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银行会计制度上海实施细则(试行)(讨论稿)(30页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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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银行会计制度上海实施细则(试行)(讨论稿)(30页DOC).docx
最新资料推荐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核算管理,适应邮政储蓄银行会计处理综合化的需要,根据中国邮政储蓄会计制度,结合上海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规范上海各级邮政储蓄银行机构的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第三条 邮政储蓄银行会计核算是利用核算资料,对储蓄各项经营过程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地核算与监督的一种科学管理方法。第四条 邮政储蓄银行会计核算工作的任务是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各级邮政储蓄银行机构对外办理的经济业务以及内部经济业务的过程,真实地反映邮政储蓄银行经营成果。第五条 邮政储蓄银行会计核算的目的是:一、 反映经验成果,履行会计监督职能。二、 维护自身利益和荣誉。三、 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减少差错,确保账务正确。第六条 一级支行为最基本的会计核算单位。第七条 各级机构的负责人是本机构会计资料的第一责任人。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一节 会计工作组织和事权划分第八条 各级机构要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按照职责要求,加强对邮政储蓄银行会计工作的管理,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主要职责分工如下:一、 分行的职责。分行是全市邮政储蓄银行会计工作的主管和实施机构,负责执行全市统一的邮政储蓄银行会计制度,并对本辖行内的会计规定和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组织全市会计培训,负责全市资金清算工作。可根据本市会计核算工作的需要,依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会计制度,制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会计规定和实施细则并上报总行备案。二、 一级支行的职责。一级支行是本一级支行邮政储蓄银行会计工作的管理和实施机构,负责具体执行上级制定的会计规定和实施细则,保证本机构的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准确和有效,并对本辖行内会计规定和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组织全行会计培训。三、 邮政储蓄银行营业网点的职责。邮政储蓄银行营业网点是邮政储蓄银行会计工作的实施机构,执行上级制定的会计规定和实施细则。第九条 一级支行及一级支行以上各级邮政储蓄银行机构应配备具有一定业务素质、持有银行业从业资格证书和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第十条 各级机构可根据业务量大小,配备一定数量的具体承办各项会计核算工作的人员:一、 分行设置主管、会计、出纳、凭证管理、库管员等岗位。主管岗位设会计主管、清算主管、凭证主管,会计岗位设储蓄会计员、会计检查员、清算会计员、清算操作员,出纳岗位设清算出纳员,凭证管理岗位设凭证管理员。二、 一级支行设置主管、会计、出纳、凭证管理、凭证员(实物管理)等岗位。主管岗位设会计主管、凭证主管,会计岗位设储蓄会计员和会计检查员,出纳岗位设现金出纳员、银行出纳员、管库出纳员,凭证管理岗位设凭证管理员。三、 营业网点设置支行长(支局长、网点负责人)、综合柜员、柜员岗位。第十一条 以上岗位在同一机构中,支行长(支局长、网点负责人)、综合柜员、柜员不得相互兼职;会计主管和储蓄会计员不得相互兼职;凭证主管和凭证管理员不得相互兼职;清算主管、清算会计员、清算出纳员不得相互兼职;会计检查员与储蓄会计员不得相互兼职;分行、一级支行出纳员与任何岗位不得相互兼职;分行、一级支行、网点任何岗位不得跨机构跨级兼职。第十二条 会计、出纳人员必须执行定期轮岗制度。第十三条 岗位职责:一、 分行会计主管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各项制度规定进行会计管理工作;2、 组织有关会计法规、制度和文件的学习;3、 组织全市会计核算、决算工作;4、 对分行储蓄会计员进行授权;5、 负责储蓄业务会计制度管理、会计报表与信息披露、会计业务管理和指导;6、 组织全市会计人员培训工作;7、 组织全市会计检查工作;8、 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于重大问题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汇报;9、 负责对本部门及各级机构会计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本机构会计数据的真实可靠。二、 分行储蓄会计员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各项制度规定进行会计管理工作;2、 负责实施全市会计核算、决算工作;3、 进行相关会计操作;4、 负责分析全市会计报表;5、 负责实施全市会计人员培训工作;6、 负责重要凭证、报表档案的整理装订;7、 负责对本部门出纳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本机构出纳的工作准确无误;8、 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于重大问题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汇报。三、 分行会计检查员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各项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检查工作;2、 负责实施全市邮政储蓄银行会计检查工作;3、 发现有违规操作现象时,缮发“会计工作审核意见书”,并跟踪整改情况,情况严重时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汇报;4、 负责形成各类检查报告,上报总行或报送同级审计、风险合规部门等;5、 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于重大问题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汇报。四、 分行清算主管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各项制度规定进行清算管理工作;2、 组织有关会计法规、制度和文件的学习;3、 及时掌握清算账户、备付账户余额变动及差错处理情况;4、 负责清算制度管理、业务指导等工作;5、 负责全市的清算资金管理,发现异常情况,积极查找原因并予以处理;6、 对清算会计员、清算操作员、清算出纳员的相关操作进行授权;7、 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于重大问题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汇报;8、 负责对本部门及各级机构会计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本机构会计数据的真实可靠。五、 分行清算会计员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各项制度规定进行清算会计核算工作;2、 负责分行资金划拨与管理,进行相关清算操作;3、 每天进行上下级对账,保证账账、账实相符;4、 负责清算会计档案的整理装订;5、 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于重大问题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汇报。六、 分行清算操作员职责1、 核对与上级中心不一致交易;2、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差错交易进行处理; 3、 对有风险的差错要取得相关授权,对需要跟踪处理的交易进行定期跟踪;4、 负责差错处理档案的整理装订;5、 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于重大问题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汇报。七、 分行清算出纳员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各项制度规定进行出纳工作;2、 每日核定商业银行账户留存额,确保资金正常划拨;3、 定期与会计核对资金变动情况,并进行手工账、系统账、会计账的核对,确保“三相符”;4、 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于重大问题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汇报。八、 分行凭证主管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各项制度规定进行凭证管理工作;2、 组织有关会计法规、制度和文件的学习;3、 对分行凭证管理员相关操作授权;4、 定期检查凭证核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主管负责人;5、 负责对本部门及各级机构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 对于丢失、作废等需要重点审核的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并按规定安排凭证管理员做好事后处理工作。九、 分行凭证管理员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各项制度规定进行凭证账务管理工作;2、 做好全市储汇重要空白凭证需求量计划及库存控制;3、 进行相关凭证管理操作;4、 负责重要凭证档案的整理装订;5、 定期与库管员进行账实结存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十、 分行库管员职责1、 做好凭证库房的日常管理工作;2、 会同凭证管理员做好重要空白凭证的收到、下发、上缴及检查等各项具体工作。十一、 一级支行会计主管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各项制度规定进行会计管理工作;2、 组织有关会计法规、制度和文件的学习;3、 组织全行会计核算、决算工作;4、 对一级支行储蓄会计员、出纳员相关操作进行授权;5、 组织全行会计检查工作;6、 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于重大问题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汇报;7、 负责对本部门及各级机构会计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本机构会计数据的真实可靠。十二、 一级支行储蓄会计员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各项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工作;2、 负责实施全行会计核算、决算工作;3、 进行相关会计操作:会计凭证的录入、报表打印及审核、监督应收应付款挂账清理;监督内部分户核算;4、 对一级支行出纳员相关操作进行授权,负责对本部门出纳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本机构出纳的工作准确无误;5、 分析本一级支行会计数据;6、 每天与上级、下级、本机构各系统间、出纳进行账务核对;7、 审核出纳员上报的网点备用金额度提出修正意见,报主管审批后予以调整;8、 发现网点违规进行会计操作或备付金超限等,缮发“会计工作审核意见书”;9、 做好网点收入分配统计工作10、 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装订;11、 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于重大问题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汇报。十三、 一级支行会计检查员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各项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检查工作;2、 负责实施本行邮政储蓄银行会计检查工作;3、 发现有违规操作现象时,缮发“会计工作审核意见书”,并跟踪整改情况;4、 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于重大问题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汇报。十四、 一级支行出纳员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各项制度规定进行出纳工作;2、 定期与会计核对资金变动情况,并进行手工账、系统账、会计账的核对,确保“三相符”;3、 负责网点备用金的上缴下拨,每日检查网点库存现金结余,发现超限报告会计;4、 每季根据资金往来的情况对所辖网点的备用金额度提出修正意见报会计审批;5、 进行相关出纳操作;6、 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于重大问题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汇报。十五、 一级支行凭证主管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各项制度规定进行凭证管理工作;2、 组织有关会计法规、制度和文件的学习;3、 确保各类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的安全;4、 对一级支行凭证管理员相关操作授权;5、 定期检查凭证核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主管负责人;6、 负责对本部门及各级机构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 对于丢失、作废等需要重点审核的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并按规定安排凭证管理员做好事后处理工作。十六、 一级支行凭证管理员(账务管理)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各项制度规定进行凭证账务管理工作;2、 在系统内操作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的请领、发放,做好全行重要空白凭证需求量计划及库存控制;3、 手工登记各类凭证的请领、发放情况;4、 每月编制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情况的月报表;5、 负责重要凭证档案整理装订;6、 定期与库管员进行账实结存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十七、 一级支行凭证管理员(实物管理)职责1、 负责库存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2、 负责与押钞员、点钞员办理实物尾箱、出入库现金等交接手续;3、 定期与凭证员(账务管理)、出纳员进行账实结存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上报;4、 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十八、 网点支行长(支局长、网点负责人)会计工作职责1、 组织所辖网点会计工作的开展;2、 对相关操作进行授权;3、 审批所辖网点资金往来及备用金留存额度;4、 做好所辖网点资金安全和效益管理;5、 对所辖网点进行不定期盘点金库的现金,做好对出纳工作的监管。十九、 网点综合柜员会计工作职责1、 正确操作自己权限范围内的联机交易及授权;2、 确保尾箱现金、重要单证账实相符;3、 做好与柜员、业务员等的交接工作; 4、 负责本网点每日备付金留存额度的确定;5、 会同柜员一起,配合支行长(支局长、网点负责人)做好资金安全及资金效益的管理。6、 手工登记“现金日记账”。二十、 网点柜员会计工作职责1、 正确操作自己权限范围内的联机交易;2、 确保尾箱现金、单证账实相符;3、 做好与综合柜员的交接工作。第二节 会计基础工作管理第十四条 储蓄会计基本核算要素包括:会计科目、会计凭证、记账方法、账务组织、记账规则、计息规则和编制报表等,以及与之相应的账务核对和监督检查程序。第十五条 会计凭证是各项会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业务和记账的依据。一、 填写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字迹清楚,符合规定。会计凭证的基本要素包括:年、月、日;大小写金额;凭证编号和摘要;相关人员签章等。二、 各级会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审查、核对会计凭证,确保会计凭证真实、有效。三、 以计算机传输的信息(含交易信息和记账凭证等)经各方确认后视为合法会计核算依据,可按规定处理。其数据信息日终处理时,应纳入会计凭证管理。第十六条 会计账表包括会计报表、总账、明细账、登记簿以及各种分户账等。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必须遵循有账有据,当时记账,事权划分,当日结账,内外对账,钱账分管的原则。核算质量要达到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六相符。第十八条 邮政储蓄银行会计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记至角分。第十九条 记账要求:一、 数据输入,必须由有权人员办理,非有权人员不得输入任何数据。二、 数据输入,必须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做到数字准确,摘要齐全;调整账务信息必须根据会计主管签发书面通知输入。支付款项不得超过限额。三、 由计算机自动生成的凭证,其数据必须指定专人复核,并核对金额及平衡关系。第二十条 各种应收应付款项应在3个月内结清。第三章 会计核算管理第一节 邮政储蓄银行会计账务组织第二十一条 邮政储蓄银行的账务组织分为分户核算和科目核算两个系统。分户核算是按账户进行核算,由外部账户和内部账户组成,外部账户包括储户分户账和特约客户分户账等,内部帐户包括银行分户、清算账户、代收付分户和特殊内部账户等;科目核算是按科目进行核算,由记账凭证汇总表、会计账簿和登记簿等组成。两者都必须根据统一凭证按照双线核算原则分别进行核算。两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核对。第二十二条 邮政储蓄银行设置的账表主要有:一、 分户明细账。分户明细账是分户核算的主要形式,是各科目的明细记录,可以是按明细科目设置,也可以按内部账户设置。其中储蓄存款分户也是一种分户明细账,是掌握储蓄存款余额和计算利息的主要依据,必须依相关会计科目、储蓄种类、档次按户建账。二、 日记账。日记账是指按经济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的账簿。包括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用于逐日核算和监督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入、付出和结余情况。三、 分录流水账。分录流水账是在日间记账过程中由计算机产生的过渡性账务。是各项业务输入计算机的完整原始记录,也是生成账簿、凭证、报表的重要数据源。四、 总账。总账是科目核算的基本账簿,是明细分户账的汇总,为编制会计报表提供资料。总账按一级会计科目设置。五、 登记簿。登记簿是对特定业务事项进行的辅助记录。是储蓄会计账务的重要组成部门。用于对储蓄会计事项进行考核、被查以及表外科目的明细核算。主要包括:现金登记簿、缴款登记簿、拨款请求登记簿、拨款登记簿、银行缴款登记簿、内部支票使用登记簿、外部支票登记簿、长短款登记簿、重要凭证发放、接收登记簿、重要凭证请领登记簿、重要凭证分类汇总登记簿、重要凭证分户登记簿、重要凭证作废、丢失登记簿、重要凭证销毁登记簿、重要凭证账实不符登记簿、银邮对账不符登记簿、日核对不符登记簿、月核对不符登记簿、与上级核对不符登记簿。六、 邮政储蓄银行会计报表。邮政储蓄银行会计(日、月、季、年)报表是按科目综合反映本机构当天(月、季、年)全部业务活动情况和轧平当天(月、季、年)全部账务的主要工具,也是上级监督考核和汇总统计报表的依据。会计报表应分别于日终、月终、季终、年终编制。第二节 会计科目及事项管理第二十三条 邮政储蓄银行银行会计科目体系由总行统一规划、编号设置。邮政储蓄银行银行会计科目必须全国统一设置。第二十四条 分行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置本市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内部账户,但全国统一的内部账户由总行设置。其中代收付类的分户,各支行在报分行备案后,可以在本支行范围内自行设置。第二十五条 会计事项由总行统一增加、删除、修改。会计事项的增加、删除、修改必须遵照真实性原则,对确有发生的业务进行核算,并且事项对应的核算分录不得违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第三节 会计机构管理第二十六条 邮政储蓄银行银行会计机构的增加、变更和撤并包括分行、支行、网点的增加、变更和撤并。市内会计机构的增加、变更、撤并由分行负责审批,分行会计机构的增加、变更、撤并由总行负责审批。第二十七条 会计机构的增加、撤并必须建立在邮政储蓄银行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并保持会计核算数据的准确性和延续性。被撤消的会计机构在撤消前必须会同上级机构会计人员进行账务清查,做到账务核算真实、完整、平衡,且最终所有会计科目应清理为零方可撤消。清查人员完成清理工作后必须形成书面的清理报告,作为会计档案保管。第四节 会计工作交接第二十八条 邮政储蓄银行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负责的会计工作全移交给接替人。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第二十九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第三十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 已经受理的会计业务尚未在系统中进行处理的,应当处理完毕。二、 打印出移交的全部记账凭证、明细账、总账、日记账、登记簿等,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三、 整理出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四、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本人会计系统工号等内容。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负责监交,会计主管交接,由部门负责人监交。第三十二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一、 现金、重要空白凭证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科目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二、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三、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科目的明细账余额要与总账有关科目余额核对相符。四、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第三十三条 会计主管在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会计核算工作状况、重大会计事项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第三十四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第三十五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延续性。第三十六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主管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身办理移交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责任。第三十七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五节 印章、密码的使用与管理第三十八条 会计印章对内用以明确责任,对外证明债务关系,是办理收付款项的有效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并妥善保管:一、 会计业务用章包括公章(会计机构公章、现金讫章、转讫章、拨款专用章)和个人名章。二、 印章的使用1、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及其装订后的凭证封面应由有关人员在签章处加盖名章。涉及提取现金、重要单证、冲正错账、调整账目、出纳长短款的相关内容,还应由部门经理或会计主管签字;2、 办理现金业务,除应在现金收付凭证上加盖个人名章外,还应加盖现金讫章;3、 辖内往来的单据网点要加盖日戳和经办人员名章,一级支行要加盖拨款专用章和经办人员名章,超过一定限额,还需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邮政储蓄银行资金(本币)调拨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要求,进行审批签字;4、 编制的相关报表应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和公章。三、 印章的保管1、 公章应由专人保管、使用,并设立“印章使用登记簿”、“交接登记簿”。因岗位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交接的,应由交出人、接替人和监交人同时在场,并在“交接登记簿”上签名;2、 个人名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妥善保管,但不得授权会计、出纳、综合柜员、柜员保管;进行授权时,应由授权人、被授权人、监督人同时在场,并在授权书上列明授权日期、授权期间、授权范围等重要要素。3、 印鉴分管: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应由不同人员保管,其中财务专用章应由会计保管。严禁一人保管全部印章。4、 印章保管人员离开时,印章必须锁存在抽屉或保险箱内,不得随意放置在易见易取处。第三十九条 人员及密码管理:一、 分行会计主管、清算主管、凭证主管由分行业务高级管理员在业务高级主管授权下统一注册。分行储蓄会计员由分行会计主管注册,分行清算会计员、清算操作员、清算出纳员由分行清算主管注册,分行凭证管理员由分行凭证主管注册。二、 一级支行储蓄会计员、出纳员由一级支行会计主管注册,一级支行凭证管理员由一级支行凭证主管注册。三、 注册工号一经确定,不得随意修改。经常对系统人员身份进行清理,确保系统人员身份与实际在岗人员身份一致。四、 各权限级别的操作口令由本人控制掌握并经常更换,每月至少更换一次,以防失密。操作人员一旦发现本人的口令有可能失密,要立即修改。五、 各级操作人员,严禁将本人的操作口令随意告知他人,进行口令交接时,应由交出人、接替人和监交人同时在场,并登记“交接登记簿”,详细列明交接内容、交接时间等重要要素。交接完毕后,要立即修改。六、 各级操作人员离开座位时,即电脑离开其目视范围时,必须退出操作系统。第四十条 各级机构在进行储蓄资金调拨时,审批有权人因各种原因不在现场而无法亲自审批签字的,均需填写“邮政储蓄银行资金划拨委托审批授权书”(见附件)的相关要素后,指定专人做好代审批工作。被授权人不得为已在同一张单式上审批过的人员。第四章 出纳业务管理第一节 现金出纳一般规定第四十一条 一级支行出纳员与网点综合柜员必须建立手工“现金日记账”,用于逐笔核算现金的收、付、结余情况;一级支行出纳员与网点综合柜员还必须每日填制库存现金盘点表。第四十二条 一级支行出纳员每日逐笔勾挑核对“现金登记簿”与手工“现金日记账”,保证两者的发生金额相符;检查所辖网点每月月末日轧账单之和,加上“现金登记簿”上的结存余额是否等于日计表中“现金库存现金”科目余额。第四十三条 网点综合柜员必须每日在手工“现金日记账”实时、逐笔登记库存现金的收、付情况,并将各资金的属性及动向登记在“摘要”栏内,做到日清月结。库存现金是指由网点综合柜员保管的各类业务资金,其属性包括储蓄、对公、汇兑资金等。第四十四条 日间营业过程中,网点普通柜员抽屉中留存现金一般不得超过2万元,银箱中留存现金不得超过5万元,超过部分应及时交综合柜员保管。第四十五条 办理现金业务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一、 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管库、守库、押运三个工作环节,直接接触现金,责任重大,风险大,不得单独办理,必须实行“三双”制度,互相协调,互相制约,互相监督,以保证企业财产免受损失,保障出纳人员的人身安全。二、 账实分管,收付分开。账实分管是指钱账不能由一个人兼管;收付分开是指不能以收抵支或以支抵收。三、 收付现金遵循“先收款后记账,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收必复点,付必复核,手续严密,数字准确。坚持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账:收入现金时,按交款凭证收妥现金后记账,从而能防止发生现金与凭证不符而造成责任不明的情况;坚持付出现金先记账后付款:付出现金时,先记账审核凭证无误后支付现金,从而有效防止透支或冒领。四、 坚持复核制度。收必复点,付必复核,手续严密,数字准确。五、 坚持查库制度。严禁挪用库存现金,严禁白条抵库,坚持查库制度,做到账实相符。六、 坚持交接制度。网点综合柜员与柜员、其他业务综合柜员之间的现金交接必须实数交接,并登记“现金交接登记簿”及签字确认。日终,综合柜员存库现金必须实行双人复点、双人封箱,在网点机构轧账单上签字确认。现金必须按规定存放于现金标准箱。网点与支行业务员之间的交接必须采取封箱交接,并在“运钞箱交接登记簿”和“交接清单” 双人签字确认。交接、清点必须双人在监控范围之内。七、 每日轧账,日清日结,营业终了,现金核对相符。中午盘库,日清日结,作到账款、账实、账账相符。日清,是指当天收入的现金要全部清点完毕。日结,是指每日对外营业终了,各柜员要对所发生的现金收付业务进行结账,现金核对相符。第四十六条 各级机构要认真选配忠诚可靠、责任心强,并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担任出纳工作,出纳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出纳人员要持有银行业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和反假货币上岗证书,加强政治学习,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贯彻执行出纳制度。第四十七条 各级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和会计要经常了解、检查、指导出纳工作并不定期组织查库。支行会计员每日核点出纳现金,与出纳员进行现金对账。“现金日记账”应与“出纳现金登记簿”核对相符,并登记“会计出纳现金账核对登记簿”。每月末日检查所有网点轧账单本日之和,加上支行“现金日记账”上的结存余额需等于日计表中“现金库存现金”科目余额。检查出纳的库存现金必须在监控录像的范围之内。第四十八条 现金库房(含简易金库)实行双人管库,坚持“五同”制度,即同开库、同进库、同在库、同出库、同锁库;两名管库员对库款安全负有同等责任。钥匙分管,随身携带,下班后分别放入专用保险柜;出入金库必须同出同进,严禁单人进库或在库内工作。凡出、入库现金都必须有账记载,出入库须登记“出、入库登记簿”。库内不准存放其他物品。(有价凭证、空白凭证、邮品除外)第四十九条 库房钥匙密码的管理严格遵循不相容岗位不能相互兼职的原则。严格按照邮政储蓄银行银行上海分行重要凭证库房管理规定办法执行。第五十条 设有现金库房的机构必须建立查库制度,建立“查库登记簿”,并签字确认查库内容。一级支行会计要每周进行查库,并在“查库登记簿”上记录核对后的相关信息,由会计主管复核。支行会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每月进行查库,并在“查库登记簿”上记录核对后的相关信息。一级支行主管行长每月对现金库进行查库,每半年对凭证库进行查库,并在“查库登记簿”上记录核对后的相关信息。网点综合柜员要在每日检查库存现金,并在“查库登记簿”上记录核对后的相关信息,支行长(支局长)复核。支行长(支局长)每周检查库存现金,并在“库存现金盘点表”上记录核对后的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包括:检查日期、检查时间、账面余额、实际余额、不符情况、备注、检查人等。检查库存现金必须在监控录像的范围之内。上级对下级不定期进行查库,管库人员要始终陪同在场。查库时,查库人要亲自动手,不得监而不查。进行查库,应着重检查: 一、 库存现金是否建立账簿,是否账实相符,有无亏库、盈库情况,有无白条抵库和挪用问题。二、 库内保管的现金是否发生鼠咬、虫蛀、霉烂事故。三、 金库正副钥匙、密码记录本的使用和保管情况。四、 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制度的执行情况。五、 各项安全措施是否落实。第五十一条 运送现金必须严密交接手续,必须由两人以上使用运钞车押运。第五十二条 网点柜员、综合柜员和一级支行出纳员发生错款应立即向本部门主管报告,采取措施组织查找。长款不得侵吞,短款不得自补不报,不得以长补短,更不得白条抵库。第五十三条 当日发生的长短款,必须当日挂账。柜员的长短款低于300元,由综合柜员(业务主管)审批、授权;超过300元(含300元)的,应由支行长(支局长、网点负责人)审批、授权;综合柜员短款由支行长(支局长、网点负责人)审批、授权。一级支行出纳的长短款低于300元,由会计审批、授权;超过300元(含300元)的,由一级支行会计部门负责人审批、授权;超过100000元(含100000元)的,由分行会计部负责人审批,本级行会计负责人授权。第五十四条 银行自助设备发现长短款的处理要求如下:(一)柜员应逐笔核对交易流水,并配合查看录像,确认长短款对应交易。由于设备故障引起的长短款,要及时与设备生产厂家联系协调处理。(二)银行自助设备配钞中发现长短款,应于当日逐笔挂账,不得合并或冲抵挂账。(三)对于行内交易产生的长短款,柜员应确认原交易信息后在原交易发生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账。对于无法自行处理的交易,需在原交易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填写“邮政储蓄银行长短款调账申请书”,由分行进行调账。(四)柜员原则上不得将自助设备长款以现金方式退还用户。(五)交易流水凭条应妥善保管,严防丢失,保管期限为两年。第五十五条 对确实无法挽回的错款,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性质分别对待,正确处理:一、 技术性错款处理。网点人员或出纳人员在工作中确属技术原因(指在坚持执行制度的前提下,由于系统、机具故障等)发生现金差错无法挽回时,错款按审批流程处理。二、 责任性错款处理。对工作不负责任、有章不循或违反纪律发生的差错,无论数额大小,要追究经济责任(三日内自行赔付),若情节严重还应按规定给予适当行政处分。由于负责人违反制度造成错款事故,要追究负责人责任。对于监守自盗,贪污盗窃等违法行为,应追回赃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 事故案件、长短款的转损益按以下审批权限在三个月内处理:一级支行审批权限范围:5000元以内(含5000元);分行审批权限范围:5000元以上至200000元(含200000元);总行审批权限范围:200000元以上。第五十七条 发生现金损失案件时,按案件金额的大小,经不同级别的授权批准,先予以挂账处理。对所发生的待摊案件款应按不同的案件设明细,对于案件责任人的罚款、赔偿和公安机关等追回的案件款,应及时冲销待摊案件款挂账。对小额的待摊案件款,应经上级机构批准后在年末一次性转入“营业外支出”,对大额的待摊案件款,应经上级批准分期平均摊销,转入“营业外支出”。第二节 现金交接管理第五十八条 所有现金运送均须委托商业银行或保安公司代为运送和武装押运(含支行辖内、现金调拨、现金提解行)。第五十九条 每个网点配备专用寄库箱1个,用于向一级支行金库或商业银行金库存放网点日终库存过夜现金;配备专用缴(拨)箱若干(必须与寄库箱有明显区别,以颜色或框线等标识),用于存放上缴(下拨)的业务资金、票据、重要单证、质押贷款存单等,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碎及其他违禁、危险物品。专箱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错用,并在使用前对钞箱的完好性进行检查。网点对钞箱钥匙应落实专人使用和保管(不允许业务员保管),并建立相应的使用交接手续。第六十条 网点柜员和综合柜员二人之间的现金交接必须在电子监控下实数交接,并登记“现金交接登记簿”及签字确认。第六十一条 网点必须双人与一级支行业务员、押运员身份进行相互确认,还必须对运钞车辆进行核对。(一)一级支行必须将业务员、押运员名单及照片、运钞车型号、车牌号码等内容以书面通知的形式下发网点,各网点要妥善保管,不得向外泄露,并将本网点交接人员的名单及照片书面上报一级支行备案;双方人员变动必须互相书面通知。(二)如果网点交接人员、一级支行业务员、押运员、运钞车等发生变更时,网点、一级支行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第六十二条 营业前,网点安排双人准时到岗接库,网点接库人员与一级支行业务员在防尾随门内和有效的监控录像下对寄库箱和缴(拨)箱封箱交接,眼同验视钞箱和锁扣完好。网点接库人员根据收到的钞箱箱数登记“运钞箱交接登记簿”,交接双方相互在“运钞箱交接登记簿”和“交接清单”上双人签字确认。若发现钞箱有破损或锁扣脱落等异常情况,双方应将该箱置放与监控录像下,当场对箱内实物进行清点核对,发现不符立即向各自上级领导汇报。第六十三条 日终网点在监控录像下双人清点寄库现金(寄库现金不含硬币及五元面额以下零钞)后,综合柜员在“网点寄库款汇总清单”上分列记载金额(分寄库金额和留存金额,合计数应等于网点本日储蓄、汇兑系统留存额)并由清点双方签字。“网点寄库款汇总清单”一式两联,一联放寄库箱、另一联网点留存。将除零钞硬币外的寄库资金装入寄库箱双人眼同进行封箱,在“运钞箱交接登记簿”上登记钞箱箱数,双人在交出人栏内签字确认。第六十四条 网点综合柜员日终根据上交内容填写“运钞箱交接登记簿”一式两联,在监控录像下双人清点实物无误后在“邮政储汇网点日终上缴清单”相关栏内双人签字确认,一联与各业务系统打印的“缴款单”、支票、质押贷款存单、上缴款等双人眼同封入缴款箱,一联网点留存被查。网点根据不同业务资金,分别操作缴款交易,打印一式三联“缴款单”,加盖日戳、缴款人名章,两联作为“邮政储汇网点日终上缴清单”附件封入缴(拨)箱,一级支行出纳签收后其中一联交会计,一联返还网点留存。另一联随网点轧账单寄事后监督。第六十五条 网点日终必须双人与一级支行的业务员在监控录像下进行寄、缴(拨)箱的交接,双方收到寄、缴(拨)箱时,需先验视钞箱箱体是否无损、锁扣是否完好,然后清点寄、缴(拨)箱数量,并在“邮政储汇网点日终上缴清单”和“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交接完毕后,接收人员必须妥善保管,确保资金安全。第六十六条 一级支行业务员必须在电子监控下,与一级支行出纳员(银行相关人员)进行网点的寄、缴(拨)箱的交接,双方需验视寄、缴(拨)箱箱锁否完好无损,然后清点寄、缴(拨)箱数量,并登记“交接清单”和签字确认。交接完毕后,“交接清单”锁入保险箱/柜,严禁摆放在外。第六十七条 寄、缴(拨)箱的钥匙分别由一级支行出纳员妥善保管,一级支行业务人员只需负责确认寄、缴(拨)箱箱体是否无破损和箱锁扣是否完好,数量是否正确,不得保管钥匙。第三节 现金调拨管理第六十八条 为确保一级支行日常业务的正常开展,当网点现金发生紧缺时,一级支行应尽量在辖内网点间进行现金调拨,一旦本行范围内出现现金紧缺时,可通过一级支行资金调拨中心进行现金调拨,在分行尚未成立一级资金调拨中心前,暂将分行指定的支行作为全市的一级资金调拨中心。资金调拨时,要做到实物资金流向与系统信息相一致,实物资金在支行一级资金调度中心进行交接。各级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上海分行现金调拨操作流程的暂行规定,同时积极配合一级资金调度中心做好资金调拨工作,如发现消极怠慢的,分行将视情况进行通报或处罚。第六十九条 一级支行向资金调拨中心主动缴款时,需先与一级资金调度中心联系,再按照“关于印发现金资金调拨操作流程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操作流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