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收公平原则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30页DOC).docx
-
资源ID:59027939
资源大小:207.06KB
全文页数:42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9金币
快捷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论税收公平原则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30页DOC).docx
最新资料推荐论税收公平原则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摘 要去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过和实施,在社会上引起了人们对个税法的关注和评论,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额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更是说明了立法机关在选择个税法改革上的方向上正逐步向追求公平价值迈进。随着人们对个税法关注的热情的回落,留给人们更多的是如何从公平原则的角度再进一步全面完善个税法。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对此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可行性的建议:第一部分对税收公平原则的内涵和衡量标准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了税收公平原则在各国学者研究的基础上,由最早的绝对公平原则发展成相对公平原则 ,并分为横向公平原则和纵向公平原则。同时对受益负担公平说和量能负担说两种占主流地位的税收公平原则的衡量标准进行了探讨,目的是为下文如何完善个税法提供明确的方向。此外,这部分对税收公平原则在税法原则地位与其他原则进行了比较,指出了税收公平原则在税法中的地位和价值体现,这也是本文创新点之一。第二部分,通过分析我国个税法改革的发展历程,在对税收公平原则内涵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税收公平原则在我国个税法中的体现,比如费用扣除标准全国统一等等。但同时也指出了我国个税法目前在追求税收的公平性方面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在税制模式、费用扣除、税收征管等方面显失公平性。为下文从税收公平原则的角度来完善我国个税法做铺垫。第三部分,通过以税收公平原则作为我国个税法的指导性原则,在我国个税法的完善上,针对第二部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设想。指出了我国个税法在税制模式的选择上应当选择混合所得税制。并分析了我国个税法应当清理各项减、免性规定,费用扣除方面应当将家庭因素考虑其中,加强税收征管体制的建立。文章通过加强税收征管来实现收公平性,并对两者的关系的论述是本文的又一处创新点。关键词:税收公平原则, 个人所得税, 完善The Tax Fair Principle and Chinas 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 PerfectionAbstractThe new revision of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which caused peoples attention was implemented in last year. The wage deduction increasing from 2000 RMB to 3500 RMB means the legislature gradually purses the fair value during the reform of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act. However more important is that how to further and overall improve individual income tax act in the view of the fairness principle. The text wa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The first section pointed out that the principle of tax fairness, on the basis of the research of scholars from various countries, changing from the earliest absolute principle of fairness into the principle of the relative fair. The two dominant principle of tax fairness -fair theory to benefit from the burden and the theory of amount to be able to afford are discussed below for how to improve the tax act to provide clear direction.This part compared this principle with other principles in the tax act, which is the one of the innovations.In the second section , the course of development of analyzing China's tax reform, on the basis of the principle of tax fairness connotation, which points out the embodiment of the principle of tax fairness in China's tax laws. Besides, it also pointed out the shortcomings and deficiencies of China's tax law currently exists in the pursuit of tax fairness. There is of unconscionability in the tax model, the deduction and tax collection, which lays the groundwork for the following part improving our tax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ax fairness principle. The third section, the chapter brought forwards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problems. It pointed out that the tax model of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 should choose the hybrid income tax system. It also analyzed that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 should clean up the less-free provisions, and the expense deduction measures should consider the family factors and strengthe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tax collection system. Key words: The Tax fair principle, personal income tax, perfection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2020年12月28日星期一07:22:47目 录引 言11税收公平原则概述21.1税收公平原则的具体内涵 21.2税收公平原则的衡量标准31.3税收公平原则在税法原则中的地位51.4税收公平原则在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价值体现72税收公平原则视角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分析92.1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历程92.2税收公平原则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体现102.3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所涉及的税收公平问题133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173.1转换税制模式173.2完善我国费用扣除制度183.3清理各项减免税规定203.4完善税收征管制度20结语23参考文献24致谢27引 言税收公平原则的内涵就在于公平、正义,体现的是对正义价值的追求。国内外学者也都从不同角度,不同的程度探讨税收公平原则的内涵和功能。现代各国立法者多数都承认税收公平原则在税法领域的原则性地位,将其贯穿于税收法律制度创制和实施的各个阶段。但不可否认,税收公平原则虽被以立法的方式加以肯定,却在社会实施过程中被避而不谈。统治者们更倾向于税收在组织国家财政收入、调节经济等方面的功能,而忽视税收对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悬殊的作用。效率与公平的取舍中,政府更愿意选择“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个人所得税作为税收领域里最主要的税种之一,是针对纳税人的所得额进行课税,目的就是为了缩小高低收入者的收入差距,确保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因此,个人所得税的课征应该建立在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和纳税负担的基础之上,才能真正的实现税收公平,这也是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的方向所在。税收公平原则是我国税法的基本指导原则,是检验我国税收法律制度是否完善和税收功能是否有效发挥的首要标准。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而言,税收公平原则在指导我国个税法的相关立法规定方面以及保障个税法功能实现方面更是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个税法近几次的改革也都是围绕税收的公平问题进行的,在发挥个税组织财政功能同时,更加强调发挥其调节社会收入差距的作用,以体现公平价值。在我国个税法的频繁修订中,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额从2005年的800元扣除标准提高到现在的3000元,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我国工薪阶层所得在个税中所占的比例,有效调节了社会财富的分配。然而我国个税法的频繁修订并没有从根本上改革我国个税法的不足,我国个税法不论是从立法规定,还是在实践中的征收管理上都存在很多缺陷。因此,结合2011年刚刚完成的个税法的改革,如何全面完善我国个税法,切实发挥个税法的功能,以实现税收公平、正义价值,是选择该课题的最初目的。本文从分析税收公平原则的具体内涵入手,分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公平原则上的体现,并力图穷尽目前我国个税法在税收公平原则方面的缺失,找到我国个税法问题之所在,为改革和完善我国个税法找准方向。同时,立足于税收公平原则,针对我国个税法在立法规定方面和实践中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措施,为将来更好的发挥我国个税法在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方面的功能提供一点建议。1.税收公平原则概述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等宪法原则的确立,人们对公平、正义的呼声越来越高涨,反映到税法中就表现为税收公平原则。在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四项税收原则中,税收公平原则处于税法原则的首要地位。多数学者认为税收核心在于税收的正义性和正当性,即税收应当公平、公正、合理。纵观各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和完善,也都是以公平原则为改革的目标,向公平原则靠近。税收公平原则作为一项首要原则,是制定税收法律法规和设计税制理论所应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也是判断一国税制和税收政策是否正当合理的基本标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关系到纳税人自身直接利益的减少,自然而然,纳税人会格外关注政府的税制理论和税制模式是否公平、合理。因此,税收公平原则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提供了合理性基础和公平性保障,一方面为纳税人自愿向国家纳税提供了保障,使得一国税收制度得以正常运转,增加国家财政收人,另一方面指导税收的调节功能的发挥,旨在缩减贫富差距,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安定和谐。1.1税收公平原则的具体内涵在论及税收公平原则,首先应该明确税收公平原则适用的主体范围,是仅指纳税人之间的平等,还是包括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平等?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不少学者忽略了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等特征,忽略了其公共法律关系性质,而代用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试图主张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法律地位的平等性。这种观点显然没有认识到税收的最终归宿是公共利益,而不是税务机关。促进公共利益的发展是现代国家的任务,也是每个纳税人应负担的义务,税收的无偿性即源于此。税收的效用最终服务于公共利益和社会大众,税务机关只是财政的代收人,代表公共利益行使强制征税权,因此是不可能和纳税人处于平等地位。因此税收公平原则只能是纳税人之间的平等,明确这一点有利于消除纳税人对征管机关的抵抗情绪,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的行政效率。不同时代,不同学者对税收公平原则的内涵有不同的见解。现代国家的税赋思想决定了税收公平原则的内涵是随着社会经济和社会职能的发展变化而不断演进的。 余勇:论税收公平原则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2006年湘潭大学硕士毕业论文,第4页。现代西方税收学界是这样界定的:“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指国家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 殷强、冯瑞菊主编:中国税制,清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页。税收公平原则,最早可见于由英国古典政治学家威廉.佩蒂在政治算术一书中围绕公平负担提出的“公平”、“简便”、“节省”的税收三原则。而后亚当斯密首次将税收公平原则提升到理论的高度,他指出国民应按照各自的纳税能力,按照其在国家保护之下所获得的收入的比例来确定缴纳税收的额度。 前注1,第124页。此时,亚当斯密所强调的税收公平是指税收的绝对公平,他认为即使纳税人缴纳的税额不相同,但因无差别的按同一比例税率计算税额,所以最终但承担的税收负担是相同的。从其对税收公平原则的界定中可以看出,其主张更倾向于以利益说作为衡量税负公平的标准。19世纪下半叶德国新历史学派代表人物阿道夫.瓦格纳在社会公正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正义原则,包含了两层意思,即税收的普遍性和平等性,他认为税收的征管的范围应当普遍适用于所有的国民,国民之间应当平等税负。同时他主张税收负担应当与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相一致,并将税收公平原则由绝对公平标准发展到相对公平标准,即征税应当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大小,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相同的税,纳税能力不同的人,税负也不相同,从而实现税收实质意义上的正义。目前,各国都将纳税能力作为衡量税收公平性的一个判定标准。并在此基础上,从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方面对税收公平原则的内涵进行诠释。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缴纳相同的税,即为税收的横向公平。它认为税负的公平不能仅仅依赖于纳税人的收入来判断其经济能力是否相同,还应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支出等因素来判断。因此,横向公平原则不仅强调形式意义上得公平,更关注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只有经济条件和支出负担相同或者大体相同的纳税人才应承担相同的税负。所谓税收的纵向公平,是指经济条件或者纳税能力不同的人,负担的税负也不应相同,纳税能力越强,承担的税负应越重。纵向公平主要是针对不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进行课税而适用的,各国通行的做法是采用累进税率的方式来计算纳税人的税负,以此来调节不同纳税人的收入差距,实现税收的纵向公平。此外,我国学者王家林从社会公平和经济公平的划分角度对税收公平原则进行了分析。其中社会公平原则即为瓦格纳提出的社会公正原则,税收的经济公平原则是从市场经济的角度,主要针对企业、公司等纳税主体而言的,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要求税收的中立性,即强调普遍征税,要求对所有的经营者一视同仁;二是通过对不同纳税主体进行差别课税,来减少现实中存在的不公平因素的影响,从而为市场主体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王家林:对税收公平问题的几点不同看法,中国财政问题探讨,2006年8月,第5556页。税收的经济公平是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实现税收的经济公平,对于建立一个合理的税收环境,促进我国税制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1.2税收公平原则的衡量标准如何确定纳税人的经济能力或者说以什么标准来判断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是衡量税收公平所面临的前置性问题。西方经济学家曾经对如何公平的分配税收于纳税人提出诸多观点,占主流的观点主要是受益负担公平说和量能负担说。受益负担公平说,最早来源于亚当·斯密、卢梭等人根据社会契约论和税收交换学说提出的受益原则。主要是指公民按照其从政府提供的公共福利中获益多少的标准来判定其应当承担多大的税负,即凡是享受政府提供的服务和利益多的多纳税,获得政府利益少的则少纳税,以此来实现税负的公平性。收益负担说作为衡量税负公平性的一个标准,也为政府征税提供了合理的依据。假设政府无期限的无偿为国民提供公共福利,长此以往,政府必定会因为缺少资金来源而无法继续提供的公共服务。其实收益负担说是要求纳税人对政府提供的服务承担一种对价支出的义务,即政府公益性服务与纳税人税负之间的对等交换,这类似于人们日常生活中商品和货币的等价交换。此外,纳税人之所以缴纳不同的税费,是因为他们享受的公共福利的程度不同,如果缴纳较少税费的人享受较多的公共福利,那么他享受的福利必然是在牺牲其他纳税人的福利的基础上得来的,这显然不利于纳税人之间的公平。因此,从政府提供公共福利的角度而言,收益负担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我们也应看到收益负担说存在的局限性,即政府提供的公共福利如何衡量,社会成员的受益程度如何具体量化。由于不能明确具体的衡量标准,收益负担说在实际生活中缺乏普遍适用性。通常,该原则只能成为个别税种的课税原则,比如车船税,纳税人可以根据从政府提供的路政建设和路政管理服务,河流、湖泊的维护服务中获得效益的多少来缴纳税收。但对于教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共产品,虽然适用于全体国民。但其主要服务对象是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纳税能力极小甚至没有纳税能力的特殊主体,因此是无法根据受益原则进行课税。故按照受益原则来衡量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是必要的,但该原则只能解决特殊领域的税收公平问题,却无法全面解决税收公平的所有问题。量能负担说,亦称为量能纳税原则或者支付能力说,该标准目前被大多数学者普遍认同,被认为是税收公平原则的核心。它主张依照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公平分配税负,纳税能力大者多纳税,纳税能力小者少纳税。量能纳税原则早在十八世纪就被人们普遍接受,但对如何测算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则有不同的判断标准。收入、财产、消费支出等客观标准都曾被作为判断纳税人纳税能力的标尺,其中以纳税人的收入所得作为判断标准被各国税务实践所采用。收入所得往往代表了纳税人的经济水平,但仅仅以收入所得作为衡量标准未必能确保税负的公平性,从横向公平的角度而言也可能导致税负的不公。原因就在于量能课税标准是将纳税人的收入所得作为衡量标准,而缺少对纳税人在实际生活中基本支出能力不同的考虑,比如相同所得的纳税人之间承担的必要的家庭生活消费用支出却不相同,因忽略考虑不同家庭基本的消费支出,而承担相同的税负,显然不利于家庭负担较大的纳税人。所以该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也带有一定片面性。以纳税人的消费支出作为衡量标准,在纳税人所得不同,支出相同情形下,承担相同的税负显然也有失公平。另外,财产虽也代表着纳税人的经济能力,但由于财产来源的多样化,纳税人的财产收益情况有所不同,加之财产的流动性,因此很难对纳税人的财产综合进行准确的评估和计算。上述三种客观标准虽然都存在不同的局限性,但却成为促进量能负担说不断完善的重要内容。十九世纪中叶,瓦格纳提出的牺牲说进一步提升了人们对税收的合理性认识,即衡量纳税人纳税能力的主观标准,他主张以纳税人在纳税前后从其财富得到的效用之差量作为标准,如果税收的课征能使每一个纳税人所感受到的牺牲程度相同,那么课税的数额也就同各自的纳税能力相符,税收就公平,否则,就不公平。 律师协会:税收公平原则,由于牺牲说是以纳税人的主观感受作为推断的基础,缺乏客观依据,而很难获得普遍的承认,但却成为累进税率设计模式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理论前提。总之,量能纳税原则以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作为起存在的两大理论基础,在测算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大小时,虽带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两者相结合运用,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了量能纳税原则成为现代公认的税收公平原则的核心和判断税负公平的首要标准。1.3税收公平原则在税法原则中的定位1.3.1税收公平原则与税收法定原则的关系税法原则是指导税法创制和实施,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的根本准则。目前,理论学界对税法有哪些基本原则尚未形成统一意见。归纳起来主要有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税收的经济稳定原则、税收的普遍性原则、合理负担原则、税收财政原则、社会政策原则等等。其中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性被学者们多次强调,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之间的关系也为学者们多次辨证,故这三个原则可谓是税法的三大最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定主义。对其概念,学者又不同的表述,主要是指税收的各项内容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及程序进行。税收法定原则有利于维护税收的稳定,保障税收征管的顺利进行,因此该原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各国立法所接受。我国宪法地56条规定了我国公民有纳税的义务,199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征管理法规定了“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这些规定全面反映了税收公平原则在我国的重要地位,也说明了税收法定原则是保障我国税制建立和完善的重要原则。有关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收公平原则的关系的辨证,有的学者认为税收法定原则强调法律形式主义,侧重于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实现形式上的公平,而税收公平原则更多的是从实质平等的角度去考虑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因此与税收法定原则相比,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收法定主义的一种补充性原则。 伍玉联:量能课税原则的法哲学解释,华侨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第75页。对此,笔者并不赞同,相反,税收公平原则应在税法中处于首要地位是不言而喻的。虽然国家在征税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形式上的规定,税收法定原则也有利于保障税收公平原则的实现。但立法机关在创制税法的过程中并非单纯的制定法律,而是将税收公平原则的理念寓于税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否则,在追求公平、民主的现代社会,一部缺少公平理念的法律是无法获得遵守和实施的。同时,税收的执法人员在税收法律规范实施的过程中,不仅应当严格遵循的法律的规定,亦应该将法律中的公平理念运用其中,这样才能提高税收的效率,降低征税成本,保障税法功能的充分发挥。税收公平原则为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明确的指向性。税收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只有体现公平、公正的理念才能被纳税者所遵守。此外,税收法定原则可以从形式上和实质上两方面进行理解。然而我国大部分学者对税收法定原则的理解仅仅停留在形式意义上,缺少对实质意义上的税收法定原则的探讨,实际上,实质意义上的税收法定原则也是以公平价值为基础的。因此,税收公平原则应当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础性和指导性原则。1.3.2税收公平原则与税收效率原则的关系税收效率原则是指国家征税应以尽量小的税收成本取得最大的税收收益。 殷强、冯瑞菊主编:中国税制,清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3页。提高税收效率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国家经济迅速发展。公平和效率是税法的两大价值取向,也是我个人所得税法改革所面临的艰难选择。公平与效率,孰重孰轻,一直是税法学界所关注的热点问题。虽然任何经济活动的目标都是追求公平与效率以及两者的最佳结合,但由于两大原则却也存在着相互矛盾的方面,各个国家通常都结合本国在不同阶段税收任务和税收法律制度发展状况的不同确立两者的主次地位。笔者认为,公平与效率是社会价值的两个方面,两者的关系的辨证统一的,都是税制建立和完善过程中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两者具有一定的对立性,但也存在相容性和统一性。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在税制的改革和完善中,效率与公平可以互为基础,互相促进。效率的提高,有利于促进税收公平由形式公平向实质意义上的公平转化,公平是效率的前提,可以保障的不断效率提高,缺少公平基础的税收,是无法保证经济的高速增长,效率之目的也就无法实现。二、追求效率,重视的是以市场调节经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而强调公平,则不可避免的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手段的运用。从市场和国家宏观调控两者不可或缺的角度而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与效率也是统一。从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发展状况来看,我国税收立法长期以来坚持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态度,但是现阶段这种态度显然受到众多学者的质疑。虽然近几次个税法的改革方向在逐步向公平原则靠近,但总体改革的力度并不大。从我国经济整体发展状况来看,我国社会财富差距悬殊,东西部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差距较大,社会分配不公的现象日益突显,税收存在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通过社会财富的再分配缩小初次分配所带来的不合理的贫富差距,但是显然税收的调节分配作用并未充分发挥出来。此外,目前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诸多缺陷是导致了税负不公的根本原因,所以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方向应当且只能以公平为主,效率居于次要地位。总之,基于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现象,税收公平原则作为评价税收法律制度好坏的标准,作为税制改革和完善的方向,理应处于税收原则的首要地位。1.4税收公平原则在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价值体现公平原则作为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已经为各国所普遍接受,其特有的功能与作用决定了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和完善税必须以其为出发点,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及社会的稳定需要以其为基础,我国财政收入和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转必须以其为根本前提。首先,税收公平原则是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和完善的基本指导原则。个人所得税法是否能够有效调整税收法律关系,能够使纳税人信服,不仅取决于法律的强制力和国家的威慑力,更在于其课税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个人所得税法只有将公平原则作为其基本出发点和立足点才能具有社会公信力,被纳税人所认可,才能发挥其税收的再分配作用。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处于完全的弱势地位,税收公平原则要求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重点应力求保障纳税人的财产权益,防范税负过重。此外,税收公平原则能够有效弥补个人所得税法的漏洞,指导法律解释,并限制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因此,税收公平原则是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中占据重要的位置,理应成为个人所得税法所追求的主要价值目标。其次,税收公平原则为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正当性基础。税法本来就是为了调整税收法律关系,实现国家财政目的,解决社会财富的分配问题。它一方面强调税收的无偿性和义务性,要求国家在征税时严格依据法律形式上的规定,以满足国家财政需求,另一方面也要求税负的公平性,以维护社会财富在纳税人之间公平的分配,实现社会正义。英国经济学家詹姆斯爱德华.米德在论述选择经济政策的原则时说:“在任何一个时点上,都应该在社会的全体人民之间比较公平地分配社会的收入和财富。” 律师协会:论税法原则及其功能, 2011年11月20日访问。社会财富公平分配一直以来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目标和奋斗的方向,税收公平原则是人们对社会财富分配正义的诉求。税收公平原则对矫正收入分配不均,防止收入悬殊差距扩大一直起着积极的指向性作用。此外,财富的分配关系到纳税人的直接利益,分配公平与否往往影响着税收社会的稳定。税收是对社会财富的第二次分配,是为了矫正初次分配所带来的不公,维护社会稳定,故理应以税收公平原则作为其理论基础。再次,税收公平原则是维护国家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转的根本前提。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税收毕竟是政府直接对纳税人的私人财产进行无偿征收,在客观上直接导致纳税人财产的减少,纳税人也因此会对政府征税产生抵触,想法设法的逃税、漏税。法律的强制力和国家的权威固然能够保障税收的实现,但如果要纳税人信赖税法,还需要借助于税收公平原则。只有纳税人相信税收是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每个纳税人都平等赋税,其才会如实自愿的依法纳税,进而在客观上能够规避偷税、漏税现象,保障国家财政需求。总之,税收公平原则以实现社会公平为目标,以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为其价值追求,其以特有的价值成为衡量个人所得税法是否完善的首要标准,也必然是个人所得税法追求的主要目标。2.税收公平原则视角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分析2.1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历程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生产力水平落后,国民收入普遍较低,尚不具备条件开征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始于改革开放以后,归纳起来,可以分为四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创建阶段。由于改革开放以后,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越来越多,而且他们的收入水平远远高于国内居民。基于经济建设的需要,我国于1980年正式颁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课税对象以港澳台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外国人为主,并综合考虑到当时经济发展水平,立法机关将费用扣除额的标准定为800元,此后,国务院又相继颁布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从而形成了当时我国对个人所得课税的三个主要税收法律法规。第二阶段是1993年至2004年期间。1992年,我国党中央提出了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倡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这种大政策的引导下,个体工商户等私营经济迅速发展。为此,我国于1994年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改革,通过了中华人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正案,该阶段的费用扣除标准仍然为800元。随后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个体工商业户的所得税纳入到个人所得税中,并在个人所得税法的基础上对各个课税要素进行了深入和完善。后来国务院在1999年对个税法实施条例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决定开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2002年全国人大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规定了个人所得税为中央和地方的分享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随着不断的修订逐步走向完善,其改革是为了与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相匹配,目的在于提高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故该阶段的改革方向更侧重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第三阶段是2005年至2010年期间,该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先后经历了3次频繁修正。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该段期间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居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比重也逐渐增加。全国人大先于2005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两年后,于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又通过了第六次修订,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扣除标准增加到2000元。在这期间,全国人大于2007年6月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5次修订,将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适用的比例调减为5%,并在2008年由国务院决定暂免该税。该阶段我国个人所得法的改革是为了更好的照顾中低收入人群,发挥税收的调节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在价值取向上由追求社会效率逐步转向追求社会公平。第四阶段就是2011年至现阶段,2011年全国人大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的第七次修订,将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提升到3500元,并减少了税率级次,将最高边际税率由45%降低为40%,从而进一步的调节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差距,发挥累进税率的税率的作用实现纵向公平。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是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实践和政策目标的选择相关联的。通过上述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发展历程的概述,可以看出,1994年至2004年期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重在发挥组织国家财政收入之功能,以实现经济效率增长为目的。而从2005年开始至今,则需要个人所得税法发挥其收入再分配之功能,以实现社会财富分配公平为目的。我国个税法改革的方向正逐渐从注重国家财政收入到注重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从效率优先过渡到公平优先。2.2税收公平原则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体现从我国个税法的修订中可以看出,我国个税法的改革正在一步一步向税收公平原则迈进。特别是今年个税法对工资、薪金的改革幅度较大,提高起征点,缩减税率级距,以减轻中低阶层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为目的,积极向税收公平原则靠拢。因此,我国个税法虽有缺陷,但经过不断的修订,其内容也不乏彰显税收公平之理念。2.2.1费用扣除标准全国统一,有利于促进地区经济公平发展国家征税权的行使不得触及人民维持生活所需的所得与财产,应当尽可能保证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之后仍能够维持其正常生活与从事的正常的经济活动。 马福军: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应建立全国统一标准下的浮动机制,税务研究,2010年第3期,第52页。因此,国家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的确定,应当首先考虑到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经济能力,在征税之前为纳税人预留足够的基本生活费用。目前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费用扣除额提升到3500元,并仍然采用全国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这不仅体现了税法对公民基本生存权的保障,也有利于实现全国整体税负公平。自21世纪以来,我国居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社会财富的分配差距也随之扩大,个税法费用扣除标准的频繁修订提高,说明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正在侧重于发挥税收的再分配作用,力求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将个税法的费用扣除标准提升到3500元,保障了我国大部分中低消费阶层的居民生活水平,也相对加重了东部发达地区居民的税收负担,有利于促进全国公民税负公平,缩小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创立及通过的几次修正案都表明了全国人大对费用扣除额采用全国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对高低收入者实行统一的所得扣除标准,也体现全国人大力求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众所周知,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城市和东部沿海地区人均消费支出水平远远超出了农村和西部地区的居民消费水平,在此基础上许多学者提出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应当改变全国扣除标准“一刀切”的现状,实行地区有别的费用扣除标准,更有学者主张地方人大可以根据本地经济水平对费用扣除标准享有一定幅度的调整权,笔者认为这不仅会为纳税人逃税留下了法律漏洞,而且会加大了地区之间的差异,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将费用扣除标准统一调至3500元,虽然这对生活在上海、深圳等城市的高收入者而言,影响并不大,但该标准却与全国的平均人均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相一致,而且经济水平较高的地区物价也相对较高。目前我国人口流动性过大,越来也多的农民、工人涌向东部地区寻求发展,如果实行地区有别的费用扣除机制,必将会导致更多的人口向费用扣除额较高的发达地区流动,不利于西部地区的发展,而且还会加剧全国经济失衡发展,税收的再分配功能也就无从实现。可见,规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会违背税法所追求的税收公平原则,为逃税、漏税提供方便,而且不利于平衡地区经济。另外,费用扣除额代表了居民最基本的消费支出水平,是对居民生存权的基本保障,理应有全国人大统一制定,而不能授权给各个地方的立法机关。实行地区有别的费用扣除标准只会加大地区之间的差异。因此维持全国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有利于从整体上发挥税收的调节再分配作用,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2.2.2普遍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体现了纵向公平原则的要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按照应税所得的性质和来源的不同,采用分类所得税制的课税模式,因此在税率的适用上,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两种方式并行。对劳务报酬、稿酬等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实行源泉扣缴;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则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计征。累进税率的适用,能够有效平衡不同所得的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实现公平赋税。通过适用累进税率,不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之间根据其自身负担能力的大小负担不同税负,从而使税收的再分配功能得以实现。累进税率的级次多少,税率高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