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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市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参考范文(附:4个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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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市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参考范文(附:4个附表).docx

    xx市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参考范文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实施为契机,为进一步增强美容美发机构主体责任意识、质量安全意识和诚信意识,根据xx市局要求,xx市将全面推动美容美发机构实施“亮承诺、亮产品、亮管理”专项行动,现将方案制定如下:一、实施对象全市范围内所有经营和使用化妆品的美容美发机构。二、实施时间此次专项行动从x月开始到x月底结束。三、工作任务(一)亮承诺,推进主体责任落实。加强美容美发机构场所管理,督促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统一悬挂化妆品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公示牌,公示企业主体责任清单、安全承诺书、明示营业执照,公布12315全市统一举报电话。企业负责人公开承诺,并在公示牌上签字,夯实经营者是化妆品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意识。(二)亮产品,推进社会公众监督。美容美发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内显著位置设置化妆品展示区或展示柜,展示其经营使用的化妆品的销售包装,方便消费者查阅化妆品标签的全部信息,并按照化妆品标签或者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或者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化妆品。(三)亮管理,推进风险隐患管控。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防止违法违规产品流入市场,化妆品经营者购进化妆品时,应做到“三项检查”“九项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备查。实行统一配送的化妆品经营者,可以由经营者总部统一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统一进行查验记录,总部应当保证所属分店能提供所经营化妆品的相关记录和凭证。四、工作分工市局药械科统一组织部署全市专项行动,根据要求,制定化妆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下发相关台帐记录,规范化妆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管理。统一全市行政执法文书和化妆品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公示牌,明确化妆品经营者主体责任清单。并对全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适时开展督察并通报。各分局根据各辖区内美容美发机构的特点,细化专项行动方案,严格落实工作要求,在张贴公示牌下发材料的过程中,进一步强化调查摸底和风险分析,全面了解掌握本辖区美容美发场所状况,做到边检查边规范,整治与建制相结合。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序统筹推进。各分局要高度重视,以此次专项行动为抓手,精准掌握辖区内化妆品经营使用状况,同时有序统筹推进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整治、化妆品“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投诉举报等工作,提升对美容美发机构的监督检查效率,规范化妆品经营市场秩序。(二)强化宣传引导,发挥示范效应。各分局要引导美容美发机构做好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质量安全管理,结合前期检查情况,发现和遴选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社会知名度较高、诚信守法意识较强的美容美发机构报药械科,我市将打造一批美容美发业化妆品安全示范店,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辖区美容美发单位自觉守法经营,提升服务水平。(三)突出打建结合,形成长效机制。各分局要加强对前期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中小美容美发场所等重点单位的检查,注重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与完善工作机制并重,围绕监管对象突出抓好“建规范”工作,逐步完善监督评价、分级管理、风险会商、不良反应监测等工作制度,构建化妆品监管长效机制。根据要求,各分局于x月x日报送各辖区的美容美发业化妆品安全示范店名单,并将此次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汇总报药械科。联 系 人:xxx;联系电话:-。附件:1.化妆品经营单位质量安全承诺书2.化妆品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清单3.化妆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4.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督现场检查记录表 附件1xx市化妆品经营单位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保证所经营化妆品的质量安全,现承诺如下:一、自觉遵守法规,严格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范,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二、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制度,如实查验购进的化妆品,记录真实、全面、准确,确保产品可追溯。三、严格依法经营,不销售未经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不销售冒用他人化妆品注册、备案号的化妆品,不销售国家、省级药品监管部门通知暂停或停止经营的化妆品。四、确保诚实守信,不虚假夸大宣传,不违规宣称功效,不明示或暗示有医疗作用,不宣传含有易引人误解混淆的单位名称、商标等信息,不经营宣称药妆、干细胞、刷酸、医学护肤品的产品。承诺人:    附件2xx市化妆品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清单1、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相关证明。2、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3、实行统一配送的化妆品经营者,可由总部统一进行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经营者总部应当保证所属分店能提供相关记录和凭证。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化妆品标签标示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5、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依法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6、美容美发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内显著位置展示其经营使用的化妆品的销售包装,方便消费者查阅。7、美容美发机构经营中使用的化妆品以及宾馆等为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应当符合最小销售单元标签的规定。8、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9、电子商务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10、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应当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并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附件3xx市化妆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为了规范化妆品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质量管理,保证化妆品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制度。二、化妆品经营者购进化妆品时,应做到“三查”,即查验: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化妆品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儿童化妆品还应查验是否有“儿童化妆品标志”。三、化妆品经营者应保存“三查”相关凭证,并审查真实性,应留存下列资料:1.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即营业执照,直接供货者为生产企业的,还应留存化妆品生产许可证;2.化妆品品种合法证明,如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等;3.化妆品的质量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进口化妆品还应查验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或通关证明。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直接供货者的公章;可以提供相关电子证明文件。对产品信息有疑问的,可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或“化妆品监管”App进行信息核对。四、化妆品经营者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记录不得少于下列“九项”内容: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验收人员应签名并记录验收时间。五、购进化妆品要能提供相关采购凭证。六、实行统一配送的化妆品经营者,可以由经营者总部统一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统一进行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经营者总部应当保证所属分店能提供所经营化妆品的相关记录和凭证。七、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期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八、化妆品储存期间,应按照说明书要求储存,定期查验包装是否有破损、化妆品是否过期。九、美容美发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内显著位置展示其经营使用的化妆品的销售包装,方便消费者查阅化妆品标签的全部信息,并按照化妆品标签或者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或者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化妆品。十、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应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十一、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十二、查验核对注意事项:1. 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2.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3.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4. 美容美发机构经营中使用的化妆品以及宾馆等为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应当符合最小销售单元标签的规定。5.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   附件4xx市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督现场检查记录表编号:一、检查任务来源检查任务来源部门国家药品监管局£  省药品监管局£   市市场监管局£   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外省市协查£   其他£检查类型日常检查(随机抽查)£  专项检查£  飞行检查(有因检查)£  协查£  网络监测£    其他(填写具体形式)£检查实施部门及检查人员检查实施部门名称:检查人员(至少2人)姓名:执法证(或工作证)编号:二、被检查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被检查企业(单位)基本情况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经营者):             联系电话:经营形态(场所)批发市场£  商场£  超市£  小商店£  专卖店£  药店£美容美发场所£  宾馆旅店£  洗浴场所£   网售£  其他£营业状态正常营业£ ;间断营业£;息业经营产品类别国产特殊化妆品£   国产普通化妆品£   进口特殊化妆品£   进口普通化妆品£。三、检查内容序号检查项目检查要点检查结果备注1产品资质管理1.检查供货商资质,应查验并留存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是否2.检查特殊化妆品、普通化妆品是否都经过注册或备案,产品标签信息与注册或备案信息是否一致。(抽查3-5种化妆品)是否3.检查是否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抽查3-5种化妆品)是否2产品验收管理1.检查是否制定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2.检查是否建立进货台账,台帐内容应包括: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是否3.实行统一配送的,总部应当能提供分店所经营化妆品的相关记录和凭证。是否3储存卫生管理1.化妆品经营场所和仓库是否整洁,是否有通风防尘、防潮、防虫、防鼠、防污染等设施。是否2.产品是否按标签标示的要求储存和运输化妆品。是否3.是否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是否4产品标签管理1.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内容应当与注册或备案信息是否一致。是否2.进口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是否3.化妆品标签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包括: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是否4.所经营化妆品是否宣传疗效、是否使用医学术语、是否标注有适应症。是否5.美容美发机构、宾馆所使用或提供的化妆品,应当符合最小销售单元标签要求。是否6.儿童化妆品应当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是否5产品销售管理1.检查是否建立销售记录。是否2.销售人员在产品推介过程中是否有违规宣传行为。是否3.所经营化妆品使用期限是否过期。是否4.美容美发机构应当在场所显著位置展示其经营使用的化妆品的销售包装。是否5.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应符合法规要求。是否6不良反应报告及问题产品召回管理1.接到消费者疑似化妆品不良反应诉求,是否报告。是否2.发现有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严重不良反应的化妆品,是否向企业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是否3.是否协助生产企业或进口商履行问题产品召回义务,配合做好处置工作。是否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1.在产品提供用户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非法添加禁、限用物质行为。是否2.美容美发机构、宾馆是否存在自行配置、填充、灌制化妆品行为。是否3.是否使用未经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是否4.是否有其他不符合化妆品经营规范要求的行为。是否8网络销售化妆品管理1.辖区内是否有电子商务平台,是否建立入驻化妆品经营者的登记档案。是否不适用2.电子商务平台是否设置化妆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是否不适用3.电子商务平台是否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日常检查、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是否不适用4. 电子商务平台发现违法经营化妆品行为的,是否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否不适用5.电子商务平台收到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投诉举报信息的,是否记录并及时转交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处理;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信息,是否报告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否不适用6.化妆品网络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披露的化妆品信息,是否与与注册或备案资料一致。涉及儿童化妆品的,是否在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儿童化妆品标志。是否不适用9集中交易市场、展销会管理1.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是否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是否不适用2.是否每年定期或在展销会期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化妆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是否不适用3.是否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并建档,如实记录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住所等信息。是否不适用4.化妆品展销会举办者是否提前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是否不适用5.是否建立化妆品检查制度,对经营者的经营条件以及化妆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是否不适用现场检查结论及处理意见被检查单位确认意见确认意见: 确认人签字:陪同检查人员(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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