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辅导手册(258页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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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辅导手册(258页DOC).docx
最新资料推荐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辅导手册目录第一章 纳税申报的法律依据及专有名词释义 第一节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 第二节 有关纳税申报的各类专有名词释义第二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各种税(费)关于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第一节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流转税和资源税一、 营业税二、 城市维护建设税三、 资源税四、 营业税明细申报第二节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各类地方税一、 房产税二、 城市房地产税三、 城镇土地使用税四、 印花税五、 土地增值税六、 契税七、 耕地占用税八、 车船税第三节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第四节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第五节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各项“费”一、 教育费附加二、 文化事业建设费三、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第六节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目前代征“残疾人保障金”第三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的其他规定第一节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无应纳税(费)款申报的规定第二节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税申报的规定第三节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纳税申报的规定第四章 纳税申报的方式第五章 纳税申报的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第六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向公众提供的咨询渠道 第一章 纳税申报的法律依据及专有名词释义第一节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有专门的一个章节规范纳税申报,即“第二章 税务管理”中的“第三节 纳税申报”,这一节共三条: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 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第三章有关税款征收的条款。第三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章 纳税申报 中有八条: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三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第三十六条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第一百零九条 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第二节 有关纳税申报的各类专有名词释义征管法中的“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界定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重要制度。纳税申报所涉及的基本概念:一、 纳税人:是指缴纳税款且承担纳税义务的法人或自然人。二、 扣缴义务人:包括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在支付款项时有义务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的法人或非法人,即:款项的支付人在支付款项时,有义务依法将相关税费从款项中扣除并代纳税人缴纳入库。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代为缴纳入库的企业或单位。三、 申报期限:是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期限。四、 纳税期限: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期限。扣缴税款期限: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扣缴义务人据以计算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期限。以上两者也可统称为税款所属期。五、 纳税申报表或纳税申报书:是指由税务机关统一制定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书面报告。 税款扣缴报告表或税款扣缴报告书:是指由税务机关统一制定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时填写的书面报告。第二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各种税(费)关于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以下16种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按照市政府文件(京政发200618号)要求,从2006年7月1日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为北京市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代征全市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一节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流转税一、营业税(一)交通运输业1、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规定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铁路运输业务的纳税义务人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非铁路运输的纳税义务人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A、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B、在银行开设有结算帐户;C、在财务上计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2、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3、计税依据营业额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税目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联运的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联运业务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即指运输企业开展联运业务时,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5、纳税地点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6、纳税申报期限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7、缴税时间纳税人取得的当月应税收入在次月1日-10日缴纳税款。8、纳税申报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申报表(附表样) 表号: SB000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申报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税款类型:正常税款 四代解缴 补缴欠税 自查补税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税务计算机代码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名称和公章缴款银行帐号缴款银行名称纳税项目代码税款所属时期课税数量计税金额实缴税额合计人民币大写:备注 (二)建筑业1、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属于建筑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2、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3、计税依据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力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自建行为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5、纳税地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统一由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发包承包中心代征代缴。6、纳税申报期限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7、缴税时间纳税人取得的当月应税收入在次月1日-10日缴纳税款。8、纳税申报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申报表(表样同上)(三)金融保险业1、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暂行条例规定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2、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征收营业税时,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并向经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3、计税依据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保险业以保费收入为营业额,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5、纳税申报期限金融业的纳税申报期限为一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申报期限为一个月。6、纳税地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7、缴税时间金融业在每季度终了的次月1日-10日缴纳税款。保险业在每月终了的次月1日-10日缴纳税款。8、纳税申报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申报表(表样同上)(四)邮电通信业1、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属于邮电通信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2、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3、计税依据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5、纳税申报期限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6、纳税地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7、缴税时间纳税人取得的当月应税收入在次月1日-10日缴纳税款。8、纳税申报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申报表(表样同上)(五)文化体育业1、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2、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3、计税依据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5、纳税申报期限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6、纳税地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7、缴税时间纳税人取得的当月应税收入在次月1日-10日缴纳税款。8、纳税申报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申报表(表样同上)(六)娱乐业1、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属于娱乐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2、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3、计税依据娱乐业的计税依据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5、纳税申报期限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6、纳税地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7、缴税时间纳税人取得的当月应税收入在次月1日-10日缴纳税款。8、纳税申报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申报表(表样同上)(七)服务业1、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属于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2、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单位通过非雇员个人的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开展业务,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收入的,该企业即为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营业税。3、计税依据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5、纳税申报期限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6、纳税地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7、缴税时间纳税人取得的当月应税收入在次月1日-10日缴纳税款。8、纳税申报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申报表(表样同上)(八)转让无形资产1、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2、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个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3、计税依据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5、纳税申报期限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6、纳税地点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7、缴税时间纳税人取得的当月应税收入在次月1日-10日缴纳税款。8、纳税申报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申报表(表样同上)(九)销售不动产1、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2、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3、计税依据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5、纳税申报期限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6、纳税地点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7、缴税时间纳税人取得的当月应税收入在次月1日-10日缴纳税款。8、纳税申报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申报表(表样同上)二、城市维护建设税1、纳税义务人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扣缴义务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3、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5、纳税申报期限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进行纳税申报。6、纳税地点与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地点相同。7、缴税时间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8、纳税申报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申报表(表样同上)9、外商投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三、资源税1、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资源税。2、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3、计税依据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单位税额原油 8-30元/吨天然气 2-15元/千立方米煤炭 0.3-5元/吨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0.5-20元/吨或立方米黑色金属矿原矿 2-30元/吨有色金属矿原矿 0.4-30元/吨盐 固体盐 10-60元/吨 液体盐 2-10元/吨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凭据的当天。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5、纳税申报期限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6、纳税地点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7、缴税时间纳税人取得的当月应税收入在次月1日-10日缴纳税款。8、纳税申报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申报表(表样同上)四、营业税明细申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2号)文件要求,自2006年3月1日起,对交通运输业、娱乐业、服务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实行明细申报。目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尚未正式全面开展营业税明细申报工作,仅在部分纳税人范围内进行试点。第二节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各类地方税一、房产税(一)纳税人1.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上述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房产税纳税义务人。2.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二)计税依据1.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以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账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房产税。 2.其他单位(免税单位或房产管理部门)和个人出租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3.由于各种原因,纳税人会计账簿中无房产原值记载,无法向税务机关提供应税房产原始价值的房产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的房产,按照新修订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进行核定。(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2.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3.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4.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5.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6.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自其使用或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四)纳税申报期限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为简化征管程序,在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下,对房产税年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经核定,地方税务机关可在每年4月份的征期中一次征收其全年应纳税款。(五)纳税申报地点1.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房产所在地纳税。2. 外省市在本市的营业单位应纳税的房产,不论其独立核算单位的地点是否在本市范围内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六)缴税时间缴税时间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七)纳税申报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申报表(表样同上)(八)特殊申报规定无(九)其他与申报有关的事项无二、城市房地产税(一)纳税人1.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2.对于中方出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资,在城市房地产税征税范围内联合建房的,为便于征管,暂对出资方在使用年限内比照房屋产权人就其分得的部分征收城市房地产税。3.对于中方以房产入股,外方以资金入股合办企业的,如果该房屋的产权已过户到外商投资企业,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房地产税。如果房屋产权尚未过户到外商投资企业,但房产已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入账,则对外商投资企业视同产权所有人征收城市房地产税。4.产权人不在当地的,可由其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缴纳城市房地产税。(二)计税依据纳税人的房产无论自用还是出租都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无法向税务机关提供应税房产原始价值的房产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的房产,按照新修订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进行核定。(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对纳税人新建或购买的房产,应自建成验收或购买的次月起征收城市房地产税。2.对涉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的商品房,仅对售出前使用(含出租、出借)部分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停止使用(含出租、出借)期间,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涉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和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四)纳税申报期限城市房地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为简化征管程序,在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下,对城市房地产税年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经核定,地方税务机关可在每年4月份的征期中一次征收其全年应纳税款。(五)纳税申报地点1.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房产所在地纳税。2. 外省市在本市的营业单位应纳税的房产,不论其独立核算单位的地点是否在本市范围内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六)缴税时间缴税时间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七)纳税申报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申报表(表样同上)(八)特殊申报规定无(九)其他与申报有关的事项无三、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一)纳税人1.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2、免税单位有偿使用纳税单位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有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属于本系统内的可由纳税单位代缴土地使用税;本系统外的仍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缴纳。3.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4.在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二)计税依据1.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2.凡持有规划管理机关或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用地许可证件的,以许可证确定的土地占用面积为计税依据;无规划管理机关或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用地许可证件的,暂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查的土地占用面积为依据。(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自使用土地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2.新征用的土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3.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4.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5.免税单位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6.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取得建造商品房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四)纳税申报期限城镇土地使用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