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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磷酸锰铁锂公司风险管理(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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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磷酸锰铁锂公司风险管理(范文).docx

    泓域/磷酸锰铁锂公司风险管理磷酸锰铁锂公司风险管理xxx投资管理公司目录一、 产业环境分析3二、 正极材料性能极大影响锂离子电池性能4三、 必要性分析5四、 效用期望值分析法6五、 损失期望值分析法9六、 纯粹风险概念12七、 责任风险13八、 人力资本风险19九、 财产损失度量20十、 责任损失度量23十一、 内部风险抑制28十二、 合同融资型风险转移措施31十三、 风险自留32十四、 风险管理信息系统36十五、 公司基本情况37十六、 项目风险分析39十七、 项目风险对策41十八、 组织架构分析42劳动定员一览表43十九、 法人治理44二十、 发展规划分析56一、 产业环境分析整合区域创新资源和要素,推动创新要素合理流动,着力构建协同有序、优势互补、科学高效的区域创新体系。(一)加快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实施提升持续创新能力、高水平创新型园区建设、高成长性创新型企业培育、高附加值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推进开放创新、创新创业生态体系建设六大行动,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引领区。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积极落实先行先试政策,着力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设新型科研机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区域协同创新等方面率先突破,建设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试验区。全面推进区域协同创新,优化“五城九区多园”创新布局,形成高效合作、协同有序的创新体系,建设区域创新一体化先行区。到2020年,苏南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占GDP的比重提高到3%。(二)加强创新型城市和创新型园区建设强化城市创新功能,推动创新要素集聚,建立区域创新合作联动平台,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城市群。推动高新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强化综合服务功能和科技创新促进功能。推动科技园区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功能创新,建设集知识创造、技术创新和新兴产业培育为一体的创新核心区。统筹推进大学科技园、科技产业园、科技创业园、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创业特别社区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支持徐州、淮安、宿迁申报国家创新城市试点,加快推进创新型县(市、区)建设。推动符合条件的省级高新区创建国家级高新区,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建立省级高新区。(三)推进区域协同创新按照苏南创新提升、苏中创新跨越、苏北创新突破的要求,探索人才、技术、成果、资本等创新要素统筹配置的新模式,提高区域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加快推进苏南创新驱动发展,更好地支撑引领全省经济转型升级。积极引导苏中地区更大力度集聚创新要素、培育特色产业,形成创新发展新优势。深入实施苏北科技与人才支撑工程,支持苏北地区大力引进技术和人才,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切实以科技创新支撑跨越发展。推动创新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组合,鼓励苏南高新区跨区域创新合作与产业整合,完善与苏中、苏北地区的挂钩支持、共建分园机制,打造苏中苏北产业技术创新高地。深化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推动建设宁镇扬创新合作示范区,支持常熟市、海安县等科技创新体制综合改革试点。二、 正极材料性能极大影响锂离子电池性能锂离子电池充放电的核心是锂离子的嵌入和脱嵌,即锂离子在电解液中通过隔膜在正负极之间移动。锂离子电池是指以锂离子嵌入化合物作正极材料,碳素材料为负极的电池。其充放电的过程就是锂离子嵌入和脱嵌的过程。充电时,正极产生的锂离子通过电解液跨越隔膜运动到负极。碳素作为负极材料呈层状结构并伴有很多微孔,当锂离子运动到负极之后就会嵌入微孔之中。嵌入的锂离子越多代表电池充电容量越高。放电时,嵌入的锂离子脱出并运动回正极,此时回正极的锂离子越多代表电池放电容量越高。正极材料作为锂离子来源成为提高电池性能的关键。从工作原理来看,锂离子嵌入化合物作为正极材料为电池充放电提供锂离子,也正因此正极材料的性能是锂离子电池电化学性能的决定性因素。目前商用的正极材料主要有钴酸锂(LCO)、锰酸锂(LMO)、磷酸铁锂(LFP)、三元材料镍钴锰酸锂(NCM)和镍钴铝酸锂(NCA)等。这些材料的性能差异决定了各类锂离子电池在能量密度、循环性、稳定性、安全性等方面的不同。三、 必要性分析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四、 效用期望值分析法以损失期望值为标准选择风险管理的方案得到广泛的应用,但仍然存在着一些局限。比如这种方法没有考虑到同一损失对不同主体的影响可能是不同的,如10万元的损失也许能导致一家小企业破产,但对大公司而言可能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不同的风险主体对同一损失风险将采取的态度可能截然不同,而这种主观反应的差异是难以用损失期望值分析法衡量的。潜在损失的严重性可以用效用期望值这种方法来衡量。1、效用及效用理论效用是经济学中最常用的概念之一。一般而言,效用是指对于消费者通过消费或者享受闲暇等使自己的需求、欲望等得到的满足的一个度量,可以解释为人们由于拥有或使用某物而产生的心理上的满意或满足程度。例如,在现实生活中,一本中学课本对中学生的效用是很大的,而对文盲和大学生的效用却很小。在经济社会中,同样数量的损失将会给穷人带来的艰难和困窘远大于对富人的影响。从而,在不确定条件下的决策必然与决策人的经济实力、风险反应产生不可割裂的关系。效用理论为不确定条件下的决策提供了一种定量分析的工具。效用理论认为人们的经济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从增加货币量中取得最大的满足程度,而不仅仅是为了得到最大的货币数量。一般的做法是,通过特别的方法,主要是询问调查法,了解决策者对不同金额货币所具有的满足度(量化指标为效用度,为0100),然后计算不同方案的效用期望值,以决定方案的取舍。2、效用函数与效用曲线效用函数原本是表示消费者在消费中所获得的效用与所消费的商品组合之间数量关系的函数。它被用以衡量消费者从消费既定的商品组合中所获得满足的程度。运用无差异曲线只能分析两种商品的组合,而运用效用函数则能分析更多种商品的组合。在运用效用函数进行风险决策的首要工作是确定决策主体对收益或损失的量化反应,反应效用度与金额之间对应关系的函数为效用函数,如用图像表示则为效用曲线。从人们对损失的态度来看,理论上可以分成三种类型:漠视风险型、趋险型、避险型。漠视风险者对损失风险没有特别的反应,他的决策完全根据损失期望值的大小而确定。若要达到相同的效用度,不同类型的投资者所要求的拥有的价值是不同的。漠视风险者的效用曲线是通过(0,0)的一条直线、为了转移风险,漠视风险者不会付出比期望损失更大的转移费用,显然他很难成为商业保险的投保人。避险型即风险厌恶,表明经济代理人对于风险的个人偏好状态,其效用随货币收益的增加而增加,但增加率递减。具体分析,无论人们对风险承担者的概念做何种理解,我们都可以肯定地认为,获取随机收益W比获取确定收益W=EW所承担的风险要大得多。如果某个市场参加者总是宁愿获取W=EW的收益,相应获得U(EW)的效用,然而,他不愿意承担风险获取风险收益W,相应获得的预期效用为E(UW),那么,我们就称这个市场参加者为风险厌恶者。也就是说,当面临多种同样货币预期值的投机方式时,风险厌恶考将选择具有较大确定性而不是较小确定结果的投机方式。在信息经济学中,风险厌恶者的效用函数一般被假设为凹性。效用随货币收益的增加,但增加率递减。效用函数的二阶导数小于零。趋险型的效用随货币收益的增加而增加,但增加率递增。效用函数的二阶导数大于零。当面临多种同样货币预期收益值的方式时,风险爱好者将选择具有较小确定性而不是较大确定结果的投机方式。漠视风险型的效用随货币收益的增加,但增加率不变,效用函数的二阶导数等于零。在面临不确定性时,行为人的选择就是追求财富的期望效用最大化过程。不确定性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虽然结果是不确定的,但每种结果本身和出现的客观概率(或密度函数)是已知的,此时行为人对结果出现的主观概率预期当然和客观情况一致,期望效用最大化就是在客观概率下的效用最大化:另一种情况则是不但结果是不确定的,而且每种结果出现的客观概率(或密度函数)也是未知的,但此时行为人对每种结果出现的概率会有一个主观预期,此时期望效用最大化就是主观期望效用(SEU)最大化。五、 损失期望值分析法损失期望值法,首先要分析和估计项目风险概率和项目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或收益)大小,然后二者相乘求出项目风险的损失(或收益)期望值,并使用项目损失期望值(或收益)去度量项目风险。在使用项目风险损失期望值作为项目风险大小的度量时,需要确定的项目风险概率和项目风险损失大小的具体描述如下:1、项目风险概率项目风险概率和概率分布是项目风险度量中最基本的内容,项目风险度量的首要工作就是确定项目风险事件的概率分布。一般说来,项目风险概率及其分布应该根据历史信息资料来确定。当项目管理者没有足够历史信息和资料来确定项目风险概率及其分布时,也可以利用理论概率分布确定项目风险概率。由于项目的一次性和独特性,不同项目的风险彼此相差很远,所以在许多情况下人们只能根据很少的历史数据样本对项目风险概率进行估计,甚至有时完全是主观判断。因此,项目管理者在很多情况下要运用自己的经验,要主观判断项目风险概率及其概率分布,这样得到的项目风险概率被称为主观判断概率。虽然主观判断概率是凭人们的经验和主观判断估算或预测出来的,但它也不是纯粹主观随意性的东西,因为项目管理者的主观判断是依照过去的经验做出的,所以它仍然具有一定的客观性。2、项目风险损失项目风险造成的损失或后果大小需要从三方面来衡量:(1)项目风险损失的性质。项目风险损失的性质是指项目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是经济性的,还是技术性的,还是其他方面的。(2)项目风险损失的大小与分布。项目风险损失的大小和分布包括是指项目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严重程度和这些损失的变化幅度,它们需要分别用损失的数学期望和方差表示。(3)项目风险损失的时间与影响。项目风险损失的时间分布是指项目风险是突发的,还是随时间的推移逐渐致损的,项目风险损失是在项目风险事件发生后马上就能感受到,还是需要随时间的推移而逐渐显露出来以及这些风险损失可能发生的时间等,项目风险影响是指项目风险会给哪些项目相关利益者造成损失,从而影响它们的利益。3、项目风险损失期望值的计算项目风险损失期望值的计算一般是将上述项目风险概率与项目风险损失估计相乘得到,然后以此作为决策的依据,即选取损失期望值最小的风险管理方案。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即使自留风险方案的损失期望值小于投保方案,很多人仍宁愿选择购买保险作为风险管理决策方案。对这种行为的一种解释就是由于不确定性存在的隐性成本忧虑因素的影响。不论选择哪一个风险管理方案,风险的不确定性都是客观存在的。即风险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损失程度可能很大,也可能很小。风险管理人员对于可能出现的最坏后果心存忧虑,这种忧虑无论未来风险事件是否发生都将存在。在运用数量方法选择风险管理决策的过程中,需要把忧虑因素的影响代之以某个货币价值,从而产生了风险管理方案的忧虑成本。忧虑成本的确定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忧虑成本是一个极为主观的因素,然而仍然可以从分析影响忧虑成本的因素入手寻求估计忧虑成本的可行途径。首先,损失的概率分布,尤其是程度严重的损失和发生概率高的损失对风险管理人员的心理反应有直接的影响。其次,风险管理人员对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的把握程度也对忧虑心理的产生有直接影响。由于忧虑成本的加入,各种风险管理方案的损失期望值增加。对于投保方案而言,付出较净损失期望值更多的保险费后,将损失的不确定性化为确定性支出,能够大大减少管理者的忧虑心理,一般此时的忧虑成本为零,如果企业决定部分或全部自留风险,即使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也只能减轻而无法消除忧虑成本。忧虑成本的确定可以用调查问卷的办法,询问风险管理人员愿意付出多大的经济代价来消除由于损失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忧虑心理。六、 纯粹风险概念纯粹风险是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一般而言,危害性风险,如房屋所有者面临的火灾风险、汽车发生碰撞,几乎都是纯粹风险。纯粹风险通常是静态风险,即在社会、经济、政治、技术以及组织等方面正常的情况下,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化或人们的过失行为所致的损失或损害的风险,如地震、暴风雨与意外伤害事故等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纯粹风险通常也是非系统性风险,即风险效应能被抵消的风险。如在保险公司的运行中,保险人通过汇集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转移的风险,利用大数法则和风险自发机制的作用,可以分散或互相抵消一些风险效应。企业所面临的纯粹风险主要包括财产损失风险、责任风险和人力资本风险。七、 责任风险责任风险是指因个人或单位的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法律或合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法律责任一般可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企业经常面临的责任风险主要是民事责任风险,民事责任又分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大类。责任风险中的“责任”,少数属于合同责任,绝大部分是指法定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在保险中,保险人所承保的责任风险仅限于法律责任中对民事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它是由于人们的过失或侵权行为导致他人的财产毁灭或人身伤亡。在合同、道义、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又可细分为对人的赔偿风险和对物的赔偿风险。如对由于产品设计或制造上的缺陷所致消费者的财产或人身伤害,产品的设计者、制造者、销售者依法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责任风险从其分摊原则来看,包括免责、过失责任、严格责任、绝对责任和连带责任五种。1、免责法院在很多情况下对慈善机构和政府的行为实行免责。慈善事业的财产不能被用于支付判决,因此,很长时间以来慈善机构在进行自己的活动时不必因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担忧。但现代的普通法已经规定,慈善机构对以下两种情况要负责任:第一,因该机构挑选员工的过失,使得本应从机构活动中受益却受到伤害的人:第二,其他因该机构员工的行为或者过失而受到伤害的人。对政府的一些行为实行免责,是为了维护与保持公众利益,如果政府总是因其过失与错误行为而被诉讼纠缠的话,这种经济负担就会使其不能提供有利于大众的服务。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政府所享有的相当广泛的豁免权开始不同程度地减弱,但大多数情况下,立法性的或纯粹的政府管理行为还是会受到法律的豁免。2、过失责任过失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因任何疏忽或过失违反法律应尽义务,或违背社会公共生活准则而致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应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责任。例如违章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亡,肇事人就应承担法律赔偿责任。过失责任是一种普遍的分摊责任的方法,法律上的过失责任往往是侵权行为。但过失行为属于非故意侵权行为,它与故意侵权行为不同。故意侵权行为是指有预谋或有计划,但不必事先预料到后果的行为,如非法侵占、侵占他人财产、胁迫、殴打、非法监禁、人格诽谤、侵犯他人隐私、诬告、破坏他人合同关系等。而过失侵权行为则表现为行为人“丧失他应有的预见性”而未达到应有的注意程度的一种不正常或不良的心理状态。过失分为两种:一种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应当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另一种表现为虽然预见到了其行为的后果,却轻信这种后果可以避免。在法庭上以过失为由起诉被告的时候,原告要举证说下述四个方面:被告具有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被告没有履行注意义务;对义务的违反是导致伤害的近因:这种伤害造成了实质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同时,被告拥有一定的抗辩权利。3、严格责任严格责任本质上是一种归责原则,并非在此归责原则下实现的责任主体所承担的一种法律责难后果与状态。在过失责任下,侵害人要承担由于自己的疏忽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如果侵害人没有疏忽,就可以不承担责任。但由于许多行为的危险性较大,即使施加了合理的注意,侵害人也应该为损失负责。因此,很多情况下只要证明了行为的危险性,就可以起诉侵害人要求赔偿。这种情况下侵害人就承担了严格责任。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责任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和过失。严格责任是一种既不同于绝对责任,又不同于无过错责任的一种独立的归责形式。与其他归责原则相比,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严格责任的成立以债务不履行以及该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而并非以债务人的过错为要件,这是其区别于过错责任的最根本的特征。因而在严格责任下,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有无过错进行举证的责任,而债务人以自己主观上无过错并不能阻碍责任归加。在这一点上,似乎有理由认为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过错推定相一致。但是,过错推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过错,而严格责任考虑的则是因果关系而并非违约方的过错。例如,在严格责任下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违约并不能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而此种情形无论如何不能推定债务人存在过错。因此,二者仍是存在一定区别的。第二,严格责任虽不以债务人的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但并非完全排斥过错。一方面,它最大限度地容纳了行为人的过错,当然也包括了无过错的情况;另一方面,它虽然不考虑债务人的过错,但并非不考虑债权人的过错。如果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履行,则往往成为债务人得以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可见,虽然严格责任往往被我国学者称为“无过错责任”,但其与侵权行为法中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过失)的无过错责任是存在一定区别的。第三,严格责任虽然严格,但并非绝对。这一点使之与绝对责任区别开来。所谓绝对责任,是指债务人对其债务应绝对地负责,而不管其是否有过错或是否由于外部原因造成。严格责任在19世纪英美古典合同理论中也曾经是绝对责任,发展至后来,出现了诸如后发不能之类的免责事由,因而出现了严格但不绝对的严格责任。在严格责任下,并非表示债务人就其债务不履行行为所生之损害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负责,债务人可依法律规定提出特定之抗辩或免责事由(例如不可抗力等)。4、绝对责任绝对责任是指当某人需履行某项义务时,无论情况如何都必须承担责任。绝对责任常见于爆炸实例中。许多汽车法往往规定,即便被保险人有过失或有违法行为,保险公司也必须对第三者承担责任。某些法律明文规定这样一种责任:某种被认定为违禁的事件发生便可构成责任,无须考虑被告人注意程度或已采取的预防措施,也不需要提供有关过错的证据。绝对责任较之严格责任标准更高。承担严格责任的行为人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可援引,而承担绝对责任的行为人不能援引任何抗辩事由。5、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效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带义务人都对不履行义务承担全部责任。连带责任的规定,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由于连带责任后果较严重,人民法院在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时比较慎重,凡法律无明文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无明确约定的,一般不能判由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外,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分别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具体来讲,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1)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2)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3)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4)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5)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6)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7)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8)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八、 人力资本风险企业的生产性质资本包括实物资本和人力资本。所谓人力资本,著名经济学家舒而茨的定义是:人力资本是相对于物质资本而非人力资本而言的,是体现在人身上的,可以被用来提供未来收入的一种资本,是指人类自身在经济活动中获得收益并不断增值的能力。人力资本不等于人力资源,人力只有经过培训,才能真正成为资本。换言之,人力资本风险就是指由于个人的死亡、受伤、生病、年老或其他原因的失业而造成的损失的不确定性。人力资本投资,是指对人力资本进行一定的投入,使其在质和量上都有所提高,并期望这种提高能最终反映在劳动产出增加上的一种投资行为。人力资本投资风险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投资主体对人力资本投入结果的不确定性,企业的人力资本风险与财产损失风险、责任风险一样,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也是随着公司内部、外部的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但其损失形态仍不外乎以下几种:死亡、疾病、工伤和年老。(1)死亡。影响员工死亡的风险因素包括年龄、性别、身高和体重、生理状况、职位、个人嗜好、个人病史与家族病史等。(2)疾病。与其他损失形态相比,员工遇上疾病的可能性最大,可以说难以避免。风险管理者如果不能妥善处理此类风险,那么此类风险将成为公司的一个很大的隐患。(3)工伤。工伤是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发生各种意外或因职业病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的总称。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人为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和管理因素。统计资料显示,人为因素引起的工伤事故在所有的工伤事故中占较大比例。由此可见,风险管理者完全可以通过积极有效的措施使工伤事故发生率降下来。(4)年老。与其他人身风险损失相比,年老更具有可预见性。其实年老对公司的威胁并不像其他人身风险损失那样明显,但如果风险管理者对此掉以轻心,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员工的养老问题将成为公司的一个沉重包狱。九、 财产损失度量在风险度量中,对直接损失幅度的估算有时候并不是直接应用实际直接损失金额,而是用财产的价值乘以损失率。因为损失率相对于各项财产的损失金额来说,更容易有一个大致的标准,因此,在对公司财产进行风险分析时,就要评估其财产的价值。财产价值的评估方法有很多,常见的方法包括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和清算价格法等。本章重点讲述重置成本法。运用重置成本法评估资产的价值,就是用这项资产的现时特价完全重置成本(简称重置全价)减去应扣损耗或贬值,即:资产评估价值=资产重置成本资产实体性贬值资产功能性贬值资产经济性贬值1、重置成本的估算(1)重置核算法。它是指按资产成本的构成,把以现行市价计算的全部购建支出按其计入成本的形式,将总成本区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来估算重置成本的一种方法。直接成本是指直接可以构成资产成本支出的部分,间接成本是指为建造、购买资产而发生的管理费,总体设计制图等项支出。(2)物价指数法。这种方法是在资产历史成本基础上,通过现时物价指数确定其重置成本。物价指数法估算的重置成本,仅考虑了价格变动因素,因而确定的是复原重置成本;而重置核算法既考虑了价格因素,也考虑了生产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变动因素,因而可以估算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同时,物价指数法建立在不同时期的某一种或某类甚至全部资产的物价变动水平上:而重置核算法建立在现行价格水平与购建成本费用核算的基础上,一项科学技术进步较快的资产采用物价指数法估算的重置成本往往会偏高。物价指数法和重置核算法也有其相同点,都是建立在利用历史资料的基础上。(3)功能价值法,也称生产能力比例法。这种方法是寻找一个与被评估资产相同或相似的资产为参照物,计算其每一单位生产能力价格或参照物与被评估资产生产能力的比例,据以估算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前提条件和假设是资产的成本与其生产能力呈线性关系,生产能力越大,成本越高,而且是呈正比例变化。(4)规模经济效益指书法。由于规模经济效益作用的结果,资产生产能力和成本之间只呈同方向变化,而不是等比例变化。(5)统计分析法。在用成本法对企业整体资产及某一项同类型资产进行评估时,为了简化评估业务,还可以采用统计分析法确定某类资产重置成本。第一,在核实资产数量的基础上,把全部资产按照适当标准化分为若干类别:第二,在各类资产中抽样选择适量具有代表性的资产,估算其重置成本:第三,依据分类抽样估算资产的重置成本额与账面历史成本,计算出分类资产的调整系数。根据调整系数估算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2、实体性贬值的估算实体性贬值的估算,一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1)观察法。(2)公式计算法。3、功能性贬值的估算功能性贬值是由于技术相对落后造成的贬值。功能性贬值的估算可以按下列步骤进行:(1)将被评估资产的年运营成本与功能相同但性能更好的新资产的年运营成本进行比较。(2)计算二者的差别,确定净超额运营成本。净超额运营成本是超额运营成本扣除所得税以后的余额。(3)估计被评估资产的剩余寿命。(4)以适当的折现率将被评估资产在剩余寿命内每年的超额运营成本折现,这些折现值之和就是被评估资产功能性损耗(贬值)。4、经济性贬值的估算经济性贬值是由于外部环境变化引起资产闲置、收益下降等而造成的资产价值损失。十、 责任损失度量法律责任中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根据相应的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规范进行界定,民事责任中的违约责任依据合约规定界定责任方的责任大小,因此本章的责任损失度量是指民事侵权责任损失的度量,侵权责任损失主要是指企业依据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和大小而承担的经济赔偿,以及相应的诉讼费、辩护费等法律费用支出。损害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一种后果,具体表现为受害人的死亡、人身伤害、精神痛苦以及各种形式的财产损害,相应的赔偿原则因损害类型而异。1、财产损失赔偿财产损害是指受害人因其财产受到侵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它是可以用金钱的具体数额加以计算的实际物质财富的损失。第一,财产损害可以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种,侵权人既要对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进行赔偿,也要对在正常情况下实际上可以得到的利益即间接损失进行赔偿。直接损失是行为人的加害行为所直接造成的被侵权人的财产减少,如侵犯财产权而造成的财物的损坏、灭失,都属于直接损失,都应当全部赔偿,间接损失原则上也应当全部赔偿。因为在正常情况下,被侵权人本应当得到这些利益,只是由于侵权人的侵害才使这些可得利益没有得到。这种损失虽然与直接损失有些区别,但这种区别只是形式上的,实质上并没有区别。对于间接损失如果不能全部予以赔偿,被侵权人的权利就得不到全部保护,同时侵权人的违法行为也得不到应有的制裁。因此,间接损失也应当全部赔偿。这里所说的间接损失,是客观的、实际的损失,是有切实依据的可得利益损失,并不是主观臆想的损失,对于这样的损失,必须予以全部赔偿。第二,需要赔偿合理损失。在实行全部赔偿原则的时候,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予以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合理的。不合理的损失不应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体现的就是赔偿合理损失,按照这一规定,计算财产损失的基本方法是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这个方法基本可行,但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如果损害发生时市场价格较低而案件审判时市场价格较高,按照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就对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不利。如果损害发生时市场价格较高而案件审判时价格较低,则这样的计算方法是比较合理的。对此,应当着重解读后一个说法,即“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可以采取实事求是的方法确定损失范围,确定赔偿数额。第三,实行损益相抵。实行全部赔偿,必须从全部损失中扣除新生利益,实行损益相抵。对此,应当依照损益相抵原则,进行科学、准确的计算,对其相抵以后的损失额,予以全部赔偿。第四,财产损害赔偿是否适用预期利益损失规则。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专家对财产损害赔偿是否应当适用预期利益损失规则,进行了研究,最终立法没有采纳,但这种规则是应当考虑的。例如,沈阳故宫门前上马石毁损案中,上马石被新手司机在倒车中撞折,经过鉴定,损失达数千万元之多,但侵权人无此巨额利益的损害预期。北京市植物园试验栽培的葡萄被他人偷吃,损失价值也达数千万元,侵权人也无此预期。如果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亦不公平。如果适用预期利益损失原则,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则较为稳妥。故应当在司法实践中总结经验,将来在司法解释中解决。2、非财产损害赔偿(1)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是指侵害他人的身体所造成的物质机体的损害,根据损害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一般伤害、残疾和死亡三种类型。无论是一般伤害、残疾还是死亡,均属于对他人身体的损害。因此,人身损害的赔偿首先涉及的就是对他人身体造成的“物质”性损害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然而,人身损害不能仅以受害者遭到损害的物质机体本身的价值作为赔偿的确定标准,还应考虑受损机体得以恢复所需的全部费用。(2)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失是指当受害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等人格权受到侵害时精神上的痛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做了界定,扩大了赔偿范围。精神损害表现为生理上或者心理上痛苦的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它不能像财产损害那样,可以通过一定的标准加以确定,对于精神受到损害的人给予金钱赔偿,并不具有等价性,而是具有补偿、惩戒的特征。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解释列出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的注意事项:第一,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才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如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以支持。第二,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十一、 内部风险抑制评价风险大小最主要的两个方面:一个是损失期望值,另一个是损失方差,前面所述的控制型风险管理措施和融资型风险管理措施都在从不同角度影响损失期望值,而内部风险抑制的目的在于降低损失方差。内部风险抑制措施主要包括分散、复制、信息管理和风险交流等。(一)分散分散是指公司把经营活动分散以降低整个公司损失的方差,体现为公司的跨行业或跨地区经营、风险在各风险单元间转移或将具有不同相关性的风险集中起来。其理论基础就是马科维茨的资产组合理论,主要是指通过多样化的投资来分散和降低风险的方法。马柯维茨的资产组合管理理论认为,只要两种资产收益率的相关系数不为1(即完全正相关),分散投资于两种资产就具有降低风险的作用。而对于由相互独立的多种资产组成的资产组合,只要组成资产的个数足够多,其非系统性风险就可以通过这种分散化的投资完全消除。资产放在不同的投资项目上,例如,股票、债券、货币市场,或者是基金,可把风险分散。投资分散于几个领域而不是集中在特定证券上,这样可以防止一种证券价格不断下跌时带来的金融风险。(二)复制复制主要指备用财产、备用人力、备用计划的准备以及重要文件档案的复制。当原有财产、人员、资料及计划失效时,这些备用措施就会派上用场。例如在“911”事件中,位于世贸大楼内的一家公司由于在其他地方设有数据备份站,可以实时备份数据,所以,当大楼倒塌,楼内办公室里所有电脑设备和文字材料都损毁后,公司的信息资料并未遭到太大损失。(三)信息管理企业的风险信息种类繁多、数量巨大,必须经过一个合理的管理过程来筛选、提炼、分析,以保障风险信息的高质量,最终为各级决策所用。按照一般的信息管理流程,风险信息的管理可分为收集整理、加工处理、传递和更新等几个阶段。总结风险信息的内容以及风险信息管理的过程,还有几个建议值得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加以关注:(1)应逐步积累,建设并不断完善风险信息库。风险是未来的不确定性,但预测未来比判断现状困难百倍,不论是进行定性判断还是应用数量模型进行定量预测,较为理性和准确的分析有赖深厚的信息基础,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丰富经验。(2)应明确风险信息管理的职能设置,企业应将风险信息管理的职责分工落实到各个有关职能部门和业务单元,并对不同层级的岗位设置不同的信息处理和管理决策权限。(3)应分配相当的资源建设和完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统一风险信息管理的平台,达到相关职能机构信息的及时共享,以提高管理效率、减低决策成本,同时注意与现有管理和业务信息系统的衔接,避免冲突和浪费。(四)风险交流在风险管理领域,风险交流是新近被认识到的,它是指公司内部传递风险和不确定结果及处理方式等方面信息的过程。风险交流一般具有五个特征:(1)一般的“听众”不了解风险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2)即使给一般的员工介绍风险管理,仍然有很多方面过于复杂,员工难以理解。(3)理解风险经理提出的问题往往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这对其他经理来说是一个挑战。(4)人们对风险管理的态度非常主观。(5)很多人常常低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风险经理进行交流的内容和结构应当反映以上这些特征。(五)全面风险抑制分解式抑制会增加风险抑制成本。公司应该围绕具有总体性的财务变量开展全面风险抑制活动,如收益、现金流或应税收入等。总体性财务变量的风险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降低:一是针对总体性变量开展抑制活动;二是针对构成总体财务变量的各个要素的风险开展针对性风险抑制活动。十二、 合同融资型风险转移措施除了保险、套期保值这些比较常用的风险转移措施之外,还有一些基于合同的融资型风险转移方式。财务租赁合同就是一种合同融资型风险转移措施。在财产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经常会在出租物的质量责任、维修保养责任和损坏责任等问题上产生纠纷。为了转移此类责任风险,出租人可以根据承租人的租赁要求和选择,出资向供货商购买出租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可在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续租或者退租,这就是财务租赁合同。在实践中,大多数融资租赁交易均把承租人留购租赁物作为交易的条件。这是因为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目的,并不是要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在于通过向承租人融通资金来获得利润。其之所以在租赁期间要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主要是为担保能取得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投资。租赁期满,出租人无保留租赁物的必要,而租赁物对承租人仍有价值。而且,对承租人来说,虽然承担了风险,但可以从其他渠道取得资金以保证正常经营。十三、 风险自留风险自留也称为风险承担,是指企业自己非理性或理性地主动承担风险,即一个企业以其内部的资源来弥补损失。它和保险同为企业在发生损失后主要的筹资方式,是重要的风险管理手段。风险自留既可以是有计划的,也可以是无计划的。无计划的风险自留产生于以下几种情况:(1)风险部位没有被发现。(2)不足额投保。(3)保险公司或者第三方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来补偿损失,比如偿付能力不足等原因。(4)原本想以非保险的方式将风险转移至第三方,但发生的损失却不包括在合同的条款中。(5)由于某种危险发生的概率极小而被忽视。在这些情况下,一旦损失发生,企业必须以其内部的资源(自有资金或者借入资金)来加以补偿。如果该组织无法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则只能停业。因此,准确地说,非计划的风险自留不能称为一种风险管理的措施。有计划的风险自留也可以称为自保。自保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手段。它是风险管理者察觉了风险的存在,估计到了该风险造成的期望损失,决定以其内部的资源(自有资金或借入资金),来对损失加以弥补的措施。在有计划的风险自留中,对损失的处理有许多种方法,有的会立即将其从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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