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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行业税收优惠政策速查(184页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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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行业税收优惠政策速查(184页DOC).docx

    最新资料推荐目 录第一节 能源交通运输业1第二节 金融保险证券业14第三节 科技及新兴产业33第四节 文教体育卫生50第五节 民政福利与社会保障63第六节 行政司法及公共事业81第七节 出口税收优惠92第八节 进口税收优惠103第九节 区域税收优惠112税收优惠政策速查第一节 能源交通运输业具体范围包括:石油、石化、天然气、煤炭、电力、核能、矿山、采掘业、水利工程等能源基础设施及其相关产业和铁路、公路、桥梁、隧道、地铁、港口、码头、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以及相关的海陆空运输产业、项目和收入。一、流转税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资源税和农业税6个税种的税收优惠。1.供电工程贴费不征税。对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7107号)2.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不征税。汽车运输公司、汽车出租公司将本单位的运输车辆作价后给本单位司机或其他人员,分期向司机收取车辆的价款和管理费,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578号)3.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847号)4.销售柴油免税。对炼油企业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的柴油,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国经贸贸易1998653号)5.购进柴油免税。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核定的炼厂购进的柴油,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国经贸贸易1998882号)6.进口渔用设备免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制造的渔用设备,如渔船、轮机及甲板设备、冷冻设备、船用加工机械设备、船用通讯设备等,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64号)7.进口海洋石油设备免税。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在中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机器和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42号、财税2001186号)8.进口陆地石油设备免税。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在中国陆地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机器和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42号、财税2001186号)9.进口开采石油设备免税。外国合作者为开采海洋和陆上石油、天然气而暂时进口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机器和其他工程器材,进口时暂予保税,复运出境时予以免税核销。(财税字199742号)10.进口金精矿砂免税。从1996年1月1日起,对经国家批准进口的金精矿砂,暂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68号)11.基础设施进口物资免税。建设保税区、洋浦开发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物资、机器,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12.法定货物减免。纳税人销售或进口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等,增值税按13%的税率征收。(条例第2条)13.矿产品、煤炭减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94财税字第22号)14.电力减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县以下小型水力、火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按照6%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并准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4财税字第4号)15.中外合作开采原油、天然气减税。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发199410号)16.进口飞机减税。对民航总局直属航空公司和地方航空公司“九五”期间进口飞机(包括租赁飞机),暂按6%计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578号)17.柴油、汽油减税。对炼油企业销售给特区内资企业的柴油、汽油,增值税2000年按17%的税率减征20%. (国经贸贸易1998653号)18.出口煤炭退税。从1999年4月1日起,出口煤炭按13%的退税率退税。对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出口的煤炭,按6%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00号)19.出口原油退税。从1999年9月1日起,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按13%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27号)20.出口柴油退税。从1999年12月1日起,企业出口柴油,按13%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89号)21.进口废船先征后返。对中国拆船协会核定的拆船企业进口废船,2000年底以前,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财税字1998103号)22.运输费用抵扣。从1998年7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按运费金额(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7%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财税字1998114号)23.铁路运费抵扣。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包括运输运营费用、铁路建设基金、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运费,准予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税发200014号)24.法定项目扣除。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准予在计征消费税时扣除如下款项:(细则第14条)(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25.铁路大修业务免税。铁路部门各铁路局、铁路分局下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在本铁路局、铁路分局范围从事铁路大修业务,均未与本单位结算大修工程价款,不缴纳营业税;为其他铁路局、铁路分局提供大修劳务的,应缴纳营业税。(国税函2000891号)26.车辆通行费免税。从2000年10月22日起,对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级有关部门审核,所收资金金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缴纳营业税。(财税2000139号)27.机场管理建设费先征后返。对于民航按规定标准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财税字199632号)28.运输企业扣除项目。运输企业自中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条例第5条)29.联运业务税项扣除。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即以联运业务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国税发1994159号)30.航空包机业务税项扣除。航空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其应税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国税发2000139号)31.加热修井原油免税。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条例第7条)32.中外合作油田免税。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合同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暂不征收资源税。(国税发199955号)33.北方海盐减税。从1994年1月1日起,辽宁、天津、河北、山东、江苏5省、市所产的北方海盐,由每吨25元,减按每吨20元征收资源税。(94财税字第96号)34.江苏海盐减税。从1996年1月1日起,江苏海盐由北方盐每吨20元,改为按南方海盐每吨12元征收资源税。(财税字199624号)35.铁矿石和有色矿减税。从1996年7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财税字199682号、财税200217号)36.四川天然气减税。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的资源税,其适用税额为每千立方米13元。(财税字199624号)37.液体盐税额扣除。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的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国税发199415号)38.机场铁路军队免税。军队、军马场、军用机场、民用机场和铁路局在机场、铁道空地上种植农作物的收入,免征农业税。(76财税字第5号)39.轮船修理业务免税。从2002年1月1日起,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02366号)40.青藏铁路建设免税。对中标的加工生产企业为青藏铁路建设加工生产的轨枕和水泥预制构件,免征增值税;对中标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勘察设计企业从事青藏铁路建设的施工、监理和勘察设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青藏铁路公司在建设期间取得的临时管理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128号)41.国产重型燃气轮机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底前,对国内企业生产型号为PG9351FA、PG9351FA+E、M701F的重型燃气轮机,免征增值税;并允许为生产该重型燃气机轮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如“十五”期间国家税收制度没有重大调整,则上述政策继续执行至2007年底。(财税2003132号)42.船舶、汽车、铁道机车出口退税率17%. 从2004年1月1日起,对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铁道机车等列明货物出口退税率维持17%不变。(财税2003222号)43.三峡电力产品即征即退。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外销的电力产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0224号)44.核电产品先征后返。从2002年7月1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止,对岭澳核电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80%的政策。(财税200295号)45.铜原料进口先征后返。从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底止,对重点铜冶炼企业在核定数量内进口的铜精矿、废杂铜、粗铜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30%的比例先征后返。(财税200381号)46.铁路货车修理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54号)47.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免税。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飞机修理修配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从国内采购的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按照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适用退税率办理退税。(国税函2001104号)48.调配成品油不征税。从2002年5月1日起,对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其销售跨县、市调配的成品油,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第2号)49.安装税控装置抵扣。加油站外购税控加油机和税控装置,可凭购进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企业当期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2002年3月1日前,加油站外购税控加油机及税控装置,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凭外购上述货物的普通发票,按照该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0215号)50.成品油销项扣除。从2002年5月1日起,加油站通过税控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在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第2号)51.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从2003年8月22日起,对铁路运输部门开具新增的北疆线、南疆线、西康线、上铅线、福前线、内六线、塔十线、广深线货票运费,允许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函2003970号)52.铁路快运费用抵扣。从2003年8月22日起,对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开具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函2003970号)53.铁道企业内部核算收入不征税。从2002年5月1日起,对各铁路局、铁路分局之间,因财务内部核算取得的线路使用费,车站旅客服务费,车站上水服务费,机车牵引费,售票服务费,旅客列车车辆加挂费,行包专列车辆加挂费,行包专列发送服务费,接触网使用费和铁路局内、局之间因财务改革产生的其他付费项目,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244号)54.国际航空电讯协会收费不征税。国际航空电讯协会向中国境内会员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信息处理费和管理费,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1217号)55.民航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税。从2003年8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及地区民航管理机构在开展相关业务时收取,并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民航登记费、工本费、审查费、补偿费等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3170号)56.“非典”疫情民航业免税。从2003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继续对民航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227号)57.进口重型燃气轮机关键零部件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底前,对国内企业生产重型燃气轮机所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进口原材料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如“十五”期间税收制度没有重大变化,上述政策继续执行到2007年底。(财税2003132号)58.进口内销远洋船用设备减税。从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底止,对经批准建造的内销远洋船所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关键部件及设备,按1%计征进口关税,关税税率低于1%的,按实际税率计征。(署税发2002153号)59.青藏铁路建设自用砂石免税。对青藏铁路建设工程单位为青藏铁路建设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财税2003128号)60.石油资源税税额调整。河南石油勘探局的原油税额减按每吨8元;胜利石油管理局的原油税额调整为每吨14元;新疆石油管理局和塔里木石油会战指挥部、吐哈石油勘探开发会战指挥部的原油税额调整为每吨24元;西北石油管理局和吉林油田管理局的原油税额调整为每吨12元。61.天然气资源税税额调整。重庆石油勘探局天然气税额每千立方米10元;四川德阳新场气田开发公司、德阳联益公司和成都龙星公司的天然气税额调整为每千立方米8元。62.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大同矿务局煤炭每吨1.6元;淄博矿务局所属许厂煤矿、贷庄煤矿、葛亭煤矿每吨1.2元;内蒙古全区非统配煤矿和伊克昭盟境内的煤矿每吨1.5元;陕西榆林地区境内的煤矿每吨1.5元;黄陵市非统配煤矿每吨1元。63.外销航空食品免抵退税。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视同出口货物,按照财税20027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财税2002112号)64.海洋工程结构产品免抵退税。从2002年5月1日起,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产品,在销售时视同出口,按统一规定的出口退税率免抵退税。(财税200346号、249号)65.进口轮胎免税。从2001年9月1日起,对进口子午线轮胎、汽车及其他用翻新轮胎,免征进口消费税。(财税2001153号)66.汽车减税。从2004年7月1日起,对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低污染排放限值欧洲III标准的小汽车,按法定税率减征30%的消费税。(财税2003266号)67.北京车辆通行费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市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还贷期间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57号)68.受“非典”疫情影响的交通运输业减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各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非典”疫情和对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影响的实际情况,决定在全省(区、市)范围内或在本省的部分地区,对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交运输公司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财税2003113号)二、所得税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3个税种的税收优惠。1.新办交通运输企业减免。对新办的交通运输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2.特定企业汇总纳税。铁道部、邮电部、民航总局、电力集团公司或省级电力公司(局)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由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汇总缴纳成员企业的所得税。(国税发1996172号)3.特定机器设备加速折旧。船舶工业、飞机制造和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其他企业的某些特殊机器设备,也可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财工字199641号、国税发2003113号)4.运输保险费用扣除。内资企业参加运输保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细则第16条)5.能源交通特许权使用费减免。外国企业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税法第9条)6.能源交通项目减税。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法第7条、细则第73条)7.港口码头投资减免。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15年以上的,经省级国税局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细则第73条、第75条)8.海南特区投资减免。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报经海南省国税局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细则第75条)9.上海浦东新区投资减免。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投资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15年以上的,经上海市国税局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细则第73条、第75条)10.船检服务收入免税。对美国ABS船级社在中国境内提供船检服务取得的收入,从1996年1月1日起,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835号)11.能源交通港口建设减税。从1999年1月1日起,将从事能源、交通、港口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规定,扩大到全国各地区执行。(国发199913号)12.飞机租金免税。对中国民航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1999年9月1日前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免征预提所得税。(财税字1999251号)13.石油企业资产折旧。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及其以后的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以综合计算折旧,不留残值,折旧的年限不得少于6年。(细则第36条)14.国际运输业务税项扣除。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从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总额,扣除按收入总额95%计算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计征企业所得税。(细则第17条)15.勘探费用扣除。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所发生的合理的勘探费用,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在已经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年。未发现商业性油(气)田而终止合同,其投入终止合同之日起10年内又签订的合作开采油(气)资源合同的,准予在其新拥有合同的生产收入中摊销。(细则第48条)16.船员免征额。远洋运输船员(含国轮船员和外轮船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在每月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国税发1999202号)17.国际航空电讯协会收费不征税。国际航空电讯协会向中国境内会员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信息处理费和管理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1217号)18.安装税控装置支出扣除。加油站外购税控加油机和税控装置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可在税前一次性扣除。(财税200215号)19.青藏铁路建设所得免税。对青藏铁路公司在青藏铁路建设期间从事临时管理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所得税。对中标的施工企业、加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勘察设计企业,从事青藏铁路建设取得的所得,免征所得税。青藏铁路公司和中标的建设企业,凡按财税2003128号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可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128号)三、财产税、行为税具体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耕地占用税、船舶吨税、城建税、印花税和投资方向调节税9个税种的税收优惠。1.铁道企业房产免税。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附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财税字19978号)2.电力用地免税。电力行业管线用地、水源用地;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工附业生产用地,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电部门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热电厂的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3号、44号)3.石油、天然气生产用地免税。对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的下列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88号)(1)石油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2)各种采油(气)井、注水井、水源井用地;(3)油田内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4)石油长输管道用地;(5)通讯、输变电线路用地。4.工矿区用地免税。对工矿区内的下列油、气生产、生活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88号)(1)与各种采油(气)井相配套的场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站的用地;(2)与注水油(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站的用地;(3)供(配)电、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等设施用地;(4)职工家属居住的简易房屋等用地。5.煤炭企业用地免税。煤炭企业的下列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89号)(1)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2)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3)火炸药库库房及安全区用地;(4)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5)塌陷地、荒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土地使用税;(6)报废矿井占地,暂缓征土地使用税。6.水利设施用地免税。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4号)7.机场用地免税。民航机场的机场飞行用地、机场场外道路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32号)8.港口用地免税。对港口码头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23号)9.盐场用地减免。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省级地税局确定征收或定期减免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41号)10.企业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免税。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用地段未加隔离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40号)11.海洋石油企业用地免税。海洋石油企业的下列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油发19903号)(1)导管架、平台组块等海上结构物建造用地;(2)码头用地;输油气管线用地;通讯天线用地;(3)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用地。12.矿山企业用地免税。对矿山企业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及荒山占用,在未利用前,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1989122号)13.铁路企业用地免税。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直属铁路局的工附企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字19978号)14.法定项目免税。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港作业船、工程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条例第3条、第6条)15.交通部门车船免税。国有交通部门用银行贷款购置的车船,在规定的还款期内,免征车船使用税。(86财税地字第8号)16.公共汽车、电车免税。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免征车船使用税。何时征税,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86财税地字第8号)17.专用汽车征免税。对专用于机场作业等专用汽车和交通监理车,由各省、区、市分别确定征收或免征车船使用税。(87财税地字第3号)18.特定船舶免税。外国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船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使用的中外籍船舶,按规定缴纳船舶吨税,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法定项目免税。经批准用于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场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条例第7条)20.机场占用耕地免税。民用机场内必要的空地及侯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87财农字第206号)21.公路建设用地减税。公路建设用地,规定税率为每平方米5元及以上的,按每平方米2元征税;规定税率为每平方米5元及以下的,按每平方米1.5元征收耕地占用税。22.公路用地减免税。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以及简易的乡村公路,纳税有困难的,报财政部批准,减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税。23.三峡工程用地减税。对三峡工程建设占用耕地,在坝区和淹没区的,减按原应纳税额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税。(国税函1999845号)24.公路建设临时占地免税。对公路建设临时占用耕地,时间不超过1年能恢复耕种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国税函1999142号)25.公路桥梁建设用地减税。公路桥梁建设用地,按低限额征税。低限额税额标准,由财政部根据各地人均耕地占有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各地公路、桥梁占地适用的平均税额。26.特种船舶免税。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泊定趸船、浮桥趸船及浮船,免征吨税。(办法第11条)27.过港船舶免税。进港24小时以内或停泊港口外48小时内离港,只添装船用燃料、物料,并且未上下客货的,免征吨税。28.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税。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2003年底前,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财税字199893号)29.运输单据免税。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国税地字198825号)30.货物运输单据免税。对货物运输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所开立的各类单据,不再贴花。(国税地字198825号)31.外国运输企业免税。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有的一份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国税发1990173号)32.铁路运输单据免税。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属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国税发1990173号)33.铁道企业特定凭证免税。铁道部所属单位的下列凭证,不征收印花税:(财税字1997182号)(1)铁道部层层下达的基建计划,不贴花;(2)企业内部签订的有关铁路生产经营设施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维修的协议或责任书,不贴花;(3)在铁路内部无偿调拨固定资产的调拨单据,不贴花;(4)由铁道部全额拨付事业费的单位,其营业账簿,不贴花。34.铁道企业资金账簿缓税。铁道部所属企业、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3年内分次贴足印花。(财税字199547号、财税字199756号)35.能源交通投资项目免税。核能、石油、交通、邮电、民航投资项目以及煤炭、电力、铁道大部分投资项目,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条例第6条)36.铁路运输企业自用房地产免税。对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从铁路系统分离出来的和铁道部所属的其他企业,包括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等,从2003年1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财税2003149号)37.青藏铁路建设用地免税。对青藏铁路线路使用的土地和占用的耕地以及青藏铁路公司和中标的建设单位在青藏铁路建设期间,因施工、生产的需要而使用的土地和占用的耕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财税2003128号)38.青藏铁路建设收入免税。对中标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勘察设计企业从事青藏铁路建设的施工、监理和勘察设计取得的收入,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对青藏铁路公司在建设期间取得的临时管理运输收入,免征城建税。(财税2003128号)39.青藏铁路建设免税。对青藏铁路公司的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青藏铁路公司与中标的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免征签订合同双方应缴纳的印花税。(财税2003128号)40.“非典”期间民航运输业务收入免税。从2003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继续对民航旅客运输业务免征城建税。(财税2003227号)41.铁道通信公司免税。对组建的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新成立时设定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铁道通信公司在组建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国税函2001228号)42.中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石化集团使用“成品油配置计划表”免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之间及内部各子公司之间,中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中石化股份公司和各子公司之间,中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的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中石化股份公司的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互供石油和石油制品所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 或其他名称的表、证、单、书,暂不征收印花税。(国税函2002424号)43.中外运集团财产划转免税。对中外运集团重组改制中因无偿划转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合同,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征收印花税。(财税20037号)44.铁道建筑公司资金免税。对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将其所属有关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将各工程局和工程局所属子公司的所有权益层层上划,由此增加总公司和各工程局的资金本,免征印花税。上述公司以后新增加的资本金,按规定贴花。(国税函2002183号)45.公路建设用地免税。对西部开发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道、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西部开发地区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级政府决定。(财税2001202号)46.塌陷地免税。对由于地下采煤造成耕地地表塌陷,塌陷地在1年以内回填复垦后恢复种植用途的,比照临时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国税函2001178号)47.水利工程建设用地减税。对皂市水利枢纽工程,耕地占用税按照计税面积和适用税率计算的税额征收55%,免征45%. (国税函2002161号)48.国家电网公司免税。对国家电网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承受原国家电力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国税函2003627号)第二节 金融保险证券业具体范围包括:各类银行、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保险公司以及其他经批准从事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从事贷款业务、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其他金融业务和各类保险业务及其相关的项目、业务和收入。一、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和营业税1.不征税项目。下列项目,不征收营业税:(细则第3条)(1)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2)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2.保险业务费收入免税。保险公司开办1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医疗保险等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2号)3.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免税。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为出口货物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取得的收入,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94财税字第15号、财税字19962号)4.人民银行贷款业务免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发199488号)5.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和其他税收。(财税字1995108号)6.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免税。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6102号)7.邮政汇兑利息收入不征税。对邮政部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函1996635号)8.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税。下列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1)金融机构从事贴现、转贴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745号)(2)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取得的收入,包括购买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579号、财税200015号)9.出纳长款收入不征税。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745号)10.分保费收入不征税。保险业务实行分保险的,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745号)11.特区外资金融保险收入免税。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开发区、厦门台商投资区、洋浦开发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和外资保险公司,来源于区内的营业收入,自注册之日起,免征营业税5年(该政策按财税200174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但对以前已注册设定并享受上述营业税政策的外资金融企业,凡免税政策执行未到原定期限的,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 (国发19975号、国税发2000135号)12.股票债券差价收入免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2003年底前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855号、财税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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