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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榕城监狱2020年8月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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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榕城监狱2020年8月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doc

    榕城监狱2020年8月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共计46人(全部为减刑46人)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榕狱减字第294号罪犯兰峰,男,汉族,1989年7月19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隆昌县。捕前住: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文化程度:初中。捕前职业:农民。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闽0124刑初3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兰峰犯引诱幼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850元。宣判后因被告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以(2016)闽01刑终6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9月21日止。该犯于2016年8月12日从闽清县看守所送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于2018年6月12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1刑更25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于2018年6月14日签收裁定书,现刑期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3月21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罪犯兰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95.4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获469.2分,本轮提请间隔期获得3120.5 分,合计获得3685.1分,并于2018年8月,2018年11月,2019年3月,2019年8月,2020年1月共计获5次表扬;2020年6月获1次物质奖励。间隔期2018年7月至2020年5月,获得3120.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11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1次)。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罚金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850元,已于第一次减刑缴纳完毕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9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兰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二O二O年九月三日附:罪犯兰峰卷宗壹册。减刑意见书三份。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榕狱减字第295号罪犯陈文华,男,汉族,1987年7月10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平潭县。捕前住:平潭县。文化程度:初中。捕前职业:无业。系累犯。前科情况:于2007年1月23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09年1月13日刑满释放。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1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文华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0年3月4日起至2025年3月3日止。该犯于2011年4月15日从福建省看守所送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于2014年5月30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榕刑执字第29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6年7月11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闽01刑更45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8年11月15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1刑更59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于2018年11月23日签收裁定书,现刑期自2010年3月4日起至2021年2月3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罪犯陈文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20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获445分,本轮提请间隔期获得2437 分,合计获得2902分,并于2019年2月,2019年5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共计获4次表扬。间隔期2018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得2437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于前二次减刑缴纳完毕。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9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文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二O二O年九月三日附:罪犯陈文华卷宗壹册。减刑意见书三份。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建 议 书 2020闽榕狱减字第296号罪犯程闽钦,男,汉族,1985年12月9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闽侯县。捕前住:福建省闽侯县。文化程度:小学。捕前职业:务工。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闽0121字刑初590刑事判决,被告人程闽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56000元。宣判后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7日以(2019)闽01刑终3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2月19日起至2021年2月18日止。该犯于2019年4月11日从闽侯县看守所送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罪犯程闽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获得1020.5分,合计获得1020.5分,并于2020年2月共计获1次表扬。间隔期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获得1020.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56000元,已支付人民币256000元,剩余部分按判决书上达成的调解协商待罪犯程闽钦刑释后进行支付。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9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程闽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二O二O年九月三日附:罪犯程闽钦卷宗壹册。减刑意见书三份。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建 议 书 2020闽榕狱减字第297号罪犯陈志君,男,汉族,1983年2月21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捕前住:福建省南安市。文化程度:初中。捕前职业:无业。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6)闽05刑初73字刑事判决,被告人陈志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0元。宣判后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以(2017)闽刑终121号刑事判决:撤销被告人陈志君的量刑部分判决,上诉人陈志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0元。刑期自2015年7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18日止。该犯于2017年11月10日从泉州市看守所送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陈志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获得3287 分,合计获得3287分,并于2018年9月,2019年2月,2019年7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共计获5次表扬。间隔期2017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得3287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0元本次均已缴纳。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9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志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二O二O年九月三日附:罪犯陈志君卷宗壹册。减刑意见书三份。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建 议 书 2020闽榕狱减字第298号罪犯陈万怀,男,汉族, 1971年11月30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人。捕前住:福建省晋江市。文化程度:小学。捕前职业:无业。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陈万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81337.5元。宣判后因原告人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以(2010)闽刑终字第4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陈万怀之上诉,维持刑事部分判决;撤销原审民事部分判决,责令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50925.51元。刑期自2009年12月15日起至2022年12月14日止。该犯于2012年1月30日从晋江市看守所送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于2015年3月23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榕刑执字第16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7月31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1刑更31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并于2017年7月31日签收裁定书,于2019年10月25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640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万怀不予假释,并于2019年10月29日签收裁定书。现刑期自2009年12月15日起至2021年8月14日止。现属普管罪犯。罪犯陈万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15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获535分,本轮提请间隔期获得3890 分,合计获得4440分,并于2017年9月,2018年2月,2018年8月,2019年2月,2019年7月,2019年11月共计获6次表扬,2020年4月获物质奖励一次。间隔期2017年8月至2020年5月获得389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30分.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赔偿金人民币450925.51元已缴纳(本次缴纳310925.51元)。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9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万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二O二O年九月三日附:罪犯陈万怀卷宗壹册。减刑意见书三份。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榕狱减字第299号罪犯吴欣,男,汉族,1985年11月8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平潭县。捕前住址:福建省平潭县。文化程度:高中。捕前职业:务工。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8)闽0128刑初18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吴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于2019年2月18日从平潭看守所送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现刑期自2018年3月7日起至2021年3月6日止。现属宽管级罪犯。罪犯吴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获得1268.6 分,合计获得1268.6分,并于2020年5月获1次表扬,2019年12月获物质奖励一次。起始期2019年2月至2020年5月,获得1268.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无。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9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二O二O年九月三日附:罪犯吴欣卷宗壹册。减刑意见书三份。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榕狱减字第300号罪犯江小锋,男,彝族,1995年6月7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盐源县。捕前住址:四川省盐源县。文化程度:初中。捕前职业:无业。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2018)闽0121刑初12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江小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元。该犯于2018年7月17日从闽侯县看守所送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刑期自2017年11月5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现属宽管管理级罪犯。罪犯江小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获得2497.8 分,合计获得2497.8分,并于2019年5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6月共计获4次表扬。起始期2018年7月至2020年5月,获得2497.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40分。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000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元已缴纳15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闽侯县法院缴纳人民币1150元。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9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江小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二O二O年九月三日附:罪犯江小锋卷宗壹册。减刑意见书三份。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榕狱减字第301号罪犯陈金彬,男,汉族,1955年10月13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长乐市。捕前住址:福建省长乐市。文化程度:小学。捕前职业:农民。前科情况:于1984年11月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梅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金彬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经以(2012)榕刑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17日起至2023年3月16日止。该犯于2012年3月16日从闽清县看守所送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于2015年8月21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榕刑执字第58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8年7月10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闽01刑更31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于2018年7月11日签收裁定书。现刑期自2011年3月17日起至2020年12月16日止。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陈金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15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获755分,本轮提请间隔期获得2220分,合计获得2990分,并于2018年7月,2019年1月,2019年7月,2019年12月共计获4次表扬。间隔期2018年8月至2020年5月,获得2220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8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1次)。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无。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9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金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二O二O年九月三日附:罪犯陈金彬卷宗壹册。减刑意见书三份。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榕狱减字第302号罪犯刘磊,男,汉族,1993年4月26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捕前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龙凤镇龙马村彭家湾组8号。文化程度:初中。捕前系务工。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闽0304刑初54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28日止。该犯于2019年11月13日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送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罪犯刘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获得388.5分,合计获得388.5分。起始期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得388.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记录。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无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9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二O二O年九月三日附:罪犯刘磊卷宗壹册。减刑意见书三份。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榕狱减字第303号罪犯林海,男,汉族,1988年10月1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闽侯县。捕前住:福建省闽侯县。文化程度:初中。捕前系务农。劣迹情况:因吸毒于2007年11月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闽0121刑初37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林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4月22日起至2021年4月21日止。该犯于2018年12月12日从闽侯县看守所送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罪犯林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获得1392.3分,合计获得1392.3分,并于2019年10月,2020年4月,共计获2次表扬。起始期2018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得1392.3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无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9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二O二O年九月三日附:罪犯林海卷宗壹册。减刑意见书三份。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榕狱减字第304号罪犯方如连,男,汉族,1985年5月16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闽侯县。捕前住:福建省闽侯县。文化程度:初中。捕前无业。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2018)闽0121刑初31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方如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800元。刑期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21年5月7日止。该犯于2018年8月10日从闽侯县看守所送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罪犯方如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获得2442.3分,合计获得2442.3分,并于2019年5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6月,共计获4次表扬。起始期2018年8月至2020年5月,获得2442.3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记录。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800元,均已于本次减刑缴纳完毕;其中本次向闽侯县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0800元。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9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如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二O二O年九月三日附:罪犯方如连卷宗壹册。减刑意见书三份。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榕狱减字第305号罪犯苏永全,男,汉族,1983年5月11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住:福建省安溪县。文化程度:初中。捕前职业:无业。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闽0524刑初105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苏永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刑期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该犯于2019年2月18日从安溪县看守所送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罪犯苏永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获得1446.5 分,合计获得1446.5分,并于2019年11月, 2020年4月,共计获2次表扬。起始期2019年2月至2020年5月,获得考核分1446.5分。考核期无违规扣分。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26000元本次向安溪县人民法院全部缴纳完毕。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9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永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二O二O年九月三日附:罪犯苏永全卷宗壹册。减刑意见书三份。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榕狱减字第306号罪犯郑伟锋,男,汉族,1996年5月16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捕前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文化程度:初中。捕前职业:务工。系累犯。前科情况:于2015年10月10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5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闽0505刑初18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郑伟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21年6月12日止。该犯于2017年8月11日从泉州市看守所送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罪犯郑伟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本轮提请起始期获得3959.1分,于2018年5月,2018年9月,2019年2月,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4月,共计获6次表扬。起始期2017年8月至2020年5月,获得考核分3959.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累计违规扣70分,无一次性扣50分以上记录。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无。该犯系累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因此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9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伟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二O二O年九月三日附:罪犯郑伟锋卷宗壹册。减刑意见书三份。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榕狱减字第307号罪犯陶文丹,曾用名陶文舟,男,苗族,1988年12月13日出生,户籍地云南省砚山县。捕前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文化程度:小学。捕前职业:务工。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日作出(2019)闽0304刑初48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陶文丹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5月26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止。该犯于2019年10月11日从莆田市看守所送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罪犯陶文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509.5分,合计获得509.5分,起始期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获得509.5分。考核期内违规一次,累计扣30分。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无。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9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文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二O二O年九月三日附:罪犯陶文丹卷宗壹册。减刑意见书三份。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榕狱减字第308号罪犯郑长远,男,汉族,1974年11月14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永春县。捕前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文化程度:小学。捕前职业:无业。前科劣迹:2013年6月15日、2015年12月13日均因吸毒分别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3月15日因吸毒被决定社区戒毒三年。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2018)闽0503刑初1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郑长远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5月11日止。该犯于2018年9月25日从泉州市看守所送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郑长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1930.6分,合计获得1930.6分,并于2019年7月,2020年1月, 2020年5月,共计获3次表扬。起始期2018年10月至2020年5月,获得1930.6分。考核期内违规一次,累计扣20分。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无。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9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长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二O二O年九月三日附:罪犯郑长远卷宗壹册。减刑意见书三份。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榕狱减字第309号罪犯高益明,男,汉族,1993年4月3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南靖县。捕前住:福建省南靖县。文化程度:初中。捕前职业:无业。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2017)闽0505刑初24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高益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2068.85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8日以(2018)闽05刑终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21年6月12日止。该犯于2018年9月11日从泉州市看守所送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罪犯高益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轮考核期内累计获2490分,合计获得2490分,并于2019年6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 2020年6月,共计获4次表扬。起始期2018年9月至2020年5月,获得2490分。考核期内违规一次,累计扣10分。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21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2068.85元均已缴纳。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9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益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二O二O年九月三日附:罪犯高益明卷宗壹册。减刑意见书三份。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榕狱减字第310号罪犯王文才,男,汉族,1988年12月11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捕前住:福建省安溪县。文化程度:小学。捕前无业。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闽0524刑初954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王文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文才、王碧波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99145元(被告人王碧波对其中的34146元负连带责任),于庭审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0元,予以发还被害人和上缴国库。刑期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止。该犯于2019年2月18日从安溪县看守所送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现属宽管级罪犯。罪犯王文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轮提请间隔期获得1439.1分,合计获得1439.1分,并于2019年11月,2020年4月,共计获2次表扬。超始期2019年2月至2020年5月,获得1439.1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20分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4145元(被告人王碧波对其中的34146元负连带责任)均于本次减刑缴纳完毕。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9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二O二O年九月三日附:罪犯王文才卷宗壹册。减刑意见书三份。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榕狱减字第311号罪犯陈文龙,男,汉族,1987年10月5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紫阳县。捕前住:陕西省紫阳县。文化程度:初中。捕前无业,系病犯。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6)闽0211刑初420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陈文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人民币3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69元。宣判后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以(2016)闽02刑终55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陈文龙的判决。刑期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23年8月3日止。该犯于2017年2月10日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送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现属考察级罪犯。罪犯陈文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轮提请间隔期获得3332.5 分,合计获得3332.5分,并于2018年12月,2019年5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共计获4次表扬,2020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7年2月至2020年5月,获得3332.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累计扣150分(2017年5月因有自伤自残行为一次性扣100分)。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2769元已由同案犯缴纳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9月3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文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二O二O年九月三日附:罪犯陈文龙卷宗壹册。减刑意见书三份。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0闽榕狱减字第312号罪犯郭先道,男,汉族,1971年9月21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尤溪县。捕前住:福建省尤溪县。文化程度:初中。捕前职业:无业。劣迹情况:于2016年12月28日因容留他人卖淫被处以行政拘留四日。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8)闽0125刑初51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郭先道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宣判后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7日以(2018)闽01刑终9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2月17日起至2023年6月16日止。该犯于2018年8月24日从永泰县看守所送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郭先道在服刑期间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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