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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北斗王者法理学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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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北斗王者法理学笔记.doc

    法理学9.10一 简述法律的特性(一) 形式特性1 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1) 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2) 法律的规范性2 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和认可1) 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重要方式2) 法律的国家性3) 法律的普遍性3 以权利和义务为双向调整机制1) 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2) 法律的利导性4 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行1) 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2) 法律的程序性(二) 实质特性1 法律是意志和规律的结合2 法律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3 从应然意义上讲,法律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二 形式特性为什么说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重要内容?答:1) 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是以授权、严禁和命令的形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中的法律后果则是对权利义务的再分派。2) 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重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营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重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3) 权利是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不管法律是如何的法律,不管这种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和义务总是被立法者所充足重视,也总是受到社会各成员关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有拟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定,它明确地告诉人们该如何行为,不该这样行为以及必须这样行为;人民呢根据法律来预先估计自己与别人之间该这样习惯难为,并碰见到习惯难为的后果以及法律的态度。9.12 一 简述法律历史规律(一)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1 跟随生产力发展进程渐变的规律.2 与国家同步产生的规律.3 与宗教、盗得从融合到分化的规律。4 法律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二)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1 不断发展的规律。2 经济条件决定的规律。3 历史类型更替与继承的规律。4 依赖于革命或改革而发展的规律。二简述中西法律传统的差异1 在法律哲学与法律精神方面。中国法的发展长期受中国哲学的影响,特别是儒家哲学。西方法的发展则以西方传统哲学为指导思想。2 在法律结构和法律文化方面。中国法律结构以刑法为主,法律文化以公法文化为核心;西方法律结构以民法为主,法律文化以私法为核心。3 在司法体制与司法程序方面。中国的司法与行政合二为一;西方的司法与行政分全制约。4 在法律形式与司法技术方面。中国法过度依赖成文法,司法技术落后;西方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并存,司法技术先进。5 在法律民族性和国际性方面。中国法的发展始终呈封闭状态,西方法的发展始终呈开放状态。三简述两大法系的差别1 大陆法系是指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2 产生背景的区别:大陆法系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其间通过11世纪至16世纪的罗马法复兴、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后于19世纪发展为世界性的法系。而英美法系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人入侵英国后开始逐步形成的合用于英格兰全境的普通法,中间通过16世纪衡平法的兴起,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资本主义改造,再到18、19世纪随着英国殖民地扩张而传播到世界各地,进而发展成世界性的法系。3 法律渊源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重要法律渊源,判例法一般不作为正式法律渊源,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法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4 法典编纂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于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单行法律和法规。5 法律结构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的基本机构是建立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的,而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建立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的。6 法律合用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的法官在合用法律的方法上十分重视法律解释,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适应性,而英美法系的法官十分重视判例的对比作用,重视“区别技术”。7 诉讼程序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积极的作用,而英美法系倾向于当事人主义,控辩双方进行对抗式辩论,法官的作用是悲观中立的。8 职业教育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在律师和法官的职业教育方面突出法学理论教育,而英美法系职业教育重视解决案件的实际能力。9.14一 简述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区别。二法的规范作用涉及那些?四 简述法的指引的分类五 简述法的社会作用的方式六 简述法的社会作用的分类及其互相关系?七 简述法的局限性9.16一 简述法律制定的特点1. 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2. 法律制定既涉及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也涉及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3. 法律制定既涉及法的创制活动,也涉及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活动。4. 法律的制定是一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二 简述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1 全国人大:(1) 有权修改宪法;(2)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3) 改变或撤消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2 全国人大常委会:(1) 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2)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3) 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4) 撤消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3 国务院:(1) 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2) 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3) 改变或者撤消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4 国务院各部委:有权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5 地方各级国家权利机关及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6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三 简述法律制定原则(一) 科学性和民主性原则(二) 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性原则(三) 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1 立法主体的合宪性:是指法律制定主体必须具有宪法赋予的权力或经特别授权,不越权制法,否则,一律无效。2 内容的合宪性:是指通过法律制定产生出来的法律内容必须符合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和宪法具体规定,不得违反、抵触、冲突。3 程序的合宪性:法律制定都要依照法律制定程序进行。四 简述法律制定的程序1 法律议案的提出:是指依法享有提案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有关法律议案或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某项法律的建议。如:全国人大30名代表以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军事委员会。2 法律议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立方日程的法律议案进行审查和讨论。分为:专门委员会审议和立法机关全体会议审议两个阶段。3 法律议案的表决:是指立法机关对于通过审议的法律议案进行表决,正式表达批准或不批准的活动。法律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1/2通过;而宪法的修改则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4 法律的公布:立法机关将通过表决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社会的一个法定程序。宪法80条规定,法律的公布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由国家主席公布。五 简述法律效力1) 对人的效力的定义2) 中中: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一律合用中国法律。3) 中外:中国公民在国外,原则上仍合用中国法律,但当中国法律与所在过国的法律发生冲突时,要区别不同的情况和具体的国家条约、协定及国内法的规定,来拟定是合用中国法律还是合用外国法律。4) 外中: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合用中国法律,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5) 外外: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对中国国家或中国公民的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合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刑法不构成犯罪的除外。1 对地的效力:1) 对地的效力定义:是指法律在那些地区、空间范围内发生效力。2) 全国:在中国国家主权及主权所及的范围内生效的法律。3) 地方(特例情况)4) 国内和国外均有效的。如刑法规定的伪造货币罪=泄露国家秘密罪,也合用于中国境外。5) 国际条约和协定的空间效力及于该条约和协定的缔结国和参与国,但缔结国和参与国声明保存的条款除外。2 时间效力1) 时间效力的定义: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及法律对其实行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2) 生效时间:自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又该法来规定具体生效时间、由专门决定来规定该法的生效时间、规定法律颁布后到达一定期间即开始生效。3) 失效时间:明令废止和默示废止。4) 溯及力的定义: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合用的问题。5) 溯及力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9.18一简述法律原则的分类1 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2 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3 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二 简述法律原则的作用(一) 从法律制定的角度看:1 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2 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3 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二) 从法律实行的角度看:1 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2 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空能力。3 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二 简述法律概念的特点及其分类。三 简述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规范性法律文献的关系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的行为规则。1 规范性法律文献构成的基本要素是规范,但又不限于规范,还涉及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性规定。2 法律规范是以法律条文来表达的,两者的关系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法律规范体现在法律条文中,但条文自身并不等于法律规范。一个条文可以完整地涉及一个规范,也可以涉及几个法律规范;反之,一个法律规范可以体现在同一法律条文中,也也许体现在同一规范性文献的其他条文中,甚至还也许体现在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条文。3 国家专门机关制作的判决书、搜查证、逮捕证、公证书、结婚证等法律文献,是依据法律规范制作的,但只对特定对象具有法律效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而法律规范则是调整大量同类社会关系的共同规则,具有普遍约束力。五简述法律规范的结构1 条件(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指出该法律规范的条文或情况的部分。2 模式(解决):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部分。分为可以这样行为的模式、必须这样行为模式、不得这样行为模式三种。3 后果(制裁):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热门在作出符合或者违反该规范行为时,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的部分。分为肯定式和否认式两种。4 条件、模式和后果是法律规范的三个有机组成部分,他们密切联系,缺一不可。六 简述法律规范的种类(一) 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严禁性规范1 授权性规范: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规定别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2 义务性规范:规定人们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3 严禁性规范:严禁人们作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克制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二) 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1 强制性规范:义务性规定十分明确、人们必须履行、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2 任意性规范:允许法律关系参与者自行拟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三) 拟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准用性规范1 拟定性规范:明确规定行为规则内容的法律规范。(绝大多数)2 委托性规范: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规范。3 准用性规范:是指没有直接转述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规定在某个问题上须参照、引用其他条文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法律规范。(四) 保护性规范、奖励性规范、制裁性规范1, 保护性规范:确认人们的权利、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的法律规范。2, 奖励性规范:给予各种对社会作出奉献的行为以表彰或物质奖励的法律规范。3, 制裁性规范:对违法行为不予认可、并加以撤消以至制裁的法律规范。9.20一 简述三大法律体系的区别1 调整对象的不同:私法,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公法,国家与个人的利益关系;社会法,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社会主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2 调整方式的不同:私法,个人性自主调节;公法,国家的强行干预;社会法,政策平衡3 法的本位的不同:私法,个人;公法,国家;群体利益4 价值目的的不同:私法,自由,效益;公法,秩序,公平;社会法,自由、效益兼顾秩序、秩序。二 简述法律部门与法律规范、法典、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1 法律部门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只有同类法律规范才干组成同一法律部门,不同类的法律规范不也许组成一个法律部门。2 每一个法律部门中包含了许多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范围比法律部门小。3 法典是系统化的规范性文献,法律部门是由法典和其他法律规范性文献组成。三 简述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与原则(一) 标准(二) 原则1 客观原则:具有相对稳定的客观依据。2 目的原则: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法律。3 平衡原则:各种法律部门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4 发展原则:既要以先行法律,法规为条件,也要适当考虑到法律、法规的此后发展。5 主次原则:应以法律、法规的重要因素来进行划分和归类。四 简述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部门法结构五简述法的分类及其分类标准(一) 一般分类及其标准:合用于世界各国1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法的创制形式和表达形式2 实体法和程序法:法律规定内容。3 主线法和普通法: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订主体、程序的。4 一般法和特别法:法的合用范围。5 国内法和国外法:法律的创制主体和合用主体。(二) 合用于部分国家1 公法和私法:法律的调整关系。2 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系国家的分类。普通法是专指英国在11世纪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形成的合用于全英格兰的判例法;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3 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联邦制国家的分类方法。9.22一 简述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性(一) 概念:法律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正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二) 特性1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2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 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二 简述法律关系的种类(一) 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1 基本法律关系: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确认或创建的、直接反映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2 普通法律关系:依据宪法以外的法律而形成的、存在于各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3 诉讼法律关系:基本法律关系和普通法律关系被破坏并引起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而提起诉讼时产生的法律关系。(二) 平权型法律关系、从属型法律关系1 平权型法律关系、存在于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 从属型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职权而规定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三) 绝对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1 绝对法律关系、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2 相对法律关系、特定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三 简述法律客体的特性与分类1 特性:1)价值性、2)稀缺性、3)可控性2 分类: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人身利益四简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义务是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如何行为和不得如何行为两钟方式。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1. 历史进程中的离合关系2. 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3. 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4.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5. 运营中的制约关系6. 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五 简述法律事实的特点1 是一种规范性事实2 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3 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六 简述法律事实的分类(一) 事件和行为1 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的总和。2 行为: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二) 确认式法律事实和排除式法律事实1 确认式法律事实:只有当该事实得到确认后,才干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2 排除式法律关系:只有该事实得到排除后,才干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三) 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1 单一的法律事实:无需其他事实出现就能单独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2 由数个事实同时出现才干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9.24一 简述法律行为的特性1 社会性:法律行为是社会行为的一种形式。它不是孤立的,而是与其他社会行为交织在一起的,作为社会行为的一种形式或一个方面而存在。2 法律性:法律行为是由法律规定的行为;是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是法律现象的组成部分。3 可控性:法律行为是可以受到法律和个人控制的行为4 价值性:法律行为是基于行为人对该行为的意义的评价而作出的行为。二 简述法律行为的内在和外在方面(一) 内在方面:1 动机:动机的机能(激发动机;定向动机);动机的结构;动机的形成2 目的3 认知能力(二) 外在方面:1 行动2 手段3 结果三为什么说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是决定因素?1 人的内心思状态只有外化为行动并对身外世界产生某种影响,才干成为行为的构成要素,具有客观性和可评判性,才也许成为法律评价的对象和依据。2 个人的真实思想只有通过外显示才干判断,由于法律可以判断的是人的行为。3 行为有无法律意义以及属于何种性质的法律行为,需要由其外在方面来决定。四 简述法律责任的特性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妥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1 一方面表达一种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2 法律责任表现为一种承担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3 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4 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行或潜在保证的。五简述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 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注意:责任主体不等同于违法主体)2 过错: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和过失。(在刑事法律领域:严格区分故意和过失;在民事法律领域:故意和过失被统称为过错;在行政法领域:过错推定)3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线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4 损害事实:受到人身的、财产的、精神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5 因果关系: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六 简述法律责任的分类归责原则是指针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去的活动。(一) 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二)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三) 职务责任、个人责任(四) 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七 简述归责原则1 责任法定原则1) 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的事先规定来追究违法者的责任2) 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3) 一般情况下应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2 因果关系原则1) 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一方面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2) 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一方面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3) 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区分这种因果关系是必然的还是偶尔的,是直接的还间接的。3 责任相称原则1) 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2) 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3) 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4 责任自负原则1) 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2) 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1) 要保证负责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2)八 简述公法与私法的免责条件(一) 私法的免责条件1 法定条件:1)不可抗力 2)合法防卫 3)紧急避险2 意定条件:1)权利主张超过时效 2)有效补救 3)自愿协议(二) 公法的免责条件:1) 合法防卫 2)紧急避险 3)不可抗力 4)超过追诉时效 5)自首或立功 6)当事人不起诉九 简述法律制裁、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关系1. 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都是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客观基础,也就谈不上实行法律制裁.2. 法律制裁以确认违法行为为前提,又是法律责任实现的重要方式.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具有逻辑上的联系,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追究法律责任,一般都必须实行法律制裁.3. 法律制裁旨在强制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行为的后果,迫使侵害人付出或丧失一定的利益,其目的在于恢复被侵害的权利,治理越轨的行为,维护社会关系的正常运转。十 简述法律制裁的分类1 违宪制裁:对违宪行为所实行的一种强制制裁。撤消法规、罢免领导人2 民事制裁:3 刑事制裁4 行政制裁:1)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2)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拘留2) 劳动教养9.26一 简述司法的特性1 被动性:司法权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做积极干预。2 中立性: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其他因素,涉及政府、政党、每体等影响。3 形式性:司法权重视权力过程的形式性,它以制定法既定规则为标准,以现有诉讼中的证据为条件,以相对间隔于社会具体生活的程序为方式,作出相对合理的判断。4 稳定性:司法权的本质决定它必须保持相对稳定的司法政策、司法态度、司法标准、司法体制、司法人员等。5 专属性:司法权中承担判断职能的只能是特定的少数人,而不应是其他任何人。6 职业性:司法权规定职业主体具有职业性。7 终极性:司法权的终极性意味着它是最终的判断权,最权威的判断权。8 交涉性:司法权的运营方式总是将各方进行明确的角色分工,在程序中,控、辩、审桑放是接纳的角色。控辩双方展开交涉、抗辩,另判断这兼听则明。9 非服从性:司法权不存在官僚层级上的服从关系,它不服从命令。惟法律是是从司法权的本质体现。10 公平优先性:司法权的价值取向具有公平优先性,规定司法活动去积极促进经济发展已经超过司法职能之外。9.28一 简述法律职业形成的标志1 法律的专业化和职业的专门性2 法律职业机构的独立性3 法律职业的伦理性4 法律职业的一体化二简述我国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资格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年满23周岁3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 身体健康6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二年的;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可不受上述年限的限制。三简述法我国法官的职权与义务(一) 职权1 在履行自己职责时应当具有的法定职权和工作条件2 在依法审判案件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队和个人的干涉3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4 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5 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权6 参与培训权7 提出申诉和控告权8 辞职权(二) 义务1 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2 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3 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4 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5 清正帘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6 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7 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四 简述我国律师的任职条件1 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具有律师资格2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3 品行良好五 简述法律职业伦理的原则六 简述我国法官和检查官的职业伦理规范1 忠诚于法律,只服从法律。2 清正廉明,忠于职守。3 保守秘密,遵守纪律。七 简述我国律师职业伦理规范1 依法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2 严格保守职业秘密。3 公平竞争,尊重同行。4 廉洁自律,注重自身修养。9.30 一 简述法律意识的分类1 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2 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3 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社会法律意识4 职业法律意识、群众法律意识二 简述法律思维方式及特点法律思维方式:职业法律群体根据法律的品性对人的思维走向进行规范、概括所形成的一种思维盯势,是受法律意识和法律技术影响的一种结识社会现象的思维方式1 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规范性思维方式2 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站在人性恶的立场上思考社会现象和预测人的行为的思维方式3 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求实的思维方式4 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利益性思维方式5 法律思维方式在审判活动中是一种拟定性的思维方式。三简述法律渊源的重要表现形式1 制定法:泛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或经立法机关授权的机关通过的成文法。涉及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法中,最基本的细胞是法律条文。制定法和成文法有很大的区别。判例法也是另一种形式的成文法。制定法严格来说是与国家认可的法相区别。2 习惯法:是指经国家立法或司法机关认可并用强制力保证实行的习惯,它属于法律的正式渊源。它应当符合的条件:1)在事实上业已惯行 2)对该惯行,某一领域中的人们必须确信3)惯行的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4)读习惯法被拟定的领域,应当是制定法没有规定,或虽规定但制定法作出了例外规定的。3 国际条约:其主体是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属于正式法律渊源。4 判例法:是基于法院判决而形成的实在法,是法官根据法院判决书中的说明理由部分所做的基本概括。又称案例法。在英美法系中,判例法是最重要的正式法律渊源。5 法律学说:指法学家对法律价值观念、法律原则、概念、规则及法制的功能个领域的系统论述。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法律学说都属于非正式法律性资料。但大陆法系比英美法系更重视法律学说。四简述法律推理的特性法律推理: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合用提供合法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1 它是法律合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2 以法律与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3 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4 目的是为法律合用结论提供合法理由五 简述法律解释的特性及意义法律解释: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遵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各种法律性资料的法律意义所做的阐释。特性:1 法律解释具有合宪性特性,由它释放的意义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的精神2 法律解释具有专门性特性,只能通过法律授权的机关或个人才干对法律进行有权威的解释3 法律解释与法律合用密切联系,具有与待解决案件的关联特性。意义:1 法律解释是法律合用的前提。2 法律解释是克服成文法僵化的工具。3 法律解释是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完善成文法律的有效工具。十一 简述法律解释的原则1 合宪性原则:解释主体的合法性;解释权限的合法性;解释程序的合法性2 客观性原则:客观标准1)立法者原意 2)成文法字里行间的原意 3)公序良俗 4)公平正义观念3 合理性原则:十二 简述法律解释的方法及其含义:1 文义解释: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2 历史解释: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3 体系解释: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互相关系来解释法律。4 目的解释:从制定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10.1 一 简述法治内涵和意义1“法治”是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空方式。2法治意指良依法办事的原则.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4法治代表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二简述法治的主体、客体及标准主体:人民:人民选出、受人民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等国家机构客体:国家机器和国家权力;国家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标准: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和基本法律;根据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三 简述现代法治社会法治精神要素的内容(一) 善法恶法观念(二) 法律至上观念(三) 法的统治观念(四) 权利文化观念四 简述法治原则1 通过法律对权力的控制原则2 权力和责任相统一原则3 权利保障原则与社会自由原则4 公民义务的法律化和相对化原则五 简述法治条件法治条件是指法治原则的表现方式及其实现的技术条件它涉及:(一) 法制的统一性(二) 法律的一般性(三) 规范的有效性(四) 司法的中立性(五) 法律工作的职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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