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经济法基础问题解答.doc

    • 资源ID:60084006       资源大小:33.50KB        全文页数:16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20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20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经济法基础问题解答.doc

    经济法基础问题解答1.第21页例1-17满6个月时,是否应为2008年2月29日而非2008年3月1日?支付余租是否应为2月29日?薛某是否应在3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之时间段内主张权利?解答:6个月确实是指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这期间的房租已付。而2008年3月1日至8月31日的房租尚没有付,括号里的3月1日并非特指满6个月的时间,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的付款具体时间,因此以当事人约定的时间为准。2.第42页 例2-7方某下半年调到乙公司是否需要满1年后再享受年休假?解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因此,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年休假是指职工开始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年休假具体天数按照累计工作时间计算。3.第71页倒数第1至2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请问8%是指缴费基数的8%,还是指缴费基数20%的8%? 解答:应理解为缴费基数的8%。4.第83页第18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前两项遗属待遇,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一般认为伤残等级越高,待遇应越好,但这一规定恰恰相反。请问制订该规则的原因是什么?解答:这一规定与您理解的并不矛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5.第87页第14行“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除此之外,一般认为女职工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请问男职工可否享受“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中“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由于计划生育引起的疾病医疗费用”?倒数第4行“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请问“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有何联系与区别?解答: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此可以推断,男职工也可享受“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中的“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由于计划生育引起的疾病医疗费用”,还可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这里的产假工资,是指女职工休产假前的基本工资(含物价补贴)。6.第112页倒数第1至2行“餐饮、宾馆、珠宝金饰、工艺美术品、房地产及汽车销售等行业为交易金额的1.25%”,请问“1.25%”是否应为“2%”? 解答:教材内容是正确的,这是2013年2月25日最新调整的。7.第158页第16至17行“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请问“减按2%”应如何理解?解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3%。而“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中“减按2%“是指按照2%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与正常征收率3%相比税负有所减少。8.第163页关于“(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规定,请问因自然灾害导致的存货损失是否是非正常损失,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若需要转出,能否理解为自制存货是不得抵扣的,外购存货应进项转出?解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导致的存货损失。因此,因自然灾害导致的存货损失其进项税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9.第174页倒数第8行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应如何理解? 解答:湿租业务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负担的业务。固定费用包括该段期限内飞机的维护费用和相关配套人员的工资等。10.第195倒数第12行“(2)从量定额应纳税额=(30+50)×2 000×0.5÷10 000=8 ”中“÷10 000”应如何理解?第198页第16行“组成计税价格=(100×3+75+100×250×200×0.003÷10 000)”中“÷10 000 ”应如何理解?解答:两者均属于计算单位的换算,将元换算为万元。11.第197页第2行“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应如何理解?解答:消费税属于价内税,组成计税价格是含消费税的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材料成本+加工费)+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由上推导出: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材料成本+加工费);组成计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材料成本+加工费);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12.第215页第13行“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是根据2010年1月1日的规定,国际运输免征营业税,应以哪个标准为主?解答:“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说明该运输企业提供服务地点是中国境内,而在境外时由其他运输企业提供服务。因此,该运输企业没有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不能免征营业税。13.第238页倒数13行“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是否应为“以及已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解答:教材内容是正确的。14.第282页第3和6行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中采用的税率应是20%,还是10% ?解答: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按20%的税率征收。15. 请问个人银行存款利息,是否应交纳个人所得税?解答:见第288页倒数第2行“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16.第304第3至4行“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是否有误?解答:教材内容是正确的。17. 某企业2011年度生产经营用房原值12 000万元;幼儿园用房原值400万元;出租房屋原值600万元,年租金80万元。已知房产原值减除比例为30%;房产税税率从价计征的为1.2%,从租计征的为12%。请问企业当年应缴纳房产税税额应是“12 000×(1-30%)×1.2%+80×12%=110.4”,还是(12 000+400)×(1-30%)×1.2%+80×12%=113.76?解答:企业所办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18.第23 页第10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是否有误?解答: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改为第二百四十二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据此,第23页第10行应为:“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19. 教材第282页9(2)是否有误?解答:根据2009年5月25日财税200978号文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人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除上述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20.第288页第15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是否应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解答:应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1.第350页倒数第15行“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第352页第17行“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教育费附加”。但与第313页第2至3行“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矛盾,请问应如何理解? 解答:根据国发201035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因此,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时,应扣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2. 书上第四章在增值税部分提到过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又在营业税部分提到过交通运输业跟服务业的问题,如果考试的时候遇到相关问题,是按照增值税做,还是按照营业税做?解答:考生根据试题要求作答即可。23.第271页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的内容是按照书中规定的限额来计算还是按照现在已经重新更改的限额来计算,到时候考试的时候是按照什么标准来进行?解答:教材中有关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的内容是根据最新税收法律制度规定介绍的。24.第271页“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第272页“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和第307页“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是否需要准确记忆?解答:按照考试大纲要求复习。25.第37页(四)1、(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其中“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算?是否应为:(1)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多支付的1倍工资,(2)自用工之日起6个月以内的,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6个月以上的1个月工资补偿,两部分组成?解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从前文可以看出,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分为两种情况处理:第一种情况下,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责任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立即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工资补偿;第二种情况下,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按劳动者已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支付经济补偿。即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6.第129页第6行,针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有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1)持票人可以在到期日前请求付款吗?(2)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吗?(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分别是指哪些票据类型?例如是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汇票、支票、本票?解答:(1)持票人可以在到期日前请求付款。(2)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付款人应于到期日或到期后付款,如果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其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汇票、支票、本票属于出票后定期付款票据。27.第221页的例4-51,在计算营业税时,是不是应该对自建行为和销售行为都应该缴纳营业税?解答:第221页的例4-51,介绍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和销售及出租写字楼取得营业收入,应缴纳营业税的计税原理,并不是介绍企业自建行为应缴纳营业税的计税原理。如果是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应在销售环节缴纳自建行为和销售行为的营业税。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的房地产不属于自建行为,因为在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都是将开发的项目承包给具有一定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并不是自行直接建设。28.金融企业怎样计算税费,哪些内容算收入,哪些内容算费用?怎样计提营业税?广告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是怎样算的,能举一个金融企业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实例吗?解答:以金融企业中的商业银行为例,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包括贷款利息收入、从事各种金融商品买卖收入和手续费收入等,在计算应纳营业税时,有的是按营业额(营业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有的是按营业额(营业收入)扣除相关成本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具体规定请参见辅导教材第216页和217页的相关内容,计算实例请参见辅导教材第220页的例4-48。另,有关广告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算的内容,不在经济法基础大纲之内。29.在复习中应该如何把握考试大纲与辅导教材的关系?解答:考试大纲确定了考试内容和范围,但考试大纲对所涉及内容只是作了简略和概括的介绍。对考试大纲内容的具体理解,可参阅相关辅导教材等资料。30.第75页第4行月积数法的年利息计算公式中的1/2,与第72页倒数第15行本年记账额利息计算公式中的1/12冲突,是否都应该是1/12?解答:是的。31.第131页第 22-24行“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否有误?解答:应为“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2.第298页“七、关税征收管理中”的第3行“税款缴款凭证次日起7日内”是不是有误?应该是“税款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这一段最后一行的“千分之一”是不是有误?应该是“千分之零点五”,即“万分之五”。 解答:第298页倒数第12行“税款缴款凭证次日起7日内”应为“税款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倒数第10行“征收欠缴税额1的滞纳金”应为“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33.第34页“一、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一)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概念”中“与一般的民事关系不同,劳动关系有其自身独特的特征:”,和2012年的“与一般的民事合同相比,劳动合同有其自身独特的特征”内容一样,仅把“劳动合同”变更为“劳动关系”,请问两者实质上有何区别?解答:没有区别。劳动合同反映的是劳动关系。34.第40页例2-6B选项是否错误?根据规定,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具有法定情形”(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答:例2-6B选项没有错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本例中B选项的含义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继续续订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已经考察了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和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不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自愿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5.第43页例2-8解析中,为什么在计算加班工资后还要减去钱某三天工资480元,即加班工资150%、200%、300%是否含本人当天日工资? 解答:法律规定的是加班日全额工资报酬标准。本例题假设的是用人单位通常已经按照日常工资标准支付了加班日的工资,计算的是因加班单位应补发的日常工资标准之外的金额。若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加班日工资,则应按1120元全额支付加班工资。36. 第45页“(1)试用期期限”中“1年以上包括1年,3年以下不包括3年,3年以上包括3年”的含义是指什么?解答:“1年以上包括1年,3年以下不包括3年,3年以上包括3年”是指在选择适用试用期期限规定时的适用方法,即劳动合同为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劳动合同为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37.如何理解“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比重的50%以上。” 解答: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比重的50%以上”的含义是,纳税人从事的主要经营业务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同时还从事其他经营业务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从事增值税经营业务的销售额占年所有销售额的比例高于50%。38. 第43页倒数第3行“320元以上640元以下”,是否应为“本例中应为560元以上1120元以下”?解答:应为“本例中应为560元以上1120元以下”。

    注意事项

    本文(经济法基础问题解答.doc)为本站会员(飞****2)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