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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动娱乐: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20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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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动娱乐: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2014).docx

    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证券简称:互动娱乐 证券代码:300043 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一四年十二月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公司、本公司、互动娱乐、上市公司 指 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春天融和 指 西安曲江春天融和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春天融和 指 北京春天融和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海宁文玖 指 海宁文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上海品德 指 上海品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西安普润 指 西安缪创斯普润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畅娱天下 指 深圳市畅娱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谷果 指 广州市谷果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星辉天拓 指 广东星辉天拓互动娱乐有限公司 华谊兄弟 指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光线传媒 指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星美影业 指 星美影业有限公司 辉煌传媒 指 大唐辉煌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华策影视 指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小马奔腾 指 北京小马奔腾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九州音像 指 九州音像出版公司 华纳百录 指 北京华纳百录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新丽传媒 指 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儒意影业 指 北京儒意欣欣影业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会 指 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 指 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管理层股东 指 春天融和管理层股东,即杨伟、徐铁军、朱文玖 公司章程 指 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 指 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 本报告 指 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募集资金 指 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 股权转让协议 指 关于西安曲江春天融和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定价基准日 指 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公司法 指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广电总局 指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宣部 指 中共中央宣传部 CSM 指 央视索福瑞收视率调查公司 CNNIC 指 “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的缩写,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 CR 指 “Concentration Ratio”的缩写,行业集中度 IP 指 “Intellectual Property”的缩写,知识产权 收视率 指 某个时段收看某个电视节目的观众人数占总目标人群的比重 电视节目综合人口覆盖率 指 电视节目所能达到的不重复观众人数占总体电视人口的百分比 受众接触比例 指 特定载体所到达的人数占拥有该载体的总人数的比例 日使用指数 指 每天使用特定载体的人数占拥有该载体的总人数的比例 到达率 指 传播活动所传达的信息接受人群占所有传播对象的百分比 有线广播电视入户率 指 一定区域内可以接收到有线电视频道的电视家庭数占区域内全部电视家庭总数的比例 数字电视 指 数位电视或数码电视,是指从演播室到发射、传输、接收的所有环节都是使用数字电视信号或对该系统所有的信号传播都是通过由 0、1 数字串所构成的二进制数字流来传播的电视类型,与模拟电视相对。其信号损失小,接收效果好 IPTV 指 交互式网络电视,是一种利用宽带网,集互联网、多媒体、通讯等技术于一体,向家庭用户提供包括数字电视在内的多种交互式服务的崭新技术 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若出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为 90,000 万元,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入募集资金(万元) 1 收购春天融和 50.38383%股权项目 56,678 2 补充流动资金 33,322 合计 90,000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有利于满足公司完善“互动娱乐”的战略布局,并为公司快速增长提供资金支持。 二、购买春天融和 50.38383%股权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为收购春天融和 50.38383%的股权,其中春天融和股东西安普润以其持有春天融和 16.15346%的股份参与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剩余的 34.23037%由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购买。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将直接持有春天融和 70.38383%的股权。 (一)春天融和基本信息 春天融和现持有西安市工商局曲江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610133100008411),根据该营业执照及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春天融和的工商公示信息,春天融和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西安曲江春天融和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曲江新区行政商务 T35 号泛美国际大厦第 1 幢 1 单元 10层 11003 号法定代表人: 杨伟 注册资本: 4,285.7143 万元 成立时间: 2010 年 9 月 13 日营业期限: 至长期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片)策划、拍摄,制作、发行(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5 年 4 月 1 日);一般经营项目:各类文化活动的组织、策划,影视道具、人文景观的制作,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一般经营项目除国家规定的专控及设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春天融和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公告之日,春天融和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三) 春天融和子公司情况 截至本报告公告之日,春天融和拥有 3 家境内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合计 主营业务 成立日期 1 北京春天融和 300 100% 影视运营 2009 年 6 月 24 日 2 品德文化 300 100% 文化传播 2010 年 11 月 22 日 3 海宁文玖 300 100% 影视运营 2012 年 1 月 11 日 截至本报告公告之日,春天融和暂无拥有境外子公司。 1、 北京春天融和基本信息 北京春天融和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8012032906),根据该营业执照及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北京春天融和的工商公示信息,北京春天融和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北京春天融和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 29 号(29-1 南写字楼四层)F 号法定代表人: 徐铁军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09 年 6 月 24 日 营业期限: 2029 年 6 月 23 日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企业策划、设计;公共关系服务;文化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会议服务;文艺创作(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 2、 品德文化基本信息 品德文化现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松江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310117002775957),根据该营业执照及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上海品德的工商公示信息,品德文化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品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上海市松江区玉树路 269 号 5 号楼 2558 室法定代表人: 杨伟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成立日期: 2010 年 11 月 22 日营业期限: 2030 年 11 月 21 日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文化艺术活动交流策划,动漫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会展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人才信息咨询(不得从事人才中介、职业中介),企业形象策划,公关礼仪服务,网络信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影视器材、服装、道具租赁,电脑图文设计制作(除网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海宁文玖基本信息 海宁文玖现持有海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注册号:330481000112735),根据该营业执照及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海宁文玖的工商公示信息,海宁文玖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海宁文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浙江)影视产业国际合作实验区基地海宁市影视科创中心 16 楼 1609-20 室;法定代表人: 朱文玖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成立日期: 2012 年 1 月 11 日;营业期限: 2032 年 1 月 10 日。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制作、复制、发行: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5 年 4 月 1 日止);影视文化艺术活动组织策划;艺术造型、美术设计;影视道具与服装设计;影视服装、道具及器材租赁;影视制作技术的研发;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影视文化信息咨询、摄影、摄像服务;电影、电视剧剧本策划、创作;场景布置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各类广告,艺人经纪服务(营业性演出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 春天融和所处行业 春天融和是国内优秀的精品影视剧资源整合运营商,专注于精品电视剧的投资、制作及发行和电影的投资制作。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修订),春天融和属于“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R86)。具体地,春天融和的业务涉及电视剧行业和电影行业。 (五) 电视剧行业情况分析 电视剧是一种兼容电影、戏剧、文学、音乐、舞蹈、绘画、造型艺术等元素的演剧形式,制作后通过电视或新媒体供观众近距离收看与欣赏,旨在吸引观众收视。电视剧行业是指包括电视剧的策划创作、拍摄制作和发行播放等主要环节以及相关衍生环节的文化服务产业。 1、行业管理体制 (1)电视剧行业的监管架构电视剧行业在我国受到较为严格的监管,监管机构包括中宣部、广电总局、文化部,主要监管机构为广电总局。 中宣部 中宣部对电影及电视行业的管理体现在宏观管理方面,主要包括:负责指导全国理论研究、学习与宣传工作;负责引导社会舆论;负责从宏观上指导精神产品的生产;负责规划、部署全局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任务,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改进群众思想教育工作;负责提出并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指导方针,指导文化宣传系统制定政策、法规,按照党中央的统一工作部署,协调文化宣传系统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文化部 文化部是国务院的职能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全国文化艺术事业,负责拟订文化艺术方针政策,起草文化艺术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广电总局 广电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是我国电视剧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具体管理职能由内设机构电视剧司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能包括:承担电视剧制作的指导、监管工作,组织对国产电视剧、引进电视剧和对外合拍电视剧(含动画片)的内容进行审查;指导、调控电视剧的播出。 此外,广电总局还作为国务院主管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管理的直属机构,对电视剧和电影行业的管理还包括影视剧音像制品出版和著作权管理方面,包括:组织对音像制品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拟订国家版权战略纲要和著作权保护管理使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对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进行管理。 广电总局在地方设置地方管理机构即省级广电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负责对所在地的文化广播影视事业实行行业管理,并履行广电总局赋予的行政审批权等。 (2) 行业法规政策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影视行业的监管体制正由单一计划经济的监管体制,逐步转向适应市场经济的监管体制。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较完善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指导,以电视剧管理规定为基础,涵盖行业资质管理、行业业务标准审查、行业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目前对电视剧制作与发行业务的开展较为重要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下: 法律法规/政策名称 发布机构 实施时间 主要内容 综合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7/09 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的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全国人大 2010/04 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法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11/03 规范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的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1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具体实施条例 版权保护 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影视节目版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广电总局 2007/09 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在提供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和其它电视节目时,必须具备合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同时须取得著作权持有者的合法授权;提供各类介绍境内、外电影或电视剧的影评、剧评资讯栏目,使用电影、电视剧片段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须事先依法取得著作权使用许可 法律法规/政策名称 发布机构 实施时间 主要内容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广电总局 2007/12 从事生产制作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机构,应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允许个人上载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在提供播客、视频分享等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时,应当提示上载者不得上载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 广电总局有关负责人就查处违规视听网站答记者问 广电总局 2009/12 凡是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站,不论是否是 BT 类的下载网站,发现后都会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查处 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 广电总局 2011/11 严厉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重点打击影视剧作品侵权盗版行为,再次强化了对盗版美剧、日韩剧的打击力度 市场准入 “十五大”报告 党中央 1997/09 提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 文化产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文化部 2000/01 积极开放和培育电影电视市场,加强文化市场准入的法规建设 “十六大”报告 党中央 2002/11 提出“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抓紧制定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 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文化部 2003/09 凡鼓励和允许外资进入的文化领域,均鼓励和支持国内资本,特别是民营资本各种方式进入,鼓励和允许上市公司以资产重组或增发新股方式进入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广电总局 2004/08 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乙种和甲种 2 种 法律法规/政策名称 发布机构 实施时间 主要内容 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 文化部 2004/10 提出“在影视业等行业,已逐步放宽准入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门槛,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进入”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 广电总局 2004/10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活动;未经审查通过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不得发行和播出 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议 国务院 2005/04 提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以下领域: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 文化产业振兴规划 国务院 2009/07 提出必须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激发全社会的文化创造活力,要降低准入门槛,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和外资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领域,大力培养文化产业人才,完善法律体系,规范市场秩序 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的通知(电视盒子) 广电总局 2011/10 互联网电视集成机构所选择合作的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只能唯一链接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终端产品不得有其它访问互联网的通道,不得与网络运营企业的相关管理系统、数据库进行链接。互联网电视终端只能与互联网电视牌照合作,不得将公共互联网上的内容直接提供给用户 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党中央、国务院 2012/02 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加快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强文化产品创作生产的引导,加强传播体系建设,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利用,加强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等 法律法规/政策名称 发布机构 实施时间 主要内容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广播影视产业的实施意见 广电总局 2012/05 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领域,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意见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的民营企业,均可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电总局 2013/10 办法明确了负责电视剧拍摄制作的备案管理的各级部门,明确了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的内容要求和备案管理程序。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实行月报制。全国申报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剧目还须提交备案公示表格、剧情梗概、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书面意见等纸质材料 关于公布 2013 年度优秀电视剧剧本扶持引导项目的通知 广电总局 2013/12 总局自 2013 年起设立"电视剧剧本扶持引导专项资金",用于对优秀电视剧剧本创作的扶持和资助。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评选产生本省重点电视剧剧本扶持引导申报项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 2014/04 扩大及新增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撑文化产业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文化产业,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推动实现融资渠道多元化 2014年全国电视剧播出工作会议关于一剧两星的通知(“一剧两星,一晚两集”) 广电总局 2015/01 同一部电视剧每晚黄金时段联播的卫视综合频道不得超过两家,同一部电视剧在卫视综合频道每晚黄金时段播出不得超过二集。此次电视剧播出方式调整的主要目的在于进一步均衡卫视综合频道节目构成,强化综合定位,优化频道资源,丰富电视剧荧屏 引进剧 法律法规/政策名称 发布机构 实施时间 主要内容 电视剧管理规定 广电总局 2000/06 进口电视剧,由广电总局指定的机构进行。电视台每天每套节目中,进口电视剧不得超过电视剧总播出时间的 25%,其中黄金时间(18 时至 22 时)不得超过 15%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广电总局 2004/09 各电视频道每天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 25%;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总播出时间的 15%。未经批准,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境外影视剧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 广电总局 2012/02 提出“境外影视剧不得在黄金时段(19: 00-22:00)播出。各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二十五” 制播分离 关于推进广播电视 “制播分离”改革(修改稿) 广电总局 2009/07 除影视剧外,电视台从市场购买节目的比例,原则上每年不低于播出总量的 30% 关于认真做好广播电视制播分离改革的意见 广电总局 2009/08 实施制播分离改革的重点是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省级、副省级电台电视台。主要是以上单位的影视剧、影视动画、体育科技、娱乐等节目栏目进行 内容审查 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 广电总局 1999/04 国家实行电视剧审查制度。未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电视剧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放、进口、出口。总局设立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电视剧复审委员会,各省、区、市设立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负责相应的电视剧审查工作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广电总局 2010/07 国产剧、合拍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国产剧、合拍剧、引进剧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和评奖 法律法规/政策名称 发布机构 实施时间 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限娱令”) 广电总局 2011/10 扩大新闻、经济、文化、科教、少儿、纪录片等多种类型节目播出比例。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还要开办一个思想道德建设栏目。对节目形态雷同、过多过滥的婚恋交友类、才艺竞秀类、情感故事类、游戏竞技类、综艺娱乐类、访谈脱口秀、真人秀等类型节目实行播出总量控制 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 广电总局 2012/07 对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一律先审后播;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协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对业务开办主体进行准入和退出管理。在节目播出前,应组织审核人员进行内容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上网播出 关于做好 2014 年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编排和备案工作的通知(“限娱令”) 广电总局 2013/10 限制引进境外版权节目以及歌唱选拔类节目的播出。各进一步扩大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新闻、经济、文化、科教、生活服务、动画和少儿、纪录片、对农等类型节目的播出比例,确保道德建设类节目、国产纪录片、国产动画或少儿节目的播出时间 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 广电总局 2014/01 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上网播出前应完成节目信息备案。上网播出后,群众举报或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发现节目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立即下线 电视剧广告(“限广令”)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广电总局 2010/01 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以 45 分钟计)中插播 2 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 1 分 30 秒。在 19:00 至 21:00 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中可以插播 1 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 1 分钟。插播商业广告,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 法律法规/政策名称 发布机构 实施时间 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广电总局 2011/10 (1)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2)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 15 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 25 分钟后,方可插播商业广告;(3)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广电总局 2012/01 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3) 行业监管政策 中国电视剧行业的监管职责主要由广电总局和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监管内容主要包括电视剧制作资格准入、电视剧备案公示和摄制行政许可、电视剧内容审查、电视剧播出管理等方面,具体如下: 电视剧制作资格准入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需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电视剧备案公示和摄制行政许可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和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国产剧、合拍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依法设立的电视剧制作机构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后从事电视剧制作工作必须经过广电总局的备案公示并取得制作许可后方可进行。 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负责向广电总局直接备案制作机构电视剧拍摄制作的备案管理、全国电视剧拍摄制作的公示管理;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电视剧拍摄制作的备案管理;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中央电视台负责所辖制作机构电视剧拍摄制作的备案管理。广电总局按规定对拍摄制作剧目备案材料进行查验、核准,审核通过的通过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公示。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以下简称“乙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以下简称“甲证”)两种。乙证由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 集以上/部)的,可按程序向广电总局申请甲证资格。甲种有效期限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对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有效。甲证有效期限为两年,如符合申请条件可以延期。对于未持有甲证的电视剧制作机构,在制作每部电视剧之前都必须申请取得所制作电视剧的乙证,乙证仅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以后制作新的电视剧须重新履行许可审批程序。乙证有效期限不超过 180 日,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电视剧内容审查 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国产剧、合拍剧、引进剧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即电视剧制作完成后,必须经广电总局或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之后方可发行。 广电总局设立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电视剧复审委员会,负责审查直接备案制作机构制作的电视剧,聘请相关国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剧,合拍剧剧本(或者分集梗概)和完成片,引进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审查机构提请广电总局审查的电视剧,以及引起社会争议的,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广电总局审查的电视剧。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制作的、不含国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剧。电视剧复审委员会,负责对送审机构不服有关电视剧审查委员会或者电视剧审查机构的审查结论而提起复审申请的电视剧进行审查。 电视剧播出管理 电视剧拍摄完毕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后,即进入发行和播出阶段,电视剧的播出业务由电视台经营,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电视台对其播出电视剧的内容,应该按照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的内容审核标准,进行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广电总局可以对全国电视台播出电视剧的总量、范围、比例、时机、时段等进行宏观调控。 2、行业基本情况与特点 (1)行业整体发展情况 2003 年 12 月广电总局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了民营企业在广播影视产业中的发展方向,民营资本的参与开启了电视剧行业的高速增长时期。2003 年度至 2013 年度,我国生产完成并获准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剧目总部数较稳定地维持在 480 部的平均水平上,但总集数总体呈现上升趋势,2013 年度剧目总集数达 15,770 集。同时,我国电视剧交易额持续攀升,由2006年的48.5亿元增加至2012年的100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12.82%。我国电视剧市场规模持续扩大。 中国电视剧交易额(亿元) 生产完成并获准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剧目数量 15.20 16.43 21.26 36.30 51.71 86.73 100.09 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489 505 514 500 529 502 402 436 469 506 441 10,381 12,265 ,447 12 13,847 14,670 14,498 12,910 14,685 14,942 ,703 17 15,770 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部数 集数 资料来源:2007-2013中国广播电视年鉴 资料来源:中国广播电影电视发展报告(2014) (2)电视剧制作发行市场的竞争格局 电视剧制作发行公司是电视剧生产的主力军,我国电视剧市场规模扩大的背后是行业参与者数量的增加。由于电视剧行业投资门槛较电影低,与电影行业相比投资风险较小,自电视剧行业向民营资本开放以后,大量中小制作机构进入该行业,造成电视剧市场里制作机构众多。根据广电总局的统计数据,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合格机构2007年有2,442家,到2014年则增至7,248 家,增加约 2 倍;根据中国电视收视年鉴(2014),2011 年、2012 年和 2013 年仅有 338 家、326 家和 293 家制作机构申报电视剧审批发行,且大部分机构的产量处于较低水平。2013 年,年产 1 部剧的公司占比 75.4%,年产 2 部剧的公司占比 13%,年产 3 部剧的公司占比 5.8%,年产 4 部及以上的公司占比不足 6%。与产出状况相适应,具有较好盈利能力的电视剧制作机构属于行业中为数不多的“佼佼者”。电视剧行业中具有较好盈利能力的制作机构不在多数。2011 年中国广播电影电视发展报告统计研究显示,经营实力较强的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制片委员会会员单位中,在关于“能够在电视台播出并取得社会效益的电视剧赢利情况”的调查中,“略有赢利”的企业占 66.7%,“利润丰厚”的企业仅占 8.3%,另有一部分企业“成本与收益基本持平”甚至亏损。由此可见,电视剧制作机构虽然数量众多,但只有为数不多的行业佼佼者具备一定规模的产出水平和盈利能力。 每年通过电视剧审批发行的制作机构百分比分布 项目(%)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有 1 部剧通过审批的申报机构比例 75.6 73.7 75.4 有 2 部剧通过审批的申报机构比例 17.2 15.3 13.0 有 3 部剧通过审批的申报机构比例 2.7 4.6 5.8 有 4 部剧通过审批的申报机构比例 2.7 1.5 2.7 有 5 部剧通过审批的申报机构比例 1.2 2.5 1.4 有 6 部剧通过审批的申报机构比例 0.0 1.2 0.7 有 7 部剧通过审批的申报机构比例 0.6 0.3 0.0 有 8 部剧通过审批的申报机构比例 0.0 0.0 0.0 有 9 部剧通过审批的申报机构比例 0.0 0.0 0.3 有 10 部剧通过审批的申报机构比例 0.0 0.9 0.7 资料来源:中国电视收视年鉴(2014),广电总局 与产量持续扩大和制作机构数量众多相对应,电视剧的发行环节行业集中度较低,但播出环节行业集中度则相对较高。根据艺恩咨询的统计数据,在发行市场方面,2013 年发行集数前十名的电视剧制作机构的剧集总数达 2,416 集,对全市场剧集发行总数 15,770 集的占比(即发行市场 CR10)为 15.32%,同时 2010 年至 2013 年发行市场 CR10 均在 15.5%上下波动,较为稳定,表明发行市场的行业集中度较低属于分散竞争型市场结构,行业竞争较为激烈;在播出市场方面,2014 上半年在卫视频道播出电视剧集数前十名的电视剧制作机构的播出剧集总数达 4,487 集,对全市场剧集播出总数 11,665 集的占比(即播出市场 CR10)为38.47%,表明播出环节属于低集中竞争型市场结构,行业集中度亦并不高,但优势制作机构占据一定的播出资源,同时其他具备实力的制作机构仍可通过市场竞争积累市场份额。播出市场 CR10 和发行市场 CR10 之间的差异表明,很大一部分制作机构的电视剧作品并未被电视台采购并播出,而最终可获播出的产品多由优势机构制作。 发行集数前十名的电规剧制作机构的剧集总数 2014 年上半年卫视频道播出电视剧集数前十名的电视剧制作机构 712 653 388 368 286 263 262 191 188 17.48% 华策影视 1176 2,411 1,898 3,095 2,416 %16.42 12.70%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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