。民法的学历基本原则和定基本原则:我国民法学理上基本原则是我国学者专家在探究我国民法理论过程中通过对我国民法所调整关系的进一步研究,通过对我国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本质与特性的研究,通过对立法者法律观念和立法取向的分析,以及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行为的基本归纳。该种原则一般见于民法学者专家的理论著述之中,虽然学理上的基本原则其自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对我国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有着深刻的影响力。法定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基本法中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如民法通则3、4、5、6、7条规定我国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遵守法律和正义,严禁权力滥用原则。它直接具有强大的法律效力。二、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基本原则在立法中的功能它是民事立法的基本准则,民事立法应当是民法基本原则的集中体现和具体的贯彻执行,应决定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并且它们自身构成了具体的法律制度的基础。2.在民事司法中的基本功能。基本原则在民事司法活动中是指南针、方向盘,它决定着民事司法活动应当实现的法律效果,任何一项活动都不能偏离该种原则。不仅如此,在我国民事立法尚未完善的今天,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也起着对我国立法的补充作用。3.在民事活动中的功能。基本原则对各项民事活动起着一个指导或是提了一个总的规定,只有符合基本原则的民事活动才是基本有效的民事活动。4.在学理上的功能民法原理为了更好地阐述民法理论,离不开对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对的理解和合用,偏离了学理上的基本原则是伪科学的。我国民法学理和法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条文第二节 平等原则一、 平等原则的概述。平等原则不仅是民法的学理原则并且是法定原则,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这个原则 平等原则是一项公理性的原则,在法国、德国、日本、瑞士等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中都没规定这项原则,而在我国是首要原则。由于: 中华民族经历了漫长的封建史,而封建制国家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不单等,因此这是特殊国情的需要 为了突出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一个本质区别 平等原则是其它原则的基础和条件。含义: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即民事主体的法律人格独立平等。二、平等原则的意义。平等原则所讲的 ,这里所说的民事主体,涉及自然人主体,法人主体和非法人主体,在自然人主体中,无论自然人的年龄,职业、学历等状况如何,其地位一律平等。法人组织无论单位的级别如何,注册基本金的多少,它的法令地位是平等的,无论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其社会地位存在如何的差异,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它的民事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法律人格的独立性:是指每个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独立的人格,独立人格是指每个民事主体根据民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义务和民事责任。(二)法律人格的平等性: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过程中,为意思表达或受意思表达都是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自我的需求,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主进行的,任何一方都不能把自己意志强加给一方。第三节 私法自治原则一、 私法自治原则的概述:私法自治原则是市民社会自治原则在司法领域内的体现,它的具体含义是法律允许民事主体自由地基于个人意识,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的法律准则。司法自治原则的核心是确认和保证民事主体的自由,因此司法自治原则是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意思自由和私权自由的总和。所以这一原则的具体含义分为三个基本层面: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自愿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意思自由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私权自主二、与其他原则的关系1.该原则与平等原则之间的关系:平等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逻辑上的前提另一方面司法自治的实现以民事主体法律人格平等为基础2.该原则与公平原则间的关系: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必要的事补充与限制,即民事 3.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关系,诚实信用、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三、私法自治原则的衍生。私法自治原则在民法不同领域内会衍生出很多小原则,例如在协议法中契约自由、当事人意思至上;在婚姻法中婚姻自由、自主原则;继承法中遗嘱自由原则 1物权法中私权、私权神圣原则上述原则构成了世界民法原则的精髓。产品质量致人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第四节 公平原则一 公平原则的概述公平是人类社会的崇高理念,也是基本的法律价值理念,民法上所追求的公平有着自己独特的含义,它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衡平,它重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 民法上的公平是指的当事人权利和利益上的衡平。所谓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是指法律在设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要大体相称。无条件的赠与协议除外,不需要权利义务衡平。2. 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衡平。贯彻有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来追究无过错的当事人民事责任时,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是从更宏观的角度来衡平行为人与大多数人的利益关系。产品质量致人损害实行无过错原则。在受害人也有过错时,应适当减轻其赔付金额,多合用与交通肇事。3. 承担与风险的衡平。例子:在世界各国协议法中,都有违约止损的制度。二、公平原则和其他原则的关系1.公平原则和平等原则的区别和联系区别:其两者的着眼点不同,公平原则的着眼点在于平衡当事人的民事利益,而平等原则在于强调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致。联系:平等是公平的前提,公平是平等的目的。2.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其两者都是商品经济时代基本的道德规范道德准则。不同之处在于公平原则重在平衡商品交易双方的利益关系,诚实信用原则重在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可靠性,公平原则重在交易结果的可靠性,诚实信用是交易过程中的守协议讲信用。3.公平原则与司法自治原则的关系。私法自治的合用是有条件的,当事人必须乐意自治(主观条件)、可以自治(客观条件)。而公平原则是必须贯彻实行的,是无条件的。三、公平原则的含义和意义公平原则铺展开来具有以下含义:1.在民事立法活动中,在创设相关民事制度时,必须以公平为立法宗旨。或者说是用立法的手段来衡平各个主体之间的民事利益。2.在民事主体的各项民事行为实行的过程中,应合用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来从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公平。3.民法通过相关的法律制度来制约约束在民事活动中处在优势地位的民事主体,对其给与适度的克制使处在弱势地位的民事主体利益得以平衡。意义:它是公平正义在民法上的体现,法律的规定在细腻总会有疏漏之处,把公平原则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是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一个必要的补充,才干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第五节、诚实信用原则一、 诚实信用原则的来由1.在古罗马法当中,就已经规定协议当事人本着交易的善意来进行协议关系,一旦发现对方恶意交易。就可以抗辩诉权。2.在法国民法典中,就已经将诚信制度上升到契约法的范畴,这是对古罗马法的壮大。3.德国民法典初次在法条中直接表述为诚实信用。242条“债务人需依诚实信用并照顾交易惯例,履行其给付”4.瑞士民法典第一次将诚实信用合用于所有的民法领域。2条“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实信用为之”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1.当事人在设立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规定不隐瞒事实真相,不欺诈,还规定为对方当事人提供真实交易信息。2.在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严守对方当事人的秘密,谨慎地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满足对方的合法需求。3.在协议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还应当遵守协议规定外的协助、保密等义务。三、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1.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强制性规范的方式来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循的基本道德规定。其目的在于防范和减少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利益的冲突、民事纠纷的形成。2这项原则有助于增强当事人互相信任和信赖,使得交易双方以诚待人,减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成功率。3.该原则可以有效填补法律和协议规定的漏掉,并且为当事人提供合法性依据。4.诚实信用原则可以成为民事审判的法官更好地行使司法裁判权,对追求司法公平和 正义提供了一个有形具体的依据。第六节 公序良俗原则一、 公序良俗原则的概述公序良俗既是学理原则又是法定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公序良俗事实上是由公序和良俗原则构成的。公序:是指当事人的民事活动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这里所说的公共秩序是一个宽泛的概念。良俗:是指当事人的民事活动不得违反社会善良的习俗,善良习俗涉及人类社会存在发展所必须的道德风尚。二、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功能。1.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相同都是由道德规范上升到法律规范的。就其法律功能而言,诚实信用是从正面提出的,是民法所提倡的而违反公序良俗是民法所严禁的,诚实信用是当事人的最高境界,而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则是当事人不得逾越的最低底线。2.公序良俗有着维持国家秩序,社会秩序的作用。公序是包含着公利和公益两层含义的。3.公序良俗原则肩负着维护现代社会正常发展的使命。良俗说到底是人类社会最基本道德规范的总和。4.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一起对司法自治原则起到必要的制约作用。5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同样,在立法上只作出总的、一般性的规定。其意义在于它为纷繁复杂的不断发展变化的民事司法预留了巨大的空间以应对现代社会不断产生的新的问题和纠纷。6.公序良俗与诚实信用原则一起从悲观和积极两个方面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和市场经济,为人类社会的进步发挥重要作用。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性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一)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1社会关系。它是指在人类社会中社会成员与社会成员之间因生活生产和社会生活而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2.法律关系。它是指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受到法律规范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能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只有那些重大的社会关系才会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只有受到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才干构成法律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在法律关系中受到民事关系调整的社会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形成的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发生于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性。(一)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是民事法律关系最本质的特性。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二)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发生:民事法律事实与通常引起的法律事实是不同样的(三)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是以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实体义务为内容。比如自然人对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为内容的,必须向买方支付房产,必须对自己的房屋产权依法登记。购买不动产是公示行为,必须不侵害、不妨碍其他民事主体权。(四)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于民事主体之间。强调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一)财产关系与人生关系所谓财产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能满足民事主体的民事利益需求的民事法律关系。所谓人身法律关系是指特定人生法律主体不可分离能满足民事主体、民事利益需求的民事法律关系。(二)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物权关系的主体在行使物权时不需要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就能实现一定权利。而债权关系则不然,债权主体在行使债权时往往需要义务主体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才可以实现自己的民事利益。物权关系是一种绝对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关系是属于相对法律关系的。人格权(绝对法律关系):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分为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劝着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后者以人格平等、尊严、自由为内容(三)绝对权关系和相对权关系绝对权是指在这种法律中民事权利主体为特定的当事人,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绝大多数人。相对权关系是指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他的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特定的当事人。在绝对权当中,不特定的绝大多数义务主体的义务大都表现为悲观行为方式,不影响、不妨碍、不侵害,特定体的义务大都表现为积极的行为方式或为一定行为。即权利人无须义务人的积极协助,即可直接行使和实现其权利,义务人为一切不特定的人,既尊重权利人的权利,不实行任何妨碍权利人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行为。绝对法律关系与权力性法律关系可以基于一定的因素互相转化。如债权关系本属相对法律关系,一旦债务人履行债务,将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给债权人,债权人即成为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产生绝对法律关系。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一、民事法律的主体(一)民事法律的主体的概念简称民事主体,它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其主体是民事主体的享有者,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它是民事法律关系之要素中的首要因素。1.主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2.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与民事责任、民事义务之间的关系3.民事主体在民法三要素地位与作用(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特性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相比而概括出来的1.它的广泛性,几乎所有社会成员都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甚至国家,都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论自然人年龄大小、性别、受教育限度,拥有财产多少,职位高低,健康情况,他们都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无论是公司人还是事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或非国家机关法人,法人单位行政级别高低,公司法人注册资金多少,都会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2.它有平等性。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它们各方面情况如何,其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这是平等核心含义3.自主性。指民事主体参与法律关系时,如何参与,参与什么,都由民事主体在自愿情况下自主决定。(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解读1.按民事主体存在形态的不同,可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所谓自然人指有生老病死,处在自然形态下的人,所谓法人指具有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它依法享有法人资格,所谓非法人组织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享有一定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2.按民事责任、义务,主体之间关系来划分,可提成民事权利主体、民事义务主体、民事责任主体,又可提成民事人身主体,民事财产主体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一)概念:指民事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或民事权利、义务所有发生的事物(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物:民法意义上的物是指人身以外的,为人力所能及的且能成为民事义务对象的物体,它可以是有形物,可以是无形物,可以是物质意义上的物,可以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也可是通过度量衡来测得的物,它可是等价物,也可是被等价物等价的物,它可以是流通物,也可是限制流通物,还可是严禁流通物,它可是主物,也可是从物,它可以是原物,也可是孳息物,可是可分物也可是不可分物,可是单独物也可是集合物,它可以是可消耗物,也可是不可消耗物,可以是证券化的物,也可以是非证券的物。2.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指民事主体行使权利,行为与民事主体履行义务的行为,行为重要是债权关系的客体。3智力成果: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主体发明的劳动可获得的结果。它是著作权关系、发明权关系、商标权关系、专利权关系的客体。4.人身利益:它是财产性利益的对称,它指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格或身份密不可分的民事利益,人身利益,重要是人身法律关系的客体5.特定的民事利益:在不同民事关系中所指对象不同,在抵押权关系中,抵押权人质法享有民事权利成为抵押权关系的客体。在质押权关系中,质押权人享有民事权利即质押权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具体涉及:(1)免受别人侵扰的自由(2)作出自主决定或向别人提出积极主张的自由(3)这种自由是有保障的自由,一旦这种自由受到侵犯,民事主体有权请求国家发动公权力予以保护。(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所谓民事权利指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实现其民事利益,可认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限度或范围。由此可见,民事权利是当事人实现利益的工具,它是民事法律允许民事当事人为争取合法的民事利益实行一定行为或实行不一定行为的范围,因此,民事权利自身产生于民事规范,但归根到底,民事权利都只是规定和限度。(史尚宽民法总论佟柔民法原理江平的论文王利民、梁慧星、魏振盈、张俊浩、马俊驹)民事权利的分类(1)按照民事权利客体的不同把民事权利分为知识权、财产权、人身权,财产权的特性至少为以下两个方面:1.财产权所带来的民事权利可以直接用货币来衡量或表现2.财产权的客体即财产是可转让的,不仅如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财产权自身也是可以转让的“财产权”重要涉及物权和债券两大类,物权,是指直接对物加以支配并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债权,是指特定的债权人一方有权请求作为特定的债务人的另一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客体的,特点也有两个方面,1人身权与特定民事主体人生密不可分2.人身权的客体自身在很多情况下是不可转让的,除非法律命名。比如人格权中的绝大部分权利具有间接财产内容是不可转让的。智力成果产生的知识产权,它以智力成果为客体的权利,它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性,1它所承载的是丰富的文化信息和文化信号2知识产权的内容是人格权和财产权的两者合化。它自身是有价值的,而这种价值自身只有在通过著作权将智力的成果运用于社会时才干产生,否则就会成为无法实现的民事利益。(2)按照民事权利实现的途径或民事权利起的作用的不同可以把民事权利分为抗辩权、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支配权是指民事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对民事权利客体或标的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的权利。支配权往往与排他权、优先权相随着,支配权往往是绝对权请求权是指民事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规定别人为一定行为,以满足自己一定民事利益的能力。有以下特点:1.必须通过义务主体的给付行为或交付行为来得以实现2.请求权具有高度的与对方当事人的平等性,处在枢纽地位,与民事权利人是否能实现自己的利益明确相关,寄生和派生出来的权利。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达即可使一定的法律权利产生或消亡,比如追认权、撤消权抗辩权是指可以对抗请求权权利的,分为永久性的抗辩权和非永久性的抗辩权。(3)民事权利还可以依照民事主体的义务范围的不同分为对人权和对世权。对人权的义务主体为特定的当事人,比如债权,对世权是指这种民事义务主体指除民事权利主体之外的一切人其义务的的内容对别人权利的尊重、不侵扰、不影响(4)按照民事权利是否能与特定的民事主体分离或者说民事权利是否为特定的民事主体所有,分为专属权和非专属权。专属权是指特定的民事权利必须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相吻合,比如说国家对城乡主体的所有权(查阅关于宪法的专属权利)和配偶权,只能有享有配偶身份的民事主体所有非专属权是指某些民事权利可认为绝大多数民事主体所有(自己完毕举例)(5)依据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占基础性地位和主导作用的权利叫主权利反之为从权利。属于派生或次生地位比如以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在购买权和按揭权重,购买权是主权,按揭权是从权。在购买人向银行贷款中,借款权和抵押权中,借款是主权,抵押是从权。(6)同样是按照对民事权利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分类,分为原权和救济权所谓原权是基础性的民事权利,救济权是因基本权利被侵害或存在被侵害的危险时,所派出原驻基础性的权利,因此救济权具有保护性的权利,并且救济权往往是通过请求权来实现的。(7)按照民事权利所有要件是否齐备,可把民事权利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既得权是可认为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民事权利,而期待权需等待尚不具有的要件享有时所具有的民事权利,比如利息债权,它的实现必须等待利息的期限记满时才干实现权利。比如购买国债,一年期的国债只有等待一年期满时才干获得。(二)民事义务1.民事义务的概念所谓民事义务是民事规范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实现别人的某些利益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或限度,民事义务是民法保证、保障、保护民事权利人实现自己的民事利益的法律工具。是法律强制民事当事人为了实现别人的民事利益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限度或范围。民事义务的产生1.来源于法律的规定,这种义务就是所谓的法定民事义务2.来源于当事人的约定,这种义务称为协议义务。(列举出五种法定义务和协议义务)2.民事义务的性质和特点1)民事义务是以不利益、他利益为内容的,可归为他利性。履行民事义务是为了别人的民事利益得以实现2)民事义务对义务主体而言不仅是不利益的并且履行民事义务的内容直接就是民事主体的利益得到满足。3)民事义务与特定的民事权利具有高度的相应性。在法定监护关系中,被监护人享有被监护的权利,而监护人则依法承担监护的义务。在买卖关系中,卖方有获得价款的权利,4)在有些民事利益和义务的活动中,有些民事义务也可以是民事权利。在法律监护法律关系中,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既是权利又是义务5)民事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法律强制性不仅表现在法定义务上,并且表现在协议义务上。协议义务的强制性表现在义务人可以向国家公权机关申请实行强制力量。3.民事义务的分类1)按照民事义务客体的不同,可分为财产性义务,人身性义务和知识产权性义务。财产性义务往往是以支付一定的金钱或交付一定的货品来履行的,都是财产性义务人身性义务以非给付行为来履行的一种行为。比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对配偶忠贞的义务、配偶对家庭的供养义务、不盗用别人的姓名、肖像,不侵害别人的健康和财务等。知识产权义务是综合性的民事义务,履行方式既涉及了给付方式也包含了非给付方式。比如某出版商对著作作者有支付稿酬的义务又有在书上写上作者姓名的义务。2)按照民事义务目的性的不同把民事义务分为直接义务和间接义务直接义务是指通过义务主体 ,绝大多数的民事义务都是直接义务,别名为真正的民事义务间接义务的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协议法119条,违约止损义务)3)按照强制限度的不同,把民事义务分为强制性义务和任意性义务强制性义务表现为必须为或严禁为,如有违反将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比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是强制性义务任意性义务强制性较弱,如有违反只要不导致严重后果,法律不予追究。比如交通道路安全法规定行人过马路穿过马路要穿斑马线4)按照民事义务的规定者的不同分为法定的民事义务和约定的民事义务法律直接规定的称之为法定民事义务,协议、契约规定的是约定的民事义务。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定义民事法律关系并不是由民法的规定引起的,民法制度、民法的法律规范仅仅赋予民事当事人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也许性,而把这种也许性变为现实性只能依赖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因此所谓的民事法律事实就是指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民事行为或客观现象(二)民事法律事实出现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1.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也称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有时也叫设立,但强调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观性,而发生强调客观性。是民事法律关系从无到有的一个过程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的是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局部上发生了变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都可以变更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一)民事事件,又称为非行为的法律事实,是指以民事当事人的个人意志无关,而又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自然事实或客观现象,民事事件可分为两种:民事事件(自然劫难的发生)和民事状态(时间流逝、下落不明)(二)民事行为,当事人故意识的民事活动,而该项民事活动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1.意义和特点。必须是合法的行为,只有是合法的行为才会出现当事人所期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自身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合法性。非法行为不能构成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民事行为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法律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它可以是表意行为也可以是非表意行为有些民事法法律关系关系到国家的管理,公共利益的分派(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2023年6月18日获准发行A股八千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40元,发行方式为网上申购,其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股票交易所交易,其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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