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实务及案例分析之营业税讲解(68页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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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实务及案例分析之营业税讲解(68页PPT).pptx
纳税筹划实务纳税筹划实务及案例解析及案例解析隋文辉老师简介:隋文辉老师简介:l中国注册会计师 l中国注册税务师l高级纳税筹划师l高级会计师l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职业考试主讲教师l资深税法研究专家l被多家集团公司聘为财税顾问,实战经验丰富l北京财税研究院特约研究员营业税纳税筹划营业税纳税筹划l一、“甲供设备”和“甲供材”的纳税筹划l1、建筑安装企业应利用建设方提供安装设备l注意:1)设备的采购价款必须由建设方的银行账户打入设备供应商账户。l 2)设备供应商应把发票开给建设方。l2、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时,要尽量规避签订“甲供材”合同,即施工方实行包工包料。l注意:装饰劳务企业除外二、建筑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劳务二、建筑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劳务税务纳税筹划税务纳税筹划l 非“甲供材”的情况下,把混合行为筹划为兼营行为。即建筑施工企业从别的企业采购建筑施工材料并用于建筑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合并重组筹划为提供建筑材料销售的企业使建筑施工企业成为销售自产建筑材料并提供应税建筑劳务的建筑企业。l案例一l具备钢结构生产安装资质的A建筑公司2010年中标X单位写字楼工程,工程标的3000万元,其中测算安装价款为500万元,合同总价款并未区分工程劳务价款和材料价款,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当期进项税额400万元。l政策变化l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l2.无论是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均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即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l案例解答l1.按照原政策规定,A公司应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lA公司应纳增值税为3000(1+17%)17%-400=35.90(万元)。l2.按照新政策规定,由于A公司未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lA公司应纳营业税为5003%=15(万元)lA公司应纳增值税为(3000-500)(1+17%)17%-400=-36.75(万元),当月为留抵税额。l案例评析l1.建筑安装企业在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要在合同中分别明确注明工程劳务价款和自产货物销售价款,并分别开具建筑业发票和货物销售发票。l2.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l案例二lA建筑公司2010年12月中标X单位写字楼工程,工程标的3000万元,其中含电梯设备采购价款500万元。A公司应该如何计算应纳税款?l政策变化l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也就是说,凡是属于列入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列举的设备名单中的建筑工程设备,无论是甲方提供还是施工单位自行采购,均可以不缴纳营业税。l2.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l案例解答l1.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A公司采购的电梯设备款不计算缴纳营业税。lA公司应纳营业税为(3000-500)3%=75(万元)l2.按照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由于电梯设备属于A公司自行采购,其应税营业额应当包括电梯价款在内。lA公司应纳营业税为30003%=90(万元)l3.假如设备由建设方负责供应,则A公司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款在内。lA公司应纳营业税为(3000-500)3%=75(万元)l案例评析l1.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价款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建筑安装企业在与建设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时,要重点考虑设备的“甲方供应”问题。l2.对于2009年1月1日前已经生效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筑安装企业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签订设备“甲方供应”方式的变更补充协议。l案例三lA建筑公司2010年12月中标X单位写字楼装饰工程,工程标的3000万元,其中含工程用料款500万元,另外X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款1000万元,如何计算应纳税款。l政策变化l1.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l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明确了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l3.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l案例解答l1.按照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A公司应税营业额为4000万元(3000 1000)万元。lA公司应纳营业税为40003%=120(万元)l2.按照财税2006114号文件和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款,A公司不需要计算缴纳营业税。lA公司应纳营业税为30003%=90(万元)l3.如果该工程材料全部由客户X单位供应,工程纯劳务标的为2500万元lA公司应纳营业税为25003%=75(万元)l案例评析l1.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客户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可以不计入缴纳营业税的范围。l2.财税2006114号文件虽已作废,但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仍应按该文件来掌握,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l所以建筑安装企业在与建设方签订装饰工程合同时,应力求符合这一形式。合同相应条款中,注明甲供装饰材料及设备,工程仅是收取装饰工程劳务费(即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并在合同中注明装饰工程劳务费总金额。三、工程分包的正确处理三、工程分包的正确处理l1、分包合法、转包非法 依据【合同法】272条、【建筑法】28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78条l2、【营业税暂行条例】4条: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所得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该规定对转包业务在计算营业税时,其营业额不再允许扣除转包价款。l3、【实施细则】11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统称为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l注意:建筑业、租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四、娱乐业的纳税筹划四、娱乐业的纳税筹划l(一)娱乐业营业税的特点l1、税率实行差别税率:5-20%不等l2、娱乐场所经常兼营不同的娱乐项目l3、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范围广,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l(二)纳税筹划l筹划的实质:缩小营业额、利用幅度税率。l1、兼营不同税率项目的应分别核算l2、变混合行为为兼营行为,即将娱乐业中的某些费用由独立的具有营业执照且单独核算的部门收取l3、娱乐场所承办一些文化体育业项目l4、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收费以及经营娱乐业的各种收费。这些项目的收费一般极易“灰色化”,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此外通过征管弹性利用与税务局良好的关系在税率上寻找较低税率节税。l5、利用税务机关对营业额核定计划节税。纳税人通过与税务局建立良好的关系,利用征管手中的弹性权力为自己节税服务。一般来说,当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发生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在这种情况下,由税务机关确定营业额。l【案例】巧用营业额省税l A企业是一家大型的运输设备租赁公司,有各种车型可供租赁。B企业是与A企业同在一个地区的旅游服务机构,由于业务的需要,经常向A企业租赁其中型旅游客车,用来接送游客,随团游览。本月,B企业又向A企业租赁该种旅游客车10辆,租期为两个星期,每辆车每星期租赁费用为3000元,全部租赁费用应为6万元。则A企业应缴纳服务业营业税6万元50.3万元。l由于A企业与B企业有长期的合作关系,A企业为了降低税收负担,决定降低向B企业收取的租赁费用单价标准,由每辆车每星期租赁费用3000元,降低至每辆车每星期租赁费用2000元,则本月全部租赁费用应为4万元,这样A企业只需缴纳服务业营业税4万元50.2万元,可节税0.1万元。同时A企业向B企业提出预付2万元租赁费,签订5年长期合同等要求,B企业由于能获得明显的价格上的好处,在判定收益大于成本之后,便欣然接受了A企业提出的条件。这样A企业虽然看似短期利益有所损失,但通过这种方式达到了节税的目的,并取得了总体的、长远的利益。l分析l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从事营业税规定的应税项目与从事增值税、消费税规定的应税项目,在价格的确定上是有所不同的。前者多是经营双方面议价格,后者多是明码标价。这样就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以较低的价格申报营业税而少缴税款提供了可能。l营业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l纳税人的营业额即为纳税人通过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在降低定价的同时,还可以利用价格上的优势,向购买方提出一系列条件,如交纳保证金,提前预付部分款项,签订长期业务合同等,通过成本一收益分析,制定完善可行的经营策略,最终达到使企业获得总体上的良好收益。l上述案例中的A企业采取的就是降低定价,减少租金费用,达到减少应纳营业税额的节税策略。因此,应税项目的定价,也是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该考虑的重要因素。纳税人应理性地在应税项目低定价与节税或其他长远利益之间进行权衡,以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l点评l由于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因此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只要按照营业额和适用税率来计算即可。而营业税虽然有9个税目,但每个税目适用的税率都有明确规定(娱乐业税目除外,娱乐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因此,营业税节税的关键在于营业额,也就是说,营业税的税率单纯,因而节税余地不大,而营业税各行业的营业额却极富弹性,因而节税余地较大。所以纳税人应认真研究税法,掌握营业税确定的一般原则,灵活运用,通常采用不收费或低收费的策略,达到节税的目的。l此外,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额的确定还有一些特殊规定,纳税人也必须加以重视,并合理利用。l总之,这些关于营业税的特殊规定,在营业税9个行业税目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每个行业的具体规定各有不同,值得纳税人认真研读,从而达到最佳的节税效果。五、分解营业额的正确处理五、分解营业额的正确处理l(一)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l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l(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l(2)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ll (3)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l(4)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l(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l 上述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l(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条:l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l 注意:要真正分解营业额进行计算营业税,注意:要真正分解营业额进行计算营业税,必须具备一些法律凭证的东西,如各种制度和必须具备一些法律凭证的东西,如各种制度和合同。合同。l(三)筹划方法l 1、运输企业节税方案。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载旅客或货物,在境外改由其它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从企业节税角度考虑,应当要求外方承运时扩大运费从而冲减总运费,寻求外方用其它方式回报高费用冲减带来的损失。l 2、旅游业节税方案。旅游业务以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费用和交通费用,门票费和其它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组织旅游团到中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或者组织旅游团在境内旅游的,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样,各旅游团之间,通过配合就有了节税可能,特别是收费项目上和门票费用上,旅游团及导游通过各种形式回扣节税。l3、单位和个人演出业务节税方案。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纳税人通过人为设计降低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扩大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支出(同时又用其它形式返回),从而压缩营业额,达到节税目的。l 营业税纳税人要真正分解营业额进行计算营业税,必须具备一些法律凭证的东西,如各种制度和合同。六、租赁的纳税筹划六、租赁的纳税筹划l租赁:融资租赁 分为经批准和未经批准l 区别是否按金融保险业差额纳税l 经营租赁l(一)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的企业l依据【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和【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按“金融保险业-融资租赁”项目计算和缴纳营业税。l 依据【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号 第11条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l(二)未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的企业l 依据【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除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外,其他单位从事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货物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l(三)经营租赁l 缴纳营业税l注意:只有经过批准从事融资租赁的缴纳营业税可以按差额缴纳。l补充1、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公告2010年第13l 2、利用信托资金融资利用信托资金融资公告2010年第8号六、签订合同的纳税筹划六、签订合同的纳税筹划l 工程承包公司成本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税率3%)征收营业税。如果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应按服务业税目(税率5%)征收营业税。七、通过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免交七、通过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免交营业税进行筹划营业税进行筹划l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但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除本细则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l 案例l 某宾馆将其所属的一栋饭店出租,该饭店的房产原值为500万元。职工李某经过竞标,以年租金50万元获得6年的承租权。根据双方约定,李某在财务上独立核算,享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针对出租饭店这项业务,该宾馆每年:应缴纳营业税505%2.5(万元);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5(7%3%)0.25(万元);应缴纳房产税5012%6(万元);该宾馆共应缴纳税款2.50.2568.75(万元)。l筹划思路l 该宾馆可以要求李某既不办理独立营业执照,亦不办理税务登记证,同时也不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每年按时把原来“上交租金”的方式改为“上交管理费”,把饭店视作该宾馆的内设机构,即仍以宾馆的名义对外经营饭店,那么宾馆收取李某房屋租金部分的房产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就可以免除,只负担房产原值部分的房产税(此时房产税也以“管理费”形式上交给宾馆),这样宾馆承担的税负大大降低。l 分析l 如果承包者或承租者未领取任何类型的营业执照,且不办理税务登记证,而作为企业的内设机构来处理,这样企业向其提供各种资产所收取的各种名目的价款,均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属于租赁行为(这一点与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是有区别的)。l 所以,李某是该宾馆的内部职工,如果该宾馆对李某经营的饭店作为内设机构来处理,在不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情况下,是不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l 筹划后,由李某承担的房产原值部分房产税以“管理费”形式上交给宾馆,该宾馆再按规定向地税部门缴纳房产税,该宾馆每年只需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500(130%)1.2%3.36万元,共可少缴纳税款5.39万元(8.753.36)。l由此可知,对于那些企业内部职工在本企业从事的营业行为,企业可以设置内设机构,在依法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下,既可以免除营业税纳税义务,又可以降低其他部分的税负。八、利用税收优惠的纳税筹划八、利用税收优惠的纳税筹划l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包括起征点、营业税减免两大类,这些政策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纳税筹划的机会,纳税人应认真掌握,熟练运用这些政策,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适当减轻自己的税负。比如在纳税人的营业额接近起征点时,通过降价或者少收费用就可以避免缴纳营业税,从而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再比如营业税的免税行业、减税行业和行为,纳税人应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在经营之前搞明白,以达到节约税收成本的功效。九、变房屋租赁为库房仓储九、变房屋租赁为库房仓储l(一)纳税筹划的政策法律依据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二条的规定,作为服务业的租赁业和仓储业均应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相同,均为5。l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租赁业与仓储业的计税方法不同。房产自用的,其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1.2计算缴纳,即: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注:房产原值的扣除比例各省、市、自治区可能略有不同);房产用于租赁的,其房产税依照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即:应纳税额租金收入金额12。l(二)纳税筹划技巧l 由于租赁房屋和自用房屋的房产税的税率是不一样的,房产自用的房产税比房产用于租赁的房产税更低10倍,因此,变房屋租赁为库房仓储更省税。将租赁合同改为仓储保管合同,增加服务内容,配备保管人员,为客户提供24小时服务。l(三)风险提示:l 由于库房出租变为仓储后,须增加保管人员,需要支付一定费用,如保管人员的工资费用、办公费用。纳税筹划要考虑该笔费用和节省的税的比较进行决策。但一般情况下,即使要支付保管人员的工资费用、办公费用。这些费用远员低于每年节省的税收。十、巧签合同实现房产转租的节税技巧十、巧签合同实现房产转租的节税技巧l(一)筹划依据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对个人取得转租房屋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l (1)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l (2)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l(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l 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l 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l 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l 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l(二)纳税筹划技巧l 减少纳税环节是房屋转租业务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要使房屋转租的税负降低,最好的办法是把房屋转租的合同变成房屋代租合同,即转租者提供代理原房屋出租者找到新的房屋承租者的中介服务,而提供中介服务是既不影响收入实现,又能减少纳税环节的有效手段。l 分析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租赁业”目前并未规定计税营业额的扣除项目。十一、企业代收费用的纳税筹划技巧十一、企业代收费用的纳税筹划技巧l(一)有关代收费用的政策规定l 1、代收费用要缴纳营业税。l 国税发200469号文件规定: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l 2、企业代收费用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l 3、企业代收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l 4、企业代收费用需要缴纳消费税。l(二)纳税筹划技巧l 1、成立物业公司,利用物业公司收取有关的代收费用,可以避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等流转税。l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只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这就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控制价外费用进行营业税筹划提供了空间。l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的同时,往往需要代收水电初装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等各种配套设施费。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这些配套设施费属于代收应付款项,不作为房屋的销售收入,而应作“其他应付款”处理,但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仍需将其包括在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之内。但是,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专门成立物业公司,将这部分价外费用的收取转由物业公司收取,这样,其代收款项就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价外费用”,也就不用征收营业税。l 2、销售企业销售货物向购货方收取的运费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l 一是销售企业请运输公司或请与自己独立核算的下属运输公司从事运输业务;l 二是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l 三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这样的筹划可以避免销售企业向购货方收取的运费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负担。综合案例综合案例l【案例1】变换专利使用方式的筹划l某专家取得了一项发明,该专利公布以后,就有几家企业愿意以不低于1000万元的价格购买这项专利,另外又有一些企业希望与他合作办实业。作为专利权的所有者,此时应该如何决策呢?在这里我们不妨从税收的角度作一个理财分析。l筹划分析 l方案一:直接变现。如果直接转让专利以取得现金,则可以取得收入1000万元,但是同时应该缴纳有关税金。l按照营业税有关法规规定,转让专利权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应该缴纳营业税,其税率为5。但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如果纳税人履行了有关手续,可以免税,只是办理程序较复杂,耗时较长。l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转让专利权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为该所有人一次收入已超过4000元,应减除20的费用。所以该专利权所有人应纳税额为:100010002020160(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后,他的实际所得为840万元。这才是他实实在在拥有的专利权转让收入。l方案二:投资办独资企业。如果该专家通过投资建厂使自己所拥有的专利变为资本,然后通过销售产品取得收入,情况就会发生变化。由于新建企业,大多都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税优惠。在税收上,他所要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与方案一相比,必然大大地降低。l该方案的优势是使他的资产通过经营过程实现了保值、增值,产生了长期的经济效益。当然,这样做是有条件的:一是要有其他资金的支持;二是自身要有经营才能;三是要有其他所必备的条件等。l方案三:投资兴办合资企业。如果无力独立经营而选择与他人合作经营,发明人出技术(专利),其他人出资,建立有限责任公司,只要事先约定好专利权占企业资本的比重,那么,在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的情况下,就可以根据各自所占有的比重分配利润。他的专利权所折资本1000万元将在经营期内摊到产品的成本中,通过产品销售收入收回。除了企业应负担的税收外,他仅需要负担投资分红时所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额,而其资本份额在转让之前,不需负担其他税收。如果他选择在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股权的话,他承担的税负如何?预期的收入可能有多少呢?l按照营业税有关法规的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用负担营业税。同时,他每年可从公司税后利润中分得1000万元股权所对应的利润,至于到底是多少钱,则要看公司的税后利润有多少。但只要公司存在,如果他不转让股权的话,这个收入是长期的。当然,这部分收益作为拥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应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l作为股份公司,该所有人拥有的股权是以股份表现的,股份通常表现为股票。一旦上市,他能拥有两方面的好处,一是所持股票有可能升值,那就不只是1000万元了;二是上市后,所持股票较容易出手套现。根据个人所得税有关法规的规定,转让股票目前暂免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他持有的1000万元股份不仅能够保值增值,而且不用负担方案一所承担的税款。这样既获得专利收入,又获得经营收入,如此操作与单独的专利转让相比,税收负担可能是最轻的。l方案总结 l三种方案的利弊是明显的。方案一实质上比较单纯,没有什么风险,缴税之后,可以实实在在地握有大把的钞票,用这些钱去做想做的事。但是,其所缴纳的税收负担太重,而且收入是固定的,没有升值的希望;方案二和方案三从税收的角度讲,税收负担比较轻,而且有升值的可能性,但是风险也大,不确定的因素比较多。假如该发明人想追求更大的利益,并且自身有条件的话,可以在后两者中作出选择。【案例【案例2】采用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采用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筹划筹划l甲单位采用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给乙单位,合计转让收入100万元。2010年7月12日,甲单位收到乙单位支付的预收款40万元。2010年10月18日,甲单位又收到乙单位支付的预收款20万元。2010年11月21日,甲单位与乙单位结算,甲单位开具销售发票,共计价款100万元,但乙单位由于特殊情况尚有40万元尚未支付给甲单位。由于甲单位是采用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第一笔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第一次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为2010年7月12日;第二笔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10年1 0月18日。由于税法中还规定了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人款凭据的当天,因此第三笔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0年11月21日。l 7月份应纳营业税为 40万元52万元l 10月份应纳营业税为 20万元51万元l 11月份应纳营业税为(1004020)万元52万元l 2010年11月份甲乙双方结算后,尽管甲单位尚有40万元价款未收到,但由于此项收入已经结算,取得了索取营业收入的凭证,因此计税时并未将此40万元从甲方营业额中扣除。甲单位不得不在尚未收到价款时,就先行缴纳2万元的营业税,从而增加了自身的税收负担。l从纳税筹划角度来讲,甲单位在尚未收到全部价款时,不应与乙单位进行结算。l这样只有在乙单位支付40万款后,甲单位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才发生纳税义务,避免了提前负担税赋的不利情况。l 分析: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对一些具体项目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时采用的预收款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l 这样规定是因为纳税人经常采用预收款(含定金)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为了保证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加强税收征管,在1994年税改中,把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了特殊规定,从目前的实践来看,的确堵塞了房地产业中的税收漏洞,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l 对于采用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以纳税人收到的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款项(如预收款、结算时收到的价款等)作为营业税计算缴纳依据,而不一定是只要纳税义务一发生,就要全额计税。但对转让方结算时应收的,而受托方拖欠的价款,根据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的基本规定,应在结算时纳税。因此,当甲单位和乙单位结算后,在甲单位尚未收到乙单位支付的价款时,甲单位就必须承担纳税义务,只要甲单位采取筹划措施,在收到乙单位支付的价款之前,不进行结算,就可避免过早承担纳税义务。l 点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行为,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它不同于纳税期限,后者是指税收征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所确定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计算应纳税款的期限。l 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纳税人应在何时发生纳税义务,即只要具备了下面两个条件中的一个,纳税义务即告发生:一是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二是纳税人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据的当天。l 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制定了一些特殊规定,如上述案例中所涉及到的对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因此,纳税人在对营业税进行筹划时,不仅可以从营业额方面进行考虑,也可以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进行考虑,在税法允许的范围之内,尽量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通过时间上的延迟,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从而降低了税收负担。1、每一个成功者都有一个开始。勇于开始,才能找到成功的路。11月-2211月-22Wednesday,November 9,20222、成功源于不懈的努力,人生最大的敌人是自己怯懦。02:59:2702:59:2702:5911/9/2022 2:59:27 AM3、每天只看目标,别老想障碍。11月-2202:59:2702:59Nov-2209-Nov-224、宁愿辛苦一阵子,不要辛苦一辈子。02:59:2702:59:2702:59Wednesday,November 9,20225、积极向上的心态,是成功者的最基本要素。11月-2211月-2202:59:2702:59:27November 9,20226、生活总会给你另一个机会,这个机会叫明天。09 十一月 20222:59:27 上午02:59:2711月-227、人生就像骑单车,想保持平衡就得往前走。十一月 222:59 上午11月-2202:59November 9,20228、业余生活要有意义,不要越轨。2022/11/9 2:59:2702:59:2709 November 20229、我们必须在失败中寻找胜利,在绝望中寻求希望。2:59:27 上午2:59 上午02:59:2711月-2210、一个人的梦想也许不值钱,但一个人的努力很值钱。11/9/2022 2:59:27 AM02:59:2709-11月-2211、在真实的生命里,每桩伟业都由信心开始,并由信心跨出第一步。11/9/2022 2:59 AM11/9/2022 2:59 AM11月-2211月-22谢谢大家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