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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公司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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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公司法律制度.doc

    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教学目的与要求: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主要主体,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全面掌握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并了解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教学重点:1、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特点。2、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3、公司的组织机构。教学难点:一人公司主要外语词汇:limited company有限公司 joint-stock company股份公司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调整公司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它颁布于1993年12月29日,进行了3次修订。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说,在我国,公司必须是中国境内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而且我国的公司仅仅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形式。(二)公司的特征根据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公司具有以下特征:1、公司必须依法设立。公司的设立,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不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公司不能成其为公司。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公司的章程、资本、组织机构、活动原则等必须合法;其二,要求公司登记时要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工商登记。公司通常依公司法设立,但有时还必须符合其他法律的规定,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行业管理法律。2、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营利性是公司区别于其他一切非营利性社团和组织的首要特征。以营利为目的,即从公司经营中取得利润。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公司是以股东的出资为设立的基础。根据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还依法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4、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所谓法人资格就是指法人应当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样四个条件。公司满足上述四个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里的有限责任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则是无限的,即公司要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包括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和代理人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而不是限定在股东出资或注册资本的数额范围内。二、公司的种类对公司究竟包括哪些具体组织形式,各国立法规定是不同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在传统上将公司分为五种基本类型: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对公司的分类则有所不同,大体上可将注册的公司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公司做不同的分类。(看课本25页)1、按照股东责任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等形式。其中,我国公司法所承认的公司仅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是公司最重要的一种分类方式。本章的第二节和第三节将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讲述。(1)无限公司。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无限公司与合伙具有基本相同的法律属性,但不同的是有些国家规定无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2)两合公司。由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和负有限责任的股东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就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其中,无限责任股东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有限责任股东则是不参与经营管理的出资者。所谓两合,是指经营资本与管理劳务的结合,或是指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的结合。(象有限合伙)(3)股份两合公司。由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和负有限责任的股东组成,资本分为等额股份的公司。其股东承担法律责任情况与两合公司相同,区别则在于它的资本分为等额股份。2、按照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公司的经济活动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是人合公司,例如无限公司;以资本信用为基础的,是资合公司,例如股份有限公司;兼取个人信用与资本信用的是人合兼资合公司,如两合公司(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部份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两种属性,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介于股份有限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有限公司是在19世纪末德国为了满足中小企业经营之需要,通过简化股份有限公司,并揉入人合因素而创造出来的。一般认为,其具有家族性或规模较小者也具有人合性质,甚至主要属于人合性质。资合公司非常适合资本密集型的企业,尤其是那些运营者个人投资占很大比例并且希望个人承担责任能受到限制的情况。人合公司形式非常适合很小的企业。人合公司相对于资合公司的缺点: 运营者个人的责任是无限的,并且个人资产的部分可能被严重超越。运营者必须以自己的实名向商务登记处登记(缺少匿名性)。进入资本市场是非常困难的。3、按公司的注册国籍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各国确定公司国籍的标准不尽相同,有的以公司成立地(即注册登记地)为标准,有的以公司住所地(或管理中心地、基本商业地)为标准,还有的综合采用几种标准。我国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可见,我国采用以公司注册登记地和设立依据法律地为标准确定公司的国籍。4、以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经营活动是否局限于一国为标准,将公司分为国内公司和跨国公司。跨国公司往往并不是一个单独的公司,而是一个由控制公司与设在各国的众多附属公司形成的国际公司集团。5、 以公司组织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1)母公司与子公司母子公司之间虽然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组织关系,但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企业。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是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承受的分支机构。总公司和分公司是从公司内部组织关系上进行的分类,不能把它们的关系视为公司间的关系。因为分公司其实只是公司的分支机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不过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比如象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从事社会信用要求较高业务的企业通常采取设立分公司,而不是设立责任独立的子公司的方式来扩展业务和活动领域。此外,公司还有很多种分类方式,例如,按公司股份是否允许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可以将公司分为封闭性公司和开放性公司;按公司资本构成的来源属性划分,可以将公司分为国营公司、私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等等。三、公司法(一)公司法的概念及特征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清算以及调整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对内的法律关系包括: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雇员等各部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的组织机构之间的法律规定。公司对外的法律关系包括:公司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等等。(二)我国现行公司法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调整公司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它颁布于1993年12月29日,之后分别于1999年12月25日、2004年8月28日和2005年10月27日进行了修订。该法共计13章,219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法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适用公司法,但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第二节 公司法的基本制度补充课本内容六、公司的资本、资产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利1、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的财产虽然源于股东投资,但股东一旦将财产投入公司,便丧失对该财产的直接支配权利,只享有对公司的股权,由公司享有对该财产的支配权利。因此,股东投资于公司的财产需要通过对资本的注册与股东的其他财产明确分开,不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或占用、支配公司的资金、财产。新公司法将转投资、担保等重大经营事项的决定权力交由公司行使,取消了原有的强制性限制。原公司法曾规定公司只能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新公司法对此做了修改,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赋予公司更大的经营自由。2、 股东权利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是持有公司股份或出资的人,股东权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也就是说,若作为债务人的公司存在这种情况,则债权人可不将该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对待,直接要求其股东承担债务偿还的连带责任。案例1:一位业主想剽窃他人的发明成果,但是,又怕承担民事侵权的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于是注册一家资本不足的公司,让该公司出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专利侵权一旦东窗事发,业主即宣布侵犯专利权的公司破产。该案中为了使专利持有人得到应有的赔偿,法庭可以将公司和作为业主的股东作为共同被告,追究股东的个人责任。 案例2:纽约的一个计程车队由若干个仅有一辆计程车的公司组成,但是这些计程车受一个业主统一调度,停在同一车库,从同一个油泵加油,在同一个车间维修,由同一批司机驾驶,各公司的资金也混在一起。当其中一辆计程肇事后,该计程公司宣布破产,逃避责任。法庭可以将各个计程车公司及股东看作一个整体,将计程车公司和股东个人的资产化零为整,用于赔偿车祸的受害人。为保护股东权益,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为有限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它具有如下特征。1、股东人数:150人,有上限。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讲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是由各投资股东认缴形成的,股东认缴的资本额不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将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而是由股东自己或者由股东间协商确定,并明确记载在公司章程中。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份公司是以股东认缴的股份为限),公司在经营中发生的债务,不得再行向股东追究个人责任。3、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向社会公众募集公司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是经投资者合意,确定投资比例和方式,从而形成股本总额的。证明投资的是股权证明书(股单)或出资证明书,它不能流通。4、股东出资转让有一定限制。这一点在下文有详细论述。5、法定资本额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公司为10万。4、5点课本没有。课本上有5、6点。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5个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具体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应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有两种方式:一次性缴纳和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这是老公司法的规定,现在实行的公司法取消了不同经营方式、行业规定注册资本的做法。所以这一点应该删去),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及其活动的基本规定,它是公司内部管理的基本准则。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然后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在设定自己的名称时,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其中,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所谓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是指公司法中规定应当设立的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等,虽不是必设机构,但是该建立的要建立。5、有公司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确定公司住所主要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可以确定诉讼管辖地,有利于国家诉讼管理。其二,确定了向公司送达文件的法定地址。(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股东出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作为股东出资的财产,应当是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要、可以用货币评估作价并可以独立转让的财产。非私有财产和非法财产不能作为出资,防止以价值不确定的财产出资给公司带来的风险,新法增加的内容)。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这意味着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刚讲了。3、验资。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法定验机构是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 4、审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比如出租车公司,属于特种行业,所以在工商注册登记的时候,还需要拿到公交部门的出租车营运证。如果你要开公司的话,最好再咨询一下当地工商部门,尽管找专门的注册公司注册很方便)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5、申请设立登记。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具体而言,我国的公司登记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县(市、区、地区)三级管辖,不同的公司,其设立登记由不同级别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公司的登记机关是设立所在地的省、市、县工商局。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9项:(1)名称;(2)住所;(3)法定代表人姓名;(4)注册资本;(5)实收资本;(6)公司类型;(7)经营范围;(8)营业期限;(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此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在接到公司登记申请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公司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正式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务须由股东会决定。1、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课本39页。(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2、股东会议事和表决有法定的程序。(1)股东会的召集。课本40页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会议召集和主持工作分以下几种情况: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股东会的召开。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3)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是对公司一般事项所作的决议,由一半以上的股东通过即可,而特别决议,如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常设管理机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业务,负责企业经营决策及管理规定。公司法第四十五条及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1、董事会的构成董事会是由全体董事共同组成的集体决策机构,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另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资格的限制在课本41页。自己看一下课本。2、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和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3、董事会的职权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而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另外,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或监事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不是必设机构。小规模的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1、监事会的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课本43页。 3、监事会的工作及议事规则。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及职责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关于破产清算见课本34页。(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课本41页。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课本上没有。(1)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a.挪用公司资金;b.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c.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d.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e.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f.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g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这是2005年公司法修订的新内容。在此之前,我国不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有益的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第一,股东可以利用有限责任规避投资风险。从公司的发展历史上看,有限责任制度最初是被赋予股份公司股东的,以刺激投资积极性。有限责任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能够分散投资风险,所以,一经问世,立刻受到所有投资者的青睐,巨额的社会资本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被聚集在一起。同时从事经济活动的风险也在越来越大,任何类型的投资者都希望在经济活动中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个人企业主也不例外。一人公司可使唯一投资者最大限度的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第二,一人公司极大地节约了成本,提高了公司运营效率。个人永远比团体更关注自己的利益,一人公司比多人公司,尤其是比那些具有成千上万股东的上市公司,运营效率要高得多。一人公司中,一个股东说了就算,一个股东的决定就是全公司的决定,不需要向上市公司那样还要通知、开会、表决,一人公司股东之间的沟通、协调、争论的成本几乎为零,这就极大的提高了公司的工作效率。其实一人公司和两人公司在税收上是一样的,不一样的是因为只有一个股东,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所得税都是这一个股东的钱。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看课本44页。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可以设立多家一人公司,并且法人设立的一人公司可以再对外投资设立一人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股东用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70%。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行。因为一人公司的股东只能为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所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股东会的相应职权,股东依照这些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在股东,不在另一方当事人或法院。在一人公司中,通常是一人股东自任董事、经理并实际控制公司,于是,一人股东可以为所欲为地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给自己支付巨额的报酬,以公司的名义为自己担保或者贷款,甚至欺诈来逃避法定义务等。这会使公司的相对人难以搞清与之交易的对象是公司还是个人, 使公司债权人或相对人承担了过大的风险。 这是一人公司最大的弊端,因为他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以法律会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会计年度: 以一年为一个会计期间称为会计年度。我国会计法第十一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五、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叫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各省市都有派出机构。)1、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1)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2)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的职权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享有的职权相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3)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2、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国有独资公司和前一部分所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都只有一个投资主体,且投资者都承担有限责任,这是两者的共同之处。但是后者的投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而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主体是国家,它本身具有社会性、政治性以及团体性。对于这两者,我国公司法分别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两者存在着重大的差别。此外,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没有作出规定的,要适用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关于名称、设立、出资方式、比例、解散、清算等等。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1、股权的转让和继承。课本36页。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课本没有);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2、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就是公司成立时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股权收购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符合上面三个条件之一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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