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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及经济法律基础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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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及经济法律基础知识.ppt

    法及经济法律的基础知识第一节 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法的概念(一)法与法律的词义灋法(1)与“刑”相同,既有刑戮、罚罪之意,也有规范之意;(2)公平;(3)神明裁判。律“均布也”,是人人普遍遵守的规范。Law法、法律(1)法,是反映社会主体的经济关系运行过程中产生出来的需要和利益的权利要求,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的含义。(2)法律,是指国家制定、颁布的具体法律规则。统治阶级要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必须借助法律。(二)法与法律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社会秩序为目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广义上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在我国是指宪法、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狭义上的法律仅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二、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概括性、普适性的特点,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而是给人们行为提供一般的普遍的引导,可以反复适用。2、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作用于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实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3、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威性、统一性与普遍适用性,对全体社会成员、全体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第二节 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体系也称为法的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合构成的统一整体。特征如下:1、法律体系所呈现的是一国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不包括历史上的法律或已经失效废止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生效的法律。2、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单元是法律部门,法律体系是由若干不同的法律部门组合而成的。3、法律体系的内部结构规范严密,内在的逻辑关系清楚。4、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由经济关系和客观经济规律及政治现实所决定的,通常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二、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一国两制三法四域”的法律格局(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二)民法商法(三)行政法(四)经济法(五)社会法(六)刑法(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三、法律体系与法系(一)法系的概念 法系,是根据法的历史渊源和文化传统、继受关系和法律制度的某些相似性、不变性,对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所进行的分类。(二)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是以古罗马法为传统,依照19世纪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三)普通法系 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包括普通法(习惯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部分。(四)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区别1、法律的历史渊源方面2、法律形式方面3、法律结构和内容方面4、诉讼模式方面(五)法系与法律体系的区别第三节 经济法律的基础知识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社会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时,在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它是一定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其特征如下:1、产生前提是必须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规范。2、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此乃民事法律关系形成之必要条件。3、由国家强制力保障,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4、是平等的私权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5、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6、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通常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享有权利的是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是义务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自然人、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也是民事主体。(1)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但有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具有行为能力。(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且一律平等。A、关于自然人出生时间的认定 我国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那么,胎儿有无民事权利能力呢?我国法律认为,胎儿无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了保护胎儿权益,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应继承的份额;若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则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思考,若孩子出生后存活了一段时间后死亡,应当如何处理?B、关于自然人死亡的问题、自然死亡,又称生理死亡 关于死亡时间,一种认为以呼吸和心脏跳动停止为准,一种以脑死亡为标准,我国通常采取后种说法。、宣告死亡,又称认定死亡 我国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此外,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不受两年时限的限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后,法院发布寻找失踪人的公告,一般公告期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三个月,一经期满,仍无下落的,法院宣告其死亡。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没有死亡,此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其死亡宣告,那么,这是又会引起哪些法律后果呢?、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当适当补偿;但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占有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但是配偶已经再婚的,或者再婚后又离婚,再婚后配偶死亡的,都不能自行恢复。、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收养关系一般不解除,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上述自然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C、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上述自然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3)法人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通则第36条)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A、依法成立、根据法律、法令、行政命令成立、通过核准登记、按照标准条例、章程成立B、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D、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思考,以下三种主体能否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环球公司业务部市工商银行浦口支行六合区泰山派出所法人的分类A、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B、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A、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享有及承担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资格。其特征如下:、产生时间:始于登记,终于解散。、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有差异。、法人的权利一般限于财产权,而无结婚、继承、收养等自然人专有的人身权B、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同生同灭,且范围一致,一般不允许超范围经营。但是,为了确保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利益,对于超范围经营的行为,也是允许的。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内,法人组织上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的变化。法人的终止 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原因如下:依法被撤销自行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其他原因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客观事物,在法学上也称为标的。分为以下四类:(1)物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主体的物质或精神需要,并且又能成为主体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特征如下:只能存在于人身之外的物必须能满足人们一定的社会需要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有体物 物在法律上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动产与不动产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物与种类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货币与有价证券(2)行为 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通常是指能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的行为。(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创造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成果,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等。(4)人身利益 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等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1)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一般分为以下几类:财产权与人身权绝对权与相对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主权利与从权利既得权和期待权专属权和非专属权(2)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依法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独立义务与从属义务(三)民事法律事实1、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2、分类(1)事件 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包括如下三种:自然事件。例如,出生、死亡、地震人为事件。例如,革命、战争、罢工等状态。例如,失踪(2)行为 行为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具体包括: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行为人旨在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行为。分为两种:、以产生某种合法的民事法律为结果为目的的行为。例如,订立合同,委托代理、以产生某种不合法的法律结果为目的,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违法行为。例如,欺诈行为事实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识,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例如,侵权,无因管理行为准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的行为。主要包括:意思通知行为、观念通知行为、感情表示行为等行为事实行为民事行为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无因管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撤销效力未定的二、民事法律行为(一)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它是我国独有的法律概念。特征如下:1、应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应当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3、应当是合法行为(二)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特别要件,如多方行为,实践性行为,要式行为,附条件、附期限的行为等(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1)一般书面形式,如合同书、信件、电报、电邮、传真等(2)特殊书面形式,如公证、登记3、默示形式(1)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通过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如,招手停车(2)沉默形式 典型的就是在继承开始后,未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四)无效民事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具体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1)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欺诈对方的故意。有欺诈的行为。对方当事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认识。对方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2)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胁迫的故意。一方当事人有不法的胁迫行为。对方当事人因受胁迫而陷于恐惧。对方当事人因恐惧而为意思表示。(3)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之中。对方当事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故意利用他人的危难。民事行为严重损害危难方当事人的利益。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7、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五)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或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其特征如下:1、在撤销前已经发生了一定效力。2、可撤销行为之消灭,以撤销权行使为条件,且撤销行为只能由撤销权人做出。3、撤销权人对权利之行使拥有选择权,可以撤销,也可不撤销,使之继续有效。4、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我国是一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行为。但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宣告无效,(六)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1、概念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效力发生与否尚不确定,有待第三人意思表示使之确定的民事行为。其特征如下:(1)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是不确定的,既非有效亦非无效。(2)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其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的行为。(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经同意追认后,其效力确定的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反之,自始无效。2、类型(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纯获利性行为除外)(2)无处分权的行为(3)无代理权的行为(4)债务承担行为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合同法第84条)(七)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1)概念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把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发生或不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用来控制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将来客观上不确定发生的事实。其特征如下:条件必须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事实。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条件不能够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2)分类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延缓条件,又称停止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效力。在延缓条件成就之前,行为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定,只是权利人尚不能主张权利,义务人也无须履行义务。、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在解除条件发生前,行为人已经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了,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就失去了法律效力。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附肯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肯定条件,又称积极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分为肯定的延缓条件和肯定的解除条件。、附否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否定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事实为条件的内容。可分为否定的延缓条件和否定的解除条件。(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成就与不成就案例甲乙协商约定,待甲获准移民加拿大时,以20万人民币的价格将汽车出售给乙。()甲乙签订钢材供应合同,约定如果甲本月不破产,即供应3000吨优质钢材。()甲乙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中附加了条件,如果甲的儿子大学毕业回家工作,乙立即将该房退还给甲。()甲乙签订种子供应合同,乙考虑到种子尚未通过有关部门鉴定,故在合同中附上“如未通过鉴定,合同即告终止”的条款。()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拟制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概念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具有确定性(2)分类延缓期限与解除期限 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在所付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到期限届至时,行为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效力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此处的确定是指发生时间的具体化。(3)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通意见第76条规定,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消灭。三、代理(一)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种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特征如下: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作出意思表示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二)不适用代理的情形1、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2、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得代理。3、双方约定应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三)代理的种类1、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计代理人的方式。2、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有权指定的机关如下:(1)人民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2)未成年人父母所在的单位或精神病人所在的单位(3)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3、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也称为授权代理或意定代理。(1)产生原因基于委托合同关系基于劳动合同关系(职务关系)基于合伙合同关系(2)授权形式:口头或者书面(3)授权内容: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范围、期限等(4)授权不明的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5)再代理 再代理,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又称复代理或转代理。特征如下: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自己的名义选任的,不是由被代理人选任。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仍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再代理权并非被代理人直接授予,而是原代理人转托,但仍要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限制。再代理有效的情况:被代理人事先授权可以转委托的。转委托前征得被代理人同意的。转委托后得到被代理人追认的。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代理人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委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损失扩大的情况。(四)间接代理 间接代理,也称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而其法律后果归于被代理人的代理。我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五)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利用代理权的便利从事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进行民事行为2、双方代理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行为3、恶意串通的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六)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分为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1、狭义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即真正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代理行为,因而不能当然发生代理的法律效果的代理。(1)类型自始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2)法律效果 在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往往是受害人,让其承担责任显失公平。但现实中并不排除对被代理人有利之情况,因此,法律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否认权 被代理人追认的,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追认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可以向代理人作出,也可向第三人作出;若否认,则由行为人(代理人)承担责任;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行为而不作否认的,视为同意。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在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因为其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追认后,善意相对人撤销权丧失。恶意相对人因其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不享有撤销权,由此造成的损失,恶意相对人与行为人负连带责任。2、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善意第三人确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实施民事行为,因而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必须承担法律效果的代理。(1)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代理人无代理权;无权代理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且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和代理的外部特征(2)表见代理的发生原因被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第三人表示授予他人以代理权,但实际上并未授权,导致第三人基于信赖而与他人实施交易。被代理人将可以证明代理权的文件或印鉴交给他人,或者允许他人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使他人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在委托授权书不明的情况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无权代理的行为。代理关系终止以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证书,造成第三人不知代理权消灭的事实而仍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明知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予否认的,构成表见代理。(2)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一旦构成,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因表见代理所造成的损失,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请求赔偿。第三人既可以主张表见代理成立,也可以主张成立狭义无权代理。(七)代理关系的终止1、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2、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关系的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指定机关取消指定(4)其他原因(八)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行为仍然有效的情况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四、诉讼时效(一)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我国民法通则采取胜诉权消灭论,即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胜诉权消灭后,当事人仍有权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条件的,法院仍应当受理,受理后,发现超过诉讼时效的,驳回起诉。但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只是不再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三)诉讼时效期间1、一般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规定的除外。”2、特殊诉讼时效(1)短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不足两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期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2)长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长于两年,短于二十年的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四年。合同法第129条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3)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保护。”(四)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1、诉讼时效的开始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常见计算方法如下:(1)因违反合同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有履行期限限制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履行期限的,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2)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损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即知道的,从损害时计算;损害事实发生后受害人才知道的,从知道时计算。(3)因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但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4)侵权行为是持续发生的,诉讼时效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2、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暂停计算。中止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如火山爆发、地震、战争(2)其他障碍,包括:权利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权利人而又无法定代理人。当事人之间有法定代理关系。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至届满为止。3、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中断事由包括:(1)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一方同意履行义务4、诉讼时效延长(略)五、物权的基础知识(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性的权利。其特征如下:1、物权是权利人享有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2、物权是对抗世上一切人的绝对权。3、物权是权利主体享有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4、物权是以特定物的享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二)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优先效力(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分为两种形态:优先享受其权利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当物已为债权的标的,如就该物再成立物权时,则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如,“一物二卖”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3)物权对于一般人的优先效力 如共有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物权优先效力的例外 合同法第229条的“买卖不破租赁”2、物权的排他效力(1)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得再设立所有权(2)同一标的物上,已设立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存在的,不得另行设立具有相同性质的用益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3、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无论该物辗转流入到何人手中,所有权人都可以直接追及到物,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4、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的效力,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的种类:(1)确权请求权(2)返还原物请求权(3)恢复原状请求权(4)排除妨害请求权(5)消除危险请求权(6)损害赔偿请求权(三)物权的分类1、自物权与他物权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四)财产所有权1、概念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内容(1)占有权所有权人的占有,就是所有权人在实际上控制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非所有权人的占有,就是占有可以同所有权分离,而属于非所有权人。、合法占有,即占有人根据法律或所有权人的意思而占有他人的财产。如,保管、非法占有,即占有人没有法律根据而占有他人的财产。善意占有,指占有人不知道或无须知道他的占有是非法的。恶意占有,指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因侵占或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2)使用权(3)收益权(4)处分权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理。3、财产所有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劳动生产收益(天然孳息、法定孳息)添附(混合、附合、加工)没收财产征收接收无主财产、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无人继承的财产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处理。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将该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或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如果该第三人在受让所有权或取得他物权时为善意,则其将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构成要件如下:、标的物是动产或不动产、转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受让人是善意 此处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于受让时,不知出让人为非所有人,也不知出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转让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一般是基于原权利人的意思表示。即占有状态合法。(2)继受取得买卖互易,即以物易物赠与继承与遗赠4、财产所有权的保护(1)确认财产所有权(2)恢复原状(3)返还原物(4)排除妨害(5)赔偿损失(6)返还不当得利5、共有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状态。(1)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指共有人分别按照各自所有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按份共有人的使用收益权按份共有人应当按照其份额就全部共有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份额的确定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几个共有人都想购买这项份额,则由出卖者决定将其份额转让给哪一个共有人。若其他共有人放弃此优先权,或不按约定的条件购买,或出价低于其他非共有人,则出卖自己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出卖给任何人。(2)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于全部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的类型包括:夫妻共有财产 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等等,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家庭共有财产合伙财产共同继承的财产 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之存续为前提,共同共有人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有物不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3)共有关系中的相关事项对共有物的管理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对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时,应当有效,造成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进行赔偿。共有物的费用分摊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共有物的分割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共有物的分割方式 包括:实物分割、变价分割和作价补偿三种。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因共有的财产而产生的债权债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共有关系的推定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六、债权的基础知识(一)概念和特征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征如下:1、债的主体是特定的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2、债的内容是一种请求权,即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3、债的客体具有多样性,可以是物,可以是智力成果,也可以是行为。4、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不仅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并存数个债权,而且数个债权人对同一个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二)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之债 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设立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关系,称为合同之债。2、侵权行为之债3、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主动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服务的行为。构成要件如下:(1)管理他人事务,且该事务不能违法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2)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一般来说,只要管理人在客观上确实避免他人利益的损失,即便没有明确的为他人利益管理的目的,而又不单纯是为了自己利益管理事务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无因管理。(3)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4、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而取得某种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成立要件如下:(1)一方受有利益(2)他方受到损失(3)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合法根据 受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有以下两种情况:(1)自始无法律上的原因。(2)取得利益时虽有法律上的依据,但这种依据事后消灭。5、缔约上的过失 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使他方受损害的情况。6、单独行为 单独行为,又称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如,遗赠、扶养(三)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又称为债的终止,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当事人之间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已不复存在。债消灭的原因主要包括:1、债的履行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的完成自己的义务。2、债的抵消 债的抵消,是指同种类并已届履行期的对等债务,因当事人抵充其债务而同时消灭。但与身份有关的债务不能抵消。3、债的混合 债的混合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合为一体。4、债的提存 债的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此代替向债权人的给付,从而免除了自己的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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