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最新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中的法律问题PPT课件.ppt

    • 资源ID:60184623       资源大小:1.22MB        全文页数:56页
    • 资源格式: PPT        下载积分:20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20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最新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中的法律问题PPT课件.ppt

    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中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中的法律问题的法律问题n1、学校安全问题的背景n2、与学校安全问题相关的法律制度及其进展n3、预防与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所涉及的法律原则与主要问题n4、学校安全事故的具体类型、特点及处理原则与学校安全有关的法规规章n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n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教育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布)n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n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n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n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将颁布,201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n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6月以教育部第12号令的名义颁布,并报国务院备案,为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n实践中引发争议,但发挥了相应的作用,适用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法进行调解,促进了学校对安全问题的认识。n一些规则在很多地方司法机关认可n促进了许多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制定n促进了校园责任险的健全与完善,成为保险理赔的规则n影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n但仍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校园伤害问题义务教育法的规定n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强调政府义务)n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校舍安全责任)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教师管理责任)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一)n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n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n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二)n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n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侵权责任法的意义n明确学校责任为过错责任,而非无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责任也是过错责任的一种,核心是举证责任倒置。n学生受到来自学校之外的侵害,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义务,负担补充赔偿责任。n学生伤害事故中不适用公平责任,即在学校与学生双方均无过错的伤害事故中,只有当受害人是为学校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时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才应当根据损失大小、影响程度、行为手段、经济状况等因素,适当分担一定损失。案例讨论n2002年10月15日课间休息时,北京某中学学生卞某与同学打羽毛球,不料其所持的羽毛球拍脱手,击中了在一旁观看的同学吕某面部,造成吕左眼受伤。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与双方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立即派车将吕某先后送至三家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吕某左眼球破裂伤并导致摘除,七级伤残。2003年3月,吕某诉至法院要求卞某与学校赔偿其误工、伤残补助、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7.8万余元。卞某认为应和学校共同赔偿吕某损失。而校方认为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n问题: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三、预防与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所涉及的法律原则与主要问题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n学校与学生之间基于教育法律形成教育、管理与保护关系。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关系,不同于学生与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基于血缘或者法律规定而形成的监护关系。n监护权的转移或者委托需要有法定条件、法定形式。寄宿制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特别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行使实质的监护权,应当与家长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相应的权利与义务。n侵权责任法将学校侵权责任与监护人责任并列,反映法律确认了两者法律关系存在差别。n学校安全事故的范畴应当从时间和空间界定,时间上是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空间上是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民事行为能力与学生安全n我国民法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10周岁以下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到18周岁是部分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n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意义。n学生民事行为能力对学校安全工作和伤害预防的影响.认定学校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法律原则n法律上的归责原则是判断伤害事故的责任,及确定此后的处理与赔偿等一系列的问题的基础,也就是说只有根据归责原则明确了责任的归属,才能适用损害赔偿的原则具体确定事故的赔偿数额。n归责原则的类型:n过错责任n过错推定责任n严格责任n侵权责任法中根据学生行为能力的不同确定了不同的规则原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园、小学学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对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学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法律上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n损害后果: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具有补 偿的可能性;具有确定性,。n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因分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主要原因、次要原因。n过错行为:分为故意和过失。n故意是指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而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n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了其行为的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该后果的主观状态。n在认定事故责任,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所形成的损害,以及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学生伤害事故的主要类型n在各种情形下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可分为四种类型:n责任型学生伤害事故n学校可免责的学生伤害事故(意外伤害)n学校管理职责外的学生人身安全事故n故意伤害事故案例讨论n王某和陆某是某小学同班同学。某日自由活动时间,王某从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在经过坐在前排的陆某身边时,陆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进了王某的左眼。当时,王某因痛揉了揉眼睛,没在意,回去也没告诉家人。第二天上课时,班主任发现王某频繁揉眼睛,问了问王某得知他左眼被戳的事,但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次日晚上,王某爸爸在家发现王某左眼红肿、流泪,一问才知真相,即带儿子到医院治疗。经手术治疗后,王某双眼又并发交感性眼炎,视力急剧下降。医院鉴定王某的左眼视力为 006,右眼视力为02,且不能矫正,左眼角膜裂伤,外伤性白内障,双眼交感性眼炎,已达七级伤残。王某病情虽稳定下来,但随时可能发作,最终可能导致双目失明。王某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同学陆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119万余元。n学校是否有责任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合法、及时、公正、有理有节n合法:按照法定的程序与规定处理,知晓善用法律的规定。n及时:在事故的第一时间进行救助、告知,搜集和固定证据,尽快完成责任认定,形成处理意见,达成处理结果,减少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干扰。n公正:要善于借助外力,形成公正的处理机制,如教育部门、专业认识的居中调解,校园责任保险的保险方或者中介等,形成当事人认为公平的对话和协商机制。n有理有节:讲求法、理、情相结合,以法律原则为基础,以人情事理说服、感动,即要有适当的妥协,又要坚持原则。通过非诉讼机制解决纠纷的新思路n诉讼渠道本身权威性高,但也存在一定问题:周期长、成本高、法院的压力大等等,因此,利用现有资源开辟非诉渠道,特别是调解解决纠纷具有一定的优势。n成功调解的一般前提:n调解组织或者调解人比较中立、专业,为双方认可,如聘请律师或者司法机关、人大代表参与;n责任认定比较明确;n双方有共同利益需要维护;n调解协议本身具有权威性和可执行性,等。调解机制的法律地位与作用n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人民法院支持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申请或者行政职权进行调解、裁决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处理。调解、裁决或者依法作出的其他处理具有法律效力。n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处理的,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就原事项提起诉讼,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n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n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正式立案前,可以依职权或者经当事人申请后,委托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等进行调解。n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法院认为有必要的,立案后可以以进行调解。n调解达成协议的,允许撤诉;不成的,及时审判。赔偿的原则:责任清楚、依法赔偿、及时赔付、酌情援助n依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责任方根据责任依法赔偿受害者的损失;n赔偿数额要依照法定的范围与标准确定n多渠道筹措赔偿经费n学校责任保险、学生意外伤害险n政府可采取建立救助积极,建立学生医疗保险等措施建立学校风险防范体制n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n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n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四、学校安全事故的具体类型、特点及处理原则学校责任事故:1、校园环境事故n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n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的特点是公共性、开放性,对其安全性,学校要承担全部的责任。n学具等设施设备,前提是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即需要学校做出决定或行为后才能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因此,学校对其安全性的责任是限定在向学生提供之后。n公共设施的范畴包括学校校园范围内学校所有或者负责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道路、下水道、电力、消防、运动器械以及树木等等。2、安全管理事故n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n学校作为一个特定组织的管理者,应当在主观上预见到,由于自身行为特点所可能遇到的风险,并从制度上、管理措施上保证将这些风险置于可控制的范围之内。如果学校没能对风险给予必要的注意,或者未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相应的控制风险的制度,则学校在管理上就存在过失。n学校要建立的制度包括:n门卫制度;n校舍安全检查制度n学生日常与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制度n消防安全管理制度n饮食卫生安全制度、学生宿舍管理制度、校车管理制度等n安全信息通报制度n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3、饮食事故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n本项是指学校在统一向学生提供药品、食品及饮用水时,未履行基本注意义务的情形。n一种是学校向其他供应者采购,并直接向学生提供的上述商品时,没有尽到相应的谨慎和注意。n另一种则是指学校对食品、饮用水进行加工处理后,再向学生提供,或者需要通过注射、指导服用等方式向学生提供药品的情况。4、教学及课外活动事故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n指学校在进行特定活动时没有尽到教育与注意义务的情形。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军训,校外体育锻炼,户外郊游等活动是,要有合理预见和防范风险,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n学校在活动前要尽到安全教育的义务。学校应将活动的风险通过教育的形式让学生了解、注意。5、教师管理疏忽事故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n主要是指学校对教师的身心健康缺乏足够的关注,在明知教师患有可能对学生的人身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疾病的情况下,仍不采取能够有效消除危险的措施,致使学生因此而被传染或受到伤害的情形。n规定中所称的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主要是指可能通过接触扩大染病人群的传染性疾病,以及可能使教师产生暴力倾向或者心理扭曲的精神性疾病。6、未成年学生参加不当活动事故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其他活动的;n主要是指中小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活动时疏忽大意,没有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与生理特点,或者学校应当知道活动本身具有不应当由未成年人面对和承担的危险,而未予以注意的情形。7、对学生身体状况关照不力事故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予以必要的注意的;n主要是指学校对学生有特殊体质或者患有疾病的身体状况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注意,仍要求学生参加在可能会诱发不良后果或者加重其病情的活动,而造成学生在活动当中产生身体伤害的后果的情形。n学校的注意义务应当限于必要的范围内。8、救护不力事故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致不良后果加重的致不良后果加重的;n主要是指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疾病或受到的伤害,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而是消极地不作为,致使学生的疾病或者伤害因为延迟之治疗的原因而加重的情形。n学校履行救护义务应当是无条件的,不能因为学生所受到伤害原因的不同而区别对待n学校履行这种救护义务的对象、范围、程度等则是要受学校具体的条件与能力的限制。9、教师错误行为事故 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n主要是指教师违法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履行教师职责的过程中出现过错,因主动实施的不当行为造成学生伤害的情形。判断教师行为是否得当的标准n应当以是否有提出了明确的教育教学要求的文件规定或者实际的必要性作为判断的依据。n教学大纲就是教师实施教学活动的基本文件,如果教师是按照大纲要求实施的教学活动,就达到了专业要求,尽到了善意管理人的责任,行为就不存在过错。n如果因为教学的特点与规范,并不强制要求教师必须时时注意指导学生的行为,因此,就不能认为,教师离开的行为和离开期间学生中发生的伤害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10、不作为事故 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n主要是指教师在应当对未成年学生的危险性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的情况下,由于疏忽或者过于自信,采取了不作为的态度,而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情形。n教师构成不作为的要件之一,是要有教师已发现学生的危险性行为,但怠于履行职业的道德与职责要求的情形,也就是表现未对学生的危险性行为视而不见,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漠不关心。教师履责的方式n管理:以强制性的手段,在学生行为出现危险性倾向时,对其进行控制、约束,制止危险倾向的发展n告诫:在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而其本人没能认识的情况下,向其指出该行为的危险所在,要求其不要继续进行此类活动n制止则是教师在发现学生正在进行危险性活动,采取措施中断学生的行为,以避免伤害后果的发生n如果教师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但因为能力所限,以及其他客观因素的影响,仍不能避免事故发生的,则不构成不作为的情形。11.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事故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以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以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n主要是指学校在发现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可能使其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情况时,没有及时通知学生的家长,使家长难于及时实施保护行为,从而间接对学生伤害的后果产生影响的情形。n学校需要告知家长的信息应当是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即这些信息所包含的内容,能够直接促使家长继续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否则将使学生的人身安全处于可预见的危险当中。n学校的过错行为只能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间接原因是否要承担事故责任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防范未成年人擅自离校、离家出走的职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学生责任事故的情形n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职责的;(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第三方责任事故n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n此类事故是指由学校、学生以外的第三方当事人的过错所造成的侵权责任事故。n在此种情形下,学校虽然与事故的发生有关联,但学校此时法律特征是主要是产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或者活动的被组织对象.因此,应由经营者或者学校所参加活动的组织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学校可免责的意外事故学校可免责的意外事故 可免责的情形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学校可免责的原因(一)n由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的。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人们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因素,如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n由于学校能力所不能预见和克服的因素造成的。n主要指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特征是来自校外、突然发生,事先并无预兆,超出了学校的预见能力或者防范能力。n学校难于预见的学生特殊身体状况造成的。学校可免责的原因(二)n 由于当事学生的故意造成的,即学生自杀、自伤的。自杀、自伤都是行为人的自主选择,主观上存在着直接故意,因此要自负其责。教师即使有不正当的教育行为,也只能是最终学生自杀后果的诱因,与学生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n 由于学生自主参加的风险活动本身的意外因素造成的。这主要是指一些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本身就存在着难以控制的意外风险,学生在参加这些活动时,本身包含有甘冒风险的故意。n 由于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主要是指法律上、司法实践中所认可的非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偶发的情形其他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其他学生人身安全事故n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时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n上述情形,虽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相关,但在学校管理职责外的时间或者空间范围内,发生的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故意伤害事故故意伤害事故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n此类事故虽然是由学校的教职员工或者学生实施的,由于这些主体所实施的伤害行为,不属于其职务职责所要求的范围,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没有直接的关系,或者是具有明显故意的违法犯罪行为n责任应一般应由侵权行为人自己承担。有关概念的解释n职务行为:学校的教职员工在其工作岗位上,为完成学校规定的任务与要求,按照其职责的规定所实施的教育教学及管理行为,在法律上称为职务行为。职务行为所造成的侵害,其责任要由行为人所属的组织承担。n个人行为:如果行为人脱离了其岗位与职责的要求而实施的,就是个人行为。n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是特指行为人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刑法的规定的情况。校园犯罪行为n必须是行为人的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才完全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对由于教职员工的过失犯罪所造成的侵害,学校并不能完全免责,而可能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n教师造成严重后果的体罚行为可能构成过失伤害罪,也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要视教师侵权时的动机而定。n教师对学生进行性侵犯的问题,目前也比较突出。但从行为性质看,这种犯罪只能是故意犯罪,只不过在罪犯在犯罪的过程中运用了教师职务所给与其的便利条件,但这种行为明显是与其履行职责的要求无关的,因此是一种个人的故意犯罪行为。但学校如果管理疏忽,不能免除民事责任。精神损害赔偿n指自然人因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严重精神痛苦,受害人因此可以就其精神痛苦要求金钱上的赔偿,以对受害人予以抚慰并制裁不法行为人。n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n仅限于对人身权益的侵害n要求有严重后果,指超出常人可以承受的痛苦程度。学校赔偿的原则n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n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n学校适用经济帮助原则具备的条件n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没有损害赔偿责任。n学校有条件。这里的条件是指学校的财务状况在保证学校正常办学条件的前提下有部分剩余。n学校根据自愿、可能、适当的原则可以给予经济帮助。n要正确区分学校承担的赔偿责任和学校给予的经济帮助的界限,不能将两者混淆,不能用经济帮助代替赔偿责任。n经济帮助不是公平原则的表现。公平原则是法律原则,经济帮助是人道主义原则,学校追偿的权利n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n追偿,是指学校向受伤害学生支付赔偿金后,要求违法行使职权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n追偿权产生的基础是学校与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之间因职务聘用而形成的职务委托关系。结束语结束语谢谢大家聆听!谢谢大家聆听!56

    注意事项

    本文(最新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中的法律问题PPT课件.ppt)为本站会员(豆****)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