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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米羟基磷灰石公司风险管理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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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米羟基磷灰石公司风险管理手册.docx

    泓域/纳米羟基磷灰石公司风险管理手册纳米羟基磷灰石公司风险管理手册xx有限责任公司目录一、 项目基本情况3二、 日本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制度5三、 日本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制度7四、 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具体操作10五、 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设计12六、 巨灾风险保险与再保险22七、 衍生工具的性质24八、 基本的衍生工具25九、 通过卖出期权进行套期保值28十、 期权风险的特征28十一、 风险成本之间的替代29十二、 什么是风险成本31十三、 风险成本的影响34十四、 风险管理的目标35十五、 产业环境分析39十六、 必要性分析41十七、 法人治理41十八、 发展规划分析54十九、 项目风险分析62项目风险对策64(一)政策风险对策64目前,国内有良好的宏观经济政策,但还需要把握机会,抓住国家目前鼓励符合产业政策项目建设的机会,让项目尽快进入实施阶段。64一、 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投资人xx有限责任公司(二)建设地点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园区。(三)项目选址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园区,占地面积约31.00亩。(四)项目实施进度本期项目建设期限规划24个月。(五)投资估算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14551.47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1932.8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82.00%;建设期利息297.5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04%;流动资金2321.1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5.95%。(六)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14551.47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xx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8479.90万元。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6071.57万元。(七)经济评价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26500.00万元。2、年综合总成本费用(TC):21157.51万元。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3906.16万元。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20.74%。5、全部投资回收期(Pt):5.90年(含建设期24个月)。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10609.12万元(产值)。(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项目单位指标备注1占地面积20667.00约31.00亩1.1总建筑面积35001.12容积率1.691.2基底面积12813.54建筑系数62.00%1.3投资强度万元/亩370.162总投资万元14551.472.1建设投资万元11932.862.1.1工程费用万元10209.282.1.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万元1354.492.1.3预备费万元369.092.2建设期利息万元297.512.3流动资金万元2321.103资金筹措万元14551.473.1自筹资金万元8479.903.2银行贷款万元6071.574营业收入万元26500.00正常运营年份5总成本费用万元21157.51""6利润总额万元5208.21""7净利润万元3906.16""8所得税万元1302.05""9增值税万元1119.04""10税金及附加万元134.28""11纳税总额万元2555.37""12工业增加值万元8712.21""13盈亏平衡点万元10609.12产值14回收期年5.90含建设期24个月15财务内部收益率20.74%所得税后16财务净现值万元3019.84所得税后二、 日本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制度1.日本企业财产地震保险的承保与投保日本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是商业性保险,它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火险)的附加险而由民营保险公司单独承保,政府并不参与,发生损失后政府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和家庭财产不同。在投保时,企业可以投保火灾保险并特约投保地震保险。承保企业财产地震风险的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范围必须经政府批准,并取得这项业务的经营权。由于民营保险公司承受能力的限制,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也采取了限额承保方式,也就是说,已经投保了地震附加险的企业财产即使发生了全损,作为被保险人的企业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得的保险赔偿也只能相当于实际损失的一部分。同样的道理,这种做法既可以缓解民营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的限制,使遭受地震损失的企业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又可以避免对民营保险公司造成过大的赔偿风险。对于具体的业务,保险公司自行决定是否承保,也可以自行安排再保险。企业财产的再保险大多采取由比例再保险和超额再保险相互组合的承保方式。由于在比例再保险条件下,再保险费率受原保险费率制约,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余地很小,因此,再保险公司更倾向于采用超额赔款再保险的方式承保。日本企业财产地震保险的责任与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范围基本相同:包括地震所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坏和埋没,以及火灾(包括连锁性火灾)和冲毁所造成的损失。2.日本企业财产地震保险的费率企业财产地震保险的费率由保险公司自行设定,保险公司可以参考其他公司的设定模式和地震保险风险再保险的费率水平,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模式进行厘定。决定企业财产地震保险的费率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财产所在地区、结构、建筑时期和地基的不同等。例如,日本在1972年和1981年两次修改建筑物标准法,此后所建的建筑物抗震性能大大提高,这就可以用建筑时期来反映,在这个时期之后所建的建筑物费率就会降低。三、 日本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制度1.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程序日本的法律规定,对于家庭财产,由政府和民营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保险责任。具体操作上,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业务先由民营保险公司承保,然后全部分给由日本各保险公司参股成立的地震再保险公司;地震再保险公司自留一部分风险,其余按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再回分给各保险公司;超出限额的部分由国家承担最终赔付责任。在承保方式上,日本采取了超额赔款再保险的方式,具体做法是:750亿日元以下的损失由民营保险公司全部承担,750亿日元至8186亿日元的损失由民营保险公司和政府各承担50%,8186亿日元至41000亿日元的部分由政府承担95%,民间承担5%。这里,41000亿日元的划分是根据1995年阪神大地震如果发生,在1999年将造成的损失。由此看出,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宗旨是:较小的损失由民营保险公司承担,大的巨灾损失由民营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承担,而特大的巨灾损失主要由政府承担。2.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承保限额日本的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是作为家庭财产保险的附加险由民营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承保的。由于政府财政和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的限制,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采取限额承保的方式,保险金额限定为财产保险(火险)的保险金额的30%50%。也就是说,家庭财产即使投保了地震附加险,如果发生全损,也只能从民营保险公司和政府那里获得一部分损失补偿。这样的保险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一种折中的办法,一方面,这种安排有效地发挥了民营保险机构和政府两方面的作用,克服了民营保险公司对严重地震损失承受能力的限制,对地震风险提供一定的保险保障,使遭受地震损失的居民获得必要的援助;另一方面,承保限额的设定又可以将保险公司和政府的责任控制在一定限度内,避免它们承担过大的赔偿风险。3.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责任范围与赔偿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地震所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坏、埋没损失、火灾(包括连锁性火灾)和冲毁所造成的损失。其中,埋没损失是指地震发生时由于建筑物倒塌等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财产被埋没而造成的损失;火灾损失是指由地震引起的火灾(包括连锁性火灾)造成的损失;冲毁损失是指由地震引起的堤坝破裂、决口等使保险财产被冲毁而造成的损失。为了保护居民家庭的利益,使其在地震发生后能够通过保险渠道获得经济补偿,日本的地震保险制度还规定,如果承保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保险公司破产,其承保的业务由其他各保险公司分担。在赔偿金额上,首先依损坏程度分为局部损失、半损和全损三大类,根据类别确定具体数额。4.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保险费率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费率由损害保险费率算定会2负责厘定。对地震风险影响最大的两个风险因素,一是区域,二是建筑物类型,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费率就按地区和建筑物结构不同而分别计算。费率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构成。首先,根据过去502年间发生的372次有损地震的基础数据,听取地震学、地震工学专家的意见,估算出预期损失额,再以该损失额除以年数计算出平均损失额,最后以年平均损失额除以现有保险金额得出平均纯费率。由于日本的法律规定了家庭财产地震保险具有非商业性,因此在附加费率中不包括保险公司的预期利润率。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再保险费率,由政府与专业再保险公司共同商定。5.地震风险准备金的提存由于政府承担的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业务的规模涉及在地震发生后政府的赔偿责任,尤其是大的地震所引起的政府的赔偿责任很可能会大大超过其提存的地震风险准备金的规模,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就需要动用大量的财政资金。因此,政府承担的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业务的规模每年都要提交国会审议。政府要设立专项再保险会计管理,与一般财政分开。对于其所收取的再保险费,支付保险赔偿后的剩余部分要全部结存,作为政府的地震风险准备金。民间保险公司在保险费收入中扣除所支付的保险金和经营费用后,如有剩余,也要作为地震风险准备金全部提存。为了保证地震风险准备金的安全和具有很好的流动性,使地震发生后能够对受损居民家庭及时提供补偿,地震风险准备金只能以投资债券的形式加以运用。四、 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具体操作1.销售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从制订之初到1978年,都是由民间保险公司通过美国洪水保险协会进行销售。1978年到1983年11月,仅由其通过契约者和保险代理人进行洪水保险销售和开展业务。1981年,联邦保险局再次努力将民间保险公司纳入到NFIP之中。在此基础上,联邦保险局建立了保险代理人通过私人财产保险公司销售洪水保险的体制。2.购买根据销售办法,如果社区参加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就可以选择两种方法购买洪水保险:第一种方法是在其所在州持准购证到信誉较好的财产保险经销处和经纪人处购买;第二种方法是从参加WYO的保险公司的经销处购买。这两种方法都是基于同等条件的。3.保单生效期通常在保险单购买后,要有30天的等待期,保单才开始生效。但有两种情况例外:(1)如果购买的洪水保险与贷款的业务相联系,就没有等待期。在保险申请和保险费支付后,贷款期内保险就生效。(2)如果开始购买洪水保险时,正值洪水风险等级图改版的13个月内,那么只有一天的等待期。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联邦洪水保险局还发布了一个政策,规定在下述情况下将不执行30天的等待期:(1)已经有了洪水保险单,但因为要进行贷款或是增加或继续原来的贷款而需要增加保额,增加的保额只要在递交保险申请和保险费支付兑现后,就在贷款期内保持有效。(2)由于地图改版的原因而要求增加保额,该增加保额只要在递交保险申请和保险费支付兑现后的第一天的中午12点就生效。(3)由于贷款者决定某一个未做洪水保险的贷款需要强制洪水保险,该保险单在递交保险申请和保险费支付兑现后即刻生效。(4)为原有的保单续保,在重定票据收到后即行生效。4.索赔任何洪水损失发生后,保险单持有人必须立刻向保险公司或机构报告。保险公司会立即指派调停者受理此事。客户须在损失发生后60天内提供损失证明。如果是“WYOProgram”的保险公司,索赔须遵从该公司的程序,但递交损失证明60天的期限是相同的。损失证明是客户对所要索赔的损失的评估价值,通常可从调停者那里取得印刷好的表格。如果在保单接收前房屋及其内的财产实际上已经遭受损失,则该损失称为“进行中的损失”。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任何保单都不为该损失提供保障。洪水保险客户不会得到超过保单总保额的赔偿金。所以业主在购买保险单时要慎重考虑,并与保险公司或经纪人商量所需购买的总保额。五、 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设计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并实践将洪水保险作为国家推动洪泛区管理的重要手段,以抑制水灾损失急剧上升趋势的国家,也是率先以立法形式将洪水保险列为水灾风险管理系统中的重要一环,制订并坚持实施全国性洪水保险计划的国家。美国洪水保险体制的发展,走过了一条艰难甚至是非常曲折的道路,最终形成了由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管理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与私营保险公司相互补充的发展模式。它的最大特点是政府制定土地使用规定和建筑标准,在降低洪泛区建筑物风险的同时提供保险。这种将安全和赔偿有机结合起来的做法,成为有效降低全社会洪水风险损失的典范。 1.运作模式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由联邦政府管理和运作,是一种政府行为,私营保险公司的参与仅仅是为政府具体操作。1981年,FIA开始谋求重新发挥私营保险公司在NFIP中的作用。经过与几家大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协会代表的艰苦谈判,提出了一个“以你自己的名义”的计划。私营保险公司仅以自己的名义为NFIP出售洪水保险,并在洪灾发生时及时办理有关赔偿手续和垫付赔偿资金,但售出的保单将全部转给FIA,保费收入上缴国家洪水保险基金,赔付也由国家洪水保险基金支付,公司并不承担赔付的风险。洪水保险公司的收入主要是由FEMA根据售出保单的情况返还一定比例的费用,FEMA对保险公司约返还保险保费的32.5%,保险公司从FEMA返还的费用中再返还10%20%给下面的洪水保险咨询公司,这些费用都是从FEMA管理的洪水保险基金中支出的。1983年8月,FIA向私营保险公司发出参加WYO计划的邀请,至1986年10月,已有200多家私营保险公司与FIA签约向社会提供洪水保险服务。大约有88%的有效洪水保单属于WYO保单,其余12%的洪水保单由那些与WYO计划无关的直接来自联邦政府的代理人出单。新的管理模式既体现了FIA在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中的主导地位,保证了洪水保险计划的经费可以在全国范围调用,又充分利用了私营保险公司的业务网络。从1985年起,NFIP实现了自负盈亏,不再需用纳税人的钱来补贴赔偿和运营费用。至1996年4月,全美参加NFIP的社区数已达18469个(占应参加数的87%,其中参加正式计划的18277个,参加应急计划的192个),共售出3416842份保单,平均每份支付保险金284美元,收入保险费11.415亿美元,投保总额达3496.447亿美元。国家洪水保险计划总体上做到了收支平衡,尚有2600万美元的结余,另有向财政部的借款6.886亿美元(法律规定的限额为10亿美元)以应付特大水灾的赔付。2.约束政策NFIP既是美国的洪水保险计划,又是洪泛区管理计划,它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它既做,到了对水灾受灾者进行必需的损失补偿,又实现了降低全社会水灾风险的目的。这是通过其中一系列的约束政策来完成的。一方面,要想享受联邦的财政援助,如遭受水灾时的经济援助或修建与购买房屋时与联邦有关的贷款,就必须参加NFIP。首先,社区可以不参加NFIP,即当其被FEMA确认有洪水风险并配发洪水风险图后,在一年内选择不参加NFIP,这时它就要被作为非受益地区对待,不能在该区购买洪水保险。如果没有洪水保险,即使发生了总统指定的水灾,特定洪水风险区O内的房屋永久修缮和重建也不能得到联邦的财政援助(可对灾民给予与房屋永久修缮和重建有关的其他形式的救灾援助),居住在洪泛区的受灾者若未购买洪水保险,将不能获得联邦政府的灾难援助或灾害贷款等实惠,其中包括利息仅为2%的长期贷款和2000美元或更多的豁免优待。其次,根据修订的1973年防洪法,如果某个社区中包含特定洪水风险区,那么购买或修建特定洪水风险区中的房屋时,要想接受联邦或与联邦有关的财政援助,条件就是购买洪水保险。在没有购买洪水保险时,禁止向特定洪水风险区提供房屋贷款或进行赔偿。该禁止条款也适用于通货控制事务所以及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联邦家庭贷款银行委员会等联邦规定的中介机构。一般来说,联邦中介机构规定的贷款机关,或其存款参加联邦中介机构保险的贷款机关,必须按联邦中介机构的规定将购买洪水保险作为主要条件。贷款机关只有在核查居民洪水保险资料属实后,才会贷款给相应居民。不过,这一严格的限制在实施之初激起了大量的矛盾和反对,国会不得不在1976年放宽了抵押贷款的禁令。1977年又通过了洪水保险计划修正案,取消了禁止由联邦保险的信贷机构向位于洪水风险区内但未参加NFIP的社区的资产所有者提供贷款的条款,但要求信贷机构告知借贷人,他将无权享受联邦的灾害救济和援助,因此在开发洪泛区时应自行采取相应的防洪保护措施。另一方面,要想参加NFIP,就必须满足相应的安全条件。洪泛区的管理是政府行为,必须依靠地方政府实施,但地方政府未必肯下力气做好这项既得罪人又不易见到短期效益的工作。为了解决这一矛盾,美国将改善洪泛区土地管理和利用、采取防洪减灾措施作为社区参加洪水保险计划的先决条件,再,将社区参加全国洪水保险计划作为社区中个人参加洪水保险的先决条件。这就对地方政府形成了双重的压力,即不加强洪泛区管理,就失去联邦政府的救灾援助,同时也可能失去选民的支持,从而促使地方政府加强洪泛区管理,使洪水保险计划达到分担联邦政府救灾费用负担和减轻水灾损失的双重目的。因此,所谓强制性洪水保险,首先是针对地方政府而言的;而对洪泛区中的个人、家庭和企业来说,强制性并不是强迫参加洪水保险,而是义务与权利的约定。具体地,NFIP对洪泛区管理的要求包括:采取措施限制洪水风险区的开发;引导拟建项目避开洪水风险区;协助减轻洪水破坏;采取其他长期改善洪泛区土地管理和利用的措施。根据洪水风险图,行洪河道被划分为行洪区和非行洪区,原则上,行洪区内禁止开发,已建的房屋要拆迁出去;行洪区外的洪泛区中,新建居民住宅的一层地面要超过百年一遇水位以上,非住宅建筑物应能抵御百年一遇的洪水。开发的新项目,必须取得许可证,并保证其所用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方法将最大限度地减少未来有可能发生的洪灾损失。参加保险计划之前已有的建筑,要采取减灾措施。水毁的房屋,在利用保险赔付重建时,必须满足百年一遇的防洪要求,或从洪水高风险区迁出。在NFIP实施过程中,州级地方政府肩负着重要职责:一是划定不同标准洪水淹没区域,指导洪泛区开发建设工作,制定洪泛区不同区域建筑物底部留出的洪水淹没高度标准;二是建立洪泛区建设许可制度。3.应急计划1968年的洪水保险法实施之后并没有立即得到积极响应,主要的困难有两个:第一,保险的参加是自愿性的。因为短期内要增加居民的负担,因此许多社区对此不感兴趣;第二,缺少厘定费率的基础一洪水保险费率图。这需要对各社区逐一进行详细的洪水风险研究,确定洪泛区范围,并对洪泛区进行风险区划,而所有工作至少需要5年才能完成。结果,尽管在政府补贴的优惠条件下,房屋财产投保金额每100美元仅25美分,但在计划实施的头一年,全国仅有4个社区有条件参加保险,总共只售出20份保险单。为了解决这些困难,1969年国会修改了原法规,制订了洪水保险应急计划。允许尚未完成费率图的社区以部分投保的形式先参加NFIP的应急计划。在应急计划中,仅根据洪水风险区边界图确定洪泛区,在洪泛区内,无论风险大小,都暂时采用全国平均的保险费率,但承保的最高限额只能采用正式计划中的低档级。当这个社区有了洪水保险费率图之后,才可以转入NFIP的正式计划。应急计划实施后,洪水保险的参加者虽有所增加,但直到1973年5月,仍然有85%的面临洪水风险的社区没有参加。由于国家的救灾费用仍不断上升,1973年12月,国会通过了洪水灾害防御法,强制推行洪水灾害保险,要求所有受洪水威胁的社区无条件参加保险。4.洪水风险图与保险费率美国的洪水风险图是为了配合1956年的联邦洪水保险法而绘制的。美国内务部地质调查局从1959年起开始确认洪水风险区,陆续绘制了许多地区的洪水风险区边界图,这种图基于历史洪水资料,用于确定一个社区的特定洪水风险区域。1960年的防洪法公布后,根据授权,陆军工程兵团开始为各地区绘制洪水灾害地图,并编制洪泛区信息通报。这些图基本上都是根据历史洪水资料或加上水文资料分析确定的洪水淹没范围图。1968年开始推行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后,为了合理确定洪水保险费率,仅有洪水淹没范围图还不够,于是,新组建的联邦保险管理局面对的一个紧迫任务是为希望参加NFIP的各社区组织详细的洪水风险研究,绘制社区的洪水保险费率图。FIA并AFEMA之后,FEMA制定了洪水风险研究与洪水保险费率图的统一规范,并委托有关公司负责绘制了全国洪水保险费率图,并在随后根据环境与防洪工程条件的变化,不断对洪水保险费率图进行修改。据FEMA官员介绍,自1968年以来,美国绘制全国洪水保险费率图的费用累计已超过了100亿美元。费率图的绘制方法通常为:首先,利用洪水风险区边界图大致确定一个社区的洪水风险研究范围,然后通过更为详细的水文、水力学计算,确定特定洪水风险区域内的水位、水深分布,再据此进行洪水风险区划,用于确定洪水保险费率。洪水保险费率图以100年一遇洪水的淹没范围为洪泛区的“特别洪水风险区”,100500年一遇洪水之间的淹没范围为“中度洪水风险区”,此外为“最小洪水风险区”。100年一遇洪水被作为洪水保险费率区划的基准洪水,并标注行洪区与水位分布。由水位与地面高程可,以确定水深分布,进而可以根据风险大小计算保险费率。洪水保险费率地图除标示上述洪水风险区外,一般还标有洪泛区边界、标准洪水位及分洪河道等。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保险费率基于洪水保险费率图。它对居民家庭财产和企业财产实行不同的费率制度。对于企业财产,实行的是实际费率,即没有政府补贴,而由保险公司自负盈亏的费率;对于居民家庭财产则实行补贴费率,它低于实际费率,差额由政府补贴。但补贴费率仅限于国家洪水保险的承保限额,超过限额的部分按实际费率收取保费。目前,美国联邦洪水保险计划的规模和重要性已仅次于联邦保险计划的老年、遗属和伤残保险,且已覆盖每个州总共约2万个可能的洪泛区。现约有200万洪水保险保单持有人,其中一半集中在佛罗里达州、得克萨斯州和路易斯安那州等重灾区。美国的洪水保险充分发挥了其巨大的社会效益,为洪水灾区减少水灾的经济损失起了重要作用。5.保障范围(1)保障对象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保障对象仅限于居民和小型企业所有的有墙有顶的建筑及内部财产。标准的住宅洪水保险单可以包括不超过保额总数的10%的附属建筑物,如与住宅分开的车库、车棚。但不包括工具储藏棚或类似建筑物。以下各项不属于保障范围:完全在水上的建筑与地下建筑、天然气和液体的储蓄罐、动物、鸟、鱼、飞机、码头、田里的庄稼、灌木、土地、牲畜、道路、露天的机器设备、机动车及地下室里的财产等。超出国家洪水保险范围之外的财产如果有更高的保险要求,可向私营保险公司投保。由此可见,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宗旨是维持水灾之后的社会安定。美国的水利工程与公共设施均不在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范围内。如果遭受水灾而导致毁坏,前者由政府负责修复,后者由有关市政部门负责修复。(2)保险责任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保险责任包括:由于江河泛滥、山洪暴发、潮水上岸及横泄对建筑物及其内部的财产所引起的泡损、淹没、冲散、冲毁等造成的损失。在1973年通过的洪水灾害防御法中,还扩大了洪水保险计划的责任范围,将地震、塌方、地表移动等列入赔偿范围。(3)承保限额根据1994年的国家洪水保险改革法案,美国国家洪水保险对因洪水而受损的财产的最高承保限额为:居民住宅性房屋的最高赔付不超过25万美元,室内财产不超过10万美元;小型企业的非住宅性房屋不超过50万美元,室内财产不超过50万美元。无论是房屋本身还是室内财产,均要扣除500美元的免赔额,被保险人也可以申请更高的免赔额,相应地,保费按比例下降。六、 巨灾风险保险与再保险传统观点认为,对付巨灾风险最好的办法无过于进行再保险。关于这一点,许多学者都通过建立模型给予了严格的证明。但实际上的情况又是如何呢?一般而言,一次巨灾发生以后,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一般都有正反两方面的效果。负面效果就是它要支付更多的损失赔偿,但同时巨灾的发生也有助于提高人们的风险防范意识。因此一旦例如洪水、地震、飓风这样的巨灾发生以后,投保的人数也会大为增加,保险公司就可以相应提高保费,并获得更高的收入。但奇怪的是,现实的情况正好与此相反。一旦一次巨灾发生以后,保险公司非但不积极提供这方面的保险,反而往往会把这个风险列为除外责任,对它的投保也加上一系列非常严格的限制。最典型的一个例子莫过于“9.11”事件以后,许多美国保险公司不仅不趁此机会销售“恐怖袭击保险”,反而纷纷在保单中把“恐怖主义”列为除外责任,不予保险。而且即便保险,也要加上非常严格的限制。随着承保损失的增加,再保险的比例逐渐下降。而且在实际中,再保险的保费也是远远高于期望损失。通过许多保险公司的做法,我们可以发现,与理论的预测正好相反,现实中的保险公司对于那些巨灾损失,往往不是通过再保险的方式将其转移出去,而是把它自留下来。由此可见,在现实世界中,再保险并没有像理论预测的那样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甚至它的表现还让人感到非常失望。比如,一旦一次巨灾发生以后,许多再保险公司往往不是在考虑积极进入该行业,而是在考虑是否应该部分或全部退出该行业。另外一些评级机构,如Moody也纷纷调低对再保险公司的信用评级。也就是说,在这个问题上,现实与理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这也被称为“再保险之谜”。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1)资本市场的缺陷由于资本市场是不完善的,巨灾风险发生以后,保险公司不可能一下子就从资本市场筹措到大量的资金以进行赔付。这就要求保险公司拥有大量的流动性很强的资产以应付突然出现的赔付,但一系列因素(如会计、税收、被收购的风险等)却使得保险公司不愿意这样做。(2)再保险公司拥有市场势力当前的再保险市场由几家公司垄断经营(例如瑞士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等)。一个市场如果被几家公司垄断,它们往往就会采取少承保、提高保费的做法,以获取更高的利润。此外,再保险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引发出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再保险公司内部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也存在代理问题等。由于再保险公司以及再保险市场的一些缺陷,使得采用再保险来应付巨灾风险往往并不会达到最优的结果。七、 衍生工具的性质衍生工具是指从基础的交易标的物衍生出来的交易工具。基础的交易标的物包括其他资产、基准利率或者指数,如消费价格指数。衍生工具所基于的资产也称为基础资产,它可以是商品、股票、货币或者债券等。衍生工具的价值就源于其基础资产的价值、基准利率或者指数。与股票和债券等用于融资的证券不同,衍生产品是一种合约,或者说是双方的私人协议。因此,衍生产品合约的损益之和必定为零。在交易双方中,一方的任何收益就意味着另一方相同大小的损失,尽管在场内交易中,我们可能并不知道交易对方是谁。衍生工具的一个最基本的用途就是帮助公司将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上。为了帮助客户对付形形色色的风险,投资银行不断设计出各种各样新的衍生工具,这些衍生工具就像一株枝繁叶茂的大树一样,充满了奇妙与诱人之处。八、 基本的衍生工具衍生工具有很多分类方法,既可以根据交易标的物来分类,也可以根据交易形态来分类。宽泛地说,衍生工具可以分为线性工具和非线性工具两类。线性工具包括远期、期货和互换,它们都是根据预定的时间表交换支付的契约。远期合约和在交易所内进行交易的期货的定价相对简单,互换更为复杂一些。非线性工具包括期权,它在场内、场外均可交易。(1)远期合约远期合约是交易双方之间达成的、在将来某个时点以当前约定的价格买进或者卖出合约标的物的一种协定。远期合约市场没有实际的交易场所和设施,不存在任何建筑物或者作为市场的有序的公司体制,其交易范围仅限于场外交易市场,也就是由主要金融机构之间的直接交流而形成的市场。早期的远期合约源于一些农民意识到,预先将未来的交割价格定下来是有益的,这使得他们可以避开预期产品销售的价格波动。远期合约的基本作用和期货合约非常相似,不同的是,远期合约不是标准化的,也不是在特定的交易所内买卖的,它通常是买卖双方私下的协议,约定在未来以固定的价格交易给定资产和现金。在一些技术细节上,远期合约和期货合约也有所区别。远期合约作听起来很像期权合约,但是期权合约只代表履行交易的权利,并不附带有义务。如果标的物价格发生变化,期权买方有权决定放弃以该固定价格买卖标的物,但远期合约的交易双方必须承担最终买卖标的物的义务。(2)期货合约期货合约是交易双方达成的、在未来某一时点买卖合约标的物的协定。该合约必须在交易所交易,并按照当日结算的程序进行。期货合约的发展源于远期合约,它保持了许多和远期合约相同的特点,与远期合约不同的是,期货合约在有组织的交易所,即期货市场中进行交易。期货合约的买方有责任在未来某一时点买进标的物,但他们也可以在期货市场上把期货合约直接卖掉,这就豁免了他们购买标的物的责任。同理,期货的卖方有义务于将来某一时点卖出合约标的物,他们也可选择从期货市场上把合约买回来,这也豁免了他们出售标的物的责任。期货合约与远期合约还有一点不同之处,即它受制于当日结算程序。根据当日结算的要求,产生亏损的投资方需要每天向获得盈利的投资方支付款项。期货价格每天都在不停地波动,作为套期保值者的合约买方和卖方都试图从价格波动中获利,以此降低合约标的物的交易风险。(3)互换合约互换是一种交易双方同意彼此交换现金流量的合约形式。(4)期权期权是交易双方,即买方和卖方签订的一种合约,它赋予购买者一种权利,但不附加义务,使得购买者有权在某个日期按照现在商定的价格购买或者出售物品。为此,期权购买者需要支付给售方一笔资金,称为期权价格或权利金。如果期权买方愿意的话,期权卖方必须随时准备根据合约条款卖出或者买进合约标的物。尽管期权交易是在管理有序的市场中进行的,但相当一部分期权交易仍然以交易双方私下成交的方式完成,他们认为这种双方订立的合约要比交易所的公开交易好。这种市场称为场外期权市场。自1973年有组织的期权交易所创办以来,场外期权交易市场的利益受到冲击,但近年来,场外市场又开始兴起,现在已有相当大的规模,参与者大多为公司和金融机构。但无论是场内交易还是场外交易,期权定价和期权使用的原则并没有太多区别。九、 通过卖出期权进行套期保值对于A公司和B公司来说,如果单纯看它们在买入期权中的损益。它们的交易对手,即期权卖出者的损益线恰好相反。卖出期权也具有一定的套期保值功能,但这种功能是有限的。当基础资产的价格向对其不利的方向变动时,它最多可以规避期权价格那么多的损失,但当基础资产的价格向对其有利的方向变动时,因为此时正是买入者的损失区间,它需要补偿对方的损失,自己的获利越多,补偿给对方的相应也就越多,最终,获利的大部分将会和付给对方的补偿相抵消。十、 期权风险的特征期权虽然可以用来进行套期保值,转移价格不利变动的风险,但它也会给使用者带来新的风险。首先,期权的买入者和卖出者所面临的情况有所不同。对于买入者来说,期权使得他只面临有限的风险,但对卖出者来说,他只能得到有限的报酬。买入者不可能失去比所支付的期权价格更大的价值,因此,他只需要支付期权费,而不需要承担任何未来的损失或偿付资金的责任。因此,不管合约中相关商品价格的变动有多大,期权的所有者都不用担心。另一方面,卖出者则处于极为不利的位置上,他从买入者那里所得到的期权费是他所能得到的最大补偿,如果损失进一步扩大,他的潜在损失将是无限的。其次,利用衍生工具进行套期保值会面临基差风险,期权也不例外。所谓基差风险,是指被套期商品所导致的损失不能完全被来自套期保值工具的收益所抵消的风险。在实践中,这个问题很普遍。导致基差风险的原因很多,被套期商品和衍生工具所基于的商品种类不同、发生交易的时间不同等,都会导致基差风险。最后,利用买入期权进行套期保值可能会面临价格风险。由于买入者需要支付期权费,假设期权费为10000元,当基础资产价格发生小幅的不利变动时,如果损失只有1000元,虽然可以从期权的执行中得到损失补偿,但相比期权费来说,这个收益太小了。而如果没有事先的套期保值,损失仅限于1000元,而套期保值后损失却扩大到9000元(10000元1000元)。十一、 风险成本之间的替代风险成本的各组成部分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替代关系,此消彼长。1.期望损失成本和损失控制成本之间的替代期望损失成本和损失控制成本之间可以互相替代。在割草机公司的例子中,投入更多的资金研制一种安全性更高的割草机可以使得责任诉讼的期望成本降低。当我们暂不考虑损失控制对风险成本的其他组成部分的影响时,损失控制方面投入资金的最佳数量就是使得其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指更低的期望损失成本)相等时的数量,这样会使得风险成本最小化。读者稍后将会看到,风险成本最小化就是风险管理的目标。由于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风险成本最小化,因此,将损失风险完全降为零的风险控制措施并不是最佳的选择,也就是说,实现风险成本最小化时的损失控制通常并不能使得风险最小化。这主要是因为,要把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降到零的代价是非常昂贵的,当损失控制超过一定的程度后,在损失控制方面增加的成本会超过期望损失减少的部分,即边际成本超过了边际收益。这时,损失控制方面增加的成本反而会增加风险成本。所以,通常将损失风险降为零,对于企业和社会而言并不会达到风险成本最小化的目的。人们常常更愿意冒一定的伤害风险,也不愿意为降低风险而花更多的钱。2.损失融资的成本和内部风险抑制的成本与间接损失的期望成本之间的替代如果在包括保险在内的损失融资措施和内部风险抑制方面增加支出,那么就会减少公司现金流的变动,这样,企业发生破产的可能性以及由于发生了巨额的未保险损失而放弃回报丰厚的投资机会的可能性就都会随之降低,这就相当于降低了间接损失的期望成本。这一点,对于我们以后理解保险的作用非常关键。3.损失融资的成本和内部风险抑制的成本与残余不确定性成本之间的替代这种替代关系是很明显的,如企业增加了用于保额更高的保险的支出,则残余不确定性就会降低,未来也变得更加好预测。十二、 什么是风险成本我们先来讨论为什么说风险是有成本的。风险有的时候指的是损失的期望值,有的时候指的是现金流相对于期望值的变动。下面的两个例子说明了这两者会对处于风险之中的企业和个人造成什么样的影响。第一个例子是关于企业风险的。假设某公司正在研制一种家用小型割草机,这种割草机上的一个部件容易松动,一旦脱落,很可能击中使用者。因此,这种割草机给公司带来产品责任赔偿的可能性较高。也就是说,这家公司面临产品责任风险。那么这一风险对这家公司有什么影响呢?我们说,它可能会带来一些成本。首先,如果公司将这些风险自留,不采取任何措施来改变现状,则一旦发生了由部件脱落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公司就必须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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