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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要点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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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要点笔记.docx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性、分类和基本内容 一、法的概念、特性和分类 (一)法的概念 (二)法律规范 规范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一种; 法律规范由假定、解决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 (三)法的本质 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在内容的一般性(统治阶级共同利益)、客观性(经济基础决定)、统一性(考虑其他社会集团利益)。 (四)法的效力 1、人的效力:我国属人主义属地主义相结合。 2、地区效力:全国范围有效、局部地区有效、特殊超过国境。3、时间效力:公布之日、另行规定期间、到达一定期限生效。法不溯及既往,但不绝对,有特别规定。 (五)法的特性 1、特定国家机关制定;2、依照特别程序制定;3、具有国家强制性;4、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六)法的分类 1、创建和表现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3、法的内容和效力强弱(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基本法律和以外的法律);4、法律效力范围(特殊法和一般法); 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 涉及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体现在立法、执法和守法3个方面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基本准则1、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 2、依法行政的基本规定(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合法、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二)社会主义法治 1、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 有3层含义:(1)泛指立法、执法和守法;(2)专指社会主义法律制度;(3)特指守法是民主的保障,实现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 2、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核心是依法办事。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中心环节;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切实保证。 (三)社会主义法的体系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子体系 (四)社会主义法的合用 两层含义:一是实现法律的活动;二是将法律应用的活动。 法的合用的基本规定是对的、合法、及时。 合用原则:1、法律合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3、公民在合用法律一律平等 第二节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 1、安全生产的含义 人-机-环境和谐运作,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处在有效控制状态。由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4个部分构成。 内容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防范,政府有关部门市场准入、监管监察、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社会中介其他组织安全服务、科研教育、宣传培训。 社会主体涉及公司责任主体、中介服务主体、政府监管主体、从事安全生产的从业人员。2、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一指活动;二指文献;通常为后者) (二)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法律意识淡薄;新情况、新问题;综合立法滞后;未建立依法监管长效机制;缺少强有力执法手段 制定安全生产法必要性4点: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制裁违法行为、健全法律体系。 二、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以安全生产法为标志) 1、有助于加强法律体系建设; 2、有助于提供从业人员素质; 3、有助于增强全民法律意识; 4、有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有助于政府加强领导; 6、有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行政; 7、有助于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8、有助于制裁违法行为。  第三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性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性(统一性、多样性、系统性)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从不同层级上,分上位法与下位法 1、法律;2、法规;3、规章;4、标准(安全生产标准法律化是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趋势。法定标准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两者有同样的约束力;法定安全生产标准重要是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但不得抵触。) (二)从同一层级效力上,分普通法与特殊法 (三)从法的内容上,分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相对的、可分的)3、对消防、道路、铁路、水上、航空安全没有规定的合用; 4、此后制定修订,也要符合拟定的方针原则、制度规范。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防止为主”     方针:“安全第一、防止为主、综合治理” 防止为主重要体现在“六先”:安全意识、安全投入、安全责任、建章立制、隐患防止、监督执法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 1、必须是重要决策人;2、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平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3、必须是可以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二)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 1、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 2、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 建立、健全责任制;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行;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组织制定并实行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如实报告事故。 (三)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1)不按规定保证投入的:责令改正;逾期停产停业;导致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追究;不构成犯罪的,撤职处分/个人经营的处2w20w罚款。 (2)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改正;逾期停产停业;导致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追究;不构成犯罪的,撤职处分或者处以2w20w罚款。 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3)与从业人员订立免去减轻责任协议的,协议无效,对重要负责人、 个人经营投资人处2w10w罚款。 (4)发生重大事故不立即组织抢救或逃匿的以及瞒报、谎报、迟报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逃匿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 四、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一)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有权监督,提出意见) (三)工会参与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对违反法规侵犯合法权益行为有权规定纠正;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发现隐患,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单位应当答复;发现危及生命安全情况,有权建议组织撤离,单位必须立即解决;有权参与事故调查,提出解决意见,规定追究责任。 五、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加强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对重大问题应当予以协调、解决。 六、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职责 重要5职责:有关事项审批验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组织事故调查解决;违法行为实行处罚;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监管工作。 (二)有关部门及其职责 公安(消防、道路交通安全)、交通运送(道路建设运送公司安全、水上交通)、铁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质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等 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 依法设立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技术服务。 (一)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性质及特性属于第三产业服务业,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查和征询服务。特性: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 (二)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 1、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 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范围和重要业务 矿山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安全设备、特种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工艺、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等。 (三)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5点) 工作受保护不受侵犯;依法从事授权业务;接受委托聘请;拒绝非法服务;收取服务报酬和费用。 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义务(5点) 具有条件取得资质;从事合法真实服务;按照委托完毕事项;接受检查监督;不得非法牟利。 3、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责任(2点) 对服务工作合法真实性负责;对违法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八、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按照引发事故的直接因素:自然灾害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 实行责任追究是后者,责任追究制度涉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和违法责任追究3项内容。 (二)事故责任主体     涉及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主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失职、渎职和应负领导责任的各级政府领导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负责人、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等 (三)法律责任追究 1、行政责任行政处分涉及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6种) 行政处罚重要对国家机关以外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给予的制裁(9种) 2、刑事责任 主体涉及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和中介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九、安全生产标准 依内容不同分为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和管理标准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 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有关保障人身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是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 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 十一、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十二、安全生产奖励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与抢险救护 分为荣誉奖励;物质奖励;晋升职务。  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有的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 1、各类生产经营公司;2、个体工商户;3、公民 4、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 (二)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具有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难以统一;必须遵循;始终要具有并补充完善) 二、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建立健全;组织制定;保证;督促检查及时消除;组织制定并实行;及时如实 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标准 (二)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 (三)安全投入局限性的法律责任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臵 (一)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 (二)按照从业人员的数量,配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0人以上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规定 1、相应的知识和管理能力;2、高危5行业重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由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任职;3、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新招收、重新上岗、转岗) (二)安全培训的规定(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 (三)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考试合格) 七、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九、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规定 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项目应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规定(同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十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同上)安全设施-验收 十二、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合、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立明显的 十三、安全设备达标和管理的规定 8个环节: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十四、特种设备检测、检查规定     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的容器、运送工具,必须按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查机构检测检查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十五、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严重危及、淘汰) 十六、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 (一)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生产、经营、运送、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臵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规定、建立制度、采用措施、接受监管) (二)危险物品的审批监管(由有关部门审批并监管) 十七、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 规定:1、登记建档;2、定期检查、评估、监控;3、制定预案 “重大危险源备案制度”是审查监管制度:1、必须依法备案;2、监管部门有权审查检查;3、发现违法有权处罚。 十八、生产设施、场合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并应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合和员工宿舍应当设臵符合紧急疏散规定、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严禁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合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十九、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1、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2、保证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贯彻。 二十、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1、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2、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二十一、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也许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职责和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二十二、生产经营项目、场合、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 不得出租给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多个承包单位的,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统一协调、管理。 二十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重要负责人的职责除了“及时如实报告”列为重要职责外,单独规定为:1、立即组织抢救;2、坚守岗位配合事故调查。 二十四、工伤保险的规定     1、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2、是人身保障的经济基础;3、民事补偿是必要补充;4、工伤保险与民事补偿互相补充不可替代。  第四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 (一)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补偿的权利、 1、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 2、依法缴纳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补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义务; 3、发生事故后,一方面依照劳动协议和保险协议享有补偿金; 4、获得保险补偿和民事补偿的金额标准、领取和支付程序依有关规定。 (二)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合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知情权) (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有权提出建议;有权对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不得因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减少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协议。(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用也许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合。不得因此减少 不合用某些从事特殊职业的从业人员,如驾驶员。 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一)遵章守纪、服从管理 (二)对的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五节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体现了强化监管的宗旨和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原则。涉及政府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两部分。 主体涉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公民、工会、社区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 1、依照法律法规,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条件和程序审查,不符合不得批准或验收 2、对未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取缔解决 3、对已取得批准的,发现不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消原批准。 4、规范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指定品牌和单位)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 (一)现场检查权 (二)当场解决权(违法行为,当场纠正/限期改正/行政处罚)(三)紧急处臵权(事故隐患,责令排除/责令撤出/责令暂停) (四)查封扣押权(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扣押,15日内作出解决决定)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规定 严格执法、保守秘密、不得影响、书面记录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五、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 六、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资质认可和责任追究) (一)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资质的认可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查的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责任 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查结果负责。1、对合法性真实性负责;2、对导致后果负责;3、追究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规定(社会举报和举报受理) (一)社会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举报) (二)举报受理(负有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举报;核算后形成书面材料;需整改的报有关负责人签字督促贯彻) 八、安全生产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规定 (一)社会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向本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二)舆论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 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义务;2、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的权利 九、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第六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解决 一、地方政府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领导,在各类重大、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中处在组织指挥的核心地位。县级以上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一)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 5个“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二)重大事故的应急抢救(政府和部门负责人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应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臵的规定 (一)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抢救并报告事故 采用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立即如实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解决的规定 (一)事故调查解决的原则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因素,查明性质和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对责任者提出解决意见。 (二)事故责任的追究 责任主体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负责人、个人投资经营的投资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事故记录和公布 县级以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定期记录、分析、公布第七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一)行政责任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决定。 共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1种。 (二)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出租给不具安全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别人财产损失的,应当补偿。 (三)刑事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献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一)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四)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三)公安机关 (四)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P67)27种 五、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7种) 1、不保证资金投入;2、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3、订立免减协议;4、发生事故不救逃逸;5、对事故瞒报、谎报或迟延不报;6、从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制度规程;7、负责人未承担补偿责任。 法律责任:降职、撤职、罚款、拘留;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 出具虚假证明。法律责任是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消执业资格;导致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构成犯罪 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一)失职、渎职的违法行为 1、不符合的事项予以批准或验收;2、发现擅自从事不予以取缔或解决的;3、已取得批准不再具有而不撤消或查出的。 (二)规定购买指定设备、器材或产品,审查验收收费的。(三)对事故瞒报、谎报或者迟延不报的。 法律责任是行政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八、民事补偿的强制执行 (一)民事责任的含义(二)连带补偿 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查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导致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合、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别人导致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三)事故损害补偿    1、过错方须是生产经营单位;2、事故导致了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民事补偿的强制执行    1、拟定了事故应当补偿;2、规定了强制执行措施;3、规定了继续或者随时履行补偿责任。   第三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2年11月7日人大常委通过,1993年5月1日施行 一、矿山安全法的合用范围 (一)主体和行为的合用 我国矿产资源超180种,所有矿产资源开采过程安全生产合用。 (二)空间的合用 中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涉及领陆、领水(12海里以内领海)、领空,其他海域涉及领海毗连区和领海以外200海里专属海洋经济区。 二、矿山建设安全保障的规定 (一)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 (二)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和竣工验收 设计文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经管理矿山公司的主管部门批准;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劳动部门(现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参与审查;规程、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公司的主管部门制定。 矿山设计项目:1、通风;2、台阶;3、供电;4、提高;5、防水灭火;6、防瓦斯防尘;7、其他。 竣工后由管理矿山的主管部门验收,并有劳动部门参与。 (三)矿井安全出口和运送通讯设施 矿井出口数量和空间应满足安全规定。矿规定,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运送设施、通讯设施,法律最低规定是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运送和通讯设施。 三、矿山开采安全保障的规定 (一)矿山开采的基本规定 严格按照开采不同矿种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操作。 (二)矿用特殊设备、器材、护品、仪器的安全保障 1、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规定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 2、矿山公司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臵、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 (三)开采作业的安全保障 1、必须对作业场合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2、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用防止措施:冒顶片帮、边坡滑落.3、对使用的机械、设备,排土场、矸石场、尾矿场和矿山闭矿后也许引起的危害,采用防止措施。 四、矿山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山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含矿务局局长、矿山公司经理)负有以下职责:1、贯彻执行矿山安全生产规定;2、制定管理制度;3、配备安全人员跟班检查;4、改善劳动条件;5、安全教育培训;6、制定应急计划;7、解决事故隐患;8、及时如实报告事故。 (二)矿山安全的内部监督(授权职代会、职工和工会的监督) 1、职代会的监督 矿长定期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下列情况,接受民主监督: 安全生产重大决策;安全技术措施及执行情况;教育培训计划及实行情况;职工提出的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规定解决情况;重大事故解决情况;有关安全其他事项。 2、职工的监督 矿山公司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享有以下权利:获得作业场合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问题;对危害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工会的监督 发现违章指挥保险作业、事故隐患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发现危及情况,有权建议撤离,矿山必须及时作出解决决定。 (三)安全培训     1、全员培训(未经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 应当涉及以下内容:职工权利义务;安全规程规章制度;安全知识;事故征兆应急措施;自救急救知识;其他内容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3、矿长培训 矿长必须通过考核,具有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解决矿山事故的能力。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矿长考核内容:法规规程;安全知识;安全管理能力;事故解决能力;安全生产业绩 (四)未成年人和女工的保护 矿井公司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井下劳动,不得分派女职工井下. (五)矿山事故防范和救护     制定事故防范措施,组织贯彻;配备救护医疗急救组织、装备. (六)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矿山公司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专项费用必须所有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项目:防止事故的技术措施;防止职业危害的技术措施;职工的安全培训;改善安全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 由矿山公司按矿山维简费的20%比例据实列支;没有维简费的,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比例据实列支。 五、矿山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规定(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原规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现在是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矿山安全管理部门,现在变化大不统一,是各级政府授权负责管理矿山公司的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一、火灾防止、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的法律规定 (一)消防规划(消防布局、消防站、供水、通讯、通道、装备等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二)安全位臵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臵在城市边沿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设臵合理位臵,符合防火防爆规定) (三)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竣工时经消防验收,否则不得使用。 (四)公众聚集场合和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 歌舞厅、宾馆、商场等公众聚集的场合,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举行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贯彻消防安全措施,并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五)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机关、团队、公司、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制度规程;2、防火责任制;3、消防宣传教育; 4、防火检查;5、按规定配臵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七)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决机关 (一)公安消防机构(行政处罚;停产停业由人民政府裁决) (二)公安机关(拘留)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一、道路交通事故解决的规定 一)交通事故现场解决 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报告交警、变动现场应当标明、乘车人、过往车辆、行人应当协助。 未导致伤亡,无争议的,可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伤害补偿。 (二)交通事故损害补偿 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起诉。 (三)受伤人员救治(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追偿) (四)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补偿(故意导致的,机动车方不承担) 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三、道路通行的规定 (一)机动车通行规定 1、同车道行驶(保持安全距离;没有超车条件不得超车) 2、交叉路口行驶(按照交通信号灯、标志或者警察指挥通过,没有则减速慢行,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3、机动车载物行驶(严禁超载;影响安全的应公安交通按制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标志;运载危险物品,经公安机关批准,按指定期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采用安全措施) 4、机动车载人行驶(不超核定人数;客车不得载货,严禁货车载客) 5、拖拉机行驶(高速、中心城区道路禁行;不得载人) (二)非机动车通行规定(时速不超15km) (三)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低于70km不得进;最高不超120km) 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公安交通部门)     补充: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2023以下罚款。1年内醉驾行为处罚2次以上,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一)刑事犯罪(安全生产方面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是自然人) (二)安全生产犯罪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11条,重要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献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承担的刑事责任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从业人员生产作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3年以下,特别恶劣37年;强令违章作业,5年以下,特别恶劣以上)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因安全设施或条件不符合规定发生“重或严”,3年以下,特别恶劣37年)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举办违反安全规定发生“重或严”,3年以下,特别恶劣37年) (四)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罪(情节严重处3年以下,特别严重37年) 三、关于矿山生产安全犯罪合用刑法的司法解释 (一)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主体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定罪标准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1、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100w以上;3、其他严重后果 (三)疑难问题的法律合用依据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下列情形,致使重大损失的:1、不符合验收的;2、未批准不解决的;3、不再具有不撤消的;4、阻碍下级履行的;5、瞒报、谎报的;6、其他 (五)量刑情节的规定 1、“情节特别恶劣”: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直接损失300w以上;其他 2、瞒报或者谎报“情节严重”:增长死亡1人,或者增长重伤3人或者增长直接损失100w以上;实行导致不能及时有效救援的行为(不报谎报;逃匿;破坏现场;伪造证据)。 “情节特别严重”:增长死亡3人以上,增长重伤10人以上,增长直接损失300w以上;暴力、胁迫、命令方式阻止报告事故导致后果扩大;其他。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一)行政处罚的含义 (二)行政处罚的特性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公正、公开) 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陈述权;2、申辩权;3、复议权;4、诉讼权;5、索赔权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一)种类 重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关闭等)(一)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 1、设臵或指定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人员;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行方案; 3、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用人单位职业病管理 1、职业危害公告和警示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臵设臵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2、劳动协议的职业病危害内容 应当将工作过程中也许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诉劳动者,并在劳动协议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3、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三)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1、职业病诊断(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 2、职业病保障(对劳动者应给岗位津贴。按规定安排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有权提出补偿规定。变动单位待遇不变) 四、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的规定 (一)卫生部门的职责 1、拟定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2、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监督检查; 3、负责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审批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 4、对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二)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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