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docx
附件屯昌县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市县 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指引等五个工作指引的通知(琼科 2019203号)、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 创新创业平台管理方法的通知(琼科规202015号)等 文件精神,推进我县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为广大小微企业营 造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气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屯昌县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 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创新创业平台重点围绕科技成果、 知识产权、创投资金、创新创业人才、科技创业服务等创新 要素,为初创企业、创新团队、创客等创新主体提供物理空 间、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服务、创业 辅导、创新资源对接等专业化服务,推动创新资源集成、科 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和开发协同开展, 孵化科创企业、培养创新创业人才、支撑群众创业万众创新, 支持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第三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主要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 求,集聚各类创新创业要素资源,为广大小微企业提供创业 场地、办公设备、技术支持、创业辅导、资源对接、投资融1 合格。第二十四条 经认定备案的市级创新创业平台发生名称 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主要认定条件变化 的,运营机构应在30日内向县科技主管部门报告。经审核 不影响其认定备案资格的,予以变更备案。第二十五条 对不能正常运营或已停止运营的孵化器、 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经实地核查确认后,取消其相应资格。第二十六条 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平台的自动 纳入我县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的管理范围,并应自觉接受 税务、科技、人社、民政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六章附那么第二十七条本方法由屯昌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10 资等服务,促进小微企业成长。众创空间主要是为创业团队、初创小微企业提供包含工 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 创新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提供低本钱、 便利化、多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激发全社会 创新创业活力。星创天地主要是依托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科研院所、 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通 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利用线下孵 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聚集农村创新创业要素、资源,组 织开展农业科技技术应用示范,农村创业人才培训,打造农 村创业培育孵化基地,搭建投资者与农村创业者的对接服务 平台,激发农村创新创业活力,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助力乡村振兴。第二章建设运营及服务管理职责第四条 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科技创新创业平台 (以下简称平台)建设、运营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组 织县级平台的备案登记及绩效评价工作,并对运行成效显著 的择优推荐为省级平台。第五条平台运营机构负责平台的开展和日常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一)为在孵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财税等专 业的创新创业服务;(二)组建创业导师队伍,开展创业辅导、路演、交流、 资源对接等服务活动;(三)为在孵企业建立公共研发技术平台等科研设施, 推动在孵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四)组织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参加各级创新创业大赛, 为参赛团队和企业提供辅导和服务。(五)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对 在孵企业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开展专项培 训和服务。第三章备案登记条件第一节科技企业孵化器第六条申请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登记需具备的基 本条件:1 .孵化器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成立满1年以 上;2 .孵化器成立且运行满1年以上,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 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财务、日常管理等制度完备,统计数 据齐全;3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在 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面积(含公共服 务场地)占75%以上;.孵化器配备3名以上专职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且创业导师要开展经常性、针对性的创业辅导工作;4 .配备自有种子基金或合作的孵化基金,规模不低于 200万元人民币,且有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并提供基金使 用案例;5 .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 孵企业不少于3家。6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 数比例不低于2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 15%;.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到达5家以上;第七条本方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 被孵化企业:1 .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2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 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3 .孵化时限原那么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 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第八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 .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100万元;2 .连续2年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第二节众创空间第九条申请县级众创空间备案登记需具备的基本条件:1 .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众创空间已经 运营满1年以上,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2 .具备3人以上的专职运营服务团队,具备一定的创新 创业经验和专业服务能力,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具有配套 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3 .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20 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基本配套设施。提 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 的60%。属租赁场地的,需签订五年以上租赁期限。4 .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在孵企业不低于15家且入驻创 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3家。5 .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 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6 .管理规范,财务等管理制度完备,运营机构及在孵企 业的统计数据齐全。第十条众创空间服务对象应满足以下要求: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群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 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 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等,入驻时限 一般不超过24个月。第三节星创天地第H一条申请备案市级星创天地备案登记需具备以下 基本条件:(一)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申报单位即为星创天地的 运营机构,应当是屯昌县行政区域内注册1年以上、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并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 务能力。(二)具有相应的产业背景和科技支撑。立足地方农业 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建100亩以上相对集中连片的农 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有明确的技术支撑单位,促进科 技成果向农村转移转化,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开展。(三)建有基本的服务设施。有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 上的固定办公场所(自有或租赁,其中租赁期不少于5年), 能够为农村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本钱的开放式办公空 间、创意创业空间、研发和检验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及一定 面积的创新创业试验示范基地、创业培训基地。(四)建有“互联网+ ”网络电商平台。建有门户网站、 微信公众号等网上服务平台,提供行业动态、教育培训、产 品展示、资源对接等服务;涉及农产品销售方面的应有自建 网络电商平台,或依托国内、省内主流网络电商平台开展服 务,推进商业模式创新。(五)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至少有4人以上具 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相对稳定的创业服务团队和结构合 理、熟悉产业、经验丰富的创业导师团队,能为创业者提供 创业辅导与培训,解决涉及技术、金融、管理、市场营销等 方面的实际问题。(六)具有较好的创业孵化基础。已吸引入驻的创客、 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不少于3个,且经营良好、经济社会效 益显著、有较好的开展前景。针对创客、创业团队和初创企 业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和运营制度。第四章备案登记与绩效考核第十二条 县级创新创业平台申请备案登记程序:(一)县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发布相关备案登记通知, 申报单位向县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二)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报的科技创新创业平 台材料,并组织审核申报材料、实地核查,结合全县创新创 业平台建设总体布局,提出认定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的建议, 报局党委会审定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对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单位进行登记备案并颁发登记 证书。第十三条县级创新创业平台实行年度绩效考核的动态 管理制度,备案登记满一年后须参加县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 年度绩效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的,年度评定为“不合格二第十四条年度绩效考核重点考核创新创业平台的管理 服务、科技型企业、创新团队培育成效财政拨付资金使用等 内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年度绩效考核为“优秀”且符合满足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条 件的,推荐申报省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年度绩效考核连续 两年为“不合格”的,取消相应的县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星创天地备案资格。第十五条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 欺诈手段骗取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资格或 影响年度考核结果的运营机构,取消其孵化器、众创空间、 星创天地资格,追缴其获资助的财政资金,5年内不得再次 申报,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司法机关 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五章资助与管理第十六条 经县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后运行满1年 的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县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第十七条 经推荐并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含省级)后运 行满1年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科技创 新创业平台,除享受国家、省级扶持政策资金外,县财政再 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第十八条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创新创业平 台,当年度县财政给予3万元的运营资金补贴。第十九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科 技创新创业平台所孵化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依据 屯昌县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展假设干措施(试行)第五条: 按每家6万元的标准给予创新创业平台奖励,孵化企业被纳 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那么按每家2万元的标准给予创 新创业平台奖励。第二十条财政奖励和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如下方面:1 .公共技术平台建设。主要包括信息网络建设和维护, 科 研设备的研制、购置、租赁、维护等支出;2 .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为入驻企业提供设计、开发、试 验、工艺流程、装备制造、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支出;3 .管理及投融资服务。主要包括创业辅导与培训、工程 路演等活动支出,为入驻企业提供工商、财税、金融、知 识产权等服务支出,其中房租支出不得超过财政奖励资金的 30%o第二H"一条财政奖励和补贴资金采取年度报告管理制 度,将财政资金的使用纳入到次年年度绩效评价考核中,做 为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二十二条 县级创新创业平台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 县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执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 使用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对财政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严禁 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第二十三条 经备案登记的县级创新创业平台,要自觉 接受县科技主管部门及各相关业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按照 要求进行规范统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并按有关 要求填报;不按要求填报相关统计的,当年年度考核视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