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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方案(52页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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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方案(52页DOC).docx

    最新资料推荐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方案(试行)为进一步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环境监管效率,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44号)及甘肃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DB62/T 2309-2013),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强化和规范企业环境保护行为,建立环境信用体系和环保标准化建设机制,全面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严格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不断提高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水平。(二)阶段目标1. 2014年目标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继续做好2013年已评定环保标准化建设等级企业的动态管理工作的同时,组织完成500家企业(见附件4)开展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为在2015年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奠定基础。2. 2015年目标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整体上推进工业企业提高环境保护管理水平,全省企业环境标准化和信用评价长效机制初步建立。二、试点阶段企业名单的确定与公布省级环保部门按年度确定全省开展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企业的数量,各市、州环保部门按照省级环保部门确定的辖区开展试点企业的数量,具体确定试点企业名单,报省级环保部门审核后,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公布,并通报给有关部门。三、工作内容(一)体系文件构成1.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2.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3. 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DB62/T 2309-2013);4. 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基本要求及考核评分标准(修订);(见附件1)5. 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基本要求及考核评分标准说明(修订);(见附件2)6. 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简明手册(企业适用);7. 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报告编写要求。(二)主要内容依据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文件,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执行、环境应急管理、厂区环境与社会监督5个方面,27项基本内容,122项具体要求。四、工作周期与主要任务(一)工作周期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周期为三年,每个周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与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施、达标评定阶段,本阶段大约10-12月的时间;第二个阶段为企业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持续改进与完善阶段,本阶段大约2年时间。(二)主要任务1. 环保部门主要任务第一个阶段,通过宣传、培训,组织、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据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相关文件要求,开展标准化建设与环境信用评价的达标评定工作,并受理和评定企业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等级。第二个阶段,实行动态管理,指导、督促企业持续改进与完善不达标项目。2. 企业主要任务第一个阶段,依据标准化和环境信用评价建设相关要求,按照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简明手册具体程序和要求,开展相关工作。企业完成自评工作后,向相应受理的环保部门申请评定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等级。第二个阶段,评定结果确定后,对第一个阶段通过自我对标检查中未完成的不达标项目,企业在此阶段认真组织实施和整改。五、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等级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具体确定详见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基本要求及考核评分标准说明(见附件1)。(一)企业标准化建设等级依据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DB62/T 2309-2013)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为最高等级。A级表示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与管理工作优良。B级表示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与管理工作较好。C级表示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与管理工作合格。未取得C级及以上等级的工业企业表示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与管理工作不达标,列入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黑名单”, 作为环境保护执法严管企业。(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诚信、良好、警示和不良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六、等级有效期按照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循序渐进、持续改进的原则,环境保护标准化和环境信用评价等级结果有效期均为三年。标准化建设不达标企业和环境信用不良企业,可以按照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程序,重新开展自评工作,并在企业完成相关指标整改工作后,重新向环保部门申请标准化和环境信用评价等级评定。七、等级核定(一)企业向环保部门提交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报告和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暨环境信用评价等级评定申请表。(二)环保部门受理并委托审核组织进行实地核查与审核环保部门受理后,委托审核组织,依据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基本要求及考核评分标准(修订)对企业提交的工作报告,赴企业逐项进行核查与审核,并形成核查意见,提交委托审核任务的环保部门。审核组织为经培训与考核的省、市两级环保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审核组织的工作不向企业收取费用,其工作经费由省、市两级环保部门预留工作经费予以保障。(三)环保部门评定等级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依据审核组织提交的核查意见,由责任处(科)室会同相关处(科)室,对照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基本要求及考核评分标准(修订)逐项进行审核,得出参评企业的评分结果,确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并将审核评定等级建议提交环保部门行政办公会议议定。(四)公示与颁证评定结果由负责评定的各级环保部门在同级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负责评定的环保部门应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对经核实反映问题属实的企业要重新进行评定。公示期满后,省级环保部门以文件形式通报企业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等级,评定结果在政府网站和媒体上进行公布,同时抄报同级监察、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商务、人民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机构和组织。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向企业颁发相应的标准化建设等级证书和牌匾。八、受理与监督大型企业标准化和环境信用评价等级评定由省级环保部门受理、核定;中型企业标准化和环境信用评价等级评定由市级环保部门受理、核定;小型企业标准化和环境信用评价等级评定由县级环保部门受理、核定(企业规模以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为依据)。县级环保部门应定期(原则每年10月底前)将辖区内企业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上报市级环保部门;市级环保部门应定期将辖区内企业标准化和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情况上报省级环保部门;省级环保部门按年度在政府网站或省级媒体上对企业标准化评定情况和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公布,并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及时纳入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九、等级升级、降级、延续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采取动态管理。(一)升级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等级评定后,企业通过采用相应措施继续改进未达标项目,使企业的环境保护整体水平达到上一级等级后,企业可按照环保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考核评定方式规定的程序,不受现有等级有效期的限制,向环保部门申请重新核定标准化和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二)降级企业在有效期内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在环保部门检查、抽查中出现污染物超标项目的,由考核评定的环保部门视具体情况降低或取消标准化和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且企业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考核评定等级。(三)延续已取得环保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等级的企业,在有效期满前10个月时,启动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程序,开展新一轮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确保在有效期满前4个月时,企业按照环保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考核评定方式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评定等级。评定等级有效期满1个月时仍未申请延续的企业,其评定等级自动降一个等级,并按相应的激励约束措施进行监管,同时在6个月时间内,企业不能申报环保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考核评定。十、激励、约束和惩戒措施按照企业环保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分别实施激励、约束和惩罚措施,督促企业不断改进和规范环境行为,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落实各项环保管理制度,提高环境监管效率,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一)激励性措施对标准化建设达到B级(含)以上企业和环境信用评价为“良好”(含)以上等级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1. 对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予以积极支持;2. 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3. 优先安排环保科技项目立项;4. 新建项目需要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纳入调剂顺序并予以优先安排;5. 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将其产品或者服务优先纳入名录;6. 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7. 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8. 建议保险机构予以优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9. 将环保诚信、良好企业名单推荐给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并建议授予环保诚信或良好企业及其负责人有关荣誉称号;10.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二)约束性措施对标准化建设达到C级企业和环境信用评价为“警示”等级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1. 责令企业按季度向直接对该企业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环保部门,书面报告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2. 从严审查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3. 加大执法监察频次;4. 从严审批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申请;5. 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暂停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6. 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贷款条件;7. 建议保险机构适度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8. 将环保警示企业名单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建议对环保警示企业及其负责人暂停授予先进企业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三)惩戒性措施对标准化建设达到不达标企业和环境信用评价为“不良”等级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1. 责令其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按季度向直接对该企业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环保部门,书面报告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加强内部环境管理,整改失信行为,增加自行监测频次,加大环保投资,落实环保责任人等具体措施及完成时限。2. 结合其环境问题的类别和具体情节,从严审查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3. 加大执法监察频次;4. 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5. 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取消其产品或者服务;6. 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不得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7. 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在其环境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等级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8. 建议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9. 将环保不良企业名单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建议对环保不良企业及其负责人不得授予先进企业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10.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十一、进度安排与要求(一)准备与培训阶段。2014年3-4月,确定2014年全省约500家企业名单,组织企业开展宣传与培训工作。(二)启动实施阶段。2014年5-9月,企业按照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程序要求,开展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三)企业申报评定等级阶段。2014年10月,环保部门受理完成企业申报评定等级工作,并按相关程序核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和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四)环保部门抽查与复核阶段。2014年11月,各级环保部门按照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职责,对参评企业按比例进行抽查,并对评定的等级进行复核。(五)总结阶段。2014年12月,对标准化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六)全面实施阶段。2015年1月1日以后,在全省全面开展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达标考核工作。十二、保障措施(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环保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是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是加强企业环境保护基础工作的有效措施,也是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开展环保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是环保部门对企业实施分类指导、分组监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有利于发挥有关部门协同管理,社会各界共同监督的作用。各级环保部门、企业和评审组织必须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保障此项工作有序开展。(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组织和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或指定牵头单位,明确牵头单位和相关配合单位的工作职责。要加强组织协调,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要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精心组织企业开展工作,按照工作方案进度要求,切实推进各阶段工作取得实效。(三)广泛动员、强化培训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宣传活动,要通过集中宣贯,让企业充分认识开展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重大意义。要根据各地实际,有针对性地集中组织环保部门和参评企业的相关人员,开展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内容的学习和培训,特别要做好参评企业和辖区环保部门学习培训工作。通过培训,在参评企业培养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技术骨干,提高企业全面掌握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文件的应用能力,为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四)严格考评、确保质量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本工作方案,依据受理范围,认真受理并开展企业环保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等级评定工作。评审组织要认真学习和熟悉掌握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标准、方法,要本着科学认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态度,如实对企业评级情况进行核查与审核。各组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评审组织的管理,要本着对企业负责的精神,按照“谁考评、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如实评定企业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并加强抽查和复评,确保工作质量。(五)及时总结、完善体系要将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相结合,在去年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创新性地开展工作。环保部门在工作中要掌握企业进展情况,及时了解和解决在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注重对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总结,在实践中积累经验,不断完善和丰富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体系,全面提升我省企业环境管理水平。附件:1. 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基本要求及考核评分标准(修订)2. 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基本要求及考核评分标准说明(修订)3. 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暨环境信用评价等级评定申请表(试行)4. 2014年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试点企业名单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2020年12月28日星期一21:15:39附件1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基本要求及考核评分标准(修订)一、环境保护主体责任(45分)序号建设内容基本要求具体要求(达标基本规范内容)标准分值评分标准得分1.1企业主要负责人环保工作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应依法落实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全面负责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并认真履行环境保护义务。1、对本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公司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2、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各项管理制度;3、负责监督企业环保机构与管理人员职责的落实,并制订相应的环境保护奖惩考核制度(措施);4、确保按年度落实企业环境保护经费。251、把环保工作列入企业管理重要议事日程,有相关文件与材料的,得6分;2、企业制定了环境保护管理综合制度和主要专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有相关文件及主要生产场所制度上墙的,得10分;3、明确环保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相应环保责任,制订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奖惩考核制度(措施),并按年度实施考核的,得4分(只有制度未实施考核的,得2分);4、年度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经费到位,并提供佐证材料的,得5分;1.2企业分管负责人环保工作职责企业分管负责人负责制定和落实企业各项环境保护工作,是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直接责任人。1、具体负责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落实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要求;2、负责组织按年度制定企业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监督和考核。101、按时落实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要求,有部署、有监督、有结果,并提供相关文件和材料的,得5分;2、按年度有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监督和考核的,得5分。(只有计划未考核的,得3分)1.3环保机构设置环境保护机构是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执行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企业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的组织、监督和实施。1、设置有环境保护机构(核技术应用单位须成立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2、配备与企业环境管理任务相适应的环境管理人员;3、设置企业环境监测机构、并配备与环境监测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101、大型企业设置有环境保护专门机构及相应数量的环境管理人员,中型企业设置有环境保护专门机构或兼职机构及相应数量的环境管理人员,小型(含微型)企业设置有环境保护专干的,得5分;2、核技术应用单位成立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的,得2分;3、大型企业设置有环境监测机构及配备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其它类型企业设置环境监测机构或委托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的,得3分;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230分)序号建设内容基本要求具体要求(达标基本规范内容)标准分值评分标准得分2.1管理制度建设2.1.1建立污染治理设施巡查制度1、建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岗位巡查制度,实施巡查记录;2、巡查内容包括环境保护岗位人员在岗工作状态、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排污管网的跑冒滴漏等全方面的巡查情况;3、巡查记录要求保存1年以上。71、制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岗位巡查制度,并落实具体执行机构和人员的,得2分;2、企业根据污染治理设施重要性自行制定巡查频次的,得1分;3、统一制定巡查记录,必须有污染治理设施操作人员在岗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排污管网(口)、污染治理设施计量器(含在线监测仪器)运行情况等主要巡查事项,内容齐全的,得2分;4、巡查记录内容记录完整,全年无漏记的得2分(正常生产期内,有1天未记录的,扣0.25分,累计达1周的,扣2分)。2.1.2实施污染治理设施、设备登记牌(卡)管理制度1、制作统一规范的污染治理设施(设备)登记牌(卡);2、登记牌(卡)以企业为单位统一制作,登记牌(卡)主要内容须标明设施(设备)名称、类型、作用、使用有效期,并标明该设施运行管理责任部门与责任人,以及设施维护部门与维护负责人;3、登记牌(卡)需标识于污染治理设施现场显著位置,便于识别和警示。51、建立登记牌(卡)制度,并按要求标明设施(设备)名称、类型、作用、使用有效期、管理责任部门与责任人、维护部门与维护责任人等内容的,得2分;2、企业各类污染治理设施(设备)登记牌(卡)标示齐全、规范、醒目的,得3分(每缺1类污染治理设施或1台设备登记牌、卡的,扣1分)。2.1.3管理人员与管理制度1、制定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维修规程;2、污染治理设施岗位责任、巡查制度、工艺流程图与污染控制指标是否按照统一样式规范上墙;3、停用、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完善,并向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备案。41、制定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操作规程的,得1分(其中如有一类或一台设备未制定操作规程的扣0.5分);2、污染治理设施岗位职责、巡查制度、污染治理设施的主要工艺流程图,按照醒目、易于识别规范上墙的,得1分(每发现1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3、停用、拆除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向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取得许可,设施(设备)处置管理妥善的,得2分。2.1.4污染治理设施操作岗位人员管理从事污染治理设施岗位操作人同按照要求必须经过污染治理设施岗位操作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持证上岗。3上岗人员需参加环保部门统一组织的污染治理设施岗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得3分(有1人未取得合格证或合格证不在有效期的,扣1分)。2.1.5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鼓励企业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第三方运营管理,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质量和效率。51、与有资质的第三方运营机构签订运营合同,并在辖区县级环保部门备案的,得3分;2、根据国家要求,按年度向省级环保部门报告运营情况的,得2分。2.2废水处理设施2.2.1操作管理1、废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操作规程标示规范醒目,便于使用;2、按照操作规程及时添加药剂、更换物品等;3、建立废水处理设施运行工艺指标与设备运行记录,运行记录真实反映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4、定期开展废水处理设施维护、检修工作;5、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排除设施设备故障。61、废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及相关的管理控制参数、指标,企业按统一规范样式上墙的,得1分;2、按照操作规程人工添加药剂等物料,并有相应记录的,或机器自动添加药剂物料的,并有自动加料数据的,得1分;3、企业自行设计分班分类实时记录表,并按照要求及内容填写废水处理设施主要设备日记录表,并提供1年以上记录的,得2分;4、定期开展对废水处理设施的维护与检修,并提供完整维护检修记录的,得1分;5、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排除故障,并有完整记录的,得1分。2.2.2运行管理1、建立废水处理设施设备台帐;2、废水处理设备完好率95以上;3、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率95以上;4、废水处理设施运行年负荷率应与企业年实际生产负荷率相一致。151、废水处理设施(设备)建立台帐进行管理的,得2分(有1台未建立台帐的,扣1分);2、废水处理设备完好率95以上的,得5分;(完好率完好的废水处理设备总台数/废水处理设备总台数×100%,废水处理设备总台数包括废水处理设备在用的、备用的、停用的以及正在检修的全部废水处理设备)3、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率95以上的,得6分;(运行率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总时长/企业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总时长×100%,95以上的,得6分;70运行率95的,得3分;运行率70,或被查实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2次及以上,或擅自闲置或拆除治污设施的,得0分)4、废水处理设施年负荷率与企业年实际生产负荷率相一致,且负荷率80的,得2分。(70负荷率80的,得2分;60负荷率70的,得1分;负荷率60的,得0分)2.2.3排污管网规范管理1、厂区排污管网规范整洁、走向清楚、标识清晰,无锈蚀现象;2、排污管网无跑冒滴漏现象;3、废水无漏排现象;4、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安装计量器。101、厂区排污管网规范整洁、走向清楚、标识清晰,无锈蚀现象的,得3分(每发现一处,扣1分);2、废水无泄漏等现象的,得2分(每发现一处,扣本项全分值);3、废水排放安装流量器进行记录,且符合规范要求的,得5分。2.2.4厂区实施雨污分流1、厂区生产废水与清洁下水、雨水是否实现彻底分流;2、涉及医药、化工、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业的企业,按规定建设初期雨水收集设施。81、生产废水与清洁下水及雨水彻底实现分流,清污排水管网清晰的,得4分;2、按规范要求建成初期雨水收集设施的,得4分(此项仅涉及医药、化工、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业的企业。2.3废气处理设施2.3.1操作管理1、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操作规程标示规范醒目,便于使用;2、建立废气处理设施主要设备运行记录,运行记录真实反映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3、定期开展废气处理设施维护、检修工作;4、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排除设施设备故障。61、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及相关的管理控制参数、指标,企业按统一规范样式上墙的,得1分;2、企业自行设计分班分类实时记录表,并按照要求及内容填写废气处理设施主要设备日记录表,并提供1年以上记录的,得3分;3、定期开展对废气处理设施的维护与检修,并提供完整维护检修记录的,得1分;4、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排除故障,并有完整记录的,得1分。2.3.2运行管理1、建立废气处理设施设备台帐;2、废气处理设施完好率95以上;3、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率95以上;4、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年负荷率应与企业年实际生产负荷率相一致。151、废气处理设施(设备)建立台帐进行管理的,得2分(有1台未建立台帐的,扣1分);2、废气处理设施完好率95以上的,得5分;(完好率完好的废气处理设施数/全部废气处理设施数×100%,废气处理设施数包括在用的、备用的、停用的以及正在检修的设施)3、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率95以上的,得6分;(运行率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总时长/企业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总时长×100%,95以上的,得6分;70运行率95的,得3分;运行率70,或被查实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2次及以上,或擅自闲置或拆除治污设施的,得0分)4、废气处理设施年负荷率与企业年实际生产负荷率相一致,且负荷率80的,得2分。(70负荷率80的,得2分;60负荷率70的,得1分;负荷率60的,得0分)2.3.3排气管网规范管理1、厂区排污气网规范整洁、走向清楚、标识清晰,无锈蚀现象;2、废气无漏排现象;3、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有异味气体及尘污染是否有收集装置或集中排空装置。101、厂区排气管网规范整洁、走向清楚、标识清晰,无锈蚀现象的,得3分(每发现一处,扣1分);2、废气无漏排等现象的,得3分(每发现一处,扣本项全分值);3、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有异味气体及尘污染,有收集治理设施或防护措施的,得4分(每发现一处,扣1分,直至扣完本项全分值)。2.4污染物排放达标企业大气、水污染物及厂界噪声应当达到环保要求。1、大气及水污染物排污口监督性监测达标。2、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符合规定。501、每个排污口监督性监测达标率90%的,得35分;75%达标率90%的,得20分;50%达标率75%的,得10分;达标率50%得0分。2、厂界噪声符合排放标准的,得15分;超标0dB(A)超标值5dB(A)的,得10分;超标值5dB(A)以上得0分。2.5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排污口设置规范,按规定完成自动监控、监测设施(设备)建设、运行1、排污口建设符合规范要求;2、是否按期完成建设;3、是否通过环保部门验收;4、运行正常,并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实现联网。141、排污口设置规范的,得4分;排污口设置基本规范的,得2分;排污口设置不规范的,得0分。2、按照自动监控设备要求台(套)数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的,得2分;未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控仪器的,得0分。3、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安装,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得2分;故意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擅自拆除、闲置、破坏自动监控系统的,得0分。4、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实现在线联网,联网在线报告数据,正常运转率90%以上的,得5分;60%正常运转率90%的,得2分;自动在线监控仪器正常运转率60%的,得0分。5、在线设备按季度通过有效性审核的,得1分。2.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产、销售、使用、进口,不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或产生二次污染。1、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情况进行评估,其要点为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方式、去向、综合利用产品、次生废弃物等方面进行评估;2、对暂时不利用或不能利用的,应建设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贮存、处置场所;3、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是否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4、对终止使用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应按照环保规定进行生态恢复;5、涉及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6、合理利用一般固体废物。201、完成对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情况的评估的,得2分(评估要求对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方式、去向、综合利用产品、次生废弃物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缺少一个方面扣1分);2、对暂时不利用或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建成符合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处置场所的,得2分;3、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时措施符合规范的,得2分(凡发现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现象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4、按照环保规定对终止使用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应完成生态恢复的,得2分;5、停止使用的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完成封场的,得2分。6、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95%的,得10分;80%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为95%,得5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80%,得0分。2.7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固废管理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固废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符合相关要求。1、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符合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148号)要求;2、放射性固体废物管理符合相关要求。201、根据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148 号),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综合评估为:“达标”的,得18分;“基本达标”的,得10分;“不达标”的,得0分;2、按要求建设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设施的,得2分。(核技术利用企业)2.8生态保护选址布局、资源利用、开发建设工程中生态保护的落实。1、厂(场)选址布局中的生态保护;2、资源利用中的生态保护;3、工程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生态保护措施全部落实。4、尾矿库符合安全环保要求,正常运行;5、尾矿库澄清水是否全部回用于选矿系统;6、尾矿库运行正常,并有记录。7、符合国家土地复垦的有关规定,具有完整的复垦计划,复垦管理纳入日常生产管理。321、厂(场)选址布局中的生态保护,符合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红线的有关要求,得9分;2、资源利用中的生态保护,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自然资源利用、原材料收购等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定,得4分;3、工程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生态保护措施全部落实,生态破坏及时清理修复,得9分。4、尾矿库有安全许可证,并在效使用期内的,得2分;5、尾矿库澄清水回用率在80(含80)以上的,得4分;(70%回用率79%的,得3分;60%回用率69%的,得2分;回用率60%的,得0分;)6、尾矿库运行正常,并有记录且保存2年以上的,得2分(保存1年以上,不足2年的,得1分)。7、矿山复垦应做到因地制宜、边开采、边复垦,破坏土地复垦率达85%以上的,得2分。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执行(125分)序号建设内容基本要求具体要求(达标基本规范内容)标准分值评分标准得分3.1环评及“三同时”制度3.1.1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关审批手续齐全。1、每个建设项目应有环境影响环评批复文件;2、每个建设项目的产品品种、规模、生产工艺、原辅料、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环评及批复中的相关要求一致。51、每个建设项目均有环境影响环评批复文件的,得3分(参照企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情况统计表,如有一个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此项不得分);2、每个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主要原辅料、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环评批复中的相关要求一致的,得2分;注:单个建设项目未及时履行环评手续,并由环保部门按“未批先建”处罚的,本项不得分。3.1.2项目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1、每个建设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及环评批复要求开展环境监理;2、每个建设项目取得环保主管部门的试生产批准文件(不需要试生产手续的项目除外);3、建设项目试生产批准文件时间与竣工环保验收时间不超过3个月时间(超过3个月的,需要提供延期验收的许可文件,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4、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验收批复文件;5、实际建设情况较环评及批复有变化的建设项目,是否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21、实施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已签订环境监理合同,实施环境监理管理的(参照(甘环发201266号)执行),得2分;2、每个建设项目取得环保主管部门的试生产批准文件(不需要试生产手续的项目除外)的,得3分;3、每个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时限符合规定的,得2分;4、每个建设项目能提供环保验收批复文件的,得3分;5、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或变更,并取得变更环评批复的;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取得批准的,得2分。注:发生“擅自变更”、“批建不符”、“未验先投”等情形,并由环保部门按“未批先建”处罚的,本项不得分。3.2排污收费制度执行排污收费相关规定1、按照规定,全面完成排污申报工作;2、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有缴纳凭证。121、按规定开展排污申报登记的,得6分;未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经责令改正后予以改正的,得3分;排污申报中故意虚报、瞒报、拒报的,得0分。2、足额缴纳排污费,提供有效缴纳凭证的,得6分;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被责令限期缴纳后缴纳的,得3分;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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