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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废止)《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doc

    • 资源ID:60128162       资源大小:28.50KB        全文页数: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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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废止)《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doc

    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已废止)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和楼宇的收费活动。本规定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所辖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第三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下称价格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价格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检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价格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并管理在省及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各地价格部门负责管理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第四条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单位可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停车管理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特约服务费。综合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按约定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停车管理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内车辆停放提供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内的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提供清运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特约专项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为其个别需要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管理单位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自主定价。综合管理服务费、停车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特约专项服务费除价格部门另有规定外,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共性服务内容包括:1.监督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按有关规定装修、使用楼房,确保楼宇的安全使用;2.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包括打扫公共走廊、楼梯、电梯、通道、周围道路、上下水管道、外墙清洗、公共水池和水塔的清洗以及垃圾清运等;3.水电供应、机电、消防设备、公共供排水系统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4.安全保卫和消防监督工作;5.绿化管理维护工作;6.公共场所秩序的管理工作;7.接受委托代收缴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和代收发报刊、信件等代办性质的服务工作;8.代表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协调解决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公共事务;9.其它管理服务项目。第七条综合管理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综合管理服务费的收费等级,由各市(地)价格部门按福建省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考评目录规定的考评项目、内容,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收费等级考评办法。各收费等级的收费指导标准,由各市(地)价格部门根据既要合理补偿物业管理成本费用,又要考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按质论价的原则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同一城市范围内有两级以上价格部门的,其收费等级的考评办法和收费指导标准应主动协调,保持同城一致。第八条各物业管理单位综合管理服务费,在物业管理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管委会”)成立前,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其实际提供的服务,对照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考评办法和收费指导标准,自评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向价格部门申报,价格部门对其进行考评确定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对普通住宅小区的收费标准要从严核定;在物业管理区业主管委会成立后,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管委会对照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考评办法和收费指导标准共同初评收费等级、协商具体的收费标准报价格部门核准。在住宅区、高层商住楼(住宅楼)、别墅区、写字楼和工业区内为商业用途的物业,可在该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但最高不得超过150%;在住宅区、高层商住楼(住宅楼)、别墅区和工业区内办公的(不包括工业厂房中生产管理办公),可在该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但最高不得超过100%。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在申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时,应向价格部门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资料。第十条停车管理费和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的收费办法由各市(地)价格部门制定。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在不影响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利益的前提下,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场地、设备或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开展经营活动的,其收益应用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开支。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在物业管理过程中收取的水电周转金和公共水电费分摊问题,按如下规定执行:1.水电周转金是在各个业主(住户)所使用的水电费未收缴上来之前,物业管理单位预先向水电部门代缴纳而垫支的费用。物业管理单位将其承接管理的楼宇移交给其他物业管理单位时,应将水电周转金如数移交。水电周转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价格部门根据不同时期所需费用大小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范围,物业管理单位承接物业管理之前必须向价格部门申报收费标准,并按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范围收费。2.公共水电费是小区、楼宇的消防和对讲系统、公共场所照明、清洗和绿化、电梯、中央空调、水泵等机电设备运行所发生的电费和其它公共用电、用水的费用开支。多层住宅(无电梯)的综合管理服务费中已包含公共水电费,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再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公共水电费;多层带电梯住宅、高层商住楼(住宅楼)、别墅区、写字楼和工业区的综合管理服务费中不含公共水电费,物业管理单位应每月向所有业主(住户)公布上月使用公共水电的度数、单价和总额及分摊办法。公共水电费可由物业管理单位会同业主管委会确定具体分摊办法,未成立业主管委会的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应按以下规定进行:(1)对公共场所照明、消防和对讲系统、卫生保洁和绿化等用水、用电费用,按户或按房屋建筑面积合理分摊。(2)电梯、中央空调电费由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按房屋的建筑面积合理分摊。(3)水泵用电按用水量为系数合理分摊。(4)变压器损耗按业主用电量为系数合理分摊。(5)备用电源(发电机)耗油量按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用电量为系数合理分摊。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代收代缴水费、电费等政府定价的价格,必须按分类价格分别执行,不得自行加价,不得以任何借口混合收费。否则按价格违法行为论处。第十四条综合管理服务费由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从入伙之日起(以交锁匙为准)按月交纳,物业管理单位不得违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意愿提前收费。未出售楼房的综合管理服务费、公共水电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包销商承担。第十五条经价格部门核定的或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管委会以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代表协商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办法应当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文规定。第十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醒目位置或收费地点公布。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一般为6个月)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和代收代办费的收支情况,公布物业管理年度和小区或楼宇的重大措施,接受业主管委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第十七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年审制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年审有关规定另行下达。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执行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之间发生的价格纠纷,业主管委会应予调解,调解不成的,可由价格部门进行调处。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重复征收如卫生费、治安费等其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项。第二十一条未经价格部门批准或业主管委会同意,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本规定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第二十二条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应当按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追偿。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价格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各市(地)价格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价格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省价格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0年2月1日起执行。原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闽价1995房字184号)同时废止。福建省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考评目录考评项目考评内容一、管理运作1.有否专业物业管理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实行综合管理服务;2.业主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是否健全;3.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委托管理单位有否物业管理合同,管理单位与业主管理委员会责、权、利关系是否明确;4.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制定业主公约及辖区管理各项公众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和物业管理单位内部岗位考核制度;5.辖区内物业档案资料齐全,管理完善;6.有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并进行科学管理。二、环境卫生与绿化管理1.有专业清洁卫生和绿化管理队伍,管理制度落实;2.辖区内环卫设施完好,并保持整体环境及环卫设施清洁;3.房屋的公共部分如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含小区内道路)、电梯等的保洁工作;4.垃圾清运情况以及及时清理化粪池,并定期杀虫灭鼠,无鼠害、虫害,确保辖区整洁;5.工业或娱乐场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噪音等符合环保标准,无有毒有害物质;6.辖区内的公共绿地覆盖率不低于25%;7.辖区 内绿地布局合理,花草树木与建筑小品配置得当,花草树木定期修剪,管理及养护制度完善,无人为破坏;8.绿化管理设施、设备齐全,水源有保障。三、保安、消防及交通秩序管理1.有保安专业队伍,实行24小时保安巡视制度;2.保安人员配备有统一制服、熟悉辖区情况,工作认真、文明执勤、言语规范;3.安全监控、消防监控设施完备,各种消防设备、器材齐全,完好率达到98%以上;4.配备专职或兼 职消防人员,制定严格的消防制度并抓好落实;5.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识和防范措施;6.有畅通无阻的紧急疏散通道,其相关的指示照明灯具配置齐全,功能完好;7.无因管理单位责任造成的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和消防事故;8.各种车辆行驶、停放有序,管理制度落实,无违章行驶、停放及管理单位责任造成车辆损坏或丢失现象;四、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和养护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无妨碍市容和观瞻;2.无违章装修,无乱搭建,无乱张贴悬挂等;3.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档案和资料齐全、存放有序,查阅方便;4.房屋及公用设施保持完好,公共楼梯、走道、天台、大厅等无随意堆放杂物和占用现象;5.房屋完好率达97%以上 ,并坚持房屋修缮制度,保证房屋零修、急修及时率达到98%以上,维修质量100%合格;6. 道路平坦通畅,停车场、棚、房及其他公共场所(地)、建筑小品、雕塑等完好无损;7.路灯、通道照明等公共照明设施完好,完好率达95%以上。 五、公用配套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1.配备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维修和运行人员均应持证上岗;2.建立规范完善的配电运行制度和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并严格执行,实行24小时运行和维修值班制度,及时排除故障;3.配电设备、电梯和中央空调系统运行安全、正常,保养状况良好,各种运行维护保养和巡视检查记录齐全,并归档保存;4.电梯、中央空调由专业队伍维修保养,各种安全检查审核证件齐全;5.有应急备用发电机,可随时启动并有完善的管理和试运行制度;6.建立用水、供水管理制度,积极协助业主安排合理的用水和节水计划;7.建立给排水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并严格执行,设备和管道系统状况良好;8.按规定定期清洗二次供水、蓄水设备,设备及周围环境整洁,保证二次供水卫生达到标准,无二次污染;9.供电、供水计量及收费严格执行有关部门的规定,无不合理计量和乱收费现象。六、管理人员素质1.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培训有计划、有考核、有记录,制度落实;2.物业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业务人员要经过物业管理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技术证书;3.管理和服务人员要佩带明显标志,遵守职业道德规范;4.有建立完善的各类人员工作量和工作业绩考核制度;5.各类人员熟悉物业情况和本岗位责任制、考核目标,服务意识好,敬业精神强。七、社区文化1.有计划、有人员、有制度地落实社区文化;2.有落实社区文化的娱乐场所、设施和设备;3.管理单位定期开展健康有益的宣传和文体活动;4.为业主开展多项便民服务,为业主提供方便;5.积极协助街道、派出所、居委会开展各项工作。八、经营服务及收费执行情况1.多种经营效果好,有偿服务项目多,收费公开合理,无违反规定乱收费;2.按规定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内容在经营场所或醒目位置公布;3.未违背业主意愿收取与自身管理服务无关的费用,未擅自为其他部门代收费用;4.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无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行为;5.物业管理单位费用支出合理,并定期向业主公开费用的收支情况,自觉接受业主监督;6.业主的投诉率要在0.5%以下,处理率达95%以上,回访率95%以上;7.业主对管理服务单位评议满意率达95%以上。 福建省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表收费等级考评得分(满分为100分) 一级90分以上二级8089分三级7079分四级6069分注:1.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考评各项目的具体评分标准及各收费等级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指导标准,由各市(地)价格部门制定。2.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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