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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事项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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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事项一览表.doc

    化妆品行政处罚事项一览表序号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处罚金额法律依据1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1.罚款;2.没收非法财物及违法所得;3.责令停产。  违法所得3-5倍的罚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2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1.罚款;2.没收非法财物及违法所得;3.责令停产;4.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违法所得3-5倍的罚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3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1.罚款;2.没收非法财物及违法所得;3.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违法所得3-5倍的罚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4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1.罚款;2.没收非法财物及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3-5倍的罚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5    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上规定外其他有关规定。1.警告;2.责令停产;3.没收违法所得;4.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化妆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序号案由违反法律违反法规处罚的法律依据处罚的法规依据处罚内容备注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到倍的罚款。2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到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3进口或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1.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到倍的罚款。2.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4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二十七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到倍的罚款。5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其他规定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1、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食品安全餐饮服务环节行政处罚事项来源: 2011年08月21日 字体:大中小应受处罚的行为处罚依据可实施处罚的种类实施主体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食品安全法第84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卫生部门经营条件变化时未依规定处理或者造成严重后果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卫生部门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或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卫生部门安排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食品安全法第87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卫生部门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食品安全法第92条: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吊销许可证卫生部门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一)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一)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卫生部门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二)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二)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卫生部门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三)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三)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卫生部门未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6条第1款: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卫生部门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卫生部门违反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第19条第2款:违反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五)款进行查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卫生部门未按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6条第2款: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卫生部门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7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五)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卫生部门未按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7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六)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卫生部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依照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食品安全法第88条: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卫生部门有关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卫生部门未按规定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卫生部门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卫生部门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不符合要求,或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食品安全法第91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卫生部门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不符合要求,未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卫生部门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环境条件不符合要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卫生部门不能保持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正常运转与使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卫生部门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不符合要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0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卫生部门未按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未查验经营资质并索取消毒合格凭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0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卫生部门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2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卫生部门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一)项: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卫生部门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卫生部门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卫生部门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卫生部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卫生部门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卫生部门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卫生部门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卫生部门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卫生部门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卫生部门豆制品在贮存、运输、销售过程违反规定冷藏要求深圳市豆制品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第22条:豆制品在贮存、运输、销售过程违反本规定冷藏要求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2万元罚款责令改正,罚款卫生部门餐饮业经营者、食堂等采购豆制品时违反送货单制度有关规定深圳市豆制品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第23条第3款:餐饮业经营者、食堂等采购豆制品时,违反送货单制度有关规定的,由卫生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罚款责令改正,罚款卫生部门豆制品生产经营单位不按照规定建立台帐深圳市豆制品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第24条:豆制品生产经营者不按本规定建立台账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5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责令改正,罚款卫生部门餐饮经营者违法现制豆制品有关规定深圳市豆制品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第25条:餐饮经营者违反现制豆制品有关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罚款责令改正,罚款卫生部门餐饮服务单位购买、使用亚硝酸盐深圳市亚硝酸盐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第14条第2款: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购买、使用亚硝酸盐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罚款责令改正,罚款卫生部门经营和使用亚硝酸盐未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或台帐,或未按规定保存记录深圳市亚硝酸盐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第17条第2款:生产、经营和使用亚硝酸盐未按本规定建立销售记录或台帐,或未按规定保存记录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建设、交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罚款责令改正,罚款卫生部门储存亚硝酸盐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核查登记深圳市亚硝酸盐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第18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建设、交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罚款责令改正,罚款卫生部门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9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有关证照卫生部门集体用餐单位采购无标识食用农产品或不建立食用农产品采购档案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第25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整改,罚款卫生部门 说明:根据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原市卫生局的餐饮、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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