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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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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

    冠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 录1.总则41.1编制目的41.2编制依据41.3适用范围41.4工作原则41.5事故分级5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82.1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责92.2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92.3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02.4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及其职责 122.5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机构 142.6专家咨询委员会及其职责 143.预防和预警和信息报告15 3.1预防 153.2预警 173.3信息报告 204.应急响应224.1响应原则 224.2分级响应 224.3响应措施 244.4安全防护 264.5响应终止 275.后期处置285.1损害评估 285.2调查处理 285.3善后处置 285.4保险 286.应急保障296.1信息保障 296.2人员保障 296.3物资保障 296.4技术保障 296.5医疗保障 306.6资金保障 306.7宣传、培训与演练 307.附则317.1预案管理与更新 317.2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317.3预案的解释 327.4预案实施时间 321.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安全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环境污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聊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冠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同时适用于本县界外发生但影响到本县的突发环境事件。辐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冠县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l.4 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扎实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 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培训演练,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优化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1.5 事故分级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分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级)、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级)和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级)四级。l.5.1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5.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l.5.4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污染事故:(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发一般性群体影响的;(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成立冠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机构组成如下:指 挥 长:县长副指挥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成员单位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交通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人社局、县水利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农村农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及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环境应急办公室,作为全县应急处置工作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2.1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责(1)组织指挥、调动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行动,并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发生地。(2)负责掌握处置事件的全面情况,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确定应急工作方案。(3)确定和宣布应急和应急期的起止时间。(4)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抢险救灾队伍。(5)指导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6)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新闻信息。2.2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1)贯彻落实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2)检查督促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落实情况。(3)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4)协调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故发生地政府之间的应急行动,并督促落实。(5)总结应急工作的经验、教训,对预案进行修订,并指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6)完成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2.3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根据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授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预报预警工作。县委宣传部: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和舆论引导;配合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县发展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的紧急调度;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县公安局:组织协调现场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工作;负责事故危险区域的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负责核实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追捕;参与伤员的搜救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和证据收集。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配合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在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参与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县卫生健康局:确定救治医院;负责受伤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统计伤亡人数。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保障交通安全通畅。县民政局:负责对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受灾困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县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保障供应。县人社局:负责指导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负责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县水利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和调度工作;负责配合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城市市政管线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城市燃气等安全正常运行。配合公安局做好环境事件现场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组织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损害进行评估,并向责任方提出索赔,组织开展农业生态修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期间供应的食品、药品等安全监督检查,打击囤积居奇。县气象局:负责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提供环境应急所需气象数据。县消防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县供电公司:负责所管辖区范围突发环境事件时电力供应保障工作。各基础通信运营商负责应急工作通信保障。2.4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及其职责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相应工作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收集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等。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牵头,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医学救援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应急保障组:由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新闻发布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采取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地做好相关知识的普及;坚持事件处置和舆情处置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落实,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局、县综合执法局会同驻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难场所等。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做适当调整,并视情吸收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参加。2.5 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机构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2.6 专家咨询机构及其职责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按照市生态环境局的专家库,在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抽调参加应急事故处理的相关专业专家,为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建议和技术指导,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工作。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3.1 预防3.1.1 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冠县境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3.1.2 冠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3)有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信息接受、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1.3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报备。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3.1.4 冠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掌握全县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3)加强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6)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级、级、级和级警报,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红色(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橙色(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黄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聊城市人民政府发布。蓝色(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冠县人民政府发布。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冠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3.2.2 预警措施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上一级人民政府;(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当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3.2.3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3.3 信息报告3.3.1报告时限和程序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要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要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级)或者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县政府或者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应当按照重大(级)或者特别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3.3.2报告方式与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3.3.3信息通报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时,县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同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必要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和国家生态环境部。4.应急响应4.1 响应原则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冠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情况可以请求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部门给予协调支援。4.2 分级响应按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级响应)、重大(级响应)、较大(级响应)、一般(级响应)四级。4.2.1 特别重大(I级)响应。级响应、级响应。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负责启动级响应或级响应。省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在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同时,上报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组织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4.2.2 较大(级)响应。级响应由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县政府及其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聊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响应工作。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4.2.3 一般(级)响应。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响应工作,可以比照较大(级)响应程序,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要按下列规定开展工作: (1)按规定程序迅速启动本预案; (2)立即开通与事发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通信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指导督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立即召集专家组、应急监测队伍、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和损害评估机构分析情况,研究应对措施,派专家和相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市生态环境局支援或周边县的应急救援; (5)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在进行级响应时,县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要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按照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协调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发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需要有关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同时将突发事件报告县生态环境部门。 4.3 响应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4.3.1 先期处置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所在地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4.3.2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规定成立的突发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4.3.3 环境应急监测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环境监测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情况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并将其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4.3.4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县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冠县分局负责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4.4 安全防护4.4.1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参加环境应急的工作人员,应当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按有关作业规程实施救援行动。4.4.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1)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4.5 响应终止 4.5.1响应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终止。 4.5.2响应终止的程序 (1)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批准;(2)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响应终止命令;(3)应急状态终止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应根据冠县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5.后期处置5.1 损害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费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5.2 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冠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5.3 善后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5.4 保险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相关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6.应急保障6.1 信息保障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县联动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处置工作组间的联络畅通。6.2 人员保障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生态环境部门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遇有职务调整、通信方式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不在工作岗位的,要及时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情况,并安排本单位人员及时参加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行动。6.3 物资保障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针对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类型,设立应急救援力量,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和通讯装备等,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6.4 技术保障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6.5 医疗保障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人员伤害后,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要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6.6 资金保障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6.7 宣传、培训与演练 6.7.1 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 6.7.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应有计划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6.7.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参与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聊城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7.附则7.1预案管理与更新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7.2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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