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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公司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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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公司债.doc

    第四章 公司债 第一节 公司债概述第二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 第三节 公司债券的转让第一节 公司债概述一、公司债券的概念二、公司债券的特点三、公司债券的种类一、公司债券的概念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1款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二、公司债券的特点 1.公司债券是公司以借贷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2.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是公司。 3.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法定化。 4.公司债券是一种要式证券。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5.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 三、公司债券的种类 (一)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二)附有选择权的公司债券和不附有选择权的公司债券 (三)担保公司债券和信用公司债券 (四)其他分类(一)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 (1)记名债券,它记载债权人的姓名,可挂失,其转让一般须采用背书方式,并须将受让人姓名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2)无记名债券,它不记载债权人的姓名,不挂失,其转让以证券在合法场所的交付为满足。 (3)区分的法律意义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条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二)附有选择权的公司债券和不附有选择权 的公司债券1.附有选择权的公司债券2.不附有选择权的公司债券3.区分的法律意义1.附有选择权的公司债券 附有选择权的公司债券,是指债券发行人给予债券持有人一定的选择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有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等。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可以转换为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上属于公开募集股份的一种形式,故应遵守股票上市的有关规则;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并制定具体的转换办法,然后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有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可凭认股权证购买约定的公司股票。 2.不附有选择权的公司债券 非转换公司债券,指不能够转换为公司股份、又不赋予债券持有人股权权的公司债券。 凡未标明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未附有认股权证的债券,均为不附有选择权的公司债券。 3.区分的法律意义 这种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附有选择权的公司债券的持有人能够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适时地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 (三)担保公司债券和信用公司债券 (1)担保公司债券(有担保公司债券) 担保公司债券,是指以公司为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了一定担保的公司债券。 (2)信用公司债券(无担保公司债券) 信用公司债券,就是仅以公司信用为基础而无任何财产担保的公司债券。 (3)区分的法律意义 这种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债券不能受偿时的法律后果不同。 (四)其他分类 1.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和累进利率债券2.可提前赎回债券和不可提前赎回债券3.公募债券和私募债券4.短期公司债券、中期公司债券和长期公司债券5.参与公司债券 第二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 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二、公司债券发行的程序三、公司债券存根簿置备与必要记载事项四、公司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制度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2款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证券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1. 公司净资产 2. 已有公司债 所谓“累计债券余额”,是指已发行尚未到期的债券金额。 3. 收益水平 4. 资金用途 5. 债券利率 6.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二、公司债券发行的程序(一)作出决议或决定(二)提出申请 (三)经主管部门核准(四)与证券商签订承销协议(五)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六)认购公司债券 (一)作出决议或决定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要由董事会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作出决议。 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二) 提出申请 证券法第十七条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三)经主管部门核准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款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四)与证券商签订承销协议 证券法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五) 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六)认购公司债券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三、公司债券存根簿置备与必要记载事项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债券的发行日期。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四、公司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制度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第五节 公司债券的转让一、公司债券转让价格与上市交易规则二、公司债券转让方式一、公司债券转让价格与上市交易规则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二、公司债券转让方式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条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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