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疑难问题解答(税法宣传)(49页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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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疑难问题解答(税法宣传)(49页DOC).docx
最新资料推荐税收热点问题解答尊敬的各位纳税人:你们好!今年4月份是全国第20个税收宣传月,宣传主题为“税收、发展、民生”。税收促进发展,发展改善民生。今天上午,我局在这里举办税法知识宣传讲座,与各位纳税人一起学习探讨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所得税平时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在学习的过程中有讲得不到的地方请大家多多理解。一、税率方面1问销售蒸汽的适用增值税率是13%还是17%? 我单位自产蒸汽销售给在我单位承租厂房的承租人用于生产。请问应适用何种税率,蒸汽是否符合国税发1993151号文件中第四条暖气、热水的解释而适用13%的税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蒸汽与暖气不是同一概念,蒸汽与热水也不是同一概念,贵单位自产蒸汽销售其他单位用于生产,不属于暖气也不属于热水,如果是热气,那么应属于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限定条件,如果不符合限定条件的,不能适用13%的税率,应为17%。(暖气:北方居民冬天取暖使用) 2问:沙石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关于增值税税率的规定,沙石的增值税税率应为17%。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增值税税率,销售沙石应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3废炉渣是否要交增值税? 我公司生产后产生的炉渣出售给别人生产环保产品,我公司是否要交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法规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法规的其它货物。” 根据以上规定,贵公司销售炉渣不得免征增值税,也不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属于税率为13%的范围,因此,应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征税范围(一)委托外单位印刷宣传资料并用于对外发放推广,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宣传资料赠与他人,要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贵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并取得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可以抵扣。(如果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入账,要按17%纳税申报。)没有收入怎么要纳税申报?(二)银行因业务开展中赠送客户的礼品是否应交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上述规定,银行如果存在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应征增值税劳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银行因开展业务中赠送客户的礼品,属于视同销售货物,按规定应缴增值税。(如果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入账,要按17%纳税申报。)没有收入怎么要纳税申报?(三)免费维修所消耗的材料或更换的配件是否需要作进项税转出或视同销售处理? 公司在产品保修期内免费为客户提供维修服务,免费维修所消耗的材料或更换的配件是否需要作进项税转出或视同销售处理?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另外,由于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是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该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须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四)自产自用的工具是否视同销售? 我公司属光电行业,主要生产数码相机镜头、镜片。我公司设有原器课和工具课两个辅助部门,从材料仓库领出材料,由这两个辅助部门加工制作工具、磨具后,直接投入到生产车间使用。领用材料时,我公司通过制造费用-物料消耗科目已做费用处理。请问要做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第50号令)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领用材料,由辅助部门加工制作工具、磨具后,直接投入到生产车间使用。其领用材料,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上不需作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五)运输发票内容填写不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问:某纳税人取得一张运输发票,但运输发票上没有填写运价和里程。请问,该张运输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规定,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另外,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该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因此,该张运输发票能抵扣进项税额(在其他按要求填写的情况下)。(六)低于进货价销售库存商品属于非正常损失吗?问:因市场需求萎缩,我公司对库存商品的销售价格进行调整,决定以低于进货价销售。此情况是否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所说的“非正常损失”,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对于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市场价格波动的贬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中列举的非正常损失的情形,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需要注意的是,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七)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能否办理出口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能否抵扣?问: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能否办理出口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2号)第二条规定,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丢失怎样处理:(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八)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问:单位买进一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意外,货物全部毁损。请问这批货物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交通意外导致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九)企业取得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供货方却委托另一公司收款,这样的发票能否抵扣?问:某企业购买货物并取得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供货方却委托另一公司收款。请问,该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十)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可否在其他月份进行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当月认证能否在其他月份进行抵扣?进项税额抵扣期限?问: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相符后,其进项税额可否在其他月份进行抵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规定,每月申报期内,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上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对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发200317号)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需要特别关注的是,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假定180天刚好落在2011年3月10日,而2月征期截止日为3月15日,那么此票的抵扣期限为3月15日,而不是3月纳税申报期截止日4月18日。如果刚好落在3月20日,那么抵扣期限为3月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即4月18日。(认证时间特别要注意2月只有28日,而计算期限特别要注意大月31日计算没有?)(十一)销售开采的地下水是否征税? 我公司开采地下水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对剩余部分未经加工销售给相邻纳税人使用,对此销售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一、征税范围:(七)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工矿企业自行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用于生产的,按规定不需缴纳增值税;但开采的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对外销售应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二)一般纳税人企业自制机井满足自身用水的同时,向周围居民供水并收取水费,这种行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一般纳税人向居民提供的用水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否则应按照13%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三、应纳税额计算(一)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售价低于原值时,是否需缴纳增值税?如要缴纳应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生产门窗的企业收取的用于保证安装质量的保证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问:生产门窗的企业在销售门窗时收取经销商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押金),用于保证经销商在销售门窗时提供良好的安装质量,如果经销商遭到投诉,此保证金就不再退还,若在保修期内没有投诉信息则退还保证金给经销商,请问生产门窗的企业收取的这部分用于保证安装质量的保证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416号)规定,对收取经销商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对其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因此,企业收取的因经销商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并入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若经销商未违约而退还的保证金则不征收增值税。(三)错填折扣额的发票如何处理? 问:我公司发生销售折扣业务,在开具发票时于同一张发票上将折扣额填写在了发票的备注栏内,请问是否可以抵减销售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内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内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内注明折扣额的,其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些企业对同一张发票上开具的意思理解出现偏差,出现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情况,此时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增值税发票实行防伪税控系统认证,其金额、税额等数据均显示在防伪税控系统中,若将折扣额填写在备注栏中,增值税发票在认证时折扣额信息不能被读取,在系统中显示的销售额为折扣前的金额,企业账务处理中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入账,造成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报表数据和账务数据不一致,因此国税函201056号文规定仅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四)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用外购的原材料用于制造自用机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因此,纳税人用外购的原材料用于制造自用机器,可以作进项税额抵扣。(五)企业购买材料用于房屋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这里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根据以上规定,企业购买的材料用于房屋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六)工厂购入的工作服可以抵税吗? 答:工厂购入的工作服如果是满足行业的特点及生产工作环境等需要,实际发生的合乎常规的劳动保护支出,确实用于员工工作时的劳动保护,属于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确认为与应税项目相关,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进项税额是符合抵扣规定的,其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购入3排7座的厢式小客车的增值税额能抵扣吗? 问:我厂购买了1辆柳州五菱3排7座的厢式小客车,用于生产、销售送货,已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问购入该车其产生的增值税额能抵扣吗? 答: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七、小汽车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 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购买的3排7座厢式小客车,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并且取得的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八)医药公司购进的药品(商品)存放过期,是否属于正常损失?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九)一般纳税人购买用于企业内部职工食堂的炊具设备,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企业内部职工食堂的炊具设备属于集体福利,所以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今年新购置一辆55座的客车,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请问能否抵扣其进项税额?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新购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的客车,属于集体福利范畴,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十一)下列外购货物如果能够取得扣税凭证,进项税额可否抵扣吗?1化工企业购进的储油罐(构筑物:03-1-1)2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热力公司铺设地下管道所用的购进的管材(构筑物:市政管道03-7-6)3企业会议室安装的空调、投影仪4企业购进用于建造水塔所用的建材(构筑物:03-3-1)5企业购进的蒸汽锅炉(通用设备:06-1-1)6电力公司购进、安装的电线杆及输电线路(电力工业专用设备:28-4-1)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第113号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十二)我单位安装监控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建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建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监控设备作为智能化楼宇和配套设施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智能化楼宇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综合计算机、信息通信等方面的最先进技术,使建筑物内的电力、空调、照明、防灾、防盗、运输设备等协调工作,实现建筑物自动化(BA)、通信自动化(CA)、办公自动化(OA)、安全保卫自动化系统(SAS)和消防自动化系统(FAS),将这5种功能结合起来的建筑,外加结构化综合布线系统(SCS),结构化综合网络系统(SNS),智能楼宇综合信息管理自动化系统(MAS)组成,就是智能化楼宇。楼宇智能化的基本要求是:办公设备自动化、智能化,通信系统高性能化,建筑柔性化,建筑管理服务自动化。智能化楼宇所需要使用的设备为智能化楼宇设备。(十三)购进灯具是否可以抵扣? 我公司自建一房屋作为商场,现购进一大批日光灯具用于照明,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现有几个问题咨询; 1.请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2.如正常营业后购进同样灯具用于维修和更换可以抵扣吗 3.如果上述房屋是经营租赁的,开业时由我公司购进的灯具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贵公司购进的日光灯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十四)用于企业内部所购进的道路配套设施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问:企业在厂区内安装路灯,采购路灯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行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因道路属于构筑物,而路灯是以道路为载体的配套设施,属于不动产的范畴。因此企业因安装路灯而采购的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十五)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请问:铁路运输发票的抵扣期限是多少天?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仅规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抵扣期限为180天。铁路运输发票没有规定抵扣期限。(十六)如果一家机床生产企业将自产的机床转作本企业的固定资产,请问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计入应税销售额缴纳所得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所列的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不包括此问题所描述的行为。 (十七)取得国外的运输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的地域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鉴于进口货物企业取得运输发票,运输劳务的承运起运地在境外,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因此取得国外的运输发票不能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十八)企业将下脚料销售给客户应如何缴纳增值税?问:一般纳税人企业将下脚料销售给客户,所收取的现金应按多少税率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据此,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下脚料收入,不论是卖给个人还是单位,都应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于收取对方现金时开具发票。四、企业所得税(一)企业计提的环境保护资金可否在税前扣除?问:企业计提的环境保护资金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二)职工食堂的开支是否可以在计提的福利费范围内税前列支?问:单位职工食堂的开支,是否可以在计提的福利费范围内税前列支?如果没有正规发票,白条是否可以入账?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因此,职工食堂支出可以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所以“白条”不能入账,并且不能在税前扣除(三)商业企业能否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商业企业能否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因此,商业企业不能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四)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否弥补亏损?问: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0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五)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0848号)(1)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2)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3)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4)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5)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三、关于收购发票的使用问题(一)收购发票仅限于纳税人在本市、县内开具。不得跨市、县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二)收购发票仅限于纳税人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时开具。农业生产者,指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包括销售本社社员生产的农业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三)开具收购发票应当根据实际收购数量、支付金额按规定时限和发票号码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填写规范,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收购农产品的过磅单、入库单、运输专用结算单据、收付款凭证等原始凭证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并与收购发票内容对应。(四)纳税人领购的收购发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手写版收购发票不得拆本使用。(五)纳税人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电脑版收购发票,事前须报经主管国税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