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览税务稽查机构组建以来,各级税务稽查局在建立和完善税务稽查工作制度、涉税案件查处、税务稽查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积累了许多丰富而宝贵的经验。本篇收集了全国税务稽查系统的部分成功经验,汇编成税务博览,供读者在实际工作中学习和借鉴。一、厦门市国税局稽查局信息化选案见成效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增长迅猛,海关代征增值税完税凭证(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所占的地位愈加突出,但纳税人利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骗抵税款的现象也日益严重。厦门市国税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厦门局)在配合各地来厦协查海关完税凭证中发现,涉案的海关完税凭证经厦门海关查证大部分均系假票,引起了该局的高度重视。2005年起,厦门局不断地研究海关完税凭证检查的突破口,将取得外地海关完税凭证比重大的企业纳入选案评估环节,增强了打击该类违法行为的准确性。(一)提高选案能力在现行的增值税征管中,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海关完税凭证等“四小票”在抵扣链条中也占有一席之地。据厦门局统计,2004年7月至2007年5月,厦门市海关完税凭证抵扣信息多达26.2万条,并且逐年呈上升趋势。要从庞大的信息中准确地查找出有问题的海关完税凭证,犹如海里捞针。在选案的实践中,该局充分利用征管信息,逐步摸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选案方法,获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1.确定选案所需信息的指标体系。从2005年起,该局针对一般纳税人税收征管特点,确定了包括纳税申报、企业财务等一套基本指标,用以考察企业依法诚信纳税的信用程度。2.用活税收征管信息资源为选案服务。科学运用税收征管信息资源,是提高税务稽查选案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之一。为了提高对海关完税凭证进项抵扣专项检查的选案准确率,厦门局提出选案所需的指标需求,请计算机技术人员和信息中心协助,从信息数据库调取选案涉及的全市一般纳税人近年申报的税收、财务等信息;从市局计统处调取未经加工的海关完税凭证入库信息,作为信息加工的原材料,进行加工和研究。3.不断优化选案方法。在海关完税凭证专项检查过程中,厦门局通过对信息数据反复进行加工、分析、不断优化选案方法,筛选出敏感对象名单。为了避免打草惊蛇,该局采取了统一部署、集中检查力量、同一时间分头到企业采集信息;再由市局稽查局负责进行二次筛选、统一组织外调,发现线索立即组织查处的检查方法。2006年5月,该局抽调了14位稽查干部,分成7个小组,组织了第一次外调比对,用了710天的时间,走遍了青岛、深圳等64个关区,核查了5000多份“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于2006年成功破获了厦门某有限公司利用44份伪造海关完税凭证直接骗抵税款97万元等税案。4.针对敏感关区有的放矢。通过前期的外调取证和案件查处,该局发现厦门地区取得的虚假海关完税凭证主要涉及深圳文锦渡、深圳皇岗等关区;而且企业规模大小、取得外地海关进项多少并不是选案的必要条件。为了更加准确地实施打击,2007年初,厦门局又从企业采集申报的海关进项抵口信息寻找突破口。在市局信息中心的支持下,获得了全市一般纳税人企业2004年7月以来所采集的海关进项抵扣信息,经过加工后,更加快捷地排查出敏感对象。先后组织了三次外调比对(一次派员外调,二次发函协查),均已收到海关回复。选案准确率快速提高到79.89,实现以最小的稽查成本换取最大的稽查成果。(二)专项检查成果2007年,厦门局继2006年查处两起以虚假海关完税凭证偷逃国家税收的典型案件后,有的放矢地扩大检查面,共向深圳海关求证373份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的真伪,回复确认属伪造的有298份,伪造比例达79.89,涉及增值税税款696万元,涉案企业84户。截至2007年底,已完成实施稽查54户(至12月上旬止,海关已全部回复,其余案件查处还在进行中),已查补增值税644万元、企业所得税333万元、罚款861万元,22户企业被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4位当事人被逮捕、13位被取保候审。检查中,确认被查企业取得虚假海关凭证222份,涉及增值税款696万元(其中新发现虚假海关完税凭证25份,税款49万元);扩展新发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涉及增值税款55万元。此外,在重点打击的震慑下,有10户企业在被调查之际,自行转出进项税额51万元,有2户企业在稽查局调查之前,自行转出进项税额共87万元。通过该专项检查,有力地打击了厦门地区2004年6月至2007年利用伪造海关完税凭证骗抵税款的违法活动。厦门局在查处该类涉税违法案件过程中,坚持贯彻科学化、精细化的税收管理要求,重视案件的分析工作,总结不法分子的违法手段,及时提出完善税收征管政策的建议。今年4月,厦门市国税局专门发文通报了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案情,要求各征管局进一步加强对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的日常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伪造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浙江国税局稽查局实行“税务稽查签证”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税务稽查结束时,应当将稽查的结果和主要问题向被查对象说明,核对事实,听取意见。在实际工作中,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向稽查对象告知并核对稽查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听取当事人意见时,采用了税务稽查签证的方法。通过数年的实践,采用该方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税务稽查签证是指税务稽查人员将税务稽查实施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告知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署签证意见的一种方式。(一)税务稽查签证的分类办理税务稽查签证(见附表)时,可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采用分项签证或综合签证的方法进行:1.分项签证。是指按照税务稽查实施认定的单个或单类税收违法事实分别办理税务稽查签证。分项签证时,应将该项税收违法的证据资料编号后附后,并在税务稽查签证上予以注明。2.综合签证,是指对税务稽查实施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统一汇总后,办理税务稽查签证手续。(二)税务稽查签证的内容税务稽查签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1.涉税违法事实:告知的必须是依法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并分项予以列明。2.税务机关:须加盖实施税务稽查的稽查局公章。3.稽查人员: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稽查人员亲笔签名。4.签证意见:当事人在签署签证意见时,应态度明确,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当事人在税务稽查签证的签证意见处不足以书写签证意见时,可另行书写签证意见,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加盖当事人的公章,作为税务稽查签证的附件,并由当事人在税务稽查签证和附件上加盖骑缝章。(5)签证人签名:须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亲笔签名,并加盖当事人的公章。(三)税务稽查签证的处理1.当事人对告知的税收违法事实无异议的,转入税务稽查终结。2.当事人对告知的税收违法事实有异议时,税务稽查人员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好询问笔录,或由当事人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有关的证据资料。3.税务稽查人员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和新提供的证据资料要进行认真的分析、认定,必要时应实施补充稽查。当重新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与原税务稽查签证的内容不符时,应重新办理税务稽查签证,但原税务稽查签证不得销毁,应保留在案卷内备查。4.当事人拒绝办理税务稽查签证的,稽查人员应在税务稽查签证上注明拒绝办理税务稽查签证的情况,有其他人员在场的,请在场人签名见证。依照重事实、重证据的原则,对当事人拒绝办理税务稽查签证的,只要违法事实清楚,调取的证据合法、完整、确凿,就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也不影响案件的处理。(四)税务稽查签证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稽查局对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要求当事人办理税务稽查签证手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是将经稽查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使当事人充分表达陈述申辩意见。二是在税务稽查签证中,告知当事人如对稽查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有异议,应如实申辩,并同时提供有关证据。如果当事人对稽查局告知的税收违法事实有异议,不向稽查局如实申辩,不提供有关证据,而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交否定性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不予采纳。三是通过税务稽查签证,审理人员在案件审理时,可依法审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作出是否予以采纳的审定意见。如浙江省某市国税局稽查局于2007年对某公司实施了税务稽查。税务稽查人员就稽查实施中发现的涉税违法事实向该公司送达了税务稽查签证,要求该公司如实签署签证意见,如对认定的涉税违法事实有异议,应如实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复核了稽查局认定的涉税违法事实后,签署了“情况属实无异议”的签证意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未提出异议。本案经审理后,稽查局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但该公司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起了行政诉讼,并在法庭审理时向法庭提交了证据资料,请求法庭撤消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稽查局出庭人员即向法庭出示了税务稽查签证,并作了稽查局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该公司提供证据,但该公司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且作出了“情况属实无异议”的签证意见,请求法庭对该公司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的申辩。法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维持了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附表:税务稽查签证税务稽查签证 :经检查,你 有下列税务违法事实:请阅后签证,如有异议,应如实申辩,并同时提供有关证据。稽查单位(章) 稽查人员: 年 月 日被查单位(户)签证意见: 签证单位(章) 签证人: 年 月 日(如不足,请另附页)三、辽宁省国税局稽查局分类检查取得成效2007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1245”的稽查工作总体要求,辽宁省国税局稽查局提出了牢固树立以“职责、法治、学习、创新、协作”为内涵的现代稽查理念,在建立分类检查机制、设立首席稽查专家、强化稽查案例分析、加强稽查工作考评等方面积极探索现代稽查工作途径,提高了全省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一)建立分类检查机制,优化稽查资源配置传统检查方式,不分企业规模大小、也不论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如何,一律实行一种检查方式,即没有针对性也缺乏效率,不利于稽查人财物资源的优化配置。针对这一状况,2007年4月,该局印发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分类检查工作规程,建立分类检查机制。分类检查机制,是指针对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分级分类检查、涉税违法案件查处等不同的稽查工作任务,在传统检查形式中分别嵌入纳税评估、税务审计、税务侦查等科学方法,实施管理型检查、审计型检查、打击型检查,达到优化稽查资源配置、有效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目的,充分发挥税务稽查部门规范税收秩序、监督纳税质量、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职能作用。管理型检查,主要针对行业性专项检查的非重点税源企业,借鉴税源管理部门行之有效的纳税评估方法,通过第三方信息对被稽查对象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分析,发现疑点后当面约谈直至实施税务检查的检查方式。审计型检查,是针对分级分类检查中的重点税源企业,借鉴审计方法,对被查对象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做到税种查全、环节查到、项目查清、问题查透,分析和认证涉税问题,做出纳税质量评价和纳税风险提示的检查方式。打击型检查,是针对涉嫌偷、逃、骗、抗税及虚开抵扣税款发票、凭证的案件,采取税警联合的方法进行内查外调,查证涉税违法事实,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的检查方式。在管理型、审计型检查中,发现有偷、逃、骗税嫌疑的,及时立案实施打击型检查。 分类检查机制运行8个月以来,效果初显。该局在行业税收专项检查中,通过对部分企业实施管理型检查,专项检查查处率达到29.4%,比上年增长96%;丹东东港市国税局管理型检查实现入库查补收入650万元,超过去年74%。全省通过对13户省级重点税源企业实施审计型检查,落实税种查全、环节查到、项目查清、问题查透的税务审计要求,查补收入6290万元,占全省三级重点企业查补总收入的71.8%;鞍山某有限公司审计型检查工作结束后,稽查人员对该公司做出了2004至2006年度“纳税质量为一级,行为体现为自律遵从。纳税信用评定等级A级,具有可信性”的纳税质量评价,凸现了税务稽查监督纳税质量、弘扬税收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通过对重大涉税违法案件实施打击型检查,强化了税警协作,突破了一批取证难的大案要案,收到了打击一个、震慑一批的效果。2007年,全省国税系统立案率达77%,比上年增长13.2%;查处大案要案14起,案值14.3亿,抓捕涉税犯罪嫌疑人28人。其中,“2.14”虚开发票案是该省迄今为止查处的最大涉税违法案件,此案采取虚假注册、频繁废业、假资金流、销毁账簿、相互勾结等手段虚开发票,给案件的检查、取证、定性带来很大难度。全省各案发地迅速成立税警联合专案组,形成打击型检查的高压态势,经过艰苦工作,于2007年底基本查结案件,为国家挽回损失1.8亿元,抓捕犯罪嫌疑人12人。(二)设立首席稽查专家,发挥高端人才作用针对当前涉税违法行为手段越来越巧妙、越来越复杂,对稽查人员各项素质要求越来越高的现实情况,为激励广大稽查人员精学稽查本领、深学税收业务、广学相关知识,不断提高全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能力,该局在全省稽查领域建立了涵盖省市两级、七个业务方面的首席稽查专家制度,以发挥高端稽查人才的领军作用。首席稽查专家,是指在管理型检查、审计型检查、打击型检查、技术检查以及选案、审理、执行等七个方面的任一方面业务能力出类拔萃并能出色完成领军任务的稽查人员。省局印发的首席稽查专家制度明确了首席稽查专家的聘用、管理、考核、工作职责、奖励和纪律,这一制度的突出特点是:扩大了选聘范围,细化了业务类别,凸现了首位效应,使首席稽查专家更具代表性、专业性和最优性。全省国税系统从事税收业务8年以上、年龄50岁以下的稽查人员均可参加选聘;专家按照资格审查、考试、业绩评价、评委测评、领导研究决定的程序产生,采取动态管理、按年考核、聘期两年;专家对所承担工作任务质量负责;省局按年度稽查办案补助经费的3%计提首席稽查专家基金、组织首席专家高端业务培训。目前,全省国税系统已建立了一支为数80人的市级首席稽查专家队伍。省局对这支队伍进行了专题培训,并从首席稽查专家基金出资为每位专家配备了笔记本电脑。专家队伍在省局组织工作和本市相关工作的开展中已经切实发挥了带头人和主力军的作用。盘锦市局稽查局检查某企业“账外账”偷税案件,遇到企业以国外高级计算机密码锁定关键证据的困难,该市首席技术检查专家在没有对此密码解密先例可借鉴情况下,借助国际互联网查找到破解软件,迅速破译了计算机资料密码,使这起查补税款达480万元的偷税案件成功告破。在总局稽查局统一部署的某全国连锁超市专项检查以及该省“百佳”稽查案例评选等工作中,该局分别抽调了部分市首席审计型检查专家和首席审理专家参与,都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效果。同时,首席稽查专家制度的出台和实施,有效地增强了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在全系统掀起了刻苦钻研业务、勤奋高效工作、争当首席专家的热潮。四、海南省国税局稽查局税警协作办案显神威近几年,海南省国税局稽查局(以下简称海南局)在查处大案要案中,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积极沟通,相互信任,不断完善税警协作机制,提升税警协作水平,先后成功查处了海南某手套厂虚开发票偷税系列案件,海南橡胶企业虚开发票偷税系列案件、海南“12.19”、“5.27”特大制售假发票案件等一批重大涉税案件,先后宣判了48位涉税犯罪分子,有力地打击了涉税犯罪活动,增强了税务稽查的执法力度,提高了税务稽查的威慑力,形成了依法治税的强大声势。(一)积极构建交流平台,保持税警合作关系税务与公安是两个不同的部门,虽有业务联系,但又有各自的职责和日常工作任务,为了确保案发时两家能迅速形成合力,快速出击,海南局从组织上、制度上、人员上积极构建交流平台,实现与公安机关情报交流、业务交流、感情交流等全方位的交流,保持了与公安机关良好稳定的合作关系。1.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每半年,国税、公安两家召开税警联席会议,在会上,双方通报涉税案件的查处情况,分析当前的涉税犯罪形势,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部署下阶段的工作。遇有重大的、突发的、紧急的个案需要共同磋商时,双方会及时召开联席会议,随时就具体问题展开商讨和决定,及时对个案进行会审、商讨、统一意见,做到从速、从重、步调一致地进行联合办案。通过联席会议,全省形成了左右联动、上下互动的工作格局。2.实现信息互通。实现信息互通,是税警双方开展工作的基础、取得工作进展的关键、赢得相互信任的保证。海南局在稽查过程中对有重大犯罪嫌疑或者有突发性、紧急性的涉税案件都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对已移送案件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反馈侦查及司法判刑情况。而公安机关对自己受理侦查而不够追诉标准应由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理的案件,也及时向海南局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涉税犯罪嫌疑案件,也在侦查终结后或视情在侦办期间,将结果或侦办情况通报该局。3.加强互相学习。具备过硬业务素质是税警协作的重要保证,海南局通过多种学习培训形式,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一是邀请公安干警参加税务系统举办的税收、会计专业知识和查帐技能培训,以提高公安干警的税收知识。二是聘请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对税务稽查人员开展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税务稽查人员在税侦技能、取证技能和法律知识等方面的水平。三是与公安部门共同开展案例分析和业务探讨,相互交流工作经验,探讨疑难问题;特别是双方在办案实践中相互学习,通过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取长补短,不断提高双方的综合业务能力。4.共同开展调研。省局与省公安厅每年都联合对涉税犯罪形势深入基层展开调研,获取最新的涉案动态,共同分析部署下阶段的工作。在调研的同时还加强对基层涉税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各级税警部门每年也都定期开展调研工作,及时准确捕抓当地最新的税案发展态势,常年保持应对案发的高度警惕。(二)加强协作制度建设,规范联合办案行为制度建设是税警协作的保障,海南局通过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建立起公安提前介入机制、税务移送机制、联合办案后勤保障机制等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各种工作机制,进一步巩固税警双方的协作关系,规范双方的执法行为。1.确定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时机。海南局在查办税案过程中,根据不同案情,区别对待,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对一般案件,在查结后达到移送标准的依法移送,但对案情明显或涉嫌重大税收犯罪并有逃逸、转移资产、销毁证据、拒绝检查等情形的,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可采取两种方式提前介入,一是先由税务机关针对部分违法事实做出调查报告,由公安机关立案介入侦查;二是对特别重大案件及突发性案件由税务机关及时提供线索以报案形式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大要案件查处的实践表明,公安提前介入对案件的突破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查办案件的有力保证。2.严格移送标准,规范移送手续。对涉嫌犯罪的案件,海南局不断完善涉税案件移送制度,规范案件的移送标准与时间,严格案件的移送程序和办法,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及追究。对移送的涉案资料,牢牢把握证据关,对能够确认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证据资料以及有关当事人税务管理及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复印,加盖税务部门印章,并连同有关的结论报告等税务文书全部移交公安机关,从税务业务方面提供强有力的证据依据。3.加强后勤保障。办税案经费问题一直是公安机关的“老大难”问题,公安机关办案经费相对不足,使一些案件得不到及时的查处,有的因此而久拖不决。海南局站在维护国家税法和税收秩序的高度,在联合办案中给予经费倾斜,提供人力物力财物帮助。对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侦办的案件,涉及联合办案外调取证等情况的,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遇有特别重大案件,两家还采取“捆绑”方式联合办案,即集中人力、集中物力、集中财力,提供联合保障。由于后勤保障及时到位,使全省涉税大案要案能够及时地查处,税、警双方呈现良好合作的局面。(三)提高案件查处质量,提升联合办案水平提高办案质量必须牢牢把握一个“准”字。所谓“准”,就是侦办方向要准、手段措施要准、获取证据要准、定性处理要准。这就要求税警双方办案人员认真做好查前准备工作,做到周密组织、有条不紊地按照预定方案及法定程序进行;要全面收集与案情有关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要确保调查取证、案审讯问、税收保全等环节,环环相扣、整体推进。2006年,海南局开展对全省橡胶行业税收专项整治,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直接指挥下,采取了正确的检查思路,得当的检查措施,确保了整治工作取得成功。一是准确圈定涉案企业名单,通过货流排查使涉案企业浮出水面;二是准确圈定犯罪分子,通过资金流挖出幕后操纵者;三是精准地掌控犯罪分子的行踪,使犯罪团伙一网打尽;四是全面收集证据材料,准确判断案情,正确定性处理,为顺利起诉该犯罪团伙提供了法律保障。该系列案件的成功侦破,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上亿元,先后抓捕犯罪嫌疑人54人,已起诉23人,严厉打击了涉税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整顿和规范了全省橡胶行业的税收秩序。(四)讲究案件查处速度,提高联合办案效率快速办案是成功破获大案要案,提高稽查效率的重要途径。所谓“快”,就是发现线索要快,公安介入要快,调查取证要快,控制人犯要快,定案处理要快。要尽量缩短案件查处时间,发现线索要一查到底,环环紧扣、趁热打铁,不给犯罪分子以喘息、抵抗和销毁证据、订立攻守同盟的任何机会。海南局查处的海南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发票一案,处处体现了一个“快”字。2007年10月17日,海南局接到海南某贸易有限公司申报异常的信息,10月22日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组织布控展开抓捕,10月30日抓获海口地区犯罪嫌疑人,11月2日抓获深圳幕后主使,捣毁作案窝点,11月8日,税务机关完成了税务稽查报告制作,11月17日检察院正式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查处该案先后仅用了1个多月的时间,该案发现线索快,公安介入快,调查取证快,控制人犯快,定案处理快,处处体现了一个“快”字。(五)切实加强执法力度,增强联合办案效果查处大案要案一定要从“严”。所谓“严”,一是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罚,对办案人员要严抓办案纪律,要求办案人员服从指挥,严格保密,坚决回绝与本案有关的邀请和社会联系,排除一切可能干扰办案的影响因素,以确保案件查处的顺利进行;二是对负隅顽抗的犯罪分子要狠抓审讯力度,尽早攻破其心理防线,对以虚开和偷骗税款为目的的虚假企业,要从严、从重查处,除加大处罚力度外,还要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2004年,海南局查处的海南某手套厂勾结废品收购站虚开发票偷税系列案件体现了一个“严”字。这些企业均由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进来,初期招聘大量员工,打着解决当地就业的幌子,营造热火朝天的工作场面,蒙蔽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这些企业手段极其隐蔽,用极少的真实生产来掩盖大量的无货虚开,给税务机关查处设置了障碍,而且这些企业的幕后操纵人均是长期流窜作案的惯犯,极其狡诈,危害性极大,且在案件查处初期,遇到了一定的阻力。为了成功查办该案,不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海南局狠抓办案纪律,严格保密,实施突击行动的当天所有办案人员手机上缴,与外界联系中断,经过艰苦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最终查实了这些企业采用虚构收购业务、虚增产量、虚开发票等手段进行偷税的违法事实。人民法院对7名犯罪分子做出有罪判决,其中最高判处有期徒刑11年。该系列案件的查处,共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约3000万元。对该系列案件的定性处理,在极少数真实产量无法区别开的情况下,大胆认定其全部属于虚开,体现了从严打击的态度;对待查补税款的追缴,联合公安部门对涉案人员的个人储蓄帐户实施跨省查封划拨,对企业的厂房设备进行拍卖;对幕后主犯的追逃工作始终没有放弃,1年后终于在广东高州地区将主犯抓捕归案,此时该犯罪分子已在高州地区又开设了一家皮革制品厂,继续从事着涉税犯罪活动。海南局与公安部门联手对犯罪分子千里追逃,让犯罪分子闻风丧胆,极大地提高了税务稽查的威慑力量,体现了税警联合办案的效果。五、无锡市地税局稽查局规范稽查操作办法为加强对税务稽查案件的规范管理,提高稽查工作效率,无锡市地税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制订了涉税案件稽查操作办法,对税务稽查四环节的具体工作实施进行了规范。(一)案源管理环节1.案件的确定选案部门应根据检查计划,通过对上级税务机关交办、征管部门提供案源线索、案中案线索、受理举报和涉税资料分析等方法开展案源调查,确定稽查对象。 专案检查、专项检查的对象确定应采用人工筛选和计算机筛选相结合方式,特别要做好对举报案件进行归类、分析,视情况确定自办、交办或转办。稽查对象确定后,选案人员制作审批单、办理单逐级按权限审批同意后,交稽查科实施。2.案件的撤案 稽查科需要对案件进行彻底撤案的,应填写关于*报告,陈述撤案理由,附报证明资料,由案源科签注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如因选案部门需撤案的,由案源科制作撤案通知书送稽查科。下列性质案件可申请撤案:(1)根据案源部门或局领导意见需另行安排稽查的案件。(2)案件已确属非正常户和注销户(除特指要稽查的外)。(3)征管部门提请检查的属违反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行为。(4)稽查对象与举报内容不符的举报案件。(5)纳税人因发生合并、改组、分设等情形,被查期间承担的纳税义务已依法发生转移的。(6)其他应撤案的事宜。 3.案件的跟踪管理(1)选案部门应根据稽查软件中的税务稽查计划台帐,分析计划执行情况,跟踪举报案件和督办案件实施情况。(2)对交办给稽查科或提请征管部门查处的涉税举报案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选案部门应在规定结案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根据需要制作催办单或督办单,凡属督办案件经分管局长审批后,同时还应送达市局监督部门,稽查科应及时结案。(二)稽查实施环节1.查前准备 (1)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前,应针对稽查对象和要求制定稽查实施方案,做好查前准备,对选案部门提出特定稽查要求的应根据要求,确定稽查重点。 (2)稽查人员确定需要采取调账检查的,须填写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由市稽查局报市局局长签发后,返回稽查科按有关规定实施。 2.取证要求 (1)稽查实施过程中,稽查人员应对稽查对象提供的相关涉税资料认真查核,对发现的涉税问题需作出处理的,应收集有关涉税证据资料。 对涉税问题所对应的帐簿、记帐凭证、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等应进行复印并编号,注明原件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个人)责任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押印,注明日期。 需要调取与本案件有关的资料原件时,应按规定实施。若为发票原件的,使用发票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若为其他证据原件的,使用提取证据专用收据提取证据原件。(空白发票也必须使用提取证据专用收据提取) 检查实施过程中,需向有关当事人就有关涉税问题进行调查询问的,根据情况向被询问人发出询问通知书,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询问前出示检查证件,询问结束后应将笔录交由被询问人核对并签名确认,如核对时发现记录与当事人原意有出入或有记录错误的,应在原件上改正,并由当事人对改动部分作签章或押印。 稽查报告中要详细说明涉税问题,并注明与之相印证的附件。 (2)稽查实施过程中发现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稽查人员应制作立案审批表,签注部门意见后报分管局长审批立案。 (3)对查无问题或举报案件提供的线索经查无问题的,稽查工作底稿中要全面反映稽查对象涉及地税的纳税申报情况,并应收集相应的证据印证。 (4)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稽查对象提供的有关涉税资料残缺不全或以种种借口拒绝提供有关涉税资料的,稽查人员须填发限期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责成稽查对象限期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5)调查取证结束时,稽查人员应将存在问题汇总至相应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上,交由稽查对象核对确认后签字或盖章,以此作为查处的依据。稽查对象拒绝签字的,稽查人员应详细注明稽查对象拒签理由和陈述意见,必要时可邀请公证部门进行对证据的公证。 (6)稽查人员发现稽查对象正在或者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证据,如不立即采取措施以后难以取证的,应及时办理手续,尽快调取。 (7)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如需要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配合的,应及时报告业务管理科,报经局领导批准后提请公安办提前介入。(8)调查中的证据如需要由本地税务机关或上级税务机关进行鉴定的,或需要其他有权部门鉴定的,可填写税务案件委托书报业务管理科,经局领导批准后实施。(9)稽查人员根据案情需要向管辖区外税务机关(指无锡市外)调查取证的,应填写协查函,详细说明需协查的内容,由业务管理科统一发出。业务管理科待对方税务机关函复调查结果后及时反馈稽查科。如需派员进行实地调查的,书面说明需协查的内容报业务管理科,业务管理科负责与拥有管辖权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联系,由稽查科派员去当地进行调查。区(市)稽查局也可同样提交市稽查局协助处理。 3.案件的审批 (1)案件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稽查实施工作,稽查人员应在规定完成时间内提前做好涉税案件延期审批,各稽查科当查办的案件总时间要超过交办限期,应提前填写关于*的报告,提出需延期理由和时间报案源科审批。 (2)稽查科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稽查对象的陈述意见提出降低处罚标准的,需填写关于*的报告说明理由,并附稽查报告及被查对象陈述意见,报业务管理科按权限审批。(3)稽查人员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稽查对象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按规定填写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经逐级审核后,由业务管理科呈市局局长批准后及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被查对象已经纠正的,稽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做好解除措施。 4.提请案情分析在实施稽查过程中,发现案情较复杂,在调查取证、案件处理等方面需要请示或协调处理的,由稽查科填写关于*的报告,提请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对案情疑难、情况特殊的案件,由审理科会同市局大要案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共同介入,在案件的查处方法、取证要求、政策等方面提出指导性处理意见。(三)稽查审理环节 1.实施部门稽查结束后,将案卷移交至审理部门(达到二级审理标准的,要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案卷资料应包括:稽查报告、稽查工作底稿、税务文书、证据材料,同时将稽查管理系统中的电子案卷移交至审理部门。2.案件为举报性质的,审理部门要对照举报内容进行审核。 3.审理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若发现案件存在违法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资料不齐全、程序不合法、举报内容反映不全等情况的,由审理人员填写审理返回补充稽查通知书,返回实施部门补充稽查。 4.行政处罚程序 (1)审理的案件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在审理结束前,根据审理初步意见,由审理人员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交实施部门由稽查人员送达稽查对象,稽查人员应听取被查对象的陈述申辩意见,制作陈述申辩笔录,返回交审理部门。 (2)处罚达到听证标准但稽查对象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可制作审理报告或重大案件审理意见书,经批准后确定最终审理意见。 (3)处罚达到听证标准, 稽查对象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由业务管理科按照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组织听证。 5.处理决定案件审结后,审理人员分别根据审理报告或重大案件审理意见书制作税务稽查结论或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批准后随相关案卷资料一起移交执行部门执行。(四)稽查执行环节 执行部门负责将税务处理文书送达被查对象,文书送达后即为案件结案。 1.执行部门案件结案后,立即做好开票准备,填写开票申请书报送业务管理科,开具税收缴款书后由执行人员送达稽查对象解缴入库。 2.执行部门对稽查对象在税收缴款期限内未缴纳入库的,进行催缴。 3.执行部门对根据税收征管法应当强制执行的欠税,填写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交由业务管理科经主管局长审核后呈报市局局长批准后,稽查科负责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执行部门对稽查对象在执行中按规定如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填写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交由业务管理科经主管局长审核后呈市局局长批准后,稽查科进行实施。 5.执行部门对稽查对象需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填写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经逐级审核后,由业务管理科呈市局局长批准后,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通过人民法院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6.对欠税人在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前提下需要出境的,可填写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阻止出境布控通知书,经主管局长审核后,由业务管理科呈市局局长批准再报省地税局批准后,送达至出入境管理部门阻止其出境。当地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应当立即填写阻止出境撤控通知书,经批准后通知相关部门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并通知当地人。(五)其他涉案事宜操作1.大案要案的报告 (1)被查单位涉及偷税数额达50万元以上的,区(市)稽查局、市区稽查科在稽查报告制作后10日内,审理科在审理报告作出后10日内,执行部门在执行完毕后10日内,分别按有关规定时间填写大案要案情况报告表,并附送案件查处详细的情况报告,报送业务管理科。业务管理科汇集整理后,对达到省局标准的案件及时按有关规定上报省稽查局。 (2)稽查科实施稽查结束后,确认的稽查单位存在问题(如稽查单位失踪的、基本情况与税务登记不一致、征收方式与实际情况不符、减免税申报情况不实、超缴税款、虚报亏损以及停限供发票等),需与征管衔接的应按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