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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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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咸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咸宁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I目录1 总则11.1 编制目的11.2 编制依据11.3 适用范围11.4 工作原则11.5 事件分级21.6 应急预案体系2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42.1 领导机构42.2 办事机构42.3 工作机构52.4 专家组53 预防与预警63.1 监控和风险预判63.2 预警64 应急响应和处置84.1 信息报告84.2 先期处置94.3 分级响应4.4 指挥协调104.5 应急处置114.6 响应升级144.7 应急终止144.8 信息发布145 后期处置155.1 环境损害评估155.2 应急过程评价155.3 事件调查155.4 善后处置156 应急保障176.1 资金保障176.2 装备物资保障17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176.4 队伍保障177 监督管理187.1 宣传教育与培训187.2 应急演练187.3 责任与奖惩188 附则198.1 名词解释198.2 预案修订和解释198.3 实施日期19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20附件2领导机构及成员单位职责22附件3成员单位应急联系电话25附件4工作机构及职责26附件5咸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结构图28附件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简图29附件7不同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30附件8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评估工作程序图41附件9咸宁市环境应急管理专家库成员名单42III1 总则1.1 编制目的健全完善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全市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咸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且本市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跨县(市、区)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省政府或市政府认为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辐射事故、船舶污染事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和重污染天气等应急工作按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实施。1.4 工作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咸安区、赤壁市、嘉鱼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1.5 事件分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事件分级要求,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1.6 应急预案体系1.6.1 应急预案体系组成本预案是市政府应对较大等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是指导市政府及各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指导性文件。(1)本预案的上级预案为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本预案同级应急预案主要指咸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下的相关子预案,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区域内企业生产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消防应急预案等在应急管理及应急活动中与同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协同作用、互为补充。(3)本预案下级预案为各县(市、区)、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也包括特殊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如辐射事故、饮用水水源地、重污染天气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6.2 应急预案衔接(1)应急组织机构、人员的衔接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应及时承担起与各职能管理部门的应急指挥机构的联系工作,及时将事故发生情况及最新进展向有关部门汇报,并将上级指挥机构的命令及时向各成员单位汇报;编制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并将报告向咸宁市政府办公室汇报。(2)应急救援保障的衔接根据事件规模确定相应的响应级别,如超出本市应急能力,需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寻求援助。针对长江、斧头湖、富水水库、高桥河、皤河、黄盖湖、通山洪港镇三源河等跨境地表水体岀现的流域性污染事件,还应当与上、下游区域政府及上级部门做好协商工作,必要时可寻求其物资或技术援助。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咸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专家组组成。各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2.1 领导机构在市委、市政府统一指挥下,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咸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咸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副市长担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和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水文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气象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部门,供电公司等企业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为主要成员单位,并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领导机构及职责见附件2)。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和指导;向市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发布较大环境事件信息;组织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2.2 办事机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承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落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各项工作部署,具体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工作;(2)组织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3)协调较大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县(市、区)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4)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5)建立和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2.3 工作机构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并启动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接管县(市、区)现场应急指挥职能。基于有利于现场应急处置的原则,现场应急指挥部由承担应急处置责任的政府部门、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事件发生单位等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人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定,统一协调组织现场应对工作。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国务院、省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的情况下,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在其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设置污染处置组、医疗救护组、应急监察组、应急监测组、综合保障组、宣传报道组、通信保障组等专业工作组,在市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工作机构及职责见附件4)。2.4 专家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由熟识其所在专业或者领域的专家组成,主要专业或者领域包括环境监测、应急管理、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监测与评价、危废处置、污染控制、化学化工、环境生态、安全工程、气象、水文水利、应急救援、环境损害评估等。应急专家组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维护并动态更新。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由市生态环境局从专家库中选邀专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和现场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为事件防范、应急救援和后期处置提出意见和建议。3 预防与预警3.1 监控和风险预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早发现、早处置、早报告的原则,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环境监测。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并在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报告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建、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3.2 预警3.2.1 预警分级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级、级、级和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3.2.2 预警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应实行严格的审签制。经审签后,按咸宁市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布。蓝色(级)预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级)预警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级)和红色(级)预警由上级人民政府发布。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在无法甄别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的情况下,应立即上报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等级,报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或进一步上报至更高级别主管部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部门应及时按照咸宁市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宣布终止预警。3.2.3 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预警级别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1)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准备或直接实施相应应急处置措施,降低环境污染发生的可能性。(2)在危险区域设置危害警告标识,告知公众采取避险措施,并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3)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环境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5)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公布咨询电话,加强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组织专家解读,广泛宣传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以及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预防性措施。4 应急响应和处置4.1 信息报告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社区和市民应当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立即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和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规定(鄂环办202045号)进行报送。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告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对达到或可能达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标准的情况,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焦点事件,不受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和信息报告相关规定限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后续及时上报书面信息。市生态环境局按省相关规定负责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互通信息。一旦出现事件将影响到省内其他市的情况,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通报相关信息;出现跨省情况时,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4.1.2 报告内容和方式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1)初报: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2)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3)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4.2 先期处置涉事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事故状态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迅速实施先期处置,调动所辖区域应急救援力量,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先期处置过程中的情况应随时报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4.3 分级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按照响应程序,启动预案的相应级别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相关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和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级、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跨行政区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必要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有关成员单位协助处置。4.3.1级应急响应发布级预警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立即报请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办,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办上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级应急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立即委派应急工作组迅速赶赴事发地开展处置工作。必要时,请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参与协助做好相关工作。4.3.2级应急响应发布级预警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立即报请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办,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办上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级应急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立即委派应急工作组迅速赶赴事发地开展处置工作。必要时,请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参与协助做好相关工作。4.3.3级应急响应发布级预警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立即报请市人民政府,由市政府决定启动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及可能涉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4.3.4级应急响应发布级预警时,县(市、区)环境应急机构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级应急响应,负责应对工作,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4.4 指挥协调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后,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由分管副市长宣布启动本预案,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成立市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调度全市相关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4.4.1 指挥协调机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现场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支持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各现场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监测、应急监察、现场处置等工作的开展。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2)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3)协调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6)根据污染影响评估及应急监测结果,确定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污染影响消除后,组织疏散人员返回;(7)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4.5 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当涉事单位不明时,由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源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市生态环境局应在事发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应急救援、现场污染处置等先期处置的同时,迅速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应急调查,并安排有关技术人员赶赴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开展污染源排查、事件原因分析、评估污染程度及范围,提出现场污染处置方案和建议。市应急管理局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调动应急救援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并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开展现场相关应急处置工作。4.5.1 应急监测应急监测组根据水体、大气、土壤污染物的种类、性质以及环境敏感点、气象、水文、地貌等实际情况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相应的监测方法及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及时准确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监测,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4.5.2 应急监察应急监察组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现场,调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以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调查污染源种类、数量、性质;调查事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监督、指导污染源的控制和处置工作;协助、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人员撤离和防护工作;对事件责任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做好现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4.5.3 安全防护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规定。应急监测、应急监察和应急处置人员根据需要配备过滤式或隔绝式防毒面具,在正确、完全佩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件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综合保障组迅速建立现场警戒区和重点防护区域,及时告知受影响的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有序组织人员安全疏散撤离,转移受影响的人员至安全区域。4.5.4 分类处置针对水体、大气、土壤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类采取相关的应急处置措施。(1)水体污染控制措施: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污染处置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水文部门提供的水文信息和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水体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的扩大;采取中和、沉淀、分解、吸附、打捞、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等方式,消除水体污染,并防止消防废水引起二次污染。涉及饮用水污染的,水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积极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2)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污染处置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大气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关闭、封堵、喷淋等措施减轻大气污染,并防止消防废水引起二次污染。必要时,及时组织疏散受到大气污染物影响的人员。(3)土壤污染控制措施: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污染处置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土地信息,开展土壤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隔离、吸附、去污洗消、临时收储、转移异地安置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措施开展有效处置工作,消除环境影响。(4)生态破坏控制措施: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污染处置组会同林业等相关部门立即开展查明原因、损害调查和评估工作,提出生态修复方案,并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4.5.5 医疗救护医疗救护组迅速组织医疗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并根据治疗需要,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及时发布公众自身保护和健康提示,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等工作。4.5.6 市场监管和调控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区域的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4.5.7 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4.6 响应升级如果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依靠本市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或者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本行政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湖北省或其他相邻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向市人民政府汇报,依据咸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协助或统一协调处置。4.7 应急终止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以及应急监测结果,突发环境事件已得到控制,紧急情况已解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终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负面影响趋于并保持在尽量低的水平。4.8 信息发布市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咸宁市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实施,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对外发布信息。通过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其他政务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5 后期处置5.1 环境损害评估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环境损害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初步判断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及时制订评估工作方案,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按程序开展信息获取、损害确认、损害量化等工作,判断是否启动中长期损害评估及编写评估报告。初步判断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组织填报损害评估简表。5.2 应急过程评价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由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就环境应急过程、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行动、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情况开展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报告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环境应急是否符合保护公众、环境保护的总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和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通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等。5.3 事件调查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建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组,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开展事件调查,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5.4 善后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第一时间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确认和理赔。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事发地政府和相关单位要组织制定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开展生态环境恢复工作。6 应急保障6.1 资金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事件应急处置时尚未查明责任主体的所需经费由事发地政府财政先行垫付,待责任主体明确后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6.2 装备物资保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境应急领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通信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协调基础电信企业采取应急通信保障措施,保证现场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组、救援队伍间的联络畅通。交通运输部门应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应加强应急交通管制,保障运送伤病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优先通行。6.4 队伍保障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应急调查以及应急专家库等专业队伍建设,其他相关部门应强化应急力量支援保障。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7 监督管理7.1 宣传教育与培训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各成员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7.2 应急演练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应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本区域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演练。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检验快速反应能力,落实岗位责任,增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明确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根据演练取得的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7.3 责任与奖惩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 附则8.1 名词解释应急监测: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对污染物、污染物浓度和污染范围进行的监测。8.2 预案修订和解释本预案由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修订,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发布。本预案由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预案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8.3 实施日期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咸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咸政办发201249号)同时废止。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附件2领导机构及成员单位职责领导机构职责应急机构机构组成职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和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1)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和指导;(2)向市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发布较大环境事件信息;(3)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省级政府协调处置的跨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时,按照上级部门部署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在指挥权上交上级应急处置部门前开展先期处置工作;(4)组织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1)贯彻落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各项工作部署,具体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工作;(2)了解和掌握本市环境风险源种类、级别、数量及分布情况,建立环境风险预警系统和环境应急资料库,组织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3)协调较大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县(市、区)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4)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5)建立和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成员单位职责成员单位职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周围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负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污染损害评估;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控制;协助司法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指导全市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督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参与污染物泄漏、爆炸、燃烧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或较大社会危害的灾难事件的抢险救援。市委宣传部负责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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