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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66页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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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66页DOC).docx

    最新资料推荐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一)进出口纳税筹划新思路2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二)“免、抵、退”税的新办法4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二)“免、抵、退”税的新办法11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二)“免、抵、退”税的新办法14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三)进口商品消费税的避税筹划16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四)进口商品增值税的合理避税筹划18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五)出口商品消费税的避税筹划20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六)出口商品增值税的合理避税筹划23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七)完税价格的合理避税筹划27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九)退税方式的合理避税筹划33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十)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技巧35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十一)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技巧37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十三)国际税收的筹划新方法40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十四)不同国家税负的合理避税筹划44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十五)不同国家税制结构的合理避税筹划46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十六)不同国家纳税义务的合理避税筹划48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十七)国际税收协定网络的合理避税筹划50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十八)全球避税港的合理避税筹划52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十九)利用保税制度的合理避税筹划55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二十)反倾销税的合理避税筹划57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一)进出口纳税筹划新思路2002年是中国加入WTO的第一年,随着经济生活日益国际化,国际贸易迅速发展,在商品交易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税收问题。从税收角度而言,国际贸易涉及的主要是商品课税制度,尤其是进出口的关税及消费税。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观察,关税税负弹性较小。其在税目、税基、税率以及减免优惠等方面都规定得相当详尽、具体,不像所得税那样有较大的伸缩余地。在经济交往和国际协作日益密切的今天,有134个成员参加的关税贸易协定可以看作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国际基本准则。目前,各国自主订立的海关进出口税则分类目录逐步被海关合作理事会分类目录所取代,包括我国在内,世界上已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这一目录为基础制定了各自的海关税则。该分类目录分为21大类,99章,1011个税目。由于税目规定十分明细,税率的适用对象十分具体,应征关税的商品,转换税目以高报低的现象不大容易发生。关税弹性较大的是完税价格的确定,因为在同一税率下,完税价格如果高,以价计征的税负则重,如果低,税负则轻。目前,所有经济发达国家和相当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实施新作价法规,即以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作为海关作价的依据。但至少还有六七十个国家仍实施布鲁塞尔估价定义(BDV),即以“正常价格”作为海关作价依据。“正常价格”指的是在进口国立法确定的某一时间和地点,在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充分竞争的条件下,该种货物的价格,而不一定是实际买卖合同的价格。我国目前实施的是后一种,不过在海关估价实务中也兼用了前一种中的很多做法。二者相比,前一种定价法有利于自由贸易,而后者更强调海关审定价格的作用,有利于关税征管。不管是采用哪一种估价规则,都会遇上如同所得税那样的国际关联企业之间的贸易转让定价问题。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要防范的是进口方“以高报低”,逃避关税;应税所得要防范的是“高进低出”,即进货报高价,虚增成本;销货报低价,少列收入。不过具体分析起来,同一种商品,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关税课征范围,适用税率也不尽相同。对于那些不属于课征关税的商品品目,如收入来源国所得税税率低于居住国,高进低出的结果对纳税人肯定有利。关税优惠也是纳税人进行筹划的重点。例如世界上几百个经济性特区对关税的课征一般都实施大同小异的优惠待遇。又如我国对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和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鼓励政策,对于从事上述产品生产的企业所需的进口设备及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及软件费等给予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这些都为企业开展税收筹划,调整经营战略提供了空间。在出口退税环节,我国现行对不同类型的企业,不同货物规定了不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和管理办法,纳税人通过精心筹划和选择也可以达到“节税”的效果。例如改变货物收购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退税方式等等,能达到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的目的。关税条例规定,进口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对于原产地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对于原产地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优惠税率征税关于原产地的确认,海关总署在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中设定了两种标准:一是全部产地标准。即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其生产或制造国就是该货物的原国。二是实质性加工标准,指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原产国。这儿所说的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经过加工后,在海关税则中已不按原有的税目税率征税,而应归入另外的税目征税,或者其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超过30以上的。两个条件具备一项,即可视为实质性加工。此外需指明的是,对机器、仪器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以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全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果分别进口的,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石油产品以购自国为原产国。实质性加工标准给了合理避税的可能。首先我们就"实质性加工标准"的具体规定来看,即“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国。”何谓“实质性加工”?就其中第一个条件而言,从税收角度来看,重要的是它必须表现为税目税率的改变。从另外一个条件来说,就是“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超过30以上的”,可视为实质性加工。因此说,由于正确合理地运用了原产地标准,选择了合适的地点,达到了合理避税的效果。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二)“免、抵、退”税的新办法 2002年2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7号文件规定: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及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表样见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二期网络版)并提供以下资料: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二)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前,出口退税企业登记办法暂时按以上规定办理。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时,出口企业除提供换发税务登记的有关资料外,还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以上资料。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后,有关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一并纳入税务登记统一管理。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五)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一)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先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并向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办理退税申报。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 (二)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增值税纳税及免、抵、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2)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一);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二); (3)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三);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表明细表(见附件四);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见附件五);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见附件六); (5)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招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三)申报要求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1)“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填写享受免税政策出口货物销售额,其中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2)“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3)“免抵退税货物已退税额”按照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4)若退税部门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累计申报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不一致,企业应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 栏内的数据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进行调整。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申报要求 (1)企业按当期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出口明细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填写,并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按填表说明做相应标志; (2)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一并申请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单独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填写原申报时的所属期和申报序号。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 (1)“出口销售额乘征迟税率之差”按企业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填报; (3)“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按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计算填报;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退税部门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填报; (5)“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为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累计”申报数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的差额,企业应做相应帐务调整并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当本表11c不为0时,“当期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需进行调整,即按照“当地免抵退税额(16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18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11c)”后的余额进行计算填报; (6)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12个月内“应退税额”按0填报,“当期免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相等。 4.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差额数据冲减;也可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蓝字数据。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账值有差额的,也按此规则进行调整。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 四、生产企业“免、抵、退”单证办理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以及“免、抵、退”税凭证丢失需要办理有关证明的,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以随时申请办理有关证明。 (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 1.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采用“实耗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采用“购进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 3.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持手册原件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退税部门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并参与计算。 (二)其他“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1.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生产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委托方(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资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部门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销货物征税的,则不须缴税款。 生产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审批 (一)审核审批程序 退税部门每月15日前受理生产企业上月的“免、抵、退”税申报后,应于月底前审核完毕并报送地、市级退税机关或省级退税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审批。 退税机关按规定审批后,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退税部门。对需要办理退税的,由退税机关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并办理退库手续;对需要免抵调库的,由退税机关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出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见附件七)给征税机关,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退税机关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免、抵、退”税情况在与计会部门及国库对账的基础上汇总统计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征税机关应在接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的当月,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手续。 (二)审核审批职责 1.主管征收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审核职责 (1)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与“免、抵、退”税有关项目的填报是否正确; (2)根据退税部门提供的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或未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出口货物的信息,按规定计算征税(另有规定者除外); (3)根据退税部门年终反馈的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对出口企业纳税申报应调整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检查; (4)根据退税机关开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免抵税额调库手续。 2.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主要审核职责 (1)负责受理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申报并审核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凭证的内容、印章是否齐全、真实、合法、有效; (2)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 (3)审核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是否与有关部门传递的电子信息(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外管局外汇核销单信息、中远期收汇证明信息、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等)是否相符; (4)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疑点的核实与调整; (5)负责“免、抵、退”税有关单证的办理; (6)根据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情况及出口电子信息,将超出六个月未收齐单证部分和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免抵退出口货物情况反馈给征税部门; (7)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免、抵、退”税资料原则上最少保持十年; (8)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年终清算,将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及时上报退税机关并反馈给征税部门。 3.退税机关主要审核审批职责 (1)负责“免、抵、退”税内外部电子信息的接收、清分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维护; (2)负责对基层退税部门审核的“免、抵、退”税情况进行抽查; (3)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通知单的出具,负责办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业务的应退税额的退库; (4)负责征税企业“免、抵、退”税情况的统计、分析,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见附件八); (5)负责征税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清算的组织、检查、统计分析、并按时汇总向总局上报年终清算报告及附表。 六、其他问题 (一)关于“免、抵、退”税年终清算、检查、出口非自产货物(包括委托加工和视同自产货物)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及小型出口企业标准等问题的规定另行下达。 (二)各地可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基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予以执行。 附件: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略)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略)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略)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略) 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略) 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略) 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略) 8.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略)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二)“免、抵、退”税的新办法 从2002年开始,我国对生产型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货物全部实行“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这一政策的实行必将对支持外贸出口起着积极的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司司长马林介绍,自去年下半年以来,特别是“9.11”事件以后,受国际市场的影响,我国外贸出口遇到了较大的困难,一些地区外贸出口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滑。从目前情况看,由于美、日经济持续低迷,特别是近期日元的大幅贬值,今年我国外贸出口要有根本性的好转,困难较大。 因此,如何大力促进外贸出口,确保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成为当前经济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对生产型企业的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减少企业资金占用,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积极性,帮助出口企业克服困难,扩大出口将具有重要的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司司长马林说,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也是税务部门切实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防范骗税的需要。从2000年以来全国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斗争的情况看,骗税问题之所以长期存在,屡查不净,屡禁不止,关键是有关部门在出口货物的管理上,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使得骗税分子有可乘之机。就税务部门的管理来讲,主要是征、退税管理存在脱节现象,有关信息衔接不畅。 多年来,虽然我们也采取了一些加强征、退税部门衔接的措施和办法,如恢复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管理,在大量使用纸介质传递有关数据的问时,对出口货物证税的有关数据也采取了网络传输电子数据的办法,对纸介质数据通过函调的办法予以核实等,这些办法对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等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征、退”税存在空间及时间上的客观分离,加上个别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存在定率征收、即征即退的违规现象,使得上述征、退税衔接办法的功能受到严重制约,应起的作用未能完全发挥。 对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一方面由于出口货物的“征税、免抵、退税”是在同一地区、同一税务机关内部的征、退税部门操作完成的,税务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能够比较了解,执行政策容易统一,能够避免虚假信息的出现,有利于解决征、退税脱节的问题,也能够更有效地防范骗取出口退税; 另一方面由于实行“免、抵、退”税减少了退税资金流量,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对骗税分子的诱惑;此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还能够更好地防范“少征多退”和“未征即退”等问题。因此,为强化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必须下决心大力推行“免、抵、退”税办法,并以此为契机逐步建立起科学严密的出口退税管理机制。 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司司长马林最后说,当前,要大力做好“免、抵、退”税办法的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馈解决存在的问题。还要继续坚持积极支持外贸出口和严厉打击骗税“两手抓”的工作方针,严格执行专用税票管理制度,以及进一步完善和加快出口退税信息化建设步伐。 2002年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7号文件规定: 一、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三、有关计算方法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迟税额抵减额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四、办理免、抵、退税的基本程序和所需凭证 (一)基本程序。 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离境并按规定作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在办理完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应于每月1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税务机关应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资料进行审核、审批、清算、检查。 (二)所需凭证。 生产企业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须提供下列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发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中远期结汇证明 4.代理出口证明 5.增值税专用发票 6.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五、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退税。 六、各级国税机关可根据本地区生产型出口企业户数及出口量多少等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免、抵、退”税管理部门或管理岗位,进一步强化征退税机构相互配合,征退税信息的衔接,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的技术支持系统,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 七、国税机关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有关规定执行并按月办理免、抵税款调库手续,同时要在年度出口退税计划内优先保障免、抵税额调库。 八、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等有关规定对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对A、B类企业要简化管理手续;对C类企业按规定的程序严格审核管理;对D类企业要严格审查,确保出口业务、进项税额真实无误方可办理免、抵、退税。对小型出口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应退税额,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12个月以后退税纳入正常分类管理。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是指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未满12个月的企业。 九、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比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免、抵”税额调库的日常监督,在年度清算结束后,根据国税机关抄送的“免、抵”税额审核文件,对上年“免、抵”税额调库情况进行专项重点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财政部,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央总金库。对违反规定的调库行为,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一、企业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免、抵、退税或其他违法行为的,除按规定计算补税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本通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十三、免、抵、退税业务具体操作程序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操作规程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调整。 十四、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以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按现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的时间为准)。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进出口企业避税筹划(二)“免、抵、退”税的新办法案例1 案情说明君洋财务服务中心注册税务师赴一民于2002年8月代理了几次出口退税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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