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系列解读之一7月1日起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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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系列解读之一7月1日起在.docx
鹤壁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法(暂行)解读鹤壁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法(暂行)鹤壁市人 民政府令第6号,已经鹤壁市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单位最高罚3万、个人最高罚1千“第九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 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违反本条规定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法建设部令 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 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 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违法处分5千至5万"第H"'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单 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 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二)将提供的城市生活垃圾运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 门认可的处置场所;(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 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应当做到密 闭、完好和整洁。”违反本条规定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法建设部 令第四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0000 以下罚款。“第十二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单位,禁止实施以下行为:(一)任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燃烧城市生活垃圾;(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违反本条第一款禁止行为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 法建设部令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处以5000元以上50000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禁止行为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 法建设部令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0 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禁止行为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 法建设部令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处以5000元以上50000以下罚款。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造成二次 污染最高罚5万“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生 二次污染。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进行可 回收物分拣、贮放。处置有害垃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收集、贮存、 运输、处理的规定。”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法建 设部令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单位最高罚5万、个人最高罚2百“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违反本条规定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法建设部 令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 以5千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 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罚3万;申请须符合条件“第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 置服务许可证。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 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规模大于100 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 燃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二)卫生填埋场和燃烧发电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 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 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 专业技术职称;(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 护、财务管理、平安生产、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 到有效执行;(六)生活垃圾燃烧发电处理设施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并与环境保护部门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联网;(七)生活垃圾填埋处理设施和燃烧发电处理设施建成 后必需通过环保验收;(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未经批准开展经营性处置活动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 理方法建设部令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 3万元罚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审木匕。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不履行规定义务的最高罚10万第十六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履 行以下义务:(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 活垃圾;(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 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三)按照所在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规定的时间和 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 证设备、设施运行良好;(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 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城市市容环境卫 生部门;(A)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 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 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报告检测、评 价结果。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法建设 部令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将已分类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提供的最高罚1万“第二十条 分类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 止将已分类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分类收集后的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 制标准的要求,由各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建设危险废 物贮存点负责临时贮存。”违反本条规定按照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 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千元以上1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城市生活垃圾如何分类予以明确规定“第二十一条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垃圾。指可循环利用的垃圾,主要包括废 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 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二)易腐垃圾。指单位和个人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 性垃圾,主要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 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 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三)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 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镁电池、氧 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 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 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 废相纸等。(四)其他垃圾。除可回收垃圾、易腐垃圾、有害垃圾 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第二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分类投放:(一)可回收垃圾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二)易腐垃圾应当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以上条款对什么是城市生活垃圾?如何分类?等问题 进行了定义和解答,为推动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效 开展、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运输作业单位和广大市民 认知意识、加强全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奠定了工作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