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诉讼法.ppt
国际民事诉讼法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Where there is life,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第二十五章第二十五章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民事诉讼地位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民事诉讼地位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国际民事诉讼程序(internationalcivilprocedure)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也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也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含有国际因素,或者从某个主权国家的是指含有国际因素,或者从某个主权国家的角度来说,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也就角度来说,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在有关的民事诉讼中涉及到两个或两是说,在有关的民事诉讼中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人和事,或同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以上国家的人和事,或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存在不同程度的联系。的国家存在不同程度的联系。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法(lawofinternationalcivilprocedure)国际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各种法国际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其主要内容包括如下三个方面:律规范的总和。其主要内容包括如下三个方面:(1)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外国当事人,包括)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外国当事人,包括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民民事诉讼地位事诉讼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法律规范;(2)规定国际民商事案)规定国际民商事案件中件中法院管辖权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范;(的法律规范;(3)规定国际)规定国际民事民事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有关诉讼和非诉讼文书的域外送达,有关有关诉讼和非诉讼文书的域外送达,有关域外取证,有关国际民事诉讼期间,以及有关法院域外取证,有关国际民事诉讼期间,以及有关法院判决在相关国家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的法律规范。判决在相关国家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的法律规范。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国内立法和国际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立法两个方面。此外,很多国家也将内国法院的两个方面。此外,很多国家也将内国法院的司司法判例法判例以及在国际社会以及在国际社会通行的国际惯例通行的国际惯例视为国际民视为国际民事诉讼法的重要渊源。事诉讼法的重要渊源。第二节第二节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basicprinciples)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sovereignty)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treatment)平等互惠原则(平等互惠原则(equalityandmutualbenefit)尊重国际条约和尊重国际惯例原则(尊重国际条约和尊重国际惯例原则(respectforinternationaltreatiesandinternationalcustoms)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表现为一个国家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表现为一个国家有权通有权通过立法的形式对该国境内的所有诉讼活动和行为进行规范过立法的形式对该国境内的所有诉讼活动和行为进行规范;外国人(包括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在该国境内进行诉讼活动外国人(包括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在该国境内进行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守当地国家的诉讼法规范;有关国家还可以根据自都必须遵守当地国家的诉讼法规范;有关国家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规定对某些案件行使己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规定对某些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专属管辖权,从而排除其他国家审理有关案件的可能性。从而排除其他国家审理有关案件的可能性。在司法方面,一个国家的法院有权依据其本国的诉讼法规范在司法方面,一个国家的法院有权依据其本国的诉讼法规范受理并审理有关的案件;除国际条约或有关国家的法律有相受理并审理有关的案件;除国际条约或有关国家的法律有相反的规定以外,反的规定以外,外国人有义务接受所在国法院的这种司法管外国人有义务接受所在国法院的这种司法管辖权辖权。国家主权原则还表现为一个国家主权原则还表现为一个国家及其财产在国外享有司法豁国家及其财产在国外享有司法豁免权免权。即非经有关国家明确表示放弃该项权利,其他国家的。即非经有关国家明确表示放弃该项权利,其他国家的法院无权受理以该有关国家作为被告的诉讼;有关国家的财法院无权受理以该有关国家作为被告的诉讼;有关国家的财产非经其所有国明确同意不得被其他国家的法院作为诉讼标产非经其所有国明确同意不得被其他国家的法院作为诉讼标的而施以扣押、执行等诉讼行为。的而施以扣押、执行等诉讼行为。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一个国家对外国人在某些方面给予与本国国国民待遇原则是一个国家对外国人在某些方面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表现为一个国家把给民同等的待遇。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表现为一个国家把给予其本国国民的民事诉讼权利,也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予其本国国民的民事诉讼权利,也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该国法院并不仅仅以有关当事人具有外国国籍或无国籍或在该国法院并不仅仅以有关当事人具有外国国籍或无国籍或在外国没有住所为理由而要求其提供诉讼费用担保或对其采取外国没有住所为理由而要求其提供诉讼费用担保或对其采取“诉讼保全诉讼保全”等限制其诉讼权利的措施。等限制其诉讼权利的措施。国民待遇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外国人在内国境国民待遇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外国人在内国境内享受与内国国民内享受与内国国民同等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其诉讼权利不因其为外国人而受限制;其二是外国人在内国其诉讼权利不因其为外国人而受限制;其二是外国人在内国境内享受的诉讼权利境内享受的诉讼权利不能超出不能超出内国国民所能享受的权利范围,内国国民所能享受的权利范围,任何基于所谓任何基于所谓“文明世界文明世界”的的“国际标准国际标准”或或“最低标准最低标准”而要求超出当地国民所享有的权利范围的主张都是不合理的,而要求超出当地国民所享有的权利范围的主张都是不合理的,都是违反国际法的。都是违反国际法的。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也在第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也在第5条第条第1款明确规定:款明确规定:“外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义务。”平等互惠原则平等互惠原则平等互惠原则表现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就是各个国家平等互惠原则表现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就是各个国家在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赋予平等的基础上相互赋予对方国家和国民以民事诉讼权利;对方国家和国民以民事诉讼权利;在在同等的条件下相互适用同等的条件下相互适用对方的诉讼立法;对方的诉讼立法;相互给予相互给予司法上的司法上的协助,包括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和仲裁裁决;在协助,包括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和仲裁裁决;在规范有关程序或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争议时应该给予互惠待规范有关程序或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争议时应该给予互惠待遇。遇。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诉讼立法都规定,如果有关国家之间不存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诉讼立法都规定,如果有关国家之间不存在互惠关系,如果有关外国赋予内国国民以不平等的民事诉在互惠关系,如果有关外国赋予内国国民以不平等的民事诉讼权利,不在相同或类似的条件下适用内国的诉讼立法,不讼权利,不在相同或类似的条件下适用内国的诉讼立法,不在相同或类似的条件下给予内国法院以司法协助,内国立法在相同或类似的条件下给予内国法院以司法协助,内国立法或司法机构就可以施以对等的限制。如我国现行的民事诉或司法机构就可以施以对等的限制。如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讼法第5条第条第2款规定: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对等原则。”尊重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尊重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遵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遵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表现为:一方面,国家在制定国内国际民事诉讼域表现为:一方面,国家在制定国内国际民事诉讼法规范时应考虑到本国所参加、缔结或加入的法规范时应考虑到本国所参加、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条约的有关规定,应考虑到,应考虑到国际社会在有关方面的国际社会在有关方面的习惯作法习惯作法;另一方面,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审理有关;另一方面,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审理有关国际民商事法律争议时应该优先适用其所参加的国国际民商事法律争议时应该优先适用其所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或在没有明确的国际立法和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或在没有明确的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应该参照国际惯例对有关争内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应该参照国际惯例对有关争议作出公正的处理。议作出公正的处理。第三节第三节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民事诉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民事诉讼地位(讼地位(statusofparties)外国个人(外国个人(foreigner)的国际民事诉讼地位)的国际民事诉讼地位外国国家(外国国家(foreigncountries)的国际民事)的国际民事诉讼地位诉讼地位国际组织(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s)的国际民事诉讼地位的国际民事诉讼地位外国个人的国际民事诉讼地位外国个人的国际民事诉讼地位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是一般原则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是一般原则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在规范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时,原则上都在规范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时,原则上都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即规定外国人享有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即规定外国人享有与本国国民同等的民事诉讼权利,承担同等与本国国民同等的民事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民事诉讼义务,但一般要求以的民事诉讼义务,但一般要求以对等互惠对等互惠为为条件。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件。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条的规定。一般都要求依属人法确定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一般都要求依属人法确定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依属人法确定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已经为国际社会所公认。依属人法确定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已经为国际社会所公认。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日等是依当事人本国法、英美法系国家原则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日等是依当事人本国法、英美法系国家原则上依当事人住所地法来决定外国人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同时,还上依当事人住所地法来决定外国人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同时,还规定,如果依法院地法外国人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视为有规定,如果依法院地法外国人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视为有行为能力。行为能力。一般都对外国人的诉讼代理问题作了特别规定一般都对外国人的诉讼代理问题作了特别规定(1)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在国际民事诉讼法中一般并不涉及,)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在国际民事诉讼法中一般并不涉及,而委托代理人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却往往会产生一些在国内民而委托代理人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却往往会产生一些在国内民事诉讼程序中所不可能产生的问题。事诉讼程序中所不可能产生的问题。(2)关于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什么样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各国)关于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什么样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各国一般都规定应由法院地国的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至于诉讼代理一般都规定应由法院地国的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至于诉讼代理人的法定权限问题,采用律师诉讼主义的国家规定,律师可以基人的法定权限问题,采用律师诉讼主义的国家规定,律师可以基于授权实施所有的诉讼行为,行使任何诉讼权利,而采用当事人于授权实施所有的诉讼行为,行使任何诉讼权利,而采用当事人诉讼主义的国家,如英美普通法系国家规定,不管当事人或其法诉讼主义的国家,如英美普通法系国家规定,不管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他们都必须亲自出庭参与诉讼。定代理人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他们都必须亲自出庭参与诉讼。(3)此外,在国际社会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此外,在国际社会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领事代理制领事代理制度度,即一个国家的驻外领事,可以依据有关国家的立法和国,即一个国家的驻外领事,可以依据有关国家的立法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在其管辖范围内的驻在国法院,依职权代表际条约的规定,在其管辖范围内的驻在国法院,依职权代表本国国民参与有关的诉讼程序,以保护有关自然人或法人在本国国民参与有关的诉讼程序,以保护有关自然人或法人在驻在国的合法权益。驻在国的合法权益。(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法院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法院参与诉讼可以亲自进行,也有权通过一定程序委托我国的律参与诉讼可以亲自进行,也有权通过一定程序委托我国的律师或其他公民代为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于师或其他公民代为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印发的关年印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也在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也在第第30条中明确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还可以条中明确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其本国律师以委托其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其本国律师以非律非律师身份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与此同时,我国是维也纳领事关与此同时,我国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缔约国,外国人所属国的领事可以依据该公约的系公约的缔约国,外国人所属国的领事可以依据该公约的有关规定和我国同有关国家签订的领事条约在我国法院代理有关规定和我国同有关国家签订的领事条约在我国法院代理其本国国民的诉讼行为。其本国国民的诉讼行为。(5)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效力。授权委托书是一种重要的诉讼文书,它表示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是一种重要的诉讼文书,它表示委托人的行为由代理人行使,甚至代为处分实体权利,因此,授权委行为由代理人行使,甚至代为处分实体权利,因此,授权委托书必须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例如,我国与波兰等国签订托书必须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例如,我国与波兰等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中就有免除认证的规定,由缔约一方法院或的司法协助协定中就有免除认证的规定,由缔约一方法院或者其他主管机关制作或者证明的并加盖印章的文件,不必经者其他主管机关制作或者证明的并加盖印章的文件,不必经过认证,即可在缔约另一国使用。如果缔约另一方国家的当过认证,即可在缔约另一国使用。如果缔约另一方国家的当事人完成上述手续,其授权委托便有效。这一规定,只适用事人完成上述手续,其授权委托便有效。这一规定,只适用在我国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授在我国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授权委托书的情况。权委托书的情况。(6 6)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以及在我国领域)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以及在我国领域内虽无住所,但只是在我国领域内作短期停留的,如旅游、内虽无住所,但只是在我国领域内作短期停留的,如旅游、探亲、讲学、经商时,递交授权委托书,无需履行公证、认探亲、讲学、经商时,递交授权委托书,无需履行公证、认证手续。证手续。诉讼费用担保制度诉讼费用担保制度(1)指审理国际商事案件的法院依据内国诉讼法的规定,要)指审理国际商事案件的法院依据内国诉讼法的规定,要求作为原告的外国人在起诉时提供以后可能判决由他负担的诉求作为原告的外国人在起诉时提供以后可能判决由他负担的诉讼费用的担保。在现代国际社会,一些国家不要求外国原告提讼费用的担保。在现代国际社会,一些国家不要求外国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其他各国的法律都在不同程度上对外国原告供诉讼费用担保,其他各国的法律都在不同程度上对外国原告规定了该项义务。规定了该项义务。(2)这种担保制度中的诉讼费用仅是指除了案件受理费(案这种担保制度中的诉讼费用仅是指除了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具有国家税收性质,应上缴国库)以外的为进行诉讼件受理费具有国家税收性质,应上缴国库)以外的为进行诉讼所必需而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实际开支,诸如当事人、证人、鉴所必需而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实际开支,诸如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差旅费、出庭费等。定人、翻译人员的差旅费、出庭费等。(3)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84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试行)第14条第条第2款规定: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应当对诉讼费用提供担保。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应当对诉讼费用提供担保。”不过,我国在同法国、波兰、比利时等国订立的司法协助条约不过,我国在同法国、波兰、比利时等国订立的司法协助条约中,互相免除了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的义务。中,互相免除了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的义务。经历了从要求外国经历了从要求外国人提供担保到实行在互惠前提下互免担保的变迁过程。这种规人提供担保到实行在互惠前提下互免担保的变迁过程。这种规定一般也及于法人。定一般也及于法人。(4)需要注意的问题:)需要注意的问题:诉讼费用担保与诉讼费用诉讼费用担保与诉讼费用的预交二者不能混同;的预交二者不能混同;关于免除诉讼费用保证金的关于免除诉讼费用保证金的主体资格的界定。主体资格的界定。中国目前跟外国缔结的司法协助协中国目前跟外国缔结的司法协助协定采取两种不同的标准:其一是采用单一的国籍标准。定采取两种不同的标准:其一是采用单一的国籍标准。例如中国跟法国、比利时、蒙古、罗马尼亚、西班牙、例如中国跟法国、比利时、蒙古、罗马尼亚、西班牙、俄罗斯等国签署的司法协助协定通常就作了如下规定:俄罗斯等国签署的司法协助协定通常就作了如下规定:缔约一方的法院对于另一方国民,不得因为他们是外缔约一方的法院对于另一方国民,不得因为他们是外国人而令其提供诉讼费用保证金。国人而令其提供诉讼费用保证金。其二是采用国籍加其二是采用国籍加住所的复合标准,住所的复合标准,即缔约一方国民要在缔约另一国领即缔约一方国民要在缔约另一国领域内免除诉讼费用保证金,域内免除诉讼费用保证金,不但要具有缔约一方的国不但要具有缔约一方的国籍,而且还必须在缔约一方领域内设有住所或居所。籍,而且还必须在缔约一方领域内设有住所或居所。例如中国和波兰、意大利签署的司法协助协定就作了例如中国和波兰、意大利签署的司法协助协定就作了这样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关于免除诉讼费用保证金的范围。目关于免除诉讼费用保证金的范围。目前中国跟外国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通常对此不作明前中国跟外国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通常对此不作明确规定,确规定,只是概括地规定免除诉讼费用保证金,至于只是概括地规定免除诉讼费用保证金,至于其具体范围留待各缔约国的国内法去解决。其具体范围留待各缔约国的国内法去解决。案例(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案例(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中国浙江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杭州市与一位年满中国浙江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杭州市与一位年满21岁的意岁的意大利商人签订一笔纺织品原料供货合同。合同签订后,这种大利商人签订一笔纺织品原料供货合同。合同签订后,这种纺织品原料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暴涨,意大利商人如履行合纺织品原料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暴涨,意大利商人如履行合同将造成巨大亏损。为达到不履行合同,又不承担违约责任同将造成巨大亏损。为达到不履行合同,又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目的,该意大利人提出按意大利法律,他系未成年人,不的目的,该意大利人提出按意大利法律,他系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成为合同主体,因而他与浙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成为合同主体,因而他与浙江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是无效的。浙江某纺织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是无效的。浙江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意大利商人承担违约品进出口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意大利商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法院受理了案件,并进行审理。法院认为:责任,赔偿损失。法院受理了案件,并进行审理。法院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应以中国法为准据法。根据我国法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应以中国法为准据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律规定,18岁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该意大利人具岁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该意大利人具有行为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浙江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该有行为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浙江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该意大利人签订的合同有效,该意大利人不履行合同属违约,意大利人签订的合同有效,该意大利人不履行合同属违约,判令赔偿其违约给浙江某纺织进出口公司造成的损失。判令赔偿其违约给浙江某纺织进出口公司造成的损失。案例(领事代理的法律问题)案例(领事代理的法律问题)德国籍人尤塔德国籍人尤塔毛雷尔根据中德学术交流计划,来到中国上海市毛雷尔根据中德学术交流计划,来到中国上海市某大学任教。在任教期间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公民某某结婚,某大学任教。在任教期间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公民某某结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等因素,尤塔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等因素,尤塔毛雷尔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毛雷尔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某某离婚。起诉后,尤塔起诉,要求与某某离婚。起诉后,尤塔毛雷尔任教期满,遂回毛雷尔任教期满,遂回到本国。由于考虑到诉讼的问题,尤塔到本国。由于考虑到诉讼的问题,尤塔毛雷尔向上海市中级人毛雷尔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欲委托在上海市任教的某德国籍人或德国驻上海领民法院提出,欲委托在上海市任教的某德国籍人或德国驻上海领事馆的工作人员,担任其在离婚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由于我国事馆的工作人员,担任其在离婚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由于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此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是否允许外籍当法律中没有明确此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是否允许外籍当事人委托居住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或本国驻我国领事馆工作人员事人委托居住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或本国驻我国领事馆工作人员为诉讼代理人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要求作出司法解释。为诉讼代理人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要求作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批复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批复指出:(1 1)外籍当事人委托居住我)外籍当事人委托居住我国境内的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不违背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国境内的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不违背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注:当时处于该法施行期间)的规定,可以准许。(注:当时处于该法施行期间)的规定,可以准许。(2 2)外国)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国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国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时,亦应准许。同时根据我国参加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理人时,亦应准许。同时根据我国参加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外国驻华领事馆官员(包括经我国外交部确认的外国的规定,外国驻华领事馆官员(包括经我国外交部确认的外国驻华使馆的外交官同时兼有领事官衔者),当作为当事人的本国驻华使馆的外交官同时兼有领事官衔者),当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境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国民不在我国境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还可以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或为其还可以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或为其安排代表在我国法院出庭。安排代表在我国法院出庭。外国国家的国际民事诉讼地位外国国家的国际民事诉讼地位国家及其财产享受豁免权是国际公法、也是国际民事诉讼法国家及其财产享受豁免权是国际公法、也是国际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确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确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扣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押或用于强制执行。(1)司法管辖豁免。即未经一国明确同意,任何其他国家的司法管辖豁免。即未经一国明确同意,任何其他国家的法院都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以该外国国家的财法院都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以该外国国家的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不过,与此相反,根据国际社会的一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不过,与此相反,根据国际社会的一般作法,一国法院却可以受理外国国家作为原告提起的民事般作法,一国法院却可以受理外国国家作为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且该外国法院也可审理该诉讼中被告提起的同该案直诉讼,且该外国法院也可审理该诉讼中被告提起的同该案直接有关的反诉。接有关的反诉。(2)诉讼程序豁免。是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强迫其出庭作诉讼程序豁免。是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强迫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不得对该外国的国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等诉证或提供证据,不得对该外国的国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等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3)强制执行豁免。非经该外国国家明确同意,受诉法院不强制执行豁免。非经该外国国家明确同意,受诉法院不得依据有关判决对该外国国家财产实行强制执行。得依据有关判决对该外国国家财产实行强制执行。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权,均可通过国家的自愿放弃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权,均可通过国家的自愿放弃而排除。放弃豁免,一般认为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而排除。放弃豁免,一般认为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1)通过条约、契约中的有关条款,明示放弃豁免;通过条约、契约中的有关条款,明示放弃豁免;(2)争议发生后,双方通过协议,明示放弃豁免;争议发生后,双方通过协议,明示放弃豁免;(3)主动向他国法院起诉、应诉或提出反诉,即默主动向他国法院起诉、应诉或提出反诉,即默示放弃豁免;示放弃豁免;(4)虽不提出豁免主张,但已就对它虽不提出豁免主张,但已就对它的诉讼的实质问题采取了诉讼步骤或行为,即默示的诉讼的实质问题采取了诉讼步骤或行为,即默示放弃豁免放弃豁免(但采取的诉讼步骤或行为是为了提出豁但采取的诉讼步骤或行为是为了提出豁免主张的,不得视为放弃豁免免主张的,不得视为放弃豁免)。我国奉行的是绝对豁免论,但与原来意义上的绝对我国奉行的是绝对豁免论,但与原来意义上的绝对豁免论也不尽相同。豁免论也不尽相同。国际组织的国际民事诉讼地位国际组织的国际民事诉讼地位这里所讲的国际组织是指在国际范围内从事活动的这里所讲的国际组织是指在国际范围内从事活动的由若干国家或政府通过条约设立并取得国际法人格由若干国家或政府通过条约设立并取得国际法人格的团体。的团体。就目前国际社会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国际组织就目前国际社会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国际组织一般都是基于一定的国际条约在有关国家的法院诉一般都是基于一定的国际条约在有关国家的法院诉讼程序中享有绝对豁免权。讼程序中享有绝对豁免权。我国已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成为我国人民法院确定我国已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成为我国人民法院确定相关国际组织的国际民事诉讼地位时的重要法律依相关国际组织的国际民事诉讼地位时的重要法律依据;至于没有条约依据的国际组织的国际民事诉讼据;至于没有条约依据的国际组织的国际民事诉讼地位问题只能通过外交途径来处理。地位问题只能通过外交途径来处理。JudicialresolutionofinternationaldisputesInhearinginternationaldisputes,nationalcourtsmayhavedifficultysecuringjurisdictionoverthepartiesanddiscoveringevidence.Inaddition,nationalcourtsarelimitedbytwoprinciplesofjudicialrestraint-theactofstatedoctrine,andthedoctrineofsovereignimmunity.(1)JudicialProcedureApartyseekingjudicialresolutionofaninternationaldisputefacesseveralproblems,includingwhichnationscourtswillhearthecaseandwhatlawshouldbeappliedtothecase.Manyinternationalcontractscontainachoiceofforum(orforum-selection)clausethatdesignateswhichnationscourthasjurisdictiontohearacasearisingoutofthecontract.Inaddition,manycontractsalsoincludeachoiceoflawclausethatdesignateswhichnationslawwillbeappliedindecidingthecase.Absentthesetwoclauses,andwithoutthepartiesagreeingtothesematters,aninternationaldisputemayneverberesolved.Tofacilitatethedepositionofinternationallawdisputes,theUnitedStateshasenteredintoseveraltreatiesconcerninglegalprocedure.The1965ConventionontheServiceAbroadofJudicialandExtra-judicialDocumentsinCivilandCommercialMattersestablishesaprocedureforservingjudicialpapersonpartieslocatedinothercountries.The1970HagueConventionontheTakingofEvidenceAbroadinCivilandCommercialMattersprovidesaprocedureforconductingdiscoveryinothercountries.(2)ActofStateDoctrineAgeneralprincipleofinternationallawisthatacountryhasabsoluteauthorityoverwhattranspireswithinitsownterritory.Infurtheranceofthisprinciple,theactofstatedoctrinestatesthatjudgesofonecountrycannotquestionthevalidityofanactcommittedbyanothercountrywithinthatothercountrysownborders.InUnitedStatesv.Belmont,theU.S.SupremeCourtdeclared,Everysovereignstatemustrecognizetheindependenceofeveryothersovereignstate;andthecourtsofonewillnotsitinjudgmentupontheactsofthegovernmentofanother,donewithinitsownterritory.Thisrestraintonthejudiciaryisjustifiedunderthedoctrineofseparationofpowersandpermitstheexecutivebranchofthefederalgovernmenttoarrangeaffairswithforeigngovernments.(3)ThedoctrineofsovereignimmunityOneoftheoldestprinciplesofinternationallawisthedoctrineofsovereignimmunity.Underthisdoctrine,countriesaregrantedimmunityformsuitsincourtsinotherscountries.Originally,theUnitedStatesgrantedabsoluteimmunitytoforeigngovernmentsfromsuitsinU.S.courts.In1952,theUnitedStatesswitchedtotheprincipleofqualifiedorrestrictedimmunity,whichwaseventuallycodifiedintheForeignSovereignImmunityActof1976.ThisactprovidesthataforeigncountryisnotimmunefromlawsuitsinU.S.courtsinthefollowingtwosituations:(i)theforeigncountryhaswaiveditsimmunity,eitherexplicitlyorbyimplication.(ii)theactionisbaseduponacommercialactivitycarriedonintheUnitedStatesbytheforeigncountryorcarriedonoutsidetheUnitedStatesbutcausingadirecteffectintheUnitedStates.IntroductiontoInternationalCivilProcedureLawAstheinternationaldimensionofbusinessisontheincreasesothereistheriskoftransnationaltradedisputes.Courtsarenowfrequentlyaskedtodecideondisputeswithaforeignparty.Rulesinrespecttointernationaljurisdictionarenotalwaysintunewithoneanother.(1)Eachcountryhasitsownrulesonjurisdiction.Theserulesareoftendifferentinthedifferentlegalsystems.IntheUnitedStates,forinstance,thecourtsareconsideredtohavejurisdictionnotonlyoveradefendantestablishedtherebutalsooveraforeignpersonorcompanyreg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