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docx
自建房平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作 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全省 自建房平安专项整治电视 会议精神和XX关于印发XX自建房平安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12022) x号)要求,深刻汲取湖 南长沙“4 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在我市发生,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自建房平安 专项整治工作。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 书记关于平安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 委、政府关于平安生产的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牢固树立 以人民为中心的开展思想,全面落实平安开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 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在全市范围内依法依规 全面排查整治自建房平安隐患。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 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重大平安风险隐患,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二)基本原那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高度负责 的态度、最过硬的作风、最有力的举措,扎实开展全市自建房平安专项 整治行动,切实防范消除自建房重大平安风险隐患。坚持党政同责、属地负责。各县市区、XX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自建房平安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完善措施,全面抓 总,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分类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坚持各负其责、部门协同。按照“三个必须”和“谁审批谁负 责”的要求,立足部门职责,强化监管责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全 面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坚持全面排查、重点整治。在全面开展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基 础上,以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严查审批、建设、使用等各个重点环节,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整治效果。坚持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整改。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平安主体责任,产权人和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改变 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对发现的房屋平安隐患,要积极配合有关部 门落实整改措施。(三)工作目标对全市所有自建房平安隐患进行整治,消除自建房平安隐患,加强 平安管理,形成常态化自建房平安管理体系。二、主要任务(一)全面摸底排查1 .排查范围。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乡所有自建房平安隐 患进行排查摸底。在持续推进农村牧区房屋平安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回 头看”的同时,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村及所辖自然村(含XX乡镇人民 政府驻地行政村和街道办事处下辖行政村)范围外的所有自建房(含旅 游景点)进行全面排查摸底,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重点排查城乡 结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突出 酒店、饭店、旅馆、农家乐、培训机构、养老院、小饭桌、幼儿园、私 人影院等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平安的经营性自建房。同时,要对用作生 产经营的临时性建筑开展平安隐患专项检查。2 .排查内容。各地要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房屋建设 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结构平安性(设计、施工、使用 等)、经营平安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平安要求等)、消防平安性(设 计审查、验收、维保、使用等)等内容。3 .排查方式。各地要建立建筑、结构、地勘等专业配套齐全的专家 库,公布本地区房屋平安鉴定机构名库,为自建房平安专项整治工作提 供技术支撑。要加大对鉴定机构的监管力度,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或不定 期“双随机抽查”,落实鉴定机构入库管理制度,严格鉴定质量控制和 管理,规范鉴定机构行为,杜绝鉴定报告造假。各地要按照“横向到底,纵向到边”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 自建房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排查摸底,组织每栋自建房产权人自查,有 关部门和xx乡镇(街道)核查,专业技术人员力量参与,对房屋平安 隐患作出初步判断,全面掌握房屋建造时间、结构类型、建造方式、安 全状况等,录入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一城乡自建房排查功 能模块,并整理形成“四个台账”(自建房基础信息台账、风险隐患排 查台账、重点房屋监控台账、督办整改进度台账)实行动态管理。(二)开展“百日行动”各地要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动”,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平安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 险隐患,确保管控到位。要制定“百日行动”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 确定时间表、路线图、逐级压实责任,尽快取得明显进展,坚决防止重 特大事故发生。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平安隐患进行全面 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加强部门联动,发现存 在严重平安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 控措施,确保危房不住人、人不进危房,平安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恢 复使用。(三)彻底整治隐患1 .分类处置。各地要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断存在平安隐患的自建 房开展平安鉴定。对鉴定存在平安隐患的自建房要全部纳入平安管控范 围,逐一建立专项整治“四个清单”(问题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 和核查验收清单),实行销号管理和闭环管理,确保完成一户、销号一 户。要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的原那么,对存在结构倒塌风 险、威胁公共平安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 现场排险,该撤除的依法撤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尚无倒塌等风险的, 通过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 责任和措施。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 理、避让搬迁等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2 .整改销号。所有整改完毕的自建房,由属地自建房平安专项整治 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自然资源、消防救援 及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等参与,共同验收达标后销号。(四)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合力推进自建房安 全专项整治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各地自建 房平安专项整治工作,核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意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 验收备案办理情况。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自建房违法违规改扩建等行 为。宣传部门负责自建房平安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引导工作。统战部门负责督导宗教活动场所房屋使用平安责任人开展专项整 治工作。开展改革部门负责督导房屋建筑立项、核准、备案的排查工作及房 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各类学校(幼儿园)教学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 的房屋使用平安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体育部门负责督导体育场馆等房屋使用平安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 工作。工业信息化部门负责督导工业园区、民爆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房屋的 使用平安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核查旅馆等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情况;查处专项整治 工作中阻碍和阻碍公务行为、严重危及公共平安或未落实平安生产责任 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民政部门负责督导用作福利院、养老院等机构的房屋使用平安责任 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事权与财政支出责任划分,对同级自建房屋平安 专项整治工作经费予以支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导汽车站、收费站及服务区附属房屋等使用安 全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商务部门负责督导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住宿业)、大型商贸活动 场所(商场、超市、批发市场)房屋使用平安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水务部门负责组织督导全市水库、枢纽房屋使用平安责任人开展专 项整治工作。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督导因危房纳入防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等相关工 作。司法部门负责有关房屋建设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 查工作,强化法治保障;督导戒毒所等机构的房屋使用平安责任人开展 专项整治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导核查市场主体登记的办理情况、食品经营许 可办理情况,催促各类经营性场所房屋平安使用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对在违法建筑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营业、直至 撤消其营业执照,推动将房屋平安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 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催促专项整治工作,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职 责范围内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平安责任人开展平安专项 整治工作。农牧部门负责督导国有农牧场等机构的房屋使用平安责任人开展 专项整治工作,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林草部门负责督导国有林场等机构的房屋使用平安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督导旅游景区、文物保护单位、文化场馆、电 影院等范围内房屋使用平安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各类医院、医疗卫生场所的房屋使用平安责 任人开展平安专项整治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核查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产权登记证办理情况,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房屋使 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房屋用途行为,排查地质灾害风 险。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部门负责督导房屋建筑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的 办理工作。能源部门负责督导煤炭、电力、新能源等能源行业的房屋使用平安 责任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督导具有生产、经营、租用使用功能之一,且住 宿人员到达10人及以上的自建房消防平安专项整治,指导加强经营性 自建房中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平安监督检查及核查相关公共聚集场所营 业前消防平安检查手续办理情况。(五)加强房屋平安管理1 .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 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平安强制性标 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 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 平安鉴定合格证明。2 .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平安检查,发现 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街道、xx乡镇等属地责任,发挥城管、 嘎查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建立健全房屋平安管 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平安隐患常态化巡查发 现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催促产权人或使用人整改。3 .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 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 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 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典型违法案例要公开曝 光。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建 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一经查实, 予以奖励。对故意隐瞒房屋平安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 .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平安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 市本级、旗县市区有关部门房屋平安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 托xx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 房质量平安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那么,落实用地、规划、建 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平安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催促产权人和 使用人落实房屋平安主体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平安闭环管理° 加强房屋平安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负责。建立常态化房屋体检制度,强化房屋全生命周期平安保障。三、工作步骤各地要将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与正在开展的农村牧区房屋平安隐 患排查整治、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相结合,统筹推进、 一体落实。(一)排查摸底(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从即日起至2023 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其中,对经营性自建房要在 2022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排查摸底、逐户建立台账,于2022年8月底 前全面完成“百日行动”工作要求,确保不发生群死群伤事故。(二)集中整治(2023年6月至2025年6月)。以排查发现的存在 结构性平安隐患的自建房为重点开展集中整治,要在2025年6月底前, 完成全部自建房平安隐患整治。(三)巩固提升(长期坚持)。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建立健 全房屋平安管理体制机制,有效消除房屋平安隐患,严控增量、消化存 量。四、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市自建房平安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 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指导全市自建房平安专项整治工作,制定相关政策 措施和指导性文件,催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落实自建房属地管理责任和 部门监管责任,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 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具体整治方案,积极开展集中整 治,确保政策、资金、工作、人员落到实处。(二)强化支撑保障。各地要组织发动设计、施工、监理、检测、 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 工作,强化技术保障;要将房屋平安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各级政务 信息化工程并给予经费保障,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 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工作。(三)强化检查督导。市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 局)要抓好统筹协调,组建实地检查组分赴各地驻点,催促指导专项整 治工作。各地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创新检查方式,通过明察暗访、 突击检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检查实效。各地要将 自建房平安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地方政府重点督查督办范围,并建立相应 的督导检查机制,每月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市自建房平安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 “百日行动”等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 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自建房屋平安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普及 平安和防范知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产权人、使用人的平安主体责任 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平安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气氛。要积极宣传各 地在自建房屋平安专项整治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有针对性地做好 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