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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学校安全事故法律问题(处理0.5)讲述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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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学校安全事故法律问题(处理0.5)讲述ppt课件.ppt

    学校安全事故法律问题学校安全事故法律问题2015(处理处理0.5)讲述讲述校园安全相关法律规定校园安全相关法律规定(一)有关学校安全的教育类法律规定(一)有关学校安全的教育类法律规定 1.1.法律法律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1995年颁布,年颁布,8484条)条)7373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2)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20062006年修订,年修订,6363条)条)2424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故。(三)有关学校安全的其他法律规定(三)有关学校安全的其他法律规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1997年颁布,年颁布,452452条)条)第第232232条故意杀人罪;条故意杀人罪;第第233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第第234234条故意伤害罪;条故意伤害罪;第第235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条过失致人重伤罪;第第236236条强奸罪;条强奸罪;第第237237条猥亵儿童罪;条猥亵儿童罪;第第238238条非法拘禁罪条非法拘禁罪2.2.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1991年制定;年制定;20062006年修订,年修订,7272条)条)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格尊严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护意识和能力。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管部门报告。3.3.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20092009年颁布,共年颁布,共104104条)条)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饮服务许可。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活动。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加工作。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4.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2003年年颁布,颁布,20112011年修订,年修订,8 8章章124124条)条)第六条第六条(3)(3)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5.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1998年颁布,年颁布,20082008年修订,年修订,7 7章章7474条)条)第六条(第六条(4 4)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安全责任人。6.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2007年颁布,年颁布,7 7章章7070条)条)第三十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第三十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学校常见安全责任事故的种类学校常见安全责任事故的种类(一)学校安全管理要素不完备(一)学校安全管理要素不完备1.1.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制度缺失;管理制度不合管理制度缺失;管理制度不合理;管理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理;管理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2.2.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未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未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内部各机构之间的安全管理职责划分不明确内部各机构之间的安全管理职责划分不明确3.3.管理人员任用不当管理人员任用不当管理人员不具备资格、管理管理人员不具备资格、管理人员不具备能力人员不具备能力(二)教育教学活动中管理不善引发的事故(二)教育教学活动中管理不善引发的事故1.1.安排违规性教育教学活动安排违规性教育教学活动违反管理部门规违反管理部门规定;违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定;违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2.2.危险性活动风险控制不力:校内危险性活动风险控制不力:校内体育课、体育课、运动会、实验课、劳动课、游泳课;校外运动会、实验课、劳动课、游泳课;校外春春游、参观访问、大型公益性活动游、参观访问、大型公益性活动(三)学校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引发的事故(三)学校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引发的事故1.1.设施设备不完备:如未配备消防设备、学校没有围墙等设施设备不完备:如未配备消防设备、学校没有围墙等2.2.提供的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提供的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一般性标准;特殊一般性标准;特殊性标准(年龄标准;生理标准;精神或心理标准)性标准(年龄标准;生理标准;精神或心理标准)3.3.设施设备功能损耗引发的事故设施设备功能损耗引发的事故长期使用导致的功能长期使用导致的功能损耗;放置环境引发的功能损耗损耗;放置环境引发的功能损耗3.3.学校特殊设施设备管理不善学校特殊设施设备管理不善特种设备未设置专人管特种设备未设置专人管理;危险设备未实行封闭管理理;危险设备未实行封闭管理(四)学校服务不规范引发的事故(四)学校服务不规范引发的事故 1.1.餐饮服务不规范引发的事故:无证经营;人员不合格;餐饮服务不规范引发的事故:无证经营;人员不合格;操作不规范;违反原材料采购、制作与存储制度操作不规范;违反原材料采购、制作与存储制度 2.2.医疗卫生服务不规范引发的事故:人员不合格;未储医疗卫生服务不规范引发的事故:人员不合格;未储备急救药品和器材;医药器材不合格;未关注学生特异体备急救药品和器材;医药器材不合格;未关注学生特异体质;学生健康材料管理不善;质;学生健康材料管理不善;3.3.校车服务不规范引发的事故:无许可经营;车辆安全校车服务不规范引发的事故:无许可经营;车辆安全状况不合格;人员配备不合格;运营管理不规范(超载、状况不合格;人员配备不合格;运营管理不规范(超载、超速等)超速等)4.4.寄宿服务不规范引发的事故:宿舍不符合安全标准、寄宿服务不规范引发的事故:宿舍不符合安全标准、消防标准和住宿标准;未安排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宿舍消防标准和住宿标准;未安排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宿舍安全教育工作缺失;未实行夜间值班和巡视制度;安全教育工作缺失;未实行夜间值班和巡视制度;(五)学校保护不力引发的事故(五)学校保护不力引发的事故1.1.告知缺失:告知缺失:(1 1)需要告知的情形)需要告知的情形学生出现明显心理或行为异常;学生出现明显心理或行为异常;学生辍学或走失;学生请假离校;学生遭受学校处分;学学生辍学或走失;学生请假离校;学生遭受学校处分;学生生病或受伤;学校对正常教育教学计划进行了调整。生生病或受伤;学校对正常教育教学计划进行了调整。(2 2)告知方式)告知方式家长会或家访;通知书;短信或电话家长会或家访;通知书;短信或电话(注意证据保留)。(注意证据保留)。2.2.救助不力:救助不力:(1 1)需要保护的情形)需要保护的情形学校或学生面临某种不确定性威学校或学生面临某种不确定性威胁;学生正在遭受危险;学生已经受到损害;胁;学生正在遭受危险;学生已经受到损害;(2 2)保护措施:躲避、急救、报警、送医、告知家长;)保护措施:躲避、急救、报警、送医、告知家长;(3 3)保护要求)保护要求及时、恰当、报告及时、恰当、报告(六)教师或其他员工不当行为引发的损害(六)教师或其他员工不当行为引发的损害1.1.体罚学生引发的精神或生理损害体罚学生引发的精神或生理损害生理性体罚;精生理性体罚;精神性体罚神性体罚2.2.安排学生代替自己从事与某种活动安排学生代替自己从事与某种活动从事学生管理从事学生管理活动;从事服务性活动(缴费、取拿物品);从事与教活动;从事服务性活动(缴费、取拿物品);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私人活动(代买物品等)育教学无关的私人活动(代买物品等)3.3.不履行职责所引发的损害行为(无故不参与教育教学不履行职责所引发的损害行为(无故不参与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工作中玩忽职守)活动;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工作中玩忽职守)(七)对相关人员危险行为防范不足引发的损害(七)对相关人员危险行为防范不足引发的损害1.1.对师生危险行为监控不足而引发的损害对师生危险行为监控不足而引发的损害教师利用职务便利从事的侵权行为教师利用职务便利从事的侵权行为如性侵等如性侵等学生过失行为引发损害学生过失行为引发损害如打闹;拥挤;游戏;如打闹;拥挤;游戏;学生违纪性行为引发的损害学生违纪性行为引发的损害如攀爬危险设施;下河如攀爬危险设施;下河游泳;吸食管制物品;早恋等;游泳;吸食管制物品;早恋等;2.2.对第三人的侵权风险防范不足而引发的损害对第三人的侵权风险防范不足而引发的损害进入进入校园引发的侵权行为;对低龄学生实施的诸如抢劫校园引发的侵权行为;对低龄学生实施的诸如抢劫 、诱、诱拐等侵权行为;在危险环境中的潜在的侵权行为;拐等侵权行为;在危险环境中的潜在的侵权行为;学校的安全义务及安全事故的归责学校的安全义务及安全事故的归责(一)学校的安全义务(一)学校的安全义务 1.1.安全注意义务(亦称预见义务)安全注意义务(亦称预见义务)(1 1)概念:指当事人在组织活动或提供服务时,在)概念:指当事人在组织活动或提供服务时,在其能力范围内对不利后果的预见以及通过恰当措施防止损其能力范围内对不利后果的预见以及通过恰当措施防止损害的义务。害的义务。(2 2)学校注意义务的范围:学校活动或行为危险判)学校注意义务的范围:学校活动或行为危险判断义务;学生行为危险性判断义务;教育条件适应法律规断义务;学生行为危险性判断义务;教育条件适应法律规定和学生身心特点义务(物质条件和人员条件);外部风定和学生身心特点义务(物质条件和人员条件);外部风险判断义务险判断义务 。2.2.安全教育义务安全教育义务 (1 1)概念:指当事人在组织活动或提供服务时,)概念:指当事人在组织活动或提供服务时,应明确告知相关人员活动中各要素的危险性以及防应明确告知相关人员活动中各要素的危险性以及防范与救助措施的义务。范与救助措施的义务。(2 2)安全教育的范围:学生安全常识教育义务;)安全教育的范围:学生安全常识教育义务;学生危机情况救助能力培养义务;学校危险信息告学生危机情况救助能力培养义务;学校危险信息告知义务;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培养义务;知义务;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培养义务;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及联系方式告知义务。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及联系方式告知义务。3.安全管理义务安全管理义务 (1)概念:指当事人在组织活动或提供服务时,)概念:指当事人在组织活动或提供服务时,应通过必要措施减轻或消除潜在的危险性因素。应通过必要措施减轻或消除潜在的危险性因素。(2)学校安全管理范围:制度性管理(规则完备)学校安全管理范围:制度性管理(规则完备与合理)、常规性管理(常规值守、常规检查)、应与合理)、常规性管理(常规值守、常规检查)、应急性管理(紧急收缴或约束、上报)。急性管理(紧急收缴或约束、上报)。4.安全保护义务安全保护义务 (1)概念:出现危及学生安全事件时,指导及组)概念:出现危及学生安全事件时,指导及组织与实施必要措施避免学生出现伤害或将伤害程度织与实施必要措施避免学生出现伤害或将伤害程度降低最低程度。降低最低程度。(2)学校安全保护范围:危险情境下的疏散、躲)学校安全保护范围:危险情境下的疏散、躲避义务;疾病或伤害后的送治义务;外部冲击时的避义务;疾病或伤害后的送治义务;外部冲击时的求助义务(报警、报告等);学生异常时的家长告求助义务(报警、报告等);学生异常时的家长告知义务;知义务;(二)学校安全事故中的责任归结(二)学校安全事故中的责任归结 1.1.学校校园安全事故的基本责任:过错责任学校校园安全事故的基本责任:过错责任 (1 1)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06106条第条第2 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责任。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31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 第第6 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 2)基本特点)基本特点 A.A.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B.B.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任范围的依据;C.C.举证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举证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2.2.学校安全事故的归责是否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学校安全事故的归责是否适用过错推定原则?(1)(1)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38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26126条规定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地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地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第85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第9191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2)基本特点基本特点 A.A.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行为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B.B.对过错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推定加对过错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害人要想免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害人要想免除其责任,则需要证明自己主观上无过错。除其责任,则需要证明自己主观上无过错。3.3.学校安全事故的归责是否适用过错补充原则?学校安全事故的归责是否适用过错补充原则?(1 1)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第40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2 2)基本特点)基本特点 A.A.第三人侵权第三人侵权 B.B.学校未尽到注意义务和管理义务与第三人侵权实学校未尽到注意义务和管理义务与第三人侵权实现之间存在关联性现之间存在关联性 C.C.在加害人无法确定时在加害人无法确定时,由补充责任人承担全部责由补充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任;如果能够确认加害人如果能够确认加害人,但是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但是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资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偿责任的人的资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则先由加害则先由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尽力承担责任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尽力承担责任,剩余部剩余部分由负有补充责任的人承担。分由负有补充责任的人承担。4.4.学校安全事故的归责是否适用无过错原则?学校安全事故的归责是否适用无过错原则?(1 1)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06106条第条第3 3款规定:款规定:“没有过错,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23123条:从事高空条:从事高空 、高压、高压 、易燃、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事责任。(2 2)基本特点)基本特点 A.A.非主观过错非主观过错 B.B.危害的隐蔽性危害的隐蔽性 C.C.危害的广泛性危害的广泛性 5.5.学校安全事故的归责是否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学校安全事故的归责是否适用公平责任原则?(1)(1)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32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2)(2)基本特点基本特点 A.A.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 B.B.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受害人的受损权利需要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受害人的受损权利需要得到有效弥补得到有效弥补 C.C.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对责任分担比例有较大影响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对责任分担比例有较大影响 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处理(一)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一)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 1.1.履行救助义务,防止因损害加重而引发责任或责履行救助义务,防止因损害加重而引发责任或责任加重任加重 2.2.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3.3.告知监护人并稳定家长情绪告知监护人并稳定家长情绪 4.4.遇到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应及时向社会通遇到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应及时向社会通报信息,占领网络舆论的前沿报信息,占领网络舆论的前沿(二)责任调查与证据收集(二)责任调查与证据收集1.1.调查事故原因,判定责任归属及责任类型调查事故原因,判定责任归属及责任类型2.2.及时向家长和主管部门通报事故原因调查结论及时向家长和主管部门通报事故原因调查结论3.3.基于责任归属判断迅速收集和保留证据(告知证基于责任归属判断迅速收集和保留证据(告知证据、事发原因证据、共同责任证据、责任转移证据、据、事发原因证据、共同责任证据、责任转移证据、赔偿标准证据)赔偿标准证据)(三)基于责任性质判断确定应诉策略(三)基于责任性质判断确定应诉策略 1.1.过错责任:举证上证明基于自身能力已经尽到相应的过错责任:举证上证明基于自身能力已经尽到相应的注意、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证明受害人或其监护人本身注意、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证明受害人或其监护人本身有过错。有过错。2.2.过错推定责任:证明自身活动的正当性;证明条件的过错推定责任:证明自身活动的正当性;证明条件的无害性;证明已尽到告知义务;证明损害与受害人过错存在无害性;证明已尽到告知义务;证明损害与受害人过错存在关联性;证明损害存在不可抗拒性;证明损害与受害人的特关联性;证明损害存在不可抗拒性;证明损害与受害人的特殊情况存在关联性;尽量聘任专业律师参与诉讼。殊情况存在关联性;尽量聘任专业律师参与诉讼。3.3.过错补充责任:证明自身管理要素和行为的完备性;过错补充责任:证明自身管理要素和行为的完备性;证明损害超越自身安全能力;寻找第三人有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损害超越自身安全能力;寻找第三人有责任能力的证据 4.4.公平责任:一般情况下尽量和解;证明学校的责任能公平责任:一般情况下尽量和解;证明学校的责任能力有限力有限(四)积极主动和家长协商沟通(四)积极主动和家长协商沟通 1.1.准确判定当事人身份,防止协商对象的扩大化;准确判定当事人身份,防止协商对象的扩大化;2.2.和家长沟通时,利用录音、录象和照相等方式,和家长沟通时,利用录音、录象和照相等方式,以备将来作证据使用。以备将来作证据使用。3.3.治疗终结再谈一次性赔偿,以防多次协商赔偿。治疗终结再谈一次性赔偿,以防多次协商赔偿。4.4.给付家长任何费用要写字据、借条或收条。给付家长任何费用要写字据、借条或收条。谢谢大家!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明辨是非的能力。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培养逻辑思维能力;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培养文学情趣;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鼓舞我们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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