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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番茄花园-2009年最新税收政策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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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番茄花园-2009年最新税收政策解读.ppt

    番茄花园-2009年最新税收政策解读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Where there is life,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第一部分第一部分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2009 2009 2009 2009年税务稽查工作总体安排及应对思路年税务稽查工作总体安排及应对思路年税务稽查工作总体安排及应对思路年税务稽查工作总体安排及应对思路 本讲座的主要内容本讲座的主要内容第五部分第五部分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企业企业企业企业所得税的衔接及执行中税务问题的处理所得税的衔接及执行中税务问题的处理所得税的衔接及执行中税务问题的处理所得税的衔接及执行中税务问题的处理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解读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解读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解读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解读第四部分第四部分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增值税简易征收有关政策解读增值税简易征收有关政策解读增值税简易征收有关政策解读增值税简易征收有关政策解读第三部分第三部分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调整政策解读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调整政策解读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调整政策解读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调整政策解读第六部分第六部分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解读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解读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解读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解读 第七部分第七部分第七部分第七部分 企业重组、清算业务所得税政策解读企业重组、清算业务所得税政策解读企业重组、清算业务所得税政策解读企业重组、清算业务所得税政策解读 第八部分第八部分第八部分第八部分 特别特别特别特别纳税调整有关税收政策解读纳税调整有关税收政策解读纳税调整有关税收政策解读纳税调整有关税收政策解读 一、应当着重解决好四个突出问题应当着重解决好四个突出问题 一是更新稽查工作理念。树立强化稽查执法是共建和一是更新稽查工作理念。树立强化稽查执法是共建和谐税收需要的理念,树立稽查执法主体与稽查对象之间法谐税收需要的理念,树立稽查执法主体与稽查对象之间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树立公正文明执法的理念,树立稽查律地位平等的理念,树立公正文明执法的理念,树立稽查执法重在提高税法遵从度的理念。执法重在提高税法遵从度的理念。二是把握稽查职责定位。主要职责应包括系统审计性二是把握稽查职责定位。主要职责应包括系统审计性检查、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和打击发检查、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和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票违法犯罪。三是完善稽查工作制度。修订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三是完善稽查工作制度。修订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加强稽查执法的司法保障。加强稽查执法的司法保障。四是推进稽查工作创新。四是推进稽查工作创新。第一部分第一部分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2009 2009 2009 2009年税务总局稽查工作总体安排年税务总局稽查工作总体安排年税务总局稽查工作总体安排年税务总局稽查工作总体安排二、今年全国税务稽查系统的工作重点二、今年全国税务稽查系统的工作重点一是严格把握稽查执法环节,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各一是严格把握稽查执法环节,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各地税务机关要把查处利用虚假凭证、做假账、设置两套账地税务机关要把查处利用虚假凭证、做假账、设置两套账以及收入不入账等手段的税收违法活动作为重点,加大查以及收入不入账等手段的税收违法活动作为重点,加大查处力度。要高度关注增值税转型及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处力度。要高度关注增值税转型及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有可能出现的新的增值税违法行为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有可能出现的新的增值税违法行为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动。二是落实专项检查计划,开展分级分类稽查。今年将二是落实专项检查计划,开展分级分类稽查。今年将大型连锁超市及电视购物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和办理出口大型连锁超市及电视购物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和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重点企业列为必查项目;各地税务货物退(免)税业务的重点企业列为必查项目;各地税务机关要以税收专项检查为有效载体,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稽机关要以税收专项检查为有效载体,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稽查的管理办法,完善分级分类稽查工作机制;总局稽查局查的管理办法,完善分级分类稽查工作机制;总局稽查局要对税收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件以及重点地区的税收要对税收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件以及重点地区的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及时进行督导,统一组织对全国重点税源企专项整治工作及时进行督导,统一组织对全国重点税源企业的检查。业的检查。三是密切相关部门合作,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各地税三是密切相关部门合作,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查处在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务机关要依法从严查处在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等行业中,购买、使用假发票和取得非法代开发商业零售等行业中,购买、使用假发票和取得非法代开发票的行为;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查处一批有票的行为;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查处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密切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间的协作,影响的大案要案;密切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间的协作,在打击违法发票在打击违法发票“卖方市场卖方市场”的同时,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依法严厉打击“买买方市场方市场”。四是推进一级稽查模式,规范稽查机构设置。各地要四是推进一级稽查模式,规范稽查机构设置。各地要不断总结经验,丰富一级稽查内容和形式,克服困难,加不断总结经验,丰富一级稽查内容和形式,克服困难,加大力度,积极推进市级一级稽查模式。大力度,积极推进市级一级稽查模式。五是加强税务稽查宣传,震慑税收违法活动。各级税五是加强税务稽查宣传,震慑税收违法活动。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强和改进税务稽查工作的宣传,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强和改进税务稽查工作的宣传,通过大力宣传稽查工作成果,曝光税收违法行为,提高纳通过大力宣传稽查工作成果,曝光税收违法行为,提高纳税遵从度,警示潜在不法分子,有效发挥稽查工作的教育税遵从度,警示潜在不法分子,有效发挥稽查工作的教育和震慑作用。和震慑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发200888200888号)强调分类管理号)强调分类管理,即,即分行业管理、分规模管分行业管理、分规模管理、特殊企业和事项管理理、特殊企业和事项管理(汇总纳税企业管理、事业单位、(汇总纳税企业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减免税企业管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减免税企业管理、异常异常申报企业管理、企业特殊事项管理申报企业管理、企业特殊事项管理)、)、非居民企业管理非居民企业管理。异常申报企业管理异常申报企业管理:对存在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对存在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税务检查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跟踪分析监控的重点。和跟踪分析监控的重点。企业特殊事项管理企业特殊事项管理:对企业合并、分立、改组改制、:对企业合并、分立、改组改制、清算、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货清算、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特殊事项,制定并实施币性资产捐赠等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特殊事项,制定并实施企业事先报告制度和税务机关跟踪管理制度。企业事先报告制度和税务机关跟踪管理制度。一、企业税务风险及其内容二、税务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三、税务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框架)四、大企业税务管理上的新思路和新方法第二部分第二部分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解读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解读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解读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解读 一、一、企业税务风险企业税务风险是指企业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是指企业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损失或声誉损害。主要包括两方面:主要包括两方面:1.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2.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本指引针对的税务风险主要是前者。大企业的税务风险更多地来源于相关治理层和管理层的纳税态度和观念不够正确,相关内部控制的缺失或不够健全,经营目标和经营环境异常压力等诸多方面。二、税务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二、税务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 税务规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符合税法规定;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符合税法规定;对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会计制度或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符合税法规定;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务档案管理以及税务资料的准备和报备等涉税事项符合税法规定。三、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三、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税务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岗位和职责;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的机制和方法;税务风险控制和应对的机制和措施;税务信息管理体系和沟通机制;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和改进机制。防控重点:税务风险管理机构(岗)职责防控重点:税务风险管理机构(岗)职责税务规划的起草与审批;税务资料的准备与审查;纳税申报表的填报与审批;税款缴纳划拨凭证的填报与审批;发票购买、保管与财务印章保管;税务风险事项的处置与事后检查;其他应分离的税务管理职责。防控重点:重点识别的企业税务风险因素防控重点:重点识别的企业税务风险因素 董事会、监事会等企业治理层以及管理层的税收遵从董事会、监事会等企业治理层以及管理层的税收遵从意识和对待税务风险的态度;意识和对待税务风险的态度;涉税员工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涉税员工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组织机构、经营方式和业务流程;组织机构、经营方式和业务流程;技术投入和信息技术的运用;技术投入和信息技术的运用;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情况;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经济形势、产业政策、市场竞争及行业惯例;经济形势、产业政策、市场竞争及行业惯例;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其他有关风险因素。其他有关风险因素。防控重点:风险应对策略和内部控制防控重点:风险应对策略和内部控制 风险应对策略风险应对策略 1.企业应根据风险产生的原因和条件从组织机构、职权分配、业务流程、信息沟通和检查监督等多方面建立税务风险控制点.2.企业应针对重大税务风险所涉及的管理职责和业务流程,制定覆盖各个环节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对其他风险所涉及的业务流程,合理设置关键控制环节,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3.企业因内部组织架构、经营模式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受行业惯例和监管的约束而产生的重大税务风险,可以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以寻求税务机关的辅导和帮助。风险内部控制风险内部控制 参与企业战略规划和对外投资、并购或重组、经营模参与企业战略规划和对外投资、并购或重组、经营模式的改变以及重要合同或协议的签订等重大经营决策的制式的改变以及重要合同或协议的签订等重大经营决策的制定,并跟踪和监控相关税务风险。定,并跟踪和监控相关税务风险。参与关联交易价格的制定,并跟踪定价原则执行情况参与关联交易价格的制定,并跟踪定价原则执行情况 参与跨国经营业务的策略制定和执行。参与跨国经营业务的策略制定和执行。参与制定或审核企业日常经营业务中涉税事项的政策参与制定或审核企业日常经营业务中涉税事项的政策和规范;和规范;制定各项涉税会计事务的处理流程,明确各自的职责制定各项涉税会计事务的处理流程,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和权限;完善纳税申报表编制、复核和审批、以及税款缴纳的完善纳税申报表编制、复核和审批、以及税款缴纳的程序,明确相关的职责和权限;程序,明确相关的职责和权限;按照税法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地准备和保存有关按照税法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地准备和保存有关涉税业务资料,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备。涉税业务资料,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备。四、大企业税务管理新思路四、大企业税务管理新思路 指引是落实大企业税务管理新思路整套方指引是落实大企业税务管理新思路整套方案中的一个步骤,是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中案中的一个步骤,是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中的一个环节。的一个环节。建立建立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税务风险管理制度(1)其他风险管理措施,包括:其他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企业纳税遵从风险评估企业纳税遵从风险评估 (2 2)企业纳税遵从自查企业纳税遵从自查 (3 3)税务重点检查等税务重点检查等 (4 4)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国税发20082008120120号号 一、新增企业基年的确定一、新增企业基年的确定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第三部分第三部分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政策解读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政策解读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政策解读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政策解读 二、征管范围的划分原则及基本规定二、征管范围的划分原则及基本规定 对2009年起新工啇注册登记的纳税人,以缴纳的主体税种划分,凡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凡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逐步过渡和实现新办企业纳税人在一个税务机关管理。三、征管范围的特殊规定三、征管范围的特殊规定 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四、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的征管归属四、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的征管归属 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征管归属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征管归属 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六、其他情形的征管范围的划分六、其他情形的征管范围的划分 1.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2.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以缴纳的主体税种划分征管归属。难于划分的,原则上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七、新增企业的认定七、新增企业的认定 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财税200620061 1号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25%。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不符合新增企业认定标准企业征管范围的确定不符合新增企业认定标准企业征管范围的确定 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确定征管范围归属(国税发国税发20062006103103号号)。即:办理了设立登记但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企业,其投资者中:1.凡原属于国税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税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企业所在地的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2.国税局征管的企业和地税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3.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处理的处理 (一)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2009年年1 1月月1 1日以后购日以后购进进或者自制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财税2008170号 (三)未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2008年年1212月月3131日以前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8170号第四部分第四部分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增值税简易征收有关政策解读增值税简易征收有关政策解读增值税简易征收有关政策解读增值税简易征收有关政策解读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二、小规模纳税人二、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处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处理 财税20099号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三、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三、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的处理外的物品的处理 财税20099号 (一)一般纳税人:按照适用税率征收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征收税 四、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处理四、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处理 财税20099号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税 五、关于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项目的票五、关于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项目的票据开具问题据开具问题 国税函国税函200990200990号号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和财税20099号文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应开具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及个税扣缴问题二、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及税务处理三、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及税务处理四、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五、企业开(筹)办费的处理六、已购置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处理七、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八、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第五部分第五部分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所得税所得税所得税所得税衔接及执行中税务问题的处理衔接及执行中税务问题的处理衔接及执行中税务问题的处理衔接及执行中税务问题的处理一、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及个税扣缴问题一、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及个税扣缴问题 合理的工资薪金,合理的工资薪金,企业按董事会等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合理性确认原则: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工资总额不包括工资附加费及“五险一金”(国税函(国税函200920093 3号)号)个税的扣缴问题:个税的扣缴问题:地税局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时,主要审核其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在福利费或其他科目中列支而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有无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的情况;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是否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有无隐匿或少报个人收入情况;企业有无虚列人员、增加工资费用支出等情况。(国税函(国税函20092592009259号)号)二、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二、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国税函国税函200920093 3号号)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国税国税函函200920093 3号号)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国税函函200920099898号)号)三、职工教育经费的开支范围及过渡办法三、职工教育经费的开支范围及过渡办法 (一)职工教育经费的开支范围 (二)以前年度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国税函(国税函200920099898号)号)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财建财建20063172006317号号 (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1.上岗和转岗培训;上岗和转岗培训;2.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3.岗位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7.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七)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八)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十)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四、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四、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财税200929200929号号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1.财险企业:年保费净额的15%;人保企业:10%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五、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五、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国税函国税函200920099898号号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管理费应用指南附录(管理费用)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用)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六、已购置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处理六、已购置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处理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国税函200920099898号)号)七、利息收入七、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国税函(国税函200920099898号)号)八、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八、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税财税20081512008151号号(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税财税20081512008151号号 (三)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0987200987号号(四)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财税200987200987号号(五)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财税200987200987号号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财税200920095757号号 一、行文形式改变一、行文形式改变 总局令总局令财税字,财税字,法律级次/效力提高 二、重新定义资产损失的含义与分类二、重新定义资产损失的含义与分类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核心变化:财产损失资产损失,范围有所扩展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损失。第六部分第六部分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政策政策政策三、增加了金融企业贷款损失的确认条件三、增加了金融企业贷款损失的确认条件 针对金融企业特殊的贷款损失实际情况,通知增加了金融企业贷款类债权损失的确认条件。并规定,凡是符合12个方面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的损失,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注意:注意:1212个条件都很严格,须仔细研读,准个条件都很严格,须仔细研读,准确把握确把握 四、明确了股权投资损失的确认条件四、明确了股权投资损失的确认条件(5 5项)项)新增: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删除了“被投资方的股票从证券交易市场摘牌,停止交易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规定,重新表述为: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提示: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直提示: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接在税前扣除。以上规定有条件地否认了国税发2000118号中关于“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规定。五、增加了对存货损失增值税处理的规定五、增加了对存货损失增值税处理的规定 通知规定:“十、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国税发200988200988号号 一、一、新办法明确了企业自行计算税前扣除的新办法明确了企业自行计算税前扣除的六大类资产损失六大类资产损失 88号文第五条对自行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进行了列举,未被列出的资产损失都需审批,改变了原总局令中只提出了需要审批的项目,未提到的部分,可以自行申报报备。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正常报废清理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六)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出审批申请。注意: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二、新办法改变了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二、新办法改变了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 将原办法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划分审批权限,统一为均由企业所在地管辖的省级税务机关划分审批权限。第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直接向有权审批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机关审批权限:(一)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报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二)其他资产损失按属地审批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管辖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损失金额大小、证据涉及地区等因素,适当划分审批权限。(三)企业捆绑资产所发生的损失,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新增)五、新办法缩短了税务机关审批时限五、新办法缩短了税务机关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更改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由原办法规定的可以延长10天更改为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0天。六、延长了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六、延长了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年度终了后15日内45日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七、完善了财产损失认定的证据七、完善了财产损失认定的证据 八、增加了两项认定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发八、增加了两项认定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发生坏账损失的特殊情况生坏账损失的特殊情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1.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2.2.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注意:条款提醒注意:条款提醒第三条 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注意:条款提醒注意:条款提醒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的审批不改变企业的依法申报责任,企业采用伪造、变造有关资料证明等手段多列多报资产损失,或本办法规定需要审批而未审批直接税前扣除资产损失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财税200959200959号号 一、重组业务及其范围一、重组业务及其范围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第七部分第七部分第七部分第七部分 企业重组、清算所得税企业重组、清算所得税企业重组、清算所得税企业重组、清算所得税政策解读政策解读政策解读政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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