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科大学科研实验中心管理规定.docx
某医科大学科研实验中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研实验中心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保障科学研究水平,提升 科学研究能力,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心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把培养适应现代化经济建设需要的高素质、 全面发展的创新人才,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作为工作重点;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 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同时,创新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水平和仪器 设备使用效益。第三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主席第2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环保部第18号令)、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科技部、国家保密局第16号令)、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 、某某医科大学科研实验室管理规范(校科字(2016) 2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制定本规定。第四条中心的建设要从学校学科发展和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出发,明确目标,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统一管理。第二章中心体制与建设第五条中心设立科研实验中心专家委员会,由中心主任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 的专家组成。该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配备和培训等 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第六条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中心的全面工作。中心按照管理功能下设管 理部门,协助主任做好中心管理工作。中心按照设备功能分为各平台,各平台实行组长负 责制,负责相应仪器的管理、使用和维护。第七条中心各平台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中心总体发展规划,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出发,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 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进行项目管 理,提高投资效率。第三章工作人员第八条中心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 人员和技术工人等。第九条中心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应做 到了解仪器的结构和工作原理,熟练使用仪器的已有功能,并能努力开发新的功能。第十条中心专职人员与正式聘用制人员实行坐班制度,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与研 究生科研助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科研任务。第十一条 对可以开放使用的仪器,中心工作人员应定期为用户组织培训和授予资 格。第十二条对于新购仪器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后,中心工作人员应及时制定出仪器的 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仪器的使用操作和维护保养。第十三条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做好仪器的安全管理、维护与维修等工作,定期进行校 验和维护,每台仪器必须有仪器使用、安全告知、维护及维修记录。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 应及时安排维修,并填写维修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日期、故障情况、修复程度、故障分析 和维修工程师及仪器管理人员签字。第四章实验室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对新进入中心的人员必须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十五条中心建立准入制度。外来实验、进修和学习人员等在进入中心前,必须经 过申请,获得中心人员的批准后方可进入。第十六条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保障 人身和财产安全。第十七条中心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易燃、易爆、有毒、放射等化学危险品和麻 醉药品、精神药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购买、存放、领用手续,按规定申请备案, 并设专用仓库存放,指定专人(二人)妥善保管。第十八条中心要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科研成果、实验数据、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安全。第十九条对由于主观疏忽和违章操作等原因而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损失等重 大事故时,实验室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中心主任报告,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做出严肃处 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对隐瞒不报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应予严肃处理。第五章实验仪器设备管理第二十条中心仪器设备均对外开放,实现科技平台资源开放、共享。第二十一条所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都必须配备专人管理和操作。对于大型的、使用 频率较高的仪器设备,一般配备2人管理,以避免由于人员的短期离开而无法提供服务。第二十二条大型仪器设备应配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技术指导,进 行功能改造和开发。第二十三条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档案应包括:仪器设备的订货 申请单、合同、装箱单、出厂资料、说明书、技术资料等原始资料和验收安装调试记录,以 及从购置到报废整个寿命过程中的管理、使用、维护、校验等记录,确保各种资料的完整 性。第二十四条中心每年针对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进行绩效考核,对使用效益及管理 良好的平台实行评优,并给予奖励;对评价为“不合格”的平台提出批评,限期整改。第六章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第二十五条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 物,不得污染环境。第二十六条做好工作环境和设施的日常管理。房屋及设施应定期修缮。仪器设备应 合理布置,定期清理废损物资。应保证通风、照明、温湿控制等设施完好,保证水、电、气管 道布局规范、安全。在实验室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师和学生要自觉维护实验室的环境 与设施。第二十七条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 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 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 改造和整顿。待重新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第二十八条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健待遇。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科研实验中心对本规定具有最终解释权。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